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制史论文

法律史中亲子关系的历史沿革及当代影响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陈秋月
发布于:2022-09-21 共4752字

  摘要:社会是由无数个家庭构成的,亲子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将每个家庭成员联系在一起,构成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纵观中国的历史长河,从中国古代封建法律体系的以“亲亲”“尊尊”“父权至上”为核心内容的伦理化亲子关系,到中国近现代沿袭传统封建法律思想的同时顺应世界大潮,追求自由、平等和权利,虽已随着时间的流逝成为历史,但并非毫无意义,其中仍然有许多能够启发并帮助当代立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法律制度。

  关键词:亲子关系;古代;近现代;影响;

  在华夏文明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在精神生活层面一直以家庭为中心。为了巩固封建阶级统治,国家非常重视家庭内部的亲子关系调整问题,以父权为中心的亲子关系成为整个封建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伦理化被逐步强化。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平等、自由、权利观念的冲击,传统的封建礼法思想逐渐没落。面对当代中国家庭亲子关系的不和谐现象,法律历史中的亲子关系思想及制度应如何取舍?

  一、中国古代社会亲子关系的发展表现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中国的亲子关系法律制度将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及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高度,使父母在家庭中处于统治地位并拥有特权,亲子关系伦理化特征显着。

  (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发展的初始时期

  夏商时期,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周公制礼被视为国家政治之根本。在这一大原则的要求下,任何人都可以在家庭和社会中明确找到自己的定位,进而遵循相应的礼数规范。周公制礼对日后中国法律伦理化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西周末年,战火纷飞,百家争鸣,为寻求治国之道,众多学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相互碰撞,儒家、法家两大思想占据着绝对地位[1]。战国末期,作为儒家学派代表人物的荀子将法家思想引入儒法之中,礼与法的融合标志着中国法律伦理化开启了发展的萌芽之势。

  秦朝统一天下后,为了使家长在家族中拥有绝对的地位,国家制定并实施了强制性极强的分户规定,作为家长可以直接干预子女的婚姻自由。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子女不孝顺父母,按律重处。许多关于家长权的制度逐步上升至法律高度,并被后世所沿袭,如:“非公室告”这一诉讼形式,即家长与子女之间涉及财产类的诉讼,子女需同家长在家庭内部处理解决,不得上告,若非告不可,按重罪论处。汉朝初期为休养生息主张无为之治,汉武帝时期开始“引礼入法”,亲子关系之间的亲情义务法律化特征表现得尤为突出[2]。汉律规定,作为子女,其婚姻关系的成立及存续状况直接由其父母决定;事关尊贵身份象征的王位、爵位按照世袭规定,嫡系长子方能继位。到了汉宣帝时期,更是以“仁义孝顺”治理天下,在民事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更是坚持“亲亲得相首匿”的儒家思想。这一时期,学者做了很多引礼入法的工作,使亲子关系间的权利义务被法律化,但是这些仅仅只是亲子关系伦理化的奠基时期。

  (二)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顶峰时刻

  中国古代亲子关系伦理化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发展迅速,并于隋唐时期达到顶峰。自公元220年始,社会动荡不安,多民族开始了大规模融合,部分少数民族的统治者关注中原文化的引入,为巩固统治,倡导法制建设伦理化,从这一时期的立法情况就能看出一点。以《曹魏律》为代表的三国时期立法,儒家的礼仪之说渗透至法律的方方面面。《曹魏律》在当时率先引入了“八议”制度,其中第一条就是“议亲”;《晋律》则按照丧礼五服制度划分亲子关系的亲疏远近,用于判定罪行的轻重;北齐律将“不孝”正式纳入重罪十条之中。这些立法活动,无疑反映出亲子关系法律伦理化的深入发展。隋朝《名例律》将“不孝”的犯罪行为列入十恶之一。之后的唐朝,更是将宗法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唐律》及《唐律疏议》的出现使中国封建亲属法律关系伦理化走向成熟,达到发展巅峰,诸如:“不孝”为重罪、尊卑决定刑罚轻重、“十恶”重罪必严惩等等。

  (三)中国古代亲子关系发展的强化时期

  在之后的中国封建社会,亲子关系法律制度伦理化在宋、元、明、清时期得以强化,甚至到了极端的程度。宋朝在亲子关系法律方面做出了比唐代更详细的规定,确认维护了家长对子女的婚姻决定权等多方面权力,同时更加重视并鼓励“家训”“家规”的制定与应用。元朝入主中原统一中国后,在保留本民族原有的伦理习惯基础之上,也受到中原地区传统封建礼仪的影响。到了封建专制高度集中的明朝,相关法律不仅以国家强制力来维护家长的绝对权力,更加将其上升为圣谕使民众全部遵循服从[3]。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阶段,其法律制度也已相当完备,为了使家长更好地统治家族,家族内部的统治组织也被清律所允许,并迅速发展壮大。

亲子关系

  二、中国近现代时期亲子关系的历史考察

  (一)中国近现代亲子关系的立法情况

  清末民初,中国政府面临内忧外患之境地,迫于无奈进行变法修律,其中涉及亲子关系的主要有《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

  1907年4月起,清政府对民俗习惯和民事法律进行大规模调查和修订工作,为期四年,完成了中国近代史上民事法律的第一次编纂,即《大清民律草案》。其中关于亲子关系的亲属和继承两编内容,在吸纳西方民事法律若干原则和制度的同时,仍保留了较多的中国礼法伦理和父权主义传统法律内容。该民法草案随着清政府的灭亡没能够得以颁布实施,但其中关于亲子关系的法律内容为后世亲属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随着1922年华盛顿会议的召开,自1925年起的两年内,中国完成了历史上民事法律草案的第二次起草,即《民国民律草案》。在该草案中的亲属一编中,对《大清民律草案》的部分规定做出修订更改,沿袭传统法律内容的基础上,加入了判例的应用。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成立了专门的立法机构,开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即《中华民国民法》,其中亲属编和继承编的内容在1931年5月完成了编制工作。亲属编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中国亲子关系法律制度从古代向近现代转变。

  (二)中国近现代时期亲子关系的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近现代历史中的亲子关系法律制度随着多部草案、法典的颁布实施,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不仅吸纳引进了西方法律体系中先进的民主、自由、平等等理念,还对中国古代传统的亲属法律制度进行大刀阔斧地变革。中国近现代亲子关系的法律制度动摇了父权至上的礼法制度,确认了亲权制度,增进了亲子之间的和睦与互助。

  中国古代封建法律体系中,亲子关系的确定和认可取决于五服制度,在近现代的民事法律草案亲属编中,则是运用了寺院法、罗马法的亲属等级计算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以自己所处代数为出发点,向上或向下数数,每一代为一亲属等级,各代的代数相加之和,得到的就是直系血亲的亲属等级;而旁系血亲的亲属等级也是以自己为准,向上数数,找到共同的直系血亲,随后从这个共同的直系血亲再向下数到需要计算亲属等级的人,若等级数不等则从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为代次相加)”。

  在传统的封建社会思想中,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男女在现实生活中地位极不平等,从近现代的《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中关于亲属编的内容不难发现,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平等有着明显体现,虽然不能完全做到男女的绝对平等,但是男女平等的发展趋势是显而易见的,如“夫与妻共同担负同居的义务”等。关于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较之两部民律草案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进步,例如:“夫妻之间应该互帮互助,共同承担起维护家庭的责任”;“子女应该孝顺父母,父母需要对子女进行抚养、照顾和教育”;“亲属之间互相负有抚养义务”等等[4]。

  在收养、非婚生子女法律制度方面,近现代的民法草案、民法典均加以完善,法律规定:“被收养的子女,不管是否同宗异姓,不论男女,他们享受和婚生子女一模一样的权益”;“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如果经过父亲的认可和领养,待父亲与其生母成婚后,可视为嫡子;成婚后认领的,自认领发生之日起,即为嫡子”。

  三、中国法律史中亲子关系对当代社会的影响

  (一)当代中国亲子关系面临的问题

  截至目前,中国现阶段家庭内部,存在着不少影响家庭和睦的因素,空巢老人、子女啃老、不孝敬父母现象的新闻事件层出不穷。中国延续千年的父权至上、儒家伦理思想在亲子关系法律制度中地位牢不可破,在很多经济发展滞后、文化不发达的地区,家庭内部的关系仍然坚持父母的权威至上和子女的孝敬道义。今天,在亲子关系法律制度逐步现代化的进程中,不能忽视传统理念和制度的存在,中国古代亲子关系法律伦理化是有其借鉴意义的。

  (二)中国法律史中亲子关系对当代社会的价值分析

  1.培养法律精神,维护礼仪道德

  在中国封建社会,礼治是治国之道。古代的亲子关系法律给子女设定了数量众多的义务,这些义务对子女来说是本能的、理所应当的,子女并不认为履行义务是负担。礼治的思想深深地刻入人们的思想之中,造就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法律意识。就当代中国亲子关系法律体系建设来说,想要实现有效调整,必须借鉴古代亲子关系法律伦理化那样,使法律规范与实际生活紧紧联系起来,注重“孝道”为主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用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古人倡导“百善孝为先”,在中国古代亲子关系法律中,将礼仪孝道上升到法律高度,使其成为每个人都应遵守的法律义务,是很有意义的。人类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漫长的摸索,对于社会的调控获得了法治这个有力的手段,但是就法治本身而言,也具有或多或少的不完美之处[5]。刑罚同样也不能面面俱到,它也存在不能涉及的事项,即道德的调整范围。因此,在当代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借鉴中国古代亲子关系法律伦理化的理念,是很有必要的。

  2.确认亲权制度,维护亲权地位

  在中国古代亲子关系法律中,其重要特征就是维护父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赋予父亲几乎能涵盖方方面面的权力,维护、巩固其在家庭、家族中的绝对地位,作为子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更好地有利于家庭融洽和社会安定。在中国现阶段的亲属法律体系中,古代的亲权制度早已不见其踪,取而代之的是监护制度,更多地强调的是父母子女间的一种爱,一种具有普遍性、社会性的责任,没有了法律的国家强制力要求,很难调整我国目前的亲子关系。

  尽管中国古代亲子关系法律对父权过分关注,但这背后隐藏的是父母对子女的爱之深、责之切。因此,结合中国现状和历史情况,在当代亲子关系的处理中应该借鉴古代亲子法律伦理化对亲权的设定[6]。对于家庭来说,每一位家庭成员都应受到约束,不能过分强调个人主张,这对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来说是不利的。

  3.重视伦理亲情,树立法律权威

  家庭是每个人情感寄托的心灵港湾,每个人都无法脱离家庭、隔断血缘亲情。中国古代亲子关系中将亲情伦理引入法律,在体现法治人文关怀的同时,反映出对亲情伦理的重视和关注。但是现今社会往往因为利字当先,出现了很多亲子关系严重扭曲的真实事件。亲情伦理中的很多内容能够普遍地被大家认可和接受,法律想要真正树立起其权威性来,必须要符合理论亲情的要求。中国古代亲子关系法律制度的伦理化是值得当代亲子关系立法活动借鉴的。

  四、结语

  稳定、和睦的亲子关系是人类幸福的根源。关于中国古代亲子关系法律的伦理道德,需要进行批判性地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决抵制腐朽陈旧的内容,大力发扬优秀的文化传统,更要加大现代化亲子关系发展的推进力度。作为家庭中的每位成员,都应该孝顺父母、关心老人、关爱小孩,并架设起良好的沟通桥梁,以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亲子法理念变迁下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问题研究[J]. 匡凯.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2]论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适用困境与解决方式[J]. 龙翼飞,冯宇雷.  法律适用. 2022(01)
  [3]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依照《民法典》规定的亲子关系规则之解读[J]. 杨立新.  河北法学. 2021(09)
  [4]论亲子关系法中父母责任的现状与未来[J]. 孟晓丽.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1(03)
  [5]中国民法典之亲子关系立法模式的改进[J]. 罗杰.  甘肃社会科学. 2018(02)
  [6]我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体例与构造[J]. 薛宁兰.  法学杂志. 2014(11)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原文出处:陈秋月.法律史中亲子关系的历史沿革及当代影响[J].法制博览,2022(21):138-140.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制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