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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户籍制度中关于人口流动的法律规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04 共4436字
摘要

  明代处于社会流动加剧的转型时期,专制主义皇权发展到顶峰的统治者严禁人口自由流动,相关的户籍法律规定系统而又繁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明政府又不得不放松对户口迁徙的一些限制,致使农民与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慢慢松弛,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系统、丰富而又独特的户口迁徙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明代户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根据甲骨文和各种典籍的记载,我国商代已有了对人口的计算和统计较为具体的规定①,西周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户籍制度。随着历史车轮的前进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历代统治者也在不断地完善户籍管理。元末清初,由于长期战乱,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凋敝。为了尽快地稳定社会政治秩序、恢复农业生产和发展,使“田野辟,户口增”,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户口版籍应用典故文字,已令总兵官收拾。其或迷失散在军民之间,许令官司送纳。”(《皇明诏令》卷一)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又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②即继续沿用元代“诸色户计”的户口分类管理方法,按职业的不同,将户籍划分为民籍、军籍、匠籍、灶籍等。“诸色户计”的本质其实就是“全民服役”,每种户籍必须承担不同的赋役,有利于国家强化社会控制,保证国家专类役户的稳定来源和合法的役使。

  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朱元璋命令进行户口的登记工作,“核民数,给以户贴”,在全国全面推行户帖制度。“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③政府登记造册,一册两份。户籍保存在官府,类似于现今的户籍档案;而户帖则交还百姓,类似于现今的户口簿。统治者藉此掌握详尽的户籍资料,作为征调赋役的重要依据。

  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统治者“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④,推行户籍黄册制度。由各户真实详细填写人丁和田产状况,经里、县、府、布政司,自下而上层层造册,最后报送户部。因为册子以黄纸作为封面,所以被称为“黄册”.明朝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户籍的管控,还在刑律中明确规定:

  “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行过割,一概影射减除余粮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⑤凭借刑罚巨大的威慑力,户籍黄册制度得以有效地推行。

  但在明朝中期以后,“承平日久,弊伪渐滋,中间埋没、诡寄、不明、违例等项,一次多于一次,十年甚于十年,牛毛茧丝不足以喻其繁,条分缕析不足以语其劳。”⑥日久弊生,户籍黄册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保障国家稳定的税收,明政府于万历九年(1582年)推广“一条鞭法”,即“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⑦一条鞭法简化了税制,将以往按户丁征调田赋徭役的方式,改为按田地征收,减弱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促进了农业和工商业的发展。明代中叶以后,随着“一条鞭法”的顺利实施,商品经济逐渐兴起,职业户籍制度慢慢松懈,明代的流动性显着增强。

  明代户籍制度中关于人口流动的法律规定

  中国封建王朝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农业生产的状况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兴衰存亡。历代统治者都把发展农业作为“立国之本”,重农抑商,采取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将农民紧紧束缚在土地上。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普天之下,抟心揖志。”⑧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明代政府借鉴前朝统治的经验和教训,尚农重迁,不遗余力地鼓励和组织农业生产,严格控制人口自由迁徙,强化国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立朝之初,明太祖朱元璋数次下诏,“宜令天下四民各守其业,不许游食”⑨,又禁止民众自由迁徙,并不断增订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强化对自由迁徙的限制要求。具体而言,明代关于人口流动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行富民恤民政策,以期消除流民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流民,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个历史现象。明初,由于战乱,“人民死亡或流徙他郡,不得以归乡里”⑩。灾荒和繁赋重役也是促使明代流民问题日益严重的重要诱因。明代的自然灾害十分频繁。根据历史记载,“明代共历二百七十六年,而灾害之烦,则竟达一千零十一次之多,是诚旷古未有之记录也。” 受灾地人烟稀少,百姓背井离乡、颠沛流离,严重地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经济发展迟缓、国力下降。更有甚者,流民积聚为乱,愈演愈烈,成为威胁国家统治的重要力量,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

  朱元璋深谙其道,曾言:“保国之道,藏富于民;民富则亲,民贫则离。民之贫富,国家休戚系焉。” 为防患于未然,他采取一系列轻徭薄赋、重农富农的经济政策,以期缓解社会矛盾,减少流民现象的发生。为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明政府还大兴水利,重视储粮备荒、积极救荒,建立了详细的灾害防治和赈济制度,并针对赈灾官员腐败制定了严厉的惩治方法。为了保证赈灾及时高效,洪武二十六年(1393),明太祖发布诏令:“若岁荒民饥必候奏请,道途往返远者,动经数月,则民之饥死者多矣,尔户部即谕天下有司,自今凡遇岁饥,则先发仓廪以贷民,然后奏闻,着为令。”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赋予地方官吏先赈后奏的权力,提高了救灾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推行严格的黄册里甲制度,加强对人户迁徙的管理和控制。明代通过户籍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民众的人身控制,禁止农民随意迁徙。“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甲下或有他郡流徙者,即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 离乡外出务工或经商,必须随身携带官府出具的“路引” .否则,“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 .在刑罚的威慑下,百姓对脱业远游慎之又慎。“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俱在里甲。” 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游民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坐视不理的相邻也要被“迁发充军” .为了进一步阻遏民众迁徙,明朝统治者还建立了邻里监督机制,“使就约束,如鸟之在笼,兽之在押,虽欲放逸,有不可得” .

  第三,推行保甲制度,对百姓实行层层管制。随着一条鞭法的实施,明中期以后对民户的人身束缚逐渐松懈,百姓脱离里甲体制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维护社会治安,明朝实行了严密的保甲法。“弘治初,兵部臣条上方略,于是严保甲之法。家给由牌,悬之门,具书籍贯丁口名数;有异言服者,即自纠发,不告奸同罪。” 若干家被编作一甲,甲设甲长;若干甲被编作一保,保设保长。各户联合作保,互相担保。以联保连坐法,加强了官府对民众的监督与控制。明嘉靖以后,系统完备的保甲法得到广泛的推广与运用。较之以往的里甲制,保甲制更侧重于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放松了农民离乡外出的限制。

  第四,推行严刑峻法和怀柔政策,逼迫和诱使流民返回原籍。一方面,明代统治者企图使用严刑峻法打击、遏制民户迁徙流动,“若有负固执迷者,罪在不原。” 另一方面,统治者通过减免赋税杂役、奖励垦荒、资助粮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诱使流民返回故土,恢复农业生产。如根据历史记载,“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归本者,劳徕安籍,给牛、种、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于谦言,免流民复业者税” .为了使地方官吏切实有效地执行招民复业政策,明政府还专门将招徕流民的效果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如明确规定:“其守令正官招诱,户口有增,开田有成,从巡历御史、按察司申举;若田不加辟,民不加多,则核其罪。”

  第五,推行附籍复业政策,维护社会的稳定。当流民问题无法控制、逼迫返回原籍无法实现时,明政府退而求其次,顺应时势实行附籍复业政策。即允许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落户,并承担相应的赋税徭役。“各处逃移人户悉宥其罪,许于所在官司附籍,纳粮当差” .附籍复业政策在明代宣德后期开始实行,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正统年间上升为处理流民问题的重要制度。附籍政策打破了严禁擅自迁徙、流亡的禁锢,通过就地入籍的方式,确认了人口流动的合法性,免除了流民“非法”存在的尴尬处境。这种顺应社会现实的灵活做法,既有利于政府对流民的管理和控制,也有利于经济的复苏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明代人口的自由流动。明代中期以后较长时间的社会稳定与繁荣,与附籍政策的实施息息相关。

  第六,推行有计划的移民垦荒政策,化解尖锐的人地矛盾。有明一代,人口急剧增长。明神宗时期(1592年),人口数量突破了2亿。在人口与日俱增的压力下,人均耕地面积骤减,土地严重短缺。为解决突出的人地矛盾问题,“明初尝徙苏、松、嘉、湖、杭之无田者四千余家,往耕临濠,给牛、种、车、粮,以资迁之,三年不征其税。” 明朝统治者统筹规划,将人口稠密、土地贫瘠地区的相对过剩人口,有计划地大规模迁往土地肥沃、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了鼓励农民开荒,明政府推行了一系列补偿、资助和奖励政策,如“永不起科”、“垦荒即为永业”等。这种奖励耕垦制度,调动了农民的垦荒的积极性,缓解了社会矛盾,也为后代移民及发展经济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此外,明代中叶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客户”.“客户多事贾,衒佃弃地,其久以至长子孙,易数世而不勤于官,其视土着者颇自得然。” 他们在本地居住,但从事商业或手工业,且游离于国家黄册户籍之外,是明代严格户籍制度下的漏网之鱼。“客户”的存在,说明明代中后期对民众自由流动的限制已有所放松。

  明代户籍法律制度与人口流动的相互作用

  明代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空前活跃,成为继西汉、宋代之后的第三个发展高峰。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的商业化和城市经济的繁荣 ,使得人口空间流动和职业变换不可避免地频繁发生。尽管明政府屡次调整户籍制度,但对人口流动依然严格控制。总体上看,明代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的相互影响和作用表现在:

  首先,明代户籍法律制度,满足了封建国家政治统治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统治者控制基层社会和民众的有力工具,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吏治腐败和土地兼并的加速,民众脱籍流徙有增无减,流民现象屡禁不止,流民问题成为明代中后期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明统治者始终不能完全化解流民问题带来的困扰。

  其次,从户贴制度、黄册里甲制度、一条鞭法,到保甲制度,明代户籍法律制度的内容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对民众的束缚呈逐渐放松的趋势,如出现了“附籍”、“客户”等特殊的群体,农民逐渐获得越来越多的人身自由,社会流动日趋频繁,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人口流动为手工业和工商业提供了宝贵的人力资源,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更进一步的发展。

  再次,明代的户籍规定遏制了人口的流动,限制了明代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商业发达的江南一带,在明中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猛烈地冲击了社会秩序和传统的户籍制度。但由于封建自然经济的抵制和封建统治者的排斥,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速度极为缓慢,始终难以冲破封建生产关系的藩篱。

  明代处于社会流动性显着增强的转型时期,但统治者始终将户籍法律制度作为禁锢民众自由迁徙流动的重要手段,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甚至造成社会动荡和倒退。反观当今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各种政治经济利益紧密相连,阻碍人口自由流动和迁徙的功能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其弊端日益显露,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阻力之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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