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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的内容与本质

来源:农家参谋 作者:崔昶
发布于:2018-09-11 共2448字

  摘  要: 审判独立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中, 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干涉, 只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决。独立审判不仅要求法院外部整体上独立还包括内部独立, 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 独立拥有审判权, 并且这种独立拥有性区别于一切行政机关。

  关键词: 审判; 司法; 独立;
 

审判独立的内容与本质
 

  1、 审判独立的中西方比对及渊源

  法院在审理活动中, 独立于一切因素, 法院只需以法律为准绳、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来判决案件;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 不受任何其他单位的干涉;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而非领导关系, 上级法院不能借着对下级法院享有的监督权而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布命令和指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 独立于法院, 不受法院不当因素的干扰;为审判独立建立完整的保障机制, 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干扰;要真正实现审判独立, 需要建立对法院内部和外部合法、有效的监督机制, 畅通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渠道, 规范媒体与舆论的监督方式, 通过对法院审判的有效监督, 确保法院公正审判。

  在西方国家, 权力分立是自由和公正的首要条件。国外对审判独立的认识来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三权之间分立并且相互制约。一些自由法学家认为立法机关不应该具有修改法官裁判的权力, 其中的代表汉密尔顿认为将“根据其长期钻研、谙熟法律而被选任为法官者的判决交由缺乏这种条件的人去修改和节制”是不合理的。行政与审判的分立, 是政治指导思想中的一个原则。为实现和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地位, 美国、法国等国家从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法院充分的保障, 为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2、 审判独立的内容

  2.1、 法官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

  法官独立的实质要求法官独立于一切外在因素, 但在法官独立意识淡薄, 保障机制不健全的现状下, 法院要真正实现审判独立, 法官首先要有独立意识, 在审判活动中要排除一切外在干扰, 尤其是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的影响。《司法世界独立宣言》指出:法官在做成判决的过程中, 独立于其他监督者, 任何上级司法机构或其他权力机关, 均无权干涉法官的自由判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决定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法官应该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 依据法律的规定, 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决, 确保实现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 从而维护法律权威和法院的形象,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2、 法官独立于社会舆论

  在社会信息爆炸的今天, 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越来越强,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或多或少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为了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法官审理案件时应只根据法律的规定, 根据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裁判案件, 避免和降低舆论对案件审理裁判的影响和不良导向, 甚至要杜绝舆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干预, 确保案件裁判程序和结果的公正、公平。

  2.3、 司法部门的整体独立

  法院要实现审判独立, 首先要整体独立于其他一切社会因素, 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部门的干涉, 始终保持中立角色, 其他部门要自觉尊重法院的中立地位。因此, 法院要实现审判独立, 提高独立自主审判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就要斩断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及其他行政部门的附庸关系。我国立法机关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机关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各部委局相关单位, 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根据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设置来看, 法院有其特殊的地位——在审判活动中始终处于中立地位, 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裁判案件, 与立法机关是分属于不同领域的司法部门, 如果二者合为一个部门, 则法官既是立法者又是法律的应用者, 法律就会变成法官的法律或是立法者的法律, 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会变成一纸空文, 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完全没有保障可言。从这个方面来讲, 行政机关的权力更加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法律的约束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 尤其是限制行政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干涉。行政机关掌握着法院的人事、财务命脉, 为了保证法院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 法院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 不受行政机关的影响, 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法院的独立地位, 不能凌驾于审判机关之上, 更不能左右法院的审判活动。其次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当独立,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独立办理本院的案件,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 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承办的案件进行干预、指示, 下级法院也不能动不动就请示上级法院作出指示, 应该忠于案件事实, 结合审判经验、充分利用法律解决纠纷, 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3、 审判独立的精神实质

  3.1、 审判独立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前提

  社会的稳定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要充分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 就必须保障法律的权威。法律在对社会的规范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院作为审判主体, 其审判活动即体现法律的适用过程, 案件的审理程序、过程、结果无不体现法律的贯彻情况。因此确保法院独立审理案件, 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前提。

  3.2、 审判独立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基本人权的保障

  法院是定纷止争的主持者, 在案件审理中, 法院始终处于中立地位, 通过对案件公正、独立审理,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实现诉讼民主。法院通过公正的审理活动定纷止争, 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是基本人权的最低保障。

  3.3、 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和自然正义的基础

  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保障, 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追求, 司法公正是扞卫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 社会对司法问题的关注日益密切, 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重要的审判组织, 其审判的公正运行是彰显司法公正的过程, 维护公民的声誉、财产和安全, 关乎社会的安宁、国家的稳定, 是社会关系的有效调节器和平衡器。法院的审判活动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彰显出及其重要的地位, 保障其独立审判, 是实现司法公正和自然正义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D].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2]肖建国.司法公正的基础——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2006.
  [3]王利民.司法改革研究[D].法律出版社, 2000.

原文出处:[1]崔昶.浅谈审判独立及其精神实质[J].农家参谋,2018(1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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