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第三篇:近代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分析
摘要:边沁认为英国存在着武断主义和“邪恶利益”两大社会问题。以功利主义为理念,以社会整体福祉为目标,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导向,才是最好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为此,边沁建构和诠释了“约束”理论以及公共性理念。“约束”的力量能创造出社会成员从事善行或戒除恶行的动机,从而有助于弥补个体之间的价值鸿沟,调和人性本然与道德应然之间的关系。公共性理念强调,社会整体福祉的实现应当成为政府和社会成员共同的追求目标,这是法治的基础和正义的灵魂。一个实现了安全、生存、平等和富足的社会,就是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社会。
关键词:功利主义;武断主义;约束理论;公共性;公共福祉;
一、引言
近代以降的西方法律思想中,功利主义影响深远。边沁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最重要的奠基人。边沁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将分析与批判的眼光深入英国社会的众多层面,重点反思与批判了英国社会当时存在的两个根本问题:一是哲学中的武断主义;二是既得利益的官员在政治与立法、司法领域中所形成的“邪恶利益”。边沁指出,功利主义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导向的;功利主义是政府行为正当性的唯一基础。功利主义是“唯一值得信赖的指引”,功利主义所导向的最大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克服武断主义、斩断“邪恶利益”的最好方式。把持在少数垄断者手中的庞大的、与社会公共福祉相冲突的利益,即为“邪恶利益”。为了斩断“邪恶利益”,督促人性不沦陷于眼前的急功近利,必须以功利主义为理念,以社会整体福祉为目标,调和人性本然与道德应然之间的关系。为实现此目标,“约束”就成为不可或缺的中介机制,“约束”机制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对社会成员的个体私利与社会整体公共利益能起到调和作用。
边沁指出,社会整体福祉目标的追求彰显法律的公共精神。公共性是法治的基础理念,是正义的灵魂。公共性这一理念有助于培养立法者的责任感,并且可以为立法提出合理的理由以说服公众服从法律。总之,解决社会困境的方式应当是以功利主义为基本价值和判断标准,以增进社会共同福祉为目标。
二、武断主义批判
边沁指出,自然将人们置于痛苦与快乐这两个“主人”的统治之下,它们决定人们应该怎么做,也决定人们将会怎么做。是非的标准、因果的连接,都取决于痛苦和愉悦。不仅人们的所做、所想都由痛苦和快乐的感受所决定,人们越是想要奋力摆脱这两个“主人”的支配,就越是证明了这两个“主人”的影响无处不在。功利主义正视快乐和痛苦对人类的统治,而且将人类的这一天性视为理论的基础,目的就是要以理性和法律之手竖立起幸福的大厦。从这个角度来说,功利主义能够理性引导人们的道德情感,以功利主义象征的理性反思来检验与匡正人们的道德情感,以便得出公正客观的判断。理性的引导展现于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之中,包括民法、刑法与宪法等,然而其外部结果仍基于功利主义哲学。进而言之,人类道德情感基于行为者的主观感受,且缺乏对客观环境的审视和对行为结果的慎思。如此一来,本是出于追求快乐的动机,结果却可能造成悲剧的局面。因此,趋乐避苦、共感与反感是人的本性,立法者必须把握住人类的这些本性,不能完全听任这些本性恣意发挥,应利用法律来提供重要的约束。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以外的哲学精神即为武断主义。武断主义一词源于拉丁文ipsedixit,意为“武断且未经证明的陈述”。武断主义盛行的时代,因各学派众说纷纭,像义务(obligation)、权利(right)等此类哲学和法学上的核心概念的内涵和解释都存在巨大差异,让人无所适从。边沁批判说:“是非的规则存在于何处呢?很少有人提出任何严肃的规则作为判断准则。结局则是,什么最符合其利益与偏见,便是最值得拥护的。于是,理论家们看似劳心劳力地耕耘理论园地,实际上,理论园地里除了布满如杂草般的武断主义之外,只剩下满眼荒芜。”[1]9边沁指出,武断主义弊端重重,是与功利原则相对立的。这种对立包含两种类型:“偶尔对立”和“经常对立”,前者是“共感与反感原则”,后者则是禁欲主义。
(一)“共感与反感原则”
边沁认为,共感与反感原则涵盖的学说,是由看似客观的概念来传达理论家的主观情感,因而很容易成为知识专制的借口。感知学派宣称,人性中蕴含的道德感知足以判断是非善恶。而实际上,道德感知在具体情况下谴责或赞扬的行为,只是这种官能在理论家身上运作的结果。同样,自然法学者宣称,他们是从自然法中探知并获得真理的。而实际上,这些真理不外是自然法学者本身观点的投射。一旦哲学家的主观情感与观点披上了抽象概念的外衣,那么,与他们主观情感相互矛盾的概念便一概被排斥在真理的大门之外了。这就形成了“知识专制”,即少数理论家对于真理论述的垄断。原本只存在于个人倾向中的“知识专制”一旦得到权力的支持,它将转变为实践中的专制,将会去竭力攻击和铲除与它观点相异者。
由于武断主义建立在论述者的主观情感之上,具有反复无常特征,边沁也称之为“反覆无常原则”[2]15,意思是某种行为之所以受到赞许,是因为赞许者觉得自己应当如此。边沁指出,以赞许者自身的主观倾向作为评价某种行为的理由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不但可能对社会公众毫无益处,还可能造成伤害。相反,遵循功利主义原则,个体的道德情感就无法成为其做出错误判断的借口。“用功利主义加以检验吧,若你的道德情感所赞许的行为,与功利原则的规范相抵触,请在功利原则的引导之下去反思与修正你的道德情感。它最重要的内涵在于,每个人都应该戒行对社会整体不利之举。不仅如此,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若不会过度牺牲个体的福祉,个体应该竭力去防止别人采取损害社会整体的行为”[2]28-29。
(二)禁欲主义批判
禁欲主义源自玄思者的幻想。一些玄思者坚持这样一个“真理”:享受某些快乐时常常伴随着更巨大的痛苦,因此应当拒绝和排斥任何愉悦。禁欲主义的拥护者主要包括道德家与宗教家,其中宗教家更彻底地奉行禁欲主义。道德家在批判愉悦之余,尚不至于追求痛苦,但宗教家却视追求痛苦为美德甚至为义务[2]18。边沁指出,其实道德家并非真正地拒绝和排斥愉悦,他们所厌恶的只是较为粗俗的愉悦。相比之下,精致的愉悦往往成为他们珍视的对象,但道德学家不以愉悦称之,而给它们冠上荣耀(honorable)、光荣(glorious)、声望(reputable)、正直(honestum)等称号[2]18-19。禁欲主义理论逻辑与功利主义几乎如出一辙,差别在于,功利主义同意愉悦和幸福的增进,禁欲主义则追求痛苦的提升及愉悦的减少。边沁认为,禁欲主义是对功利主义的误用,不幸的是,禁欲主义者逐渐遗忘了初衷,反而认为热衷于追求痛苦才是美德。
边沁进一步指出,每个人全然听凭自身的情感、好恶等主体的心理反应来进行道德判断,却无视人类与生俱来的偏见。面对同一对象,如果每人各执一念并以自身的情感作为自己观点的正当性依据,那么,用以辨别善恶与维系社会发展的公共道德将无法实现,鼓励每个人进行理性思考与自我批判的社会氛围也无从谈起。如此一来,社会道德要么走向专制独断,要么走向“道德无政府状态”,个体不仅认为自身的主观情感足以证成其道德判断,还要求他人也接受。这种情形下,个体自然对他人充满敌意,并将自身的价值观凌驾于他人的价值观之上。即便多数社会成员愿意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点,而无意以自身的观点压迫他人,但这仍可能走向“道德无政府状态”。边沁批判道:“关于是非对错,是否有多少人就有多少不同的标准?甚至,对于同一个人而言,同一件事在今天是对的,其性质丝毫没改变的情况下,明天是否会变成错的?同一件事在同一时间地点,是否既是对的又是错的?”[2]16
从边沁对“共感与反感原则”以及禁欲主义的批判可知,功利主义的初衷是为了矫治武断主义,并试图以功利主义来克服其他理论所无力处理的社会和法律等问题。边沁指出,解决社会困境的方式应当是以功利主义为基本价值和判断标准,以增进社会共同福祉为目标。当人们以增进社会共同福祉为目标时,局限于个体内部的成见与偏狭的道德情感才能够被克服与匡正,个体之间的价值鸿沟得以弥补,进而追求实质的道德对话。
三、“约束”理论
“约束”(sanction)是边沁法律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边沁认为,“约束”所象征的强制性力量能够创造出社会成员从事善行或戒除恶行的动机。要想厘清“约束”与“动机”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把握人的天性与功利主义之间的冲突情形。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即每个人会追求自身的利益与幸福。然而,以功利主义作为引导,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以社群的最大幸福为行事目标。前者为实然性的人性体现,后者为应然性的道德原则。如果放任个体依其本性行事而不加以约束,多数人会把自身的利益置于公众利益之上,把短期的利益置于长期的利益之上。如此一来,社会的最大幸福则无实现的可能。为了调和人性本然与道德应然之间的关系,“约束”就成了不可或缺的中介机制。通过“约束”,督促人性不陷于眼前之近利,应以社会整体福祉为目标,这样社会成员个人私利与社会整体公共利益之间才有达成和谐的可能。
“约束”包括政府施行的法律、群众的公共舆论、个人身体的痛楚、上帝的责罚等,这些约束会使人畏惧,从而形成实践善行与戒除恶行的动机。因为当人们不论违反了身体的运行规则、法律、舆论还是上帝的律法时,人在此生或者来世必须承受惩罚所导致的痛苦。这些不同来源的痛苦使人心生畏惧,从而使得身体的规则、法律、舆论和上帝的律法能够产生约束人们行为的效力,进而使人们能够主动遵守这些“约束”。边沁通过举例来阐明“约束”的功能:假设一个人的生命或财产被大火吞噬,如果是事出意外,人们可称之为灾难;如果是由于此人自己不慎失火,便可称为自然约束的惩罚;如果是出于政府官员的裁决,便可称为政治约束的惩罚;如果是由于此人的道德品格为邻居所憎恶,故而邻居拒绝伸出援手协助抢救,此为道德约束的惩罚;如果是来自上帝的不悦,则属于宗教约束的惩罚。
另外,边沁还特别指出:首先,身体的约束可以独立于其他四种约束而起作用,这四种约束包括道德、政治、宗教、共感等,它们必须借助身体约束才能发挥力量。其次,以政治、宗教与道德三种约束而言,政治约束并不具有凌驾于宗教与道德之上的绝对优势。除了政治约束外,宗教与道德约束同样影响着人的行为举止,甚至政治约束的影响力也受到这两者的左右。因此,政府官员在衡量其政策效应时,不能忽略宗教与公共舆论的力量。边沁提醒统治者应密切关注宗教与社会舆论的影响[2]36-37。强调社会舆论的政治功能,是边沁功利主义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命题,如其所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为是非的尺度。”[1]3
四、“邪恶利益”批判
在批判武断主义并构建和诠释“约束”理论之后,边沁提出了另一个批判对象,即在社会中把持权力与优势社会地位的既得利益者这一群体。这一既得利益群体一方面抗拒体制改革、回避公众舆论监督,以继续从僵化幽闭的司法和政治体制中受益;另一方面,这一群体在运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决策时,处处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牺牲公众福祉。边沁将其称之为“统治的少数人”或“富裕的少数人”,与之相对立的是“从属的多数人”或“贫穷的多数人”。把持在统治的少数人手中庞大的与社会公共福祉相冲突的利益,即为“邪恶利益”。具体来说,统治的少数人包括律师、商人、政府官员与贵族;相对应的,从属的多数人是生产阶级。以阶级性质而言,“统治的少数人”由贵族与中上层阶级构成,从属的多数人是位居中下层阶级的社会大众。由此可见,与功利主义相对立的并非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或个人,而是在政治、法律与经济领域中位居优势的既得利益者。
边沁试图以功利主义为导向的理性原则与公共福祉来革除既得利益者以及一部分平民心中因循守旧的偏狭心态,改革政府使之以社会福祉为目标而非被少数人所把持。边沁指出,少数既得利益者不但毫不考虑社会福祉,还想方设法在法律和行政的各种程序中极尽延宕、扰民与贪腐,以从中攫取利益[2]14。公共福祉思想旨在奠定以功利主义作为政府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对于垄断邪恶利益的既得利益者来说,公共福祉思想无疑具有批判性。
五、公共性理念
公共性理念是边沁倡导的法律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在考察公共性理念的人性基础时,边沁承认人类具有自私自利的本性,这体现在人类趋乐避苦的天性之中。自私的力量不会随着理论家的否定而有丝毫的减损,最好的方法是善用它,这样,人们才会在自私天性的驱使下,面对法律规则和各种约束,为避免惩罚而遵守法律与其他规则,从而使公共秩序得以维系。
边沁认为,应从两方面考察各种不同的规则或约束对于社会的作用。第一,人性与规则之间的关系;第二,规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边沁指出,群体生活必须依靠规则或约束的作用。能够对人造成影响、抑制人类自私贪婪的天性,同时节制人类的欲望使之不至于恣意妄为的规则,包括五种,即自然、政治、道德、宗教与共感。这五种规则各自以不同的形式呈现,也各自以不同的方式来影响人的行为,其共同点在于,它们都能够产生抑制与约束人性的力量,因此,它们共同包含在“约束”的概念之下。这样,边沁就构建了一个约束框架,通过这五种约束,不仅可以从描述性的角度去观察人性的实然,而且还能够从规范性的角度进一步去反思这些规则的正当性。
所谓规则的正当性,是指如何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共同实现,以功利主义为理念的社会整体福祉的实现应当成为政府和个体共同的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个社会所有人都应当追求的目标。这意味着,在某个特定时空中,社会成员关于自我利益的认定未必与功利主义的追求目标相吻合。那么,社会个体应如何判断其利益是否与功利主义相符合呢?边沁认为,功利主义的具体内涵应包括安全、生存、平等、富足四项原则。也就是说,在保障成员安全、生存、平等与富足为目标的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才能在规范性的意义上达成一致,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获得正当性。进一步说,功利主义能够调节、教化与引导人性中与生俱来的自私天性,而不是将其抹杀或根除。一个实现了个体成员的安全、生存、平等与富足的社会,就是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社会。相反,若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或统治者意图以危害他人的安全、生存、平等与富足来追求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就违背了功利主义,此类行为应当被禁止。
边沁指出,公共性理念运用于法律制度领域中,即成为杜绝苛政、维护人民安全的重器。立法机关若不受到严格的监督与制衡,人民将会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在所有的制衡形式中,社会公众的监督最为有效。边沁把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形容为“舆论法庭”。他进一步强调说,即使将所有法庭的力量加起来,也不如舆论法庭有影响力[3]。按照边沁的构思,公共性意味着政府将决策与立法过程向人民公开,如此一来,由社会公众所组成的舆论法庭才能监督、评论政府的施政,以尽可能杜绝苛政与邪恶利益的形成。舆论法庭的职能是审查性的,它要求和督促政府应尽的职责最大化。由此可见,公共性是正义的灵魂,是边沁法治理念的基础,它有助于培养起立法者的责任感,并有助于说服民众服从法律。边沁认为,公共性的落实,需要公共舆论的作用,而公共舆论能够发挥作用,最重要的是新闻与出版自由必须受到保障。然而,边沁认识到,社会公众是否具备政治判断的素养,以及执政者是否会为了赢取民心而盲目地迎合舆论等情形,会使公共性理念及其正当性遭受质疑。对此,边沁提出了两个理由为公共性理念辩护。
第一个理由是,公共性能有效督促立法者履行义务。边沁形容公共舆论是“不贪污受贿的”,“公共舆论日益朝向启蒙开明的方向迈进,而且它融合了一国之内的睿智之人与正义之士的见识;公众人物的命运几乎掌握在公共舆论的手里,凡受它谴责的对象,谁也别想逃避它的惩罚”[3]29。边沁指出,公众是有缺点的,时常处于无知、只关注自身、反复无常并且容易受到操弄的情形,但这不代表公众的素质无法提升。公众素质可以在公众对于公共利益的关注与辩论中慢慢得以提升。同时,公众应学习如何追求公共利益以提升社会多数人的公民素养,因此政治教育与公民审议应受到重视。边沁主张以更宽广的公共性来克服公众的缺点,伴随公共性的提升,社会大众将能够更自由地接触包括来自政府与社会的信息,这样有助于匡正其无知与蒙昧。另外,边沁认为,如要使舆论法庭发挥作用,新闻与出版自由必须得到保障。伴随新闻与出版自由而来的,是社会大众的观点日益变得多样化,人民的知识水平与论述能力逐渐提升。由此可以看出,边沁倡导的公共性不仅包括用舆论监督政府的思想,还蕴含着一种动态的教育与启蒙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中的多数人将学习如何成为良好的公民,学习如何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判断公共事务的准则。边沁之所以称公共舆论是“不贪污受贿的”,并非因为他认定公共舆论原本就具备超凡的德行,而是因为相对于邪恶利益,公共舆论传达的是多数人的利益与观点,并且随着公共性的扩展与公民教育的推进,多数人的利益与观点将会越来越符合功利原则的引导,从而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第二个理由是,公共性能赢取人民对政府的信心,也能赢取人民对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认同感。边沁指出,猜忌总是伴随着神秘而来,立法者在暗处所密谋的计划,即便其立意良善,比起在公众监督下所制定的不完善法案,更会引起社会舆论的猜疑与戒备。如果政府将其施政行为向人民公开,人民将回报以极大的信心。此外,将政策的形成、法律的制定、官员的操守、税赋的比例等事项公开并交付人民审议,将有助于凝聚民心。只有交付人民充分讨论,接受民意监督,政府的施政才能获得人民的一致支持。
在习惯于议会公开审议与民主政治的国家中,人民的公共道德与政治素养水平将会提高,健全的观点也日益普及,从而使有害的偏见逐渐消弭,一些别有用心的煽动者如果想要鼓动和操纵群众将日益困难。而且,伴随着不同立场之间的情感对立与相互批判,人民的激情与不安随时有抒发的途径,即便是在某些情形下民怨如何沸腾,也不至于轻易诉诸革命或以违法的手段抵抗政府。在边沁看来,这种坚毅的耐心是自由国度的人民的美德。
参考文献
[1][英]边沁.政府片论[M].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英]边沁.论一般法律[M].毛国权,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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