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几点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的基本特点及表现形式
(一)从发展趋势看,立查的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状态,占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比重高
以笔者所在的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从2008年至今,已立查司法系统渎职侵权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涉案人数达12人,占每年立查的渎职侵权类型职务犯罪案件比重为:2008年占25%,2009年50%,2010年40%,2011年50%,2012年占100%,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这种发案态势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在司法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发挥比较充分,另一方面也说明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且有多发和频发之势。
(二)从人员构成看,公安、法院干警犯罪现象较为突出,法院干警犯罪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
从2009年至今,李沧区检察院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发生在公安和法院环节,尤其是发生在法院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呈暴发趋势。公安、法院这两个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面临的利益主体较多、社会关系复杂,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性接触又相对频繁,监督难度较大,有些干警经受不住外界诱惑,思想蜕化,极易发生职务犯罪行为。
(三)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多见
从近年来司法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形式上看,大多呈现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与家庭成员、社会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甚至有些案件具有固定流程且分工明确、配合紧密,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构成共同犯罪。
(四)从作案手段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带有明显的职业特点,反侦查能力强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其承担的职责和执法活动密切相关,其作案手段带有明显的职业特色和规律。同时,司法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对各项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具有相当高的反侦察能力,绝大多数人都采取规避法律的做法,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尽量掩盖事实真相,以逃避法律治裁,这样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查处造成相当大的难度。如王某涉嫌受贿案,王某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常以“借”的名义索取贿赂,这是其反侦查意识的具体表现。
(五)从涉及罪名看,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
一些司法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办案中收受请托人钱物后,或歪曲事实,伪造证据,包庇放纵犯罪;或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查处的不查处,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审判中显失公平,重罪轻判;或违法减刑、假释,弄虚作假,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惩处。
(六)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
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特殊,其执法活动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种犯罪容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降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并且容易引发上访事件,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了法制化建设。如我院办理的彭某、孙某徇私枉法案,二人是夫妻,一人是派出所副所长、一人是律师事务所刑辩部主任,二人都是知法懂法的法律工作者,却共谋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违背法律,帮助他人受到较轻的处罚,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更极大地伤害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国家的信任。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司法体制、机制不完全适应新形势首先,相关司法制度还不完善。从整体上讲一。些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对司法人员行为是否适当、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对于少数司法人员利用司法职权进行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及渎职行为,相关司法制度的监督制约明显不足。其次,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高,犯罪构成上难于把握,如受贿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限制、挪用公款有“归个人使用”的限制、行贿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等,这些法定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查证,限制了对职务犯罪的认定与惩治。
(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就目前我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来讲,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等。但“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大多是汇报性的,这就使人大通过监督制约、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效果不强,存在严重弱化的表现。就人民群众监督而言,由于不少群众认为“民告官”徒劳无益,害怕打击报复,造成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传闻多,真正受到查处的少。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对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难监督到位。
(三)司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工作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接触阴暗面较多,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了解较多,受到的负面影响也较大,而自身职业又普遍带有条件差、危险性大、待遇低的特点,于是个别司法人员对法律缺乏真实信仰,把持不住职业操守,为谋取私利而道德沦丧、歪曲法律、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产生司法腐败。
(四)对司法腐败现象打击不力、惩处不严
近年来,司法机关围绕自己的行业特点,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规定了一些相关的内部惩戒措施。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行为规范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内部惩戒措施对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纠正整改的力度不理想。且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方与被查处双方均为司法人员,对于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为工作而犯,同情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办案人员的这种情绪往往会主张司法官员腐败的风气。
三、遏制和预防司法腐败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思想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是要坚持不懈地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渗透到日常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加强司法队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干警在执法工作中,保持清醒头脑,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明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执法为民教育和艰苦奋斗的教育,使司法人员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思想。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司法制度建设体系
要改革现行的司法财政体制和领导制度,消除司法权的依附性,确保司法独立;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以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为核心的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除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对司法机关的职能、职权、司法程序和群众关心的热点执法问题,应向社会公开。
(三)防止权力滥用,着力构建有效规范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系统
强化内部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以及掌握决策权、用人权和具体办案权的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干部进行监督。全体司法人员应重视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外部监督体系。司法机关之间不仅要相互配合,更重要的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还有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人大监督、民主党派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多层面监督,要畅通监督渠道,内外结合,增强效果,监督到位。
(四)强化管理,加强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一是要严格执法,决不放过司法系统中出现的任何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特别是执法犯法、群众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二要敢于碰硬,对关系多、保护层厚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排除干扰,在认定性质、适用法律、确定处罚等环节上,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
(五)强化预防机制,提高预防能力和效果
打击职务犯罪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决定了只有真正建立起科学、灵活、有效的预防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具体工作中,要适应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坚持经常性的预防教育,通过公开曝光、案例教育等方式,深入宣传,进行警示,扩大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惩一警百,警钟长鸣。
参考文献:
[1]何华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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