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产法律制度建设探究(3)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1-24 共5945字
2.流转程序立法。目前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审批程序的法律规定只涉及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和登记造册方面,对于具体的流程和条件也应尽快立法完善。在流转许可申请、地价评估、审批机关、交易挂牌、签约、登记、颁发许可证,以及再流转的申请、审批条件、审批机关、地价评估、变更登记、补偿地价、使用期限等作出详细规定。
3.流转价格确定。建立地价评估制度,根据城市用地同地同价原则,结合土地用途确定其真实价值,完善土地价格立法。通过完善流转市场、规范流转程序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价格机制,完善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机制,避免炒作带来的价格泡沫现象。
4.流转方式创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不应仅仅局限于国有土地流转方式。可视不同情况采取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土地置换、抵押等方式。对各种创新流转方式应配套设置标准或条件。
5.严格设定流转的条件。流转必须权属清晰、具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合法证明,符合土地规划、依法审批,符合土地管理用途,并且不违反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 农村房地产管理法
农村房地产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合理的土地规划法保证了土地的宏观利用,建设用地管理法明确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入市规范,这两部分法律规范确定了农村房地产市场化的法律依据。农村房地产的建设用地交易、房产交易管理规范同样需要立法。
1.交易市场建设。农村房地产开发面向全体开发商,应在土地交易市场买卖,农村本地建筑队资格应该依法确定,对符合开发、施工资质的颁发营业资质。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造册,确保产权清晰。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到村民小组一级,并经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为其入市提供权属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构建
从《物权法》立法、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则、转让及受让人条件、流转方式、流转生效模式、审批等方面予以完善,并应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回购和征收制度作出规定。
4.小产权房区别登记。目前农村小产权房大多是占用农业用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应当责令拆除恢复土地原貌。还有一些是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设,但是没有转为国有土地。这种情况则不应当限制其交易。“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当区分小产权房的建设是否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是否办理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依不同情形作不同的处理。”[3]
(四) 保护农民财产性私法权
农民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性权利,需明确保护以下权利: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权
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建议按照“股份合作制,将每个集体成员的资产按股份量化入股,按股份合作制原则,进行集体资产使用、管理与利益分配。”[4]
2.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农民。“法律应明确农民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拥有一般用益物权”,[5]完善用益物权权能,在现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基础上赋予农户收益权和转让权。打破宅基地成员和村庄界限,实现财产权的物权完整权能,“还原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私权本质”.[6]
3.农民住房财产权
我国现有政策规定将抵押、担保、转让权赋予农民住房,不是赋予宅基地,也就是只有农民才可以行驶此权能,集体组织无法行使流转权利。这有利于防治集体组织对宅基地的非法流转。但是,这不仅意味着非农户口不可以购买农房,无法办理合法产权交易。这样规定还意味着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属三方主体,是权利行使变得更加复杂。接下来需要在试点成熟后有条件的简化权利行使主体。
农村房地产法律体系的构建国家权力机关的多个层面。因此,应加强政府领导,各部门通力协调,如:财政部门制定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管理办法,社会保障部门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立法建设,构建协调统一的农村房地产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王燕霞。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J].河北法学,2014,(4):144
[2]杨惠,熊晖。土地用途管制权的正当性求解---小产权房引发的宪政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7):104.
[3]郭明瑞。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几个问题[J].法学论坛。2010,(1):32
[4] 韩松。论农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J].法商研究,2014,(2):17.
[5]刘守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土地制度改革及其实施[J].法商研究,2014,(2):7.
[6]王崇敏。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代化构造[J].法商研究,201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