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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赞干布时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陈玉秀
发布于:2021-04-30 共4005字

  摘    要: 在西藏的历史上比较着名的君主当属松赞干布了,在他的领导下西藏得到了统一,吐蕃王朝正式建立,并在松赞干部的领导和代理下吐蕃创建了统一的文字。在吐蕃推广佛教,制定各种法律制度,对吐蕃当时的社会乃至后世的藏族历史及当地人民的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松赞干布时期的法律制度从行政法规、组织法、刑法、民法各方面进行归纳总结并分析其特点。

  关键词: 吐蕃; 松赞干布; 法律制度; 特点; 影响;

  吐蕃是七至九世纪时期古代藏族建立的政权,是西藏历史上创立的第一个政权。吐蕃王朝的建立结束了西藏当时分裂割据的状态,建立起了稳定的、统一的奴隶制王朝。私有制产生了,随着私有制的不断发展,阶级也应运而生。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统治阶级就建立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等国家制度不断产生和完善。法律制度也作为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工具的一部分也渐渐出现和发展。在松赞干部时期,法律不仅得到创立还有了空前的发展,法律方面的成就非凡。在藏族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来看,法律在吐蕃王朝时期开始建立并不断发展的,在吐蕃王朝的统治时期,法律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都有详细的规定面,对维护当时社会的发展,以及后世法治建设的进步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松赞干布统治时期,吐蕃社会和文化不断进步和发展,经济也不断得到了进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日渐提高。为了更进一步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在松赞干部的带领下,在充分学习和吸收原有的优秀文化的前提下,创立了一套全新的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制度的创立和发展不仅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发展,也维护了当时统治阶级自己的统治地位,这也是历史的进步。西藏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是华夏民族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的代表,是历史的进步。对当时吐蕃社会文化的发展及当今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松赞干布时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一、松赞干布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历史背景

  吐蕃在公元前800年左右就已经有了法律,就初步进入了以法治国的阶段。早期的吐蕃没有自己的文字,松赞干布通过学习与创新确立了吐蕃自己的文字。帕崩岗寺至今还留有松赞干布学习藏文字的遗址。松赞干布在学习了藏文字之后认识到要想增强国力,巩固国家的统治就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民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发展。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采取依法治国的方法来治理国家。随着吐蕃王朝的统一和各部落之间政治经济往来的加强,经济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的发展、商业的交流加强以及领土的发展都使吐蕃的社会各方面的冲突不断复杂,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于是,松赞干布召集众臣商议制定法律事宜,最终形成西藏的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成文立法。松赞干布制定了统一的成文法之后,吐蕃王朝从中央政权到各邦国都有了统一的法律制度作为行为准则,使得当时社会的各个领域内都有法可依。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二、松赞干部时期法律制度的内容

  行政法方面,松赞干布为了便于吐蕃王朝的统一发展,巩固边疆与吐蕃内部的管理,把吐蕃分成了卫茹、约茹、叶茹、茹拉以及苏毗茹五个行政区。大家按照严格的等级制定各分其职责。这是从法律层面确定了严格的等级制度。这个体现了吐蕃当时领导者的阶级属性。

  (一)组织法方面

  松赞干布颁布了一部法律为《以万当十之法》,这个法典明确的规定了吐蕃王朝组织的最高领导是赞普,赞普是吐蕃王朝的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子孙血统世袭制。赞普的下面还有有贡伦、朗伦、噶伦三大系统,山大系统有各自分管具体某一行业的大臣。臣相是根据以功劳确定地位,而且臣相还是由赞布任命的。

  (二)刑事法律方面

  松赞干布在学习吸收佛教的思想的基础上与当时的政权相结合,颁布了“十善之法”,“十善法”中主要规定有:“不杀生,杀人者偿命价千金;不偷盗,偷盗者退赔赃物;不抢人,抢人者偿还原物;不奸淫,奸淫者科以罚金”等等1,这些都是吐蕃王朝当时在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在当时的刑事法律中最具有代表的七大法包括:不杀生法,分为死命价和活命价二种。主要表现为杀、伤人偿命和补偿损失等一些规定。断偷盗法,只偷盗者会加重处罚和和赔偿。禁止邪淫法,对私通的人处以割鼻、挖眼、流放边地等,甚至重者会处死刑。禁止说谎法,是指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必须说实话,不可以说谎,不可以作伪证。禁止饮酒法,当时认为的社会中酒是一切罪过的源泉、必须要禁止。奴不反主法,主要是要求平民和奴隶一定要服从自己主人的管理,不可以反叛。不盗掘墓法,是指在当时是禁止盗挖死人墓地的。2在当时的刑事法律制度中还有维护当时王室的权威、保护上层王室贵族的财产和保护人身的安全的三大法律规范。3如《王朝准则之法》《王位尊严法规》《盗窃追赔法》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有《纵犬伤人赔偿法》《狞猎伤人赔偿法》等法规。这些法律法律的根本目主要是为了维护当时社会的上层贵族的利益。

  (三)民事法律方面

  在民事法律方面,主要体现的是对当时婚姻家庭的影响和规范,当时的法律确认了一夫一妻、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法人制度,转房制度和再婚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在财产继承方面当时的法律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在财产继承的顺序上分别为子女、夫妻、父母、兄弟姐妹、亲戚、好友、村寨等顺序。同时在《法律二十条》上更进一步的地体现出当时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这部法律还在杀人、盗窃、争斗、诚信、学习、邻里关系、品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一方面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对人民进行思想的教化,强调人们要学会诚信,修养品性。不仅体现了在法律上要对人民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还倡导人民养成优良的道德,在思想上对人民进行教化以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松赞干部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法律发展的开放性4

  吐蕃王朝时期是西藏的思想和文化的活跃和繁荣时期。自行松赞干布建立了吐蕃王朝后,在他的带领下先后制定了《以万当十万之法》《扼要决断之法》《王朝准则之法》《扼要决断之法》等六类法5。这些法律的制定不仅吸收了当地的本土的优秀文化,还学习了许多先进的外来文化。吐蕃法律的建立与发展是在兼并吸收和开放的氛围中形成的。

  (二)法律制度的宗教性

  随着公元五世纪佛教就已经传入了吐蕃,随着佛教文化在本土的发展,吐蕃在建立自己的法律规范的时候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佛教文化的影响。甚至许多的佛教戒律都进入藏族法律,主要有“五戒”与“十善”。在当时的吐蕃社会,特别是一些佛教发展比较流行的地区,法律法规与宗教戒律之间有些是没有明显的区别的,许多佛教戒律就是法律。同时,以佛教的文化为基础形成的习惯等也在不断的渗入到西藏的法律文化中,佛教文化与法律相互融合,相互影响。

  (三)以罚代刑的特点

  这是吐蕃当时法律中的一个显着的特点。主要指法律实施者通过采取罚款等一些经济的手段来处罚犯罪分子。最着名的有“赔血价”制度,就是指杀人者或其亲朋只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赔偿一定金额的财产(包括牲畜、枪支、金帛等),来弥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在生活和社会中的损失。只要在经济上给与了赔偿就可以不用采取血族复仇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处罚6。据相关研究来看,赔命价及赔血价的等都是来源于《法律二十条》7,这部法律也是松赞干部时期创立的。这些体现了吐蕃当时的以罚代刑的特点。

  (四)司法审判的“神判”

  在吐蕃当时的社会经济的情况下,当时的人民都认为神灵是最可靠的。所以在当时的社会,神判被认为是一种“合理高效”的,最好的选择。在“神判”种类上,分为:(1)立誓。主要是指在审判的时候让诉讼双方对着僧人及各种圣物等发誓,来证明自己的证词真实可靠,体现自己是清白的。判决人员也以是否敢于发誓来作为判决依据。(2)抓阉。抓阉是西藏地区最普遍的神判方式之一。一般是由审批人团提供两张直团,一张写着有罪,一张写着无罪,然后将这两张纸团包在两个炒面丸里面,让双方当事人各选一粒。最终抽取到写有有罪字样的一方就是有罪的,另外一方就是无罪。(3)卜卦。主要是在头人的组织下,让活佛等诵经祷告同时进行卜卦。卜卦显示有罪的一方即为罪犯。

  (五)法律与道德相结合

  在西藏的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是十分重要的。凡是符合藏族当地佛教的规定的就被视为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许多观念都西藏当地传统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西藏地区的传统法律制度,许多西藏传统法律的制度和道德的规范根本相互交融,不可分割。比如,《法律二十条》中的第1条“杀人者偿命,斗争者罚款”,第3条“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方”,第4条“谎言者割舌或发誓”,第6条“孝敬父母、报父母恩”,第7条“尊敬高德,以德报德”,第8条“敦睦亲族,敬事长上”,第10条“出言忠信”等都是将道德上的规定直接搬入了法律中。特别是在佛教发展的藏族地区,许多的宗教上的道德规范的东西都直接被纳入了当时的法律。吐蕃王朝在西藏历史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他是西藏进步和发展的奠基时期,吐蕃王朝时期的法律思想是整西藏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优秀的一部分。吐蕃王朝的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使得西藏社会有了空前的进步发展。这一时期的军队、经济、文化、制度、宗教、哲学、艺术等得到了空前的进步。特别是吐蕃时期制定的维护当时奴隶制统治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的制定维护了吐蕃当时社会的稳定,推动了当时经济的进步,同时也为我国后世的法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注释

  1陈永胜.松赞干布时期藏族基本法律制度初探[J].民族研究,2003(06):93-97+109-110.
  2后宏伟,王效勤.刑事法视野下的藏族刑事和解习惯法探析[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6-12.
  3次旺俊美.西藏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关系[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8.
  4赵君.试析藏族传统法律制度的特点[J].西藏大学学报,2005(04).
  5次仁潘多.试析松赞干布时期的法律[J].西藏大学学报,2007(03):43-47.
  6王林敏.论赔命价在西藏的法典化[J].民间法,2015,16(02):258-272.
  7冉瑞燕.论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贡献[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6(11):129-133.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
原文出处:陈玉秀.论松赞干布时期的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2021(06):17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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