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的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来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一“、两法衔接”工作中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工作开展阻力较大,行政执法部门配合的积极性不高
一是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但在监督与被监督这一对立统一的矛盾中,表面上看监督者处于优势地位、被监督者处于劣势地位,其实并非如此。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各扫门前雪的思想在作祟。在我国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执法体制下,行政执法部门虽说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但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三是行政执法部门利益在作祟,造成了以罚代刑的盛行。
(二)财力、物力、人力的不足,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的快速、有效地开展
“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就是想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消除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在实际中“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是一项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人力的系统建设。一个先进的、成熟的信息平台,应当具有基础数据、案件办理、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流程跟踪、查询统计、法律法规查询、案件预警等功能,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应该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那些虽未给予刑事处罚但需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同时对于处在侦查监督第一线的侦查监督部门来说,同样面临着案件多、人员少,无法抽调专人管理、运行“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困境,致使信息录入不及时、案件监督滞后等各种难题。
(三)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宽泛,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规定盲点较多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虽然为“两法衔接”工作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但其相关规定的宏观性,却为基层实践工作带来了众多规定盲点的挑战。在相关规定中虽然都明确规定了移送案件的沟通机制、证据的的收集、保全机制,但规定的都很宽泛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及对策
(一)明确法律责任,确保案件移送的积极性
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受行政部门利益及绩效的影响,不愿移送;二是受缺乏制约、惩罚机制,移送意识淡漠。因此,要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何种情形必须移送,何种情形监督移送及不移送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惩罚。其次,明确行政执法案件人员的奖惩机制,将执法人员的移送办理案件的成果纳入个人的考核之内,使移送案件成果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提高执法人员移送案件的积极性。
(二)内提素质,外树形象,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针对检察业务涉及知识领域多、法律法规专业强的特点,加强自身学习特别是加强破坏市场经济犯罪的知识储备,同时更要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工作规律,加强理论研究,使每名检察干警都成为法律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另一方面,要坚持“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和检察官的形象。以此通过内在素质的提高,外在形象的树立,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三)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对于一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创新,面临着业务经费紧缺和技术装备落后的困境,成为困扰着检察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特别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是“两法衔接”机制得以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只有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升装备水平,才能让衔接机制的建立能真正发挥其在促进依法行政和打击犯罪两方面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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