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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必读论文8篇)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20-03-12 共20586字
  西方法律思想史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有很多值得挖掘的价值。其极具思辨特性的形上思维, 不但是启迪高等院校法科学生法律思维所必需, 而且在法学素养的内在养成、法律伦理的隐性熏陶和人文关怀的精神皈依等方面, 存在不可估量的潜在价值。下面是搜索整理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第一篇:近代英国法治思想的出现及其社会传播机制
 
  摘要:英国法治理念肇始于近代社会政治变革。17世纪初, 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土地贵族的矛盾不断激化, 传统政治体制的瓦解, 印刷媒介的发展以及阅读型的形成, 为以权利为核心的法治、平等、自由等现代政治价值的广泛传播提供了重要契机。新旧价值理念的激烈碰撞启发和塑造了近代英国公众的理性精神, 凝聚起了现代化进程。当代中国正处于“大国”向“强国”的转型期, 合理吸收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 可为新时代培养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律尊严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英国;法治;传播;启示;
 
  The Transmission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Ruling-by-Law Thought of Modern Britain
 
  YE Hai-taoFANG Zheng
 
  College of Marxism, Southeast University
 
  Abstract:The ruling-by-law thought originated from the social reformation in modern Britain. In early17 th century, the conflict between British bourgeoisie and feudal nobility quickened the collapse of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system.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rint media and the increasing of the amount of readers, the modern political values centered on rights, such as ruling-by-law, equality, freedom etc., were offered important opportunity to be widely transmitted.
 
  16世纪至18世纪初, 这种管治主义下的治理, 意味着对个体活动的规范到了最细微之处, 管治的对象也几乎是一个无限的对象[1]。在近代英国, 君主集权化倾向于16世纪末达到顶峰, 破坏了自诺曼征服以来的传统法治秩序, 因而英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发展一直伴随着两个基本目标, 即限制国王权力与维持议会的相对独立。17世纪以后, 随着新兴资产阶级的崛起与传统政治体系的崩溃, 法治、平等、自由等现代价值理念借助印刷媒介得到广泛传播, 逐渐凝聚为社会价值共识, 并在“光荣革命”后转化为制度实践, 英国由此开启了政治现代化进程。
 
  法治兴则国家兴, 法治强则国家强。当代中国正处于由“大国”向“强国”转型的关键时期, 因此,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建成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在十九大报告中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必须坚持的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 并提出在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战略目标。合理吸收其他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 可以为新时代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遵法守法与崇法敬法的社会氛围提供有益借鉴。
 
  一、近代英国法治思想的发轫
 
  现代自由与法治理念大体能够追溯至17世纪的英国,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世纪的遗产与现代自由毫无关联”[2]。事实上, 法治一直在英国社会中扮演着调和权力与自由之间关系的角色, 而其有资格限制的主体是传统贵族与骑士阶层, 这种封建法治秩序下的限制实则是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调整。17世纪以后,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的法治思想承袭了英国传统法治要求限制权力主体的基本内涵,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基于公民权利的现代意义的法治观。
 
  (一) “法治”概念溯源
 
  在欧洲两大法律体系中, “法治”概念均起源于古希腊城邦时代。毕达哥拉斯最早提出了法治概念, 及至亚里士多德时代开始理论化。政治哲学家多用“isonomia”一词指代“法律下的平等” (equality of law) , 此外, 还有一些以“iso”为词根的专门术语用于指代某种具体的平等权, 如“isegoria”即指在政治集会平等发言的权利 (equal right to address the political assemblies) , “isopsephos”则意指平等投票的权利 (equality of vote) [3]。在法治传统的继承发展过程中, 英国各个时期的学者对“法治”概念均有过不同的英文表述。根据哈耶克的考证, 16世纪末已有英国人从意大利引入了“isonomia”这一术语, 意指“法律平等地适用于各种人等”。1600年, 英国人费尔蒙·霍兰德 (Philemon Holland) 在翻译罗马历史学家李维的著作《罗马史》时, 用“isonomy”代替了“isonomia”, 该词“在17世纪初的英国得到了广泛使用”[2]206, 主要是指法律平等地适用所有人以及行政长官也负有责任的状况。虽说这不能完全概括“法治”的全部内涵, 但其对“法律平等”的界说却构成了法治始终如一的基本内核[4]。
 
  17世纪中期以后, 随着英国社会政治变革的发生, 关于“法治”的理解与表述又有了一系列新的变化, 出现了诸如“equality before the law”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the supremacy of the law” (法律至上) 、“Lex, Rex” (法律即王) 、“dominion under law” (依据法律统治) 等表述。其中以“rule of law” (法律之治) 一词在当时的影响最大, 使用也最为广泛。18世纪初, 哲学家大卫·休谟 (David Hume) 在其著作中强调, 英国历史的真正意义就在于“从意志的统治到法律之治” (a government of will to a government of law) 的演化, 最终确立了“government of law”这一表述的用法。“rule of law”与“government of law”逐渐成为现代“法治”概念的最普遍表述方式, 但即便如此, 这种概括性较强的表述也不能完全涵盖不同时期“法治”所阐发的具体意义, 仍需要在不同历史时段的考察中进行实体性分析。
 
  (二) 中古英国的法治传统
 
  欧洲的法治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典时期的希腊城邦时代,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明确表达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观点:由于城邦决议不可能针对普遍事理, 故而法律是城邦不可或缺的治理规范, “在法律失去其权威的地方, 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 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5]。罗马共和国时期, 西塞罗发展了希腊化时代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 提出自然法是宇宙“最高的理性”与“正确的规则”[6], 是一切人类成文法的基础, 人类因自然法而联结为一个整体, 并且“不管对人作怎样的界定, 它必定对所有人同样适用, (因而) 人类不存在任何的差异”[7], 即自然法之下, 人人平等。中世纪以后, 基督教在欧洲大陆确立了神权统治, 并垄断了文化教育的各个领域, 以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为代表的古典思想被视为“异教”文化, 遭遇灭顶之灾。但在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的英国, 西方传统法治理念得以延续, 并获得了里程碑式的转型发展, 其标志性事件是1215年《大宪章》的签署。
 
  《大宪章》被视为奠定英国法治基础的第一个制度性文件, 内容主要为界定君主与臣民在自由、纳贡、土地、婚嫁、诉讼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其目的虽是为捍卫贵族的基本权利, “却为不了解贵族且惧怕国王的后代人提供了捍卫自由的保障”[8]33。13世纪中叶, 英国著名大法官布雷克顿发表了《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 他在书中着重阐发了国王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提出“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 而只是在上帝和法律之下”[9]的著名论断, 被视为中世纪英国传统法治理念的光荣与梦想。但彼时王之决定即有法治效力, 国王的决定是法律的重要来源。因此, 17世纪前的英国虽一度盛行由习惯法、封建法与神法等共同构成的“王在法下”的传统, 但从根本上来说, 这种传统并不能真正限制不断集权化的国王。被视为体现这种“法治传统”的议会, 虽偶有限制君主权威, 但传统土地贵族的利益具有整体一致性, 贵族把控的议会仍旧是国王的议会, 在本质上是支持王权的, “尤其是在封建君权强大的时期, ‘王在法上’的专制独裁更是让这一所谓的法治传统沦为虚幻的政治图景”[10]。大贵族集团与国王的政治权力博弈, 不应该被视为具有宪政意义的“革命”和“实验”。
 
  (三) 现代法治思想的渊薮
 
  中世纪宗教政治共同体下, 世俗权力与宗教神权实现了某种结合。近代民族国家 (National State) 出现后, 宗教神权虽为欧洲各国的世俗王权所压制, 但神意依旧是国王政治权力最重要的法理性依据。国王不仅先于法律而存在, 亦可以凭借宗教赋予的权威制定法律并对国家进行制度安排, 从而实现对民众的管治。这一时期, 集权化的君主成为国家的象征, 所谓“法治”更多地体现为以国王为代表的传统封建贵族的“牧民”手段。现代意义的法治理念形成于英国社会大变革时期的激烈政治思想交锋之中。自地理大发现以来, 英国新兴资产阶级逐渐形成独立的政治力量, 经济实力与政治地位的不相匹配, 使其对传统土地贵族独揽政治权力的局面日益不满, 其中的政治精英以议会为平台, 通过阐发“法治”理想来抗争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土地贵族。为了追溯政治权力的来源, 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们通过思想实验建构出一种“自然状态”, 并借助社会契约这一理论工具为政治社会的产生提供佐证。
 
  在资产阶级的理论建构中, 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自然状态下无法存续的个人权利, 因而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同意, 而非虚构的神意。在政治社会中掌握公权力的机构, 不能按照个人意志随意行事, 其一切命令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与实现其幸福为目的。法律就其本质而言与其说是一种限制, 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它并不在受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之外作任何规定[11]53。因此, 资产阶级法治理念的核心在于保护以自由为根本的人的基本权利, 它为现代法治政府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这种鼓吹公民权利至上与限制王权的理论模式, 不久就随着政治冲突的深入与传播革命的发生而日益拓展, 为英国理想“法治传统”的重构融入了“自由权利”与“议会主权”的思想底蕴, 英国社会的法治秩序由此开启了现代性转型发展历程。
 
  二、英国法治思想的社会传播机制
 
  1948年, 拉斯韦尔 (Harold Lasswell) 发表了《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 奠定了传播学的基本理论研究范式, 即“5W”模式, Who (谁) 、Says What (说了什么) 、In Which Channel (通过什么渠道) 、To Whom (向谁说) 、With What Effect (有什么效果) 。此后的传播学研究多遵循这一范式。本文亦采用“5W”要素分析法, 对近代英国法治思想的社会传播机制进行解构分析。
 
  (一) 传播主体:社会政治力量的多元化
 
  传播主体是信息传播的源头, 也是政治传播系统的首要环节。17世纪以前, 英国处于都铎王朝兴盛时期, 国王权力膨胀, 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这一时期, 王权对舆论的控制达到了巅峰, 书报审查制度与残酷的司法惩罚制度使政治信息流通几乎绝迹。其时, 关于法治的传播内容多半是一些违背封建法律的具体判例, 有些会被装订成册, 钉在公示板上供民众观看, 旨在震慑社会不同声音, 维持传统贵族统治权威。17世纪初, 随着资产阶级新贵族的崛起, 英国统治集团内部出现分裂, 这些新兴政治力量与传统土地贵族有着截然不同的政治经济利益, 政治上的决裂使得一元发生根本性变化, 催生了不同意见的产生。信息传播主体二元化的过程中, 英国的社会政治制度亦逐渐走向公开, 中央和宫廷的政治不断透明化, 引发民众对于国王政治的担心, 促成地方公众形成了较为激烈的意见和两极化的政治态度[12]。
 
  1642年, 英国内战爆发后, 传统政治体系彻底崩溃, 国王下的高压管制消失。政治语境的变化为信息传播敞开了新的社会环境, 极具争议的政治议题不断出现, 不同政治派别蜂拥而出。“掘地派” (Diggers) 、“平等派” (Levellers) 、“喧嚣者派” (Ranters) 都是当时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派别, 他们借由各种传播媒介发表对国王政治的看法, 并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批判。1647年, 平等派运动领袖李尔本 (John Lilburne) 在狱中起草了题为《千万自由公民的抗议书》的小册子, 提出“人民应该是最高主权者, 反对一切暴政, 废除君主和上院, 倡导民选议会,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主张[13];掘地派领袖温斯坦莱 (Gerrard Winstanley) 以《自由法》为旗帜, 批判了私有制的不公与破坏性, 认为私有制是使人民陷入一切贫困之中的一切战争、流血和奴役性法律的原因, 并提出现实的法律制度只是为了维护财产私有制而存在的, 法官也只是富有者财富的看守者, 繁杂的法律对下层民众只是一种镣铐与枷锁, 谁的口袋里装的钱多, 谁就可以打赢官司[14]。此外, 一些影响较大的自由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 如弥尔顿、洛克等, 出版了多部政论性小册子, 极大地促进了现代意义的法治思想的传播。
 
  (二) 传播媒介:印刷媒介的重大发展
 
  媒介是政治传播的基本介质, 是信息扩散与接受的重要载体。15世纪中期, 欧洲人口超过一亿, 但包括宫廷图书馆、修道院图书室在内, 所有藏书加在一起不过几万册[15]205。这几万册书籍大部分为手抄本, 且多为宫廷贵族与教会所有, 藏于民间银行家、大商人手中的数量极少, 因而不具备广泛传播的媒介条件。15世纪末, 莱茵河畔的古登堡 (John Gutenberg) 发明了包括铅锡合金字模、新型油墨、机械印刷机在内的金属活字印刷技术, 拉开了近代传播革命的序幕。16世纪末, 较为成熟的金属活字与机械并用的印刷技术传入了英国, 使得口耳、手书式的传播形态逐渐向油墨印刷式信息载体转变。英国内战爆发后, 国王政治下的高压管制消失、书报审查制度废弛, 政治环境的变化使得英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传播盛况, 以新闻书 (News-book) 与小册子 (Pamphlet) 为主要类型的印刷刊物出版呈现出“爆炸式”发展的局面。
 
  据英国学者雷蒙德 (Joad Raymond) 考证, 1588年~1639年之间, 英国国内和在海外发行的出版刊物种类数量只维持在勉强生存的水平, 每年的出版刊物种类约在211-695种, 平均每年为495种, 其中, 1588年~1599年间平均每年约为260种, 1630年~1639年间平均每年约为624种, 有了小幅度的增长。但这一数据到了1640年, 突破到了800种, 1641年则达到了2042种, 到1642年时, 英国每年出版的印刷书刊种类上升至4038种, 实现了印刷出版刊物的几何倍数增长[16]161。小册子是印刷刊物的主要构成, 仅1640年~1660年这二十年间, 英国便一共出版了超过25000种以上的小册子, 平均每年超过1200种, “英国历史上从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时期像这二十年一般出现了如此多的抨击性小册子”[17]。作为现代报纸的最初形式, 时效性、周期性较强的新闻书在内战爆发后同样取得了较大增长。据统计, 内战期间, 仅伦敦一个地区的新闻书就超过了7000种[12]。印刷媒介的大发展, 拓展了社会信息渠道, 因此, 有学者“直到17世纪中期, 英国社会才具备让大众知晓信息的条件, 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大众传播”[18]。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 新闻书的政治议题同步性与小册子所展现的思想贯序性实现了有机结合, 为现代法治理念的有效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媒介环境。
 
  (三) 传播受众:现代阅读公众的形成
 
  媒介革命不仅带来了信息传播的规模化发展, 同时促进了社会文化各个领域的变革, 施拉姆曾以“文化爆炸” (explosion of culture) 与社会变迁的“洪流” (flood) [15]190来形容这一时期文化的重大发展。在教育领域, 机印书的廉价与规模化, 改善了教学用书严重不足的状况, “不仅使得勾勒老师职责的图书得以出版, 且针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分别设计的教材从最初级知识到高级知识均能循序展开……于是儿童受影响的发展阶段就不同于中世纪的学徒、耕童、新手或侍从了”[19]267。印刷书的出现, 使得中世纪以来欧洲普罗大众的受教育程度得到普遍提升, 爱森斯坦 (Elizabeth Eisenstein) 甚至夸张地形容:“整个世界都充满了有学问的人, 很能干的老师, 宏大的图书馆……柏拉图与西塞罗时代都没有这样好的学习机会。”[19]72在文字文本方面, 机印书促进了文字文本标准的统一化。中世纪以来, “抄写时出现的拼写标准混乱与语法的准确性表达问题并没有受到高度重视”[20], 加之文字种类的不固定, 导致公众在阅读中出现诸多障碍。16世纪以后, 多样化的书写风格逐渐消失, 印刷的样板书 (specimen book) 在语法、分类、编订、校对等方面形成了统一样式, 结束了社会语言分割对整个欧洲的影响, 促成了欧洲文化与学术一体化的形成。
 
  在市场领域, 现代商业性印刷所的出现实现了知识向固态商品的转换, 它通过复制的形式, 将信息与知识转变为一种可以经过包装售卖的商品, 并通过明码标价的方式进入普通家庭。中世纪的抄本时代, 复制和传播他人的书籍会被视为一种恩赐, 知识作为一种稀缺“资源”, 仅掌握在宫廷贵族、教会以及少量的银行家手中, 而机印书籍的统一性和可复制性, 在近代建立起了书面文化和工业所不可缺少的市场与价格体系, 实现了信息由上流社会的横向流通向普通公众垂直流通的转变。社会文化领域的诸多变革, 提升了英国普通民众的阅读率, 亦使之形成了现代阅读型公民群体。一方面, 机印书的规模化生产效能不断提升, 增强了普通民众的书籍购买能力。17世纪中期, 一个普通工人完成一个小册子制作的时间大约为6天左右, 而印刷书商则可以将制作效率提升一倍, 生产效率的提高降低了印刷刊物的成本, “17世纪, 小册子零售价格接近1便士1开, 一本小册子的价格仅为1先令左右”[21]。另一方面, 英国普通家庭藏书率大为增加。17世纪末, 英国拥有藏书的普通家庭的比例约为五分之一, 而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大陆, 这一比例甚至不及万分之一[22]。阅读型公民群体的形成, 带动了整个社会文化水平的提升, 增强了普通民众在政治论战中的信息理解能力, 构筑了接受现代法治理念的受众基础。
 
  (四) 传播话语:公共舆论中的多元价值碰撞
 
  “人们在话语的互动中形成了公共舆论并发挥作用。”[23]公共舆论并非在公共领域内被某个力量团体所主导的舆论, 亦非卢梭口中凌驾于个人意见之上无可分割之“公意”, 而是包含了几个力量团体相互冲突的观点, 强烈、清晰和统一的大众认同是不存在的[24]。英国政治大变革中, 代表不同利益阶层的多元政治主体为信息的传递提供了不同的话语“版本”, 使得针对同一政治议题的评判出现争议。随着政治军事斗争的不断深化, 这种价值冲突更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社会公共舆论始终呈现跌宕起伏的态势。在法治思想的传播中, 罗伯特·菲尔麦 (Robert Filmer) 与洛克关于“国王与法”的辩论是近代英国最著名的政治论战。
 
  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期间保皇派的代表人物, 菲尔麦于1680年付梓出版论文型小册子《父权制:论国王的自然权力》, 为国王政治进行辩护。在小册子中, 他系统阐述了“君权神授”理论, 竭力鼓吹“王大于法”的观点, 声称上帝的“神法”造就了王权, 因此没有任何世俗法律可以限制它, 立法权从来就只从属于一个人 (国王) , 法律是国王意志的延伸, 议员们应当“将自己约束在效忠与服从的范围内[25]43, 议会只是国王的法庭而已, 历史已经证明, 没有法律的共和国无法存在, 而没有法律的君主制却可以长存[25]41。为了驳斥菲尔麦“王在法上”的论断, 洛克于1689年、1690年分别发表了《政府论》上下两篇。洛克在《政府论》中建构了一个所有人都完全平等的“自然状态”, 否认了国王权力的“神意”来源, 并提出所有人生而具有不可剥夺、不可让与的自然权利。人们放弃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 授权成立一个共同的社会管理机构, 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11]53。因此国王制定法律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同意与委托, 他没有意志, 没有权力, 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 法律的权力[11]95。洛克关于“王在法下”的阐述, 建立了基于公民权利的现代意义的法治观, 也为英国君主立宪制提供了法理依据。菲尔麦与洛克的法律观在当时都颇具代表性, 他们基于不同政治立场, 就“王与法”的问题进行论战, 本质是对争夺政治话语通过种种社会传播形式 (公之于众) , 其最终目的就在于对意见的控制[26]。英国内战期间, 多元化的政治理念见诸报端, 公共舆论因此呈现出多元价值交锋碰撞、跌宕起伏之势。在此过程中, 政论家们实现了与普通民众的思想交流、意见沟通, 论战中所展现的思维模式、逻辑方法与论证技巧逐渐为公众所熟知, 由此启发了社会公众的理性思维, 催生了公民个人理性精神的诞生。
 
  (五) 传播效果:价值共识与制度建构
 
  信息传播效果大致体现在两个层面, 即对受众思想、认知、情感的影响程度以及信息传播意图的实现程度[27]。近代英国政治制度崩溃、社会体系撕裂, 导致各种政治派别粉墨登场, 各类政治主张层出不穷, 保皇派、议会派、长老派等各种政治力量纷纷发声, 竞相阐述本派别的政治价值与理想社会形态;温和改良主义、极端保守主义、激进平民主义等各种社会思潮此起彼伏, 激荡碰撞。近代英国公众对理性的运用, 正在于对各类政治主张之思辨与求真, 通过去伪存真、淘汰陈旧观念, 摆脱“自己加诸于自身的不成熟与缺乏理智的状态”[28]。驱散“神圣瘟疫”, 实现中世纪以来专制主义政治下的自我解放, 成为近代英国的社会主题。在这一批判与推陈出新的过程中, 旧思想旧制度常有胶着与反复, 新旧交替在异常激烈的论辩中进行, 民众思想得到前所未有之涤荡, 理性之启蒙成为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汤因比曾把人类历史发展分成黑暗时代、中世纪、现代时代、后现代时代四个阶段[29], 启蒙运动是现代时代的重要标志, 它建构了一个民族整个的道德和智慧的思维习惯和心灵习惯, 是走向现代性的重要途径[30]。法治思想的传播是英国启蒙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现代性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 它使英国公众摆脱了中世纪以来国王政治的枷锁, 形塑了英国公众关于个人基本权利的思想意识, 凝聚了现代意义的社会价值共识。
 
  这些价值共识亦对英国的政治发展产生了诸多实质性影响, 公众意见得到了权力阶层前所未有的重视。如在内战爆发后, 议会为争得社会民众的支持, 开创了一项新的制度。“从1641年开始, 议会每个月都会确定一个公共开放日, 在这一天, 将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公共人物请到议会并倾听他们的意见, 上议院与下议院都会时常派人将他们的意见印刷成册, 这是议会派了解公共意见的重要渠道之一。”[16]223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 政治论战中的思想成果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巩固并保存下来:17世纪末, 英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案, 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不仅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国家, 而且“从中产生出来的是有关法律至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威的民主基础的一系列原则”[8]3。近代英国是启蒙运动的发源地, 以法治、自由、平等为核心的现代价值理念的广泛传播, 型塑了公众的启蒙精神, 建构了资产阶级主导的现代政治体制, 在思想与实践两个维度开启了英国现代性的转型发展进程。
 
  三、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启示
 
  法治思想的传播是英国现代性转变的重要内容, 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为英国资本主义快速发展及工业革命的发生奠定了制度基础。当代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时期, 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精神的形成、法律尊严的维护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建设的重要维度。合理吸收英国法治思想的传播经验, 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提供有益借鉴。
 
  (一) 建立现代传播体系, 培育法治文化
 
  近代英国自由主义法治传统以及“王在法下”的法治文化, 为现代法治理念的传播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建立同样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合理借助现代传播媒介, 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文化宣传, 不断增强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文化的认同, 从而将法治内化为一种社会文化自觉。
 
  从普法媒介来看, 当前社会公众接受普法信息的渠道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 传统普法传播渠道的影响力急剧衰减。新媒体时代, 要善于利用“微传播”, 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宏大叙事主题与厚重文化内涵以社会成员喜闻乐见的方式展现出来:在话语风格上, 应当摆脱传统媒体平铺直叙的灌输模式, 借助新媒体灵活多样的语言形式、现实生活化的语言风格, 增强法治文化的感染力、渗透力;在话语内容上, 适当减少冗长繁杂、系统宏观的说教式宣传内容, 借助互联网热点巧妙设置话语主题, 科学合理的安排话语内容, 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育内容的吸引力;在传播方式上, 不仅要整合广播、电视、报刊、文化展板等传统媒介资源, 还要充分利用微信推送、微博转发等新媒体功能, 创作契合网络用户心理、蕴含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刻内涵的微视频、微段子, 通过“微言大义”、春风化雨的方式, 潜移默化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入脑、入心、入言、入行, 提升法治文化的宣传效率。
 
  其次, 要打造一支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一方面, 要打造集理论阐释、图文设计、视频制作、实践调查为一体的内容设计团队, 只有专业化的媒介团队才能充分掌握互联网传播规律, 在内容设计上满足互联网用户的文化需求, 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同;另一方面, 要注重媒体工作者的法治思维培育, 坚定其马克思主义信仰, 确保新媒体传播的正确价值导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法规政策也一直在不断地完善。因此在新媒体内容的制作过程中, 必须遵守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在内容创新的同时始终坚守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立场。
 
  最后, 还要注重传播对象分众化与传播策略精细化, 提升传播效率。新媒体舆论场生态复杂、受众规模庞大与传播对象分众化等要求在法治文化传播过程中, 要合理利用大数据技术, 依据不同年龄层次、学历背景、行为习惯的受众, 制定不同的传播内容并进行精准投放, 做到有的放矢、高效传播;传播策略精细化, 旨在对法治文化宣传的内容选择、平台建设、传播频率、修辞应用、回应期望等各个环节进行设计包装, 根据受众的群体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分处理, 提升宣传策略的有效性[31]。
 
  (二) 借助两个舆论场, 传播法治精神
 
  在英国, 大多数人服从法律不是因为害怕惩罚, 而只因为它是法律。“他们觉得没有义务服从那些不是法律的规定。”[2]209近代英国法治思想的传播, 在意识层面树立起了英国公众的法治精神。十八世纪中叶, “风能进, 雨能进, 国王不能进”的格言成为英国民众权利意识与法治精神最鲜明的写照。我国自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至今二十余载, 法治中国建设已初具规模, 民众已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 但法治精神却远远落后于国家层面的法治建设步伐, 传统观念中畏惧权力和畏惧法律的倾向依然存在, 这也直接导致了民众法律素养普遍不高、法治精神严重缺失的现状。新时代提升全民法律意识, 必须加强民间舆论场中的理性公民培育, 优化官方舆论场的引导规范功能, 在法治舆情的话语实践中, 重塑社会成员的法治精神。
 
  民间舆论场的话语生产主体是普通民众, 主要传播内容是社会公众的所见所闻所感, 是社会感性认知和情感的集成[32]。因其依托网络平台, 故具有反应迅速、感染性强, 扩散范围广等特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社会法治热点事件, 常常引爆民间舆论场, 形成网络全民大讨论。“江歌案”“山东辱母案”“昆山持刀伤人案”等都是轰动一时的网络法治舆情热点, 道德情感与法治价值的冲突成为这些热点舆情的共性问题。但司法信息的公开往往具有一定的迟滞性, 网民群体会依据感性立场对法治事件产生道德先判, 在网络谣言、猜疑、煽动话语的推动下陷入“众意的螺旋”, 形成“偏见共同体”[33], 法治精神被群体式情感宣泄所替代。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 在个体情绪的侵蚀之下, 社会成员往往失去理性判断能力, 致使法治意识失守、法治精神缺失。因此, 弘扬法治精神, 要在民间舆论场中培育起理性的公民群体。一方面, 社会成员要在网络法治舆情的话语实践中, 不断锤炼成熟理性的思考方式, 提升理性判断能力, 逐步强化自身法治思维;另一方面, 要在学校与社会教育中提升自主学习能力, 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知与了解, 树立网络责任意识。
 
  官方舆论场以党政机关主导的传统媒体为支撑, 反映了社会政治系统的态度、立场与观点。面对网络法治舆情事件, 官方舆论要提升对法治舆情的敏感性, 增强法治信息的有效供给, 合理引导法治舆情热点的走向, 规范法治舆情中的谣言与煽动性话语, 建构以理性讨论为基础的舆情氛围;此外, 官方舆论须摆脱话语姿态上的俯视心理, 积极研究和吸纳民间话语, 以语言形式的共通带动思想层面的共鸣, 合理引入民间声音, 让社会各界都有表述自身观点和诉求的机会, 强化传统媒体于民间舆论场的亲和度、影响力, 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供强有力的媒介保障。
 
  (三) 加强立法执法规范, 维护法律尊严
 
  “法者, 治之端也。”[34]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制度依托。近代英国社会的法治转型, 伴随着基于“公民权利”的现代法治理念的传播, 实现于“法律至上”“议会主权”等条款载入《权利法案》等纲领性文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了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35], 法治核心价值的实现, 最终须体现于具体的立法与执法层面。在当代中国, 人权的保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正当性的体现, 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地区发展不平衡, 城乡发展二元割裂, 文化、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不同步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个体权利的充分有效实现。
 
  新时代让全体人民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一方面要在立法层面补齐民生的制度短板, 紧抓人民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利益问题, 完善利益分配与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体系, 在保障社会成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基础上, 尽快将公民生态权益的保护纳入到现行法律体系中;另一方面, 要在立法层面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格权。党的十九大首次将“人格权”写入报告中, 充分显示了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是使人民生活幸福的重要前提。在保障公民各项民生权利的基础上, 于立法层面切实维护好公民的人格权, 才能够让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其次, 维护法律尊严, 必须严格制约公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互联网时代, 领导干部处于网络舆论聚光灯的时刻关注中, 各级机关干部若不能严格依法行政, 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极大破坏。在治理主体层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 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完善防腐法律体系、严格执行治腐制度, 保证领导干部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依法履职履责, 杜绝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此外, 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增强机关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 改善执法质量与执法效率, 使之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利益纠纷问题, 树立治理主体的行政执法权威, 增强政府服务的群众满意度。
 
  最后, 要保障司法公正, 维护法律权威。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律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正向引领作用, 一旦司法防线失守, 社会公平正义必然受到公众质疑, 法律尊严必将荡然无存。维护司法公正, 需要执法者面对社会群体性事件不纵容退让, 承担舆论的汹汹压力不变更妥协, 紧守法治底线, 保证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在执法过程中, 执法者还要积极接受舆论与社会监督, 做到司法信息与司法过程公开透明, 以客观公正的司法执法树立法律权威, 建立起国家党政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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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第二篇:洛克早期法律思想中人类与自然法的关系
 
  摘要:在洛克早期的作品《自然法论文集》中,洛克用八篇文章,探讨了自然法的相关内容,本文主要分析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中的人类对自然法的认识,以及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人类遵循本性,即理性和感觉经验来认识自然法,自然法也以此来约束人类。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理性;
 
  一、对自然法的认识
 
  (一)自然法的存在
 
  洛克力图阐明:万物的有序运行与恰当构造,人类能依循理性而行动,以及良心、友谊、社会和善恶观的存在等等,这些规则均表明有某种来自于神圣意志的绝对道德律令,也就是自然法的存在。在洛克的早期作品《自然法论文集》中,洛克用以下五个论据来表明自然法的存在。
 
  1.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
 
  亚里士多德说:“有一种正义的自然法则放之于四海而皆准。”1因此,洛克认为,既然存在一个恶无所不在的法,那么也存在自然法。1既然自然法能被人类的理性所认识,那么,为什么并非所有的具有理性的人都认识它呢?对此,洛克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解释:一是自然法只会被更具有理性和洞察力的极少数人觉知;二是这些更具有理性和洞察力的人因其自身的差异,对于自然法的认识与理解并不完全一致。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每个人所具有理性和洞察力也都因为多种因素而存在差异,也正是因为这些差异使得人们产生了对自然法的争议,而争议的存在恰恰证实了自然法的存在。
 
  2.人类的良心
 
  洛克认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这种“从无罪人自判无罪”的自我宣判就证明了自然法的存在。自然法对人类的生活和行为进行评价,并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人类通过理性得知自然法,且服从于自然法。自然法便是以这样的方式来约束人类的良心。若自然法不存在,那么人类社会中在法律规定之外的领域,又是什么在约束着人类的良心呢?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虽然自然法不是形成于纸上的成文法,但它却是存在的,而且永恒存在,与生俱来。
 
  3.世界的恰当构建
 
  这个世界的构造是如此地恰当,世间万物都是有序的,都遵循着其特有的、固有的法则而运行,都按照适合其本性的方式而存在。洛克认为,正是由于自然法的存在,世界上每一事物的存在形态、存在形式以及其运行方式都恰到好处且合乎其本性。
 
  4.人类社会
 
  如若没有法则,人与人之间就不可能有社会交往或结成联盟。人类社会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一部明确的国家宪法和一种确定的政府形式;二是契约的履行。1正是由于自然法的存在,社会法律、政府形式、契约效力才得到约束,如果没有自然法,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将不复存在,那么人类社会也就无法形成。人类社会的存在,证明上述两种因素的存在,进而可以证明在人类社会中有法则的存在,而这个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法则就是自然法。
 
  5.无自然法则无善恶
 
  在这一论述中,洛克使用了反证法,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论证自然法存在。洛克认为,假设法律不存在,那么也就不存在“错误”和“罪责”的说法;假设自然法不存在,那么人类社会中的“善”与“恶”也将同时消失。“善”也好,“恶”也罢,其本性都是永恒确定的,假设自然法不存在,那“善”与“恶”也不会存在。正是因为“善”与“恶”、“对”与“错”的对立存在,才恰恰证明了自然法也是永恒存在的。并且,“善”与“恶”的概念的存在,也证明了善恶的存在,进而证明自然法是存在的。
 
  从洛克的上述论证中,我们得以了解,自然法本就存在自然之中。洛克认为上帝是存在的,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神圣意志的命令,即上帝的命令。自然法是存在的,与生俱来的,是人们得以认识它的前提,在此前提下,洛克又进一步阐述了自然法能否被人类认识的问题。
 
  (二)自然法能否被人类认识
 
  1.人类通过本性认识自然法
 
  人类依凭本性认识自然法的前提是,人类恰当运用了自然所赋予的那些能力,即理解能力、理性和感官认知力。人类认识自然法,只能通过三种认识途径:天赋知识、传统和感觉经验。
 
  第一种传统是天赋知识,天赋知识即与生俱来的。洛克认为这种途径并不能认识自然法,他通过三个问题来反证其观点:第一,如果自然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那么,为什么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不尽相同?第二,如果自然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那么,为什么原始部落与受教育的人在美德方面相差甚大?第三。如果自然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那么,为什么愚人和疯子没有关于自然法的知识?洛克通过这三个问题,反面论证了人类对自然法的认识并不是人类出生时就铭刻其心中的,即天赋知识不是人类认识自然法的途径。
 
  第二种途径是传统,即人们通过各种信息或教导而获得的间接知识。在洛克看来,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则,是无法经由传统的途径被认识的。第一,因为自然法始终无所不在,而传统总是变化多端,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我们从他人那里学习到的传统总是不同的。第二,传统是派生的,是依赖于信息发布者的权威和对信息发布者的信任,而自然法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法则,并不依赖于其他人。第三,洛克认为,通过传统来认识自然法这一说法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假设人类通过传统来认识自然法,那么自然法的起源就只有两种可能性:来自人或者神。若自然法的来源是人,则所有的人都可以认识自然法,无论其出生先后,这就与传统本身相矛盾。若自然法的来源是神,神启示人类知晓是通过实体法,与自然法(通过感觉经验和理性觉知)相矛盾。因此,传统也不可能作为人类认识自然法的途径。
 
  第三种途径是感觉经验。在洛克看来,人类可以通过自身的感官感知事物,并以此来认识自然法。人类通过感官来感知外界事物,进而通过感官所提供的原始材料或观念进行理性的演绎论证,从而认识自然法。并且,从通过感官所提供的原始材料或观念到理性的演绎推论这一过程就是洛克所说的本性。
 
  2.理性与感觉经验
 
  洛克认为,理性可以通过感觉经验来获得自然法的知识。理性与感觉经验是相互依存的:感觉给予理性以特定的感官对象的概念,并提供出论证的素材;理性引导着感官功能,同时形成对于感官认识的事物的形象,以此形成其他事物或者构成其他的事物;理性和感觉经验,二者去其一余下的一方肯定失效。
 
  理性和感觉经验通过相互作用,来引导人类认识自然法。自然界被感官所感知,理性沿着感觉认知所展现的路径,引导我们发现关于某个立法者的知识,或某种我们必须服从的更高权力的知识,即上帝的知识。在洛克的早期自然法思想中,上帝是存在的,并且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因此,人类认识自然法的途径的只能通过感觉经验,而人类的理性与感觉经验相互作用,人类才能认识自然法,即人类唯有通过本性来认识自然法。
 
  (三)自然法的认识与人类普遍同意
 
  洛克认为,自然法并不能从人类的普遍同意中被认识。在洛克的论述中,自然法与人类的普遍同意并不是对应的关系,自然法可以得到人类的普遍同意,但是从人类的普遍同意中去寻找理性的命令和自然的律令终将徒劳无获。
 
  普遍同意可分为实在同意和自然同意。1实在同意产生自某种契约,这种契约并非为自然法强加于人类,而是人类出于其共同的利益和方便所确立的,例如自由贸易。自然同意分为关于道德或行为的自然同意、关于观念的自然同意和关于第一原则的自然同意,不是人类由于某种契约的影响产生的,而是出于自然的本能而达成的一种普遍同意。
 
  1.关于道德的自然同意
 
  洛克认为,自然法不是从人类的行为中被揭示出来的,而是从人类最深刻的思想中被揭示出来的。我们所认识到的自然律令、道德法则与那些人类无法败坏的原则存在于每个人心中。而我们所认识到的自然律令、道德法则与那些人类无法败坏的原则是由上帝和自然缔造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洛克早期的自然法思想并不能摆脱神学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将洛克所说的上帝当做自然规律去理解。
 
  2.观念的自然同意
 
  地域、时间等因素的不同,会导致风俗的不同,风俗不同导致了人类对何谓正当何为善的观点迥异,例如在某一国家被认为是合法的事情,可能在另一个国家法律中就要受到惩罚。人类对何谓正当何为善的观点迥异就导致自然法绝不可能从人类的普遍同意中被发现。
 
  假设人类对某一种观念存在一致的、普遍的同意,但无法证明这种观念就是一条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是依凭本性被认识的而非他人的信念。普遍同意可能根本无关自然法,因为这种普遍同意绝非建立一种义务的充分理由。观念一致即所见略同是因其本质的原则。
 
  在洛克看来,自然法是可以被人类所认识的,但并不是从人类的普遍同意中被认识。人类通过本性认识自然法,人类的感觉经验与理性相互作用,从而可以接收到来自至高无上的上帝的意志,进而认识自然法。在洛克的早期自然法观点中,既有理性的分析,同时也带有一定的神学色彩。
 
  二、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
 
  (一)人类受自然法的约束
 
  人类是受自然法的约束的,这种约束即义务,处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按照这个约束做自己对他人或对社会做该做的事,这种约束或义务就是自然法的规定。
 
  1.义务的含义
 
  首先,它是一种必得忠实服从的义务。洛克认为所有的义务皆归因于上帝,人类需要服从的义务是至高无上的上帝的意志,我们必定要表明对上帝之意志的权威性的服从。因为我们的存在及所作所为皆取决于上帝的意志。我们从上帝那里接收到了这些义务,就理应去做这些令上帝愉悦的事情。
 
  其次,它是一种有罚的义务。只要人类不接受自然法的约束,就要受到惩罚,这个惩罚来自两方面:实体的惩罚和良心的谴责。其实所有的义务对于人类的良心都有一定的约束,因此,人类履行其义务,不仅仅是出于对不履行义务带来的惩罚的恐惧,更多的是出于人类的理性,人类的理性会对义务有一种领悟,这种领悟会告诉我们“何为正当”,会使得我们的良心作出道德的评判,进而使人类履行义务。
 
  2.义务的属性
 
  义务具有有效性。洛克认为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是至高无上的上帝的意志,因此,这个义务当然是有效的。
 
  义务具有限定性。这种限定性规定了一种义务及责任的方式与界限1,我们所受的约束是立法者以某种方式使我们认识并宣示为其意志的东西,即法律。
 
  3.义务的实施方式
 
  一是通过内在的力量施以约束。洛克认为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是上帝的意志,那么这至高无上的神圣意志便可以凭借内在的力量就对人类具有约束力。自然法能为人类的本性所认识,那么它当然可以被接受上帝意志的人类所表达出来。
 
  二是通过外在的力量,那种间接的且为任一其他更高意志所授予的约束力是强制性的。1而内在的力量优先于外在的力量,例如我们会受到来自君主或父母的约束,即外在的力量,即使我们服从其约束,也是根据上帝的意志,因为我们内心服从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规定我们应该接受来自君主或父母的约束。
 
  所以说内在的力量优先于外在的力量。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着使一种法则具有约束力所必要的一切——上帝。因为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是自然法的“订立者”,我们所拥有的一切都归且仅归于上帝,所以我们应该根据由上帝意志制造出来的的规定来生活。洛克所说的由上帝意志制造出来的规定就是自然法。我们通过本性来认识自然法,只要我们没有丧失本性,就受其约束。
 
  除此之外,洛克还通过两个反证来论述其观点:第一,如果自然法没有约束着人类,即这世界无实在神圣法来约束着人类,那么人类将无法按照最恰当的方式生存,必会导致人类的消亡。第二,如果连自然法都无法约束人类,那么这世间也没有任何实在法能够约束人类。行政长官所订立的法律,其全部效力都来源于自然法的约束力,因为人们受自然法的约束,所以人们内心认为应该遵守法律。如果废除自然法,也就同时将整个国家、一切权威、规则和友谊从人类当中废除了。因此实在法的效力其实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这也正是上文中说到的,内在的力量优先于外在的力量。
 
  (二)自然法的约束力
 
  1.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永恒的
 
  所谓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永恒的,在某种意义上是指,但凡自然法有所律令,人类得无条件地遵从;即使人类的行为不是如此,自然法的约束力也由始至终。1
 
  洛克将自然法的约束力分为四种情况:永远被禁止的、秉持某种情感、外在的行为举止和所处的境况造成的行为。
 
  永远被禁止的情况是指任何时候,当任何一个人任意为之都是犯罪,例如偷盗、谋杀等,这些大多会被规定于实体法之中,不会因为场景、时间等因素而变化。
 
  秉持某种情感的情况指的是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抛弃这些心灵的品行,或者与之背道而驰,例如敬畏神灵、孝敬父母等。这主要是对人类思想道德层面的约束。
 
  外在的行为举止这一情况指的是在特定的场景中,以特定的方式履行自然法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对神的外在礼敬、帮助困窘之人等。这种约束是一直存在的,只不过是在触发到特定事件的“开关”时,相对应的约束才会发挥作用。
 
  第四种情况是所处的境况造成的行为,因为自然法的约束力恒在,履行义务的必要环境并非同样永存,例如人类的日常交往和生活。这些行为本身并不是自然法的命令,视所处环境的情况而形成。
 
  第三种情况和第四种情况洛克要说明的是,我们总是要履行某些不得不做的义务,但这些义务并不是一直都在发生的,要根据时间、地点和环境的不同而做出相对应的变化,因此即使这一事件相对应的义务在当时已经完成了,但约束却从未终止。也就是说。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在某一领域有其相关的自然法,当人们不涉及此领域时,不会触及此自然法,这并不是表明人们不受其约束,而是因为人们没有在这个领域中,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
 
  2.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普遍的
 
  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普遍存在的,但不是因为一切自然法约束着一切人。事实上,涉及人类的各种情形和关系的自然律令恰到好处地约束着人类。正如上文中说到的自然法约束力的不同情况,人会因所处的场景不同、境况不同受到不同的自然法的约束,但是只有受到不同自然法约束的人,而自然法却是处处皆一。
 
  首先,没有人是生而自由乃至丝毫不必服从自然法的,这里的自然法指的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道德法则。自然法由理性宣布出来,植根于人性之中。全人类生而理性所以赋得理性的本性,进而接受自然法的约束。自然法与理性的本性是存在一致性的,即经由本性被认识。自然法赖于万物之永恒的秩序。洛克认为,事物固有的本质特征是不变的,某些必要的确定的义务也同样不可改变。人类生活在这样的世界中,并且是由上帝创造的,被赋予了理性及其他功能,所以全人类必然受自然法的约束。
 
  其次,自然法的义务从来不会消失,因为自然法的义务来源于上帝的至高无上的意志。上帝创造了人,那么必然会使人类所要履行的义务合乎其本性。
 
  此外,洛克就如下疑惑进行了论证:当父母与君主的命令发生冲突时,我们只能选择一种命令服从,那么这种情况下,不被服从的命令是否是因为不受自然法的约束呢?洛克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是因为事情本身的性质发生了改变,而自然法的约束力从未以任何方式终止过。自然法的约束力是永恒的和普遍的。人类义务多变以及人类行为迥异都不能说明自然的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因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习俗、传统和人类自身的情感、欲望。
 
  三、结语
 
  《自然法论文集》是洛克早期的作品,是洛克对于自然法的探讨。本文只是从洛克的早期自然法思想中的人类对自然法的认识以及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两方面进行阐述。洛克的这本论文集主要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人类依凭本性认识自然法以及自然法对人类的约束。
 
  洛克的某些思想在今天看来有些不可取之处,例如多篇文章都是在上帝存在的基础上进行论证的,可以看出,洛克并未摆脱神学的影响。但是这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却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把洛克所说的上帝当做自然规律去看待。在这本著作中,洛克关于道德、信仰、理性和知识论等观点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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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洛克.自然法论文集[M].李季璇,译.北京:商务图书馆,2014.36.
  5洛克.自然法论文集[M].李季璇,译.北京:商务图书馆,2014.51.
  6洛克.自然法论文集[M].李季璇,译.北京:商务图书馆,2014.52.
  7洛克.自然法论文集[M].李季璇,译.北京:商务图书馆,2014.57.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必读论文8篇)
第一篇:近代英国法治思想的出现及其社会传播机制 第二篇:洛克早期法律思想中人类与自然法的关系
第三篇:近代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分析 第四篇:明治政府时代大久保利通的法律观念探究
第五篇:西方国家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探析 第六篇: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内容与当代意义
第七篇:古典自由主义法治理想局限性与解决策略 第八篇:西方法治思想的历史发展、价值原则及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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