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平衡亟待维持的今天,保护环境、保护动物的工作刻不容缓。而我们可以古为今用,在古代蒙古族的法律文献中,总结出他们关于动物保护的思想,结合如今的实际情况,从而运用到我们保护动物的实践中来。在本文中,我们主要以《元典章》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古代蒙古族的动物保护思想。
一、《元典章》为何物
《元典章》六十卷,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一部元朝前、中期法令文书的汇编。其前集,收录文书年代自元宪宗七年(1257年)始,至仁宗延祐七年(1320年)止,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大类。新集全称“新集至治条例”,收录文书下限延至英宗至治二年之间的文书,分国典、朝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八大类,部分内容与前集有重复。各大类以下,又分门、目,目下排列具体文书。元朝长期没有颁行法典,在具体执法、处理各种案件的时候,官府吏胥需要根据以往的诏令、条令和案例来断案。正是有了这种需要,这些诏令、条令和案例才得以汇编成书。所以,它不是以我们现今的系统性的法律法规的形式编写的,而是多以零散的形式、由记录人员逐一记录和汇编的。因此,它的研究价值不仅在于可以分析当时的统治阶级的思想,还能在具体案例中了解当时的社会状况,这也是对当时人们的日常生活的一种影射。《元典章》是蒙古学者研究元代政治、法律制度及当时社会状况的极具代表性的参考资料。目前学者所作的关于《元典章》的动物保护思想的研究,大部分是其中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的。关于《元典章》中对家畜的保护,蒙古学学者对其关注甚少;系统地介绍《元典章》中关于动物保护思想的,更是微乎其微。
二、《元典章》中关于动物保护的内容
1.禁杀羊羔和母羊。在《元典章》的刑部卷中记载了禁杀羊羔的禁例“:如今不拣阿谁,羔儿休杀者。这圣旨听得呵,羔儿卖来的人,十个羔儿价,见的人要者。又明知道卖了杀底人,二十个羔儿的价钱,见来的人要者。”这一段的大意是说,不论是谁,都不能杀羊羔。从此圣旨颁布时日起,如果有人买卖羊羔,就罚他十只羊羔的钱给目击者。而如果明知道买卖羊羔是为了杀掉,就要罚二十只羊羔的钱给目击者。这样不仅对违法者实施了惩罚,还奖励了证人(即目击者),使人们在自觉遵守的同时还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在刑部卷中还规定了禁杀母羊的条款:“今后母羊休杀者。”而且规定不仅在本城之内不能为了杀害而买卖母羊,连其他城之间也不能互相买卖杀害母羊。另外,对于老母羊需要官府开出证明才可以杀。这样,羊的正常繁殖便得到了保证。
2.禁止私杀牛马。因“凡耕田备战,负重致远,军民所需,牛马为本,往往公私宰杀,以充庖厨货之物,良可惜也”,所以在刑部卷中规定,“今后官府上下、公私饮食宴会并屠肆之家,並不得宰杀牛马。如有违犯者,决杖一百。两邻知而不首者,减一等。官司失觉察者,又减一等。”“如有见杀马牛之人,不行告官,恐吓要钱物者,有人首告是实,决杖七十七下,征钞二十五两与告人充赏”.在这种硬性规定下,私宰牛马的人、包庇私宰牛马的人以及失职的分管领导都要受到惩罚。不仅如此,举报的人还能够得到奖励。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使百姓互相监督,领导负起责任,使人们私自宰杀牛马的行为得到控制和禁止。
“如年纪大、残疾不中用的,杀吃呵,于本管百户、牌子头官人每根底立着证见呵,吃者。无病、年纪小的,休杀吃者。”“若马牛老病不堪为用者,除中都在城经由总管府官辨验得实,附历印烙讫,方许宰杀,余经所在官司依上施行。”也就是说,如果遇到年龄大的、残疾的、生有疾病的牛马,在它们已经不能发挥“负重致远、耕田备战”等各种作用的时候,必须上报官府,经查验后同意方可宰杀,不可私自宰杀。关于因病或自然死亡的牛马,《元典章》中也做出了规定。“若有因病倒死,及老病毁折不堪用者,申报所在官司。若离城]远菛,于当处里正、主首告报过,方许开剥。”“民间倒死牛马,筋角依例拘收,皮货听从民便。”对于这样因病或自然死亡的牛马,需要向官府申报过后,才能处理。
在这过程中,死亡的牛马的筋角要上交至官府,皮肉可以由牛马的主人自由支配。
3.禁止打捕鹅、鹰、鹘等禽类。兵部卷中规定,不得买卖海青、鹰、鹘。“卖了底人,有罪过者;买底人,有罪过者。”另外,不准以各种形式打捕天鹅、 .“打捕鹰房民户,天鹅、 、仙鹤、鸦鹘休打捕者。私下卖的,不拣谁,拿住呵,卖的人底媳妇、孩儿每,便与拿住的人者。”在这里,不论买方还是卖方,都有罪过。如果被人抓到私自卖天鹅、 、仙鹤、鸦鹘的,一经查实,便将其妻儿判给举报者。这也是我们已经提到过的奖励举报者的机制,这样有利于民众之间互相监督。另外,对于保护秃鹫,兵部卷中也以一件实例做了特别的说明。“扬州、淮安管着地面里,生了蝗虫呵,[打]的其间,五千有余秃鹫飞将来。不怕打蝗虫人每,啖吃了蝗虫,饱呵,却吐了,再吃。飞呵,一处飞起来,教翅打落,都吃了有。”对于这样一件秃鹫帮助人们灭了蝗灾的事情“,百姓每道是:‘么道圣旨有呵,自来不曾听得这般勾当,皇帝洪福也者’”.所以,当时的皇帝便下旨:“这飞禽休打捕者,好生禁了者。”一方面,因秃鹫能够帮助人们灭蝗,是有利于人们生产生活的益鸟;另一方面,这也是“皇帝洪福”所体现。
4.对于捕猎地点和时间的规定。为了保证狩猎活动的正常进行,《元典章》中规定了打捕的地点和时间。“东至滦州,南至河间府,西至中山府,北至宣德府,已前得上司言语来底,休放者。若有违犯底人呵,将他媳妇孩儿每、头匹、事产,都断没也者。”“百姓禁地内打捕野物者,仰管围场官与各处有司一同断罪。”
这样的禁令对于保护当时的动物所处的自然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关于禁捕时间,“正月初一为头,至七月二十日,不拣是谁,休打捕者。
打捕的人每有罪过者。”“自正月初一为头……若有杀走兽的、放鹰犬的、射的人每根底遇着,当日骑的鞍马、穿的衣服、弓箭、鹰犬他每的,要了,打六十七下”.关于制定这些规定的原因,《元典章》中也作了说明:“在前正月为怀羔儿时分,至七月二十日,休打捕者。
打捕呵,肉瘦,皮子不成用,可惜了性命。”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惩罚了在禁猎时期捕猎的人,以强制力保证了野生动物在其适当的繁殖期内繁殖,使野生动物的正常生长、繁殖活动得以保障。
三、对于《元典章》中的动物保护思想的伦理学分析
《元典章》中对于家畜的保护,从直接目的上看,是为了保障人们正常的日常生活。如禁杀羊羔和母羊的条令,是基于人们生活中的饮食角度来考虑的;禁止私杀牛马的条令,是为了满足人们“耕田备战、负重致远”的需要。而《元典章》中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从行为结果上来看,则是以强制力保证了生物繁衍的时间和空间的条件,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做到了尊重自然、保护生命。《元典章》中的动物保护思想,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环境伦理观念。这种保护动物以顺应自然规律的观念,是尊重自然、尊重生命的环境伦理观。
生态危机危及的是人类的利益,生态伦理学的实质是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它调节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人与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古代蒙古族保护动物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们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而正因这种需要是与人们所生存的自然环境是密不可分、有机结合的,才使古代蒙古族有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动物的思想。这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伦理的生态保护观念。另外,《元典章》中的动物保护思想,还体现出了“代际”的观念。
禁杀母羊和羊羔与捕猎时间地点的规定,保护了动物的同时还保存了生物的多样性,使后来之人可以享用到前人所留下的资源。古代蒙古族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在他们所处的自然环境中强调一种具有“可持续发展”性质的动物保护思想:即不仅保证当时的蒙古人民的生产生活,而且为子孙后代的正常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古代蒙古族的动物保护的思想,尤其是禁杀母羊和羊羔与禁捕时间地点的规定,与我国古代春秋时期思想家孟子“不违农时”的观念有相似之处。孟子的“不违农时”的观念,是孟子“仁政”思想的一部分。虽然没有具体的文献资料来考证元朝统治者具有“仁政”思想,但其保障家畜和野生动物在其适当的繁殖期内繁殖的观念,从侧面来讲也是一种保障民生的观念。通过这种动物保护的法条规定和执行措施,百姓能拥有切实的物质利益,这种法条和措施在客观上保护了动植物、保持了生态平衡、达到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主观上协调了当时的统治者与百姓之间---即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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