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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建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9 共9968字
摘要

  法律推理将知识、命题、范式、推论等因素综合起来,实现合目的性判决结论,意味着一个理性化法律活动。在法律推理中,所有前提的选择、认定都涉及主体性的因素,涉及价值选择与追溯,要使法律推理结论与法律体系性、完整性与可预期性匹配,建构法律意义上的应然判断。

  法律的文明形态就是用理性交往与实践对话方式进行法律活动,法律的要义在于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对应与配置,这里必须考量客观事实作为法律事实的基石性要件。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最为关切的是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建构,由此需要涉及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以及相互之间的流转与交互。在对法律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上,法律推理绝非短促的过程,需要思考社会、文化、心理等诸多因素。

  为此,在大前提、小前提的构建过程中,需要反复斟酌与平衡,以达到准确的认知与审判。

  一、法律的整体性表达方式与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

  法律作为一个体系,在立法之初作为系统性工程必然隐含着相互之间的内生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所构建的法律秩序,在司法裁判中起到确证价值追溯与价值架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作用,而这离不开对法律事实意义的探索与追寻,不能离开具体的社会背景与文化背景。那种纯粹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在其基础上的解释与分析就显得没有根基。

  在复杂的法律体系中寻找大前提①是非常困难的。极度抽象的法律原则,常常既没有构成要件也没有法律效果,为法官提供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适用中,很可能出现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导致案件判决缺乏推理与说理,缺乏说服力和一致性。由于法律体系的复杂性,个案事实可能涉及多个法律规范的适用,所以在具体的裁判活动中,要准确适用法律,则体系思考是必不可少的。②体系思考就是通盘考虑所有法律规范,从而确定可供适用的大前提。在通常情况下,对法律规范的文义进行解释后,如果出现了复数解释从而有必要对文义进行限缩或扩张解释时,就要对立法目的进行考量。在要件分析过程中,人们通过法律解释对规范要件进行准确的解释,对事实进行归类、分析、研判、整合,确定事实要件,从中提取具有法律效果的因素,进行证伪与证实。

  在寻求法律规范的过程中,③也可能不仅要寻找出特定的法律条款,而且需要将该条款中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加以确定。法律规范所包含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也需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加以阐释。在找法过程中,需要通过理解和解释来寻找相关的可供适用的法律规范。德沃金认为,法律就是一个阐释性的规则。由此可见,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的决定性作用。法律解释是文字的法律向行动中的法律转化的媒介。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规范,具有非人格化特点。法律解释的结果就是确定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即可供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推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可以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具有开放性[1]390.

  法律规范需要注意到某些类型案件的调整,使得法律规范对大部分具体案件事实在适用上具有包容性,法律解释活动也要围绕法律本身的体系性和协调性,保持适用规则来源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实现法律规范的可预期性。法律规范识别首先要立足于既有的法律,由于法律的不周延性,如果遇到不合适的问题,可以在依照法律精神与法律原则的情形下考虑法律漏洞的填补,找到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呼应,即找寻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通道,由此生成与个案关联的具体裁判规则与策略。法律推理通过所蕴涵的必然性和可靠性使推理主体获得确信,法律规范不仅是逻辑命题,而且包含着价值判断,需要考虑形式逻辑意义上的推理与法律推理之间的分化,考虑逻辑推理与法律推理之间存在的实质差异。法律规范承载着社会价值、利益博弈,法律推理要实现法律规范内蕴价值,降低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法律规范的总体结构映射了相应社会关系的结构,促使法律体系各要素间的一致性与不矛盾性,形成层次分明、配置平衡、逻辑合理、结构严谨、相互关联的整体,法律规范抽象性与普适性昭示着在实践活动中需要确定具有清晰的、意思明确的具体规则。按照凯尔森的理论,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形成等级的,正是规范的等级构建了法律秩序[2]165 -168.

  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问题是批判法学针对自然法学、规范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在内的传统自由主义法学关于侧重价值、形式、事实等方面进行质疑的基本问题。法律推理立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相关性基础,但又存在不完全对应的现象,表现为多样性、多元化、全息性与连环性。其适用的可能不是一个法律规范,而是多个法律规范的组合,由此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每一个法条的背后都蕴涵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因此,大前提的选择也包含了对立法者价值判断的选择。在确定大前提的过程中,可供适用的大前提应当是有价值判断结论的大前提。此种大前提通常都是在完全法条中表述出来的,完全法条就是有价值判断结论的法条。霍尔姆斯认为: “在逻辑形式之后是对于各种不同立法理由彼此之间相关价值与重要性的判断。”[3]553与法律事实适应程度最佳的法律规范,在价值判断中也需要得到最妥帖的规范。

  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形成规范秩序,使得法律推理在司法运作的整体框架内既要有合法性、权威性,又要在个案处理上具有针对性,还要推动法律发展。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可以找寻两者在法理意义上的同一性。复杂的社会现实使法律出现漏洞,不再具有应然意义上的周延,因此法律不可能通过法律规范达到所有的法律目标,遵循法条、制定规则与实践正义、社会衡平形成博弈,法律规范不仅是事实判断语句或者为一个逻辑命题,而且还蕴含着价值的追溯与建构。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蕴含着说服策略和方法,是法律行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推理蕴含着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法律事实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法律规范具有外在的、以形式保障的强制力,对社会现实具有塑造功能和指导意义,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法律规范置于法律中的核心位置,①关注终极性客观正义标准与人类共同法治理想追求,使每一个法律规范找到自然、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存在根基,借此组成一个具有一致性与致密性的规范体系。作为评判法律规范的理想标准,需要对其关于应然的法律理想与法律的抽象进行展开,关注实在法的渊源、结构与规则,考量实然意义上的法律与应然意义上的法律,从逻辑上分析法律制度的共同原则,探索法律作为程序与实体双重意义上的结构稳定和逻辑合理性。

  二、法律事实叙事策略与建构理路。

  法律规范侧重于程序规则所带来的预期性,而难以解决个案事实的不确定性。从深层的哲学原因分析,法律事实的不确定性始终贯穿和渗透于整个法律视阈中,涉及到法律教义的测度,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需要将法律事实置入法律规范,使具体与抽象链接、大前提和小前提勾连,促成完整性的叙事与法律意义上的确认。

  法律事实是法律生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贯穿于整个法制运行过程中。法律推理依据对法律事实特别是具体个案事实的确认,只有在法律事实得到有效确认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推理结论的可靠。法律事实作为司法审判的基础性要件,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个案事实,进而找到合适的法律规范,才能生成有效个案裁判。事实的整理要根据实体法律规范确定。在整理的过程中,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截取与之相关联的部分事实。对案件事实进行分类、整理,②最终是要将其组合为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要件,实现从案件事实到要件事实的转化,进而通过链接得出裁判结论。

  从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过程,就是法律思维的过程。法律所关注的只是法律事实本身,是关注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的认定不仅要借助于方法论,而且需要正确的法律思维。由于规范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所以需要通过解释等方法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在此之后,通过严格的法律论证规则,将抽象的规范运用到事实中。“法官在适用法律之前,必须对事实进行分类,但在对事实进行分类之前,又必须对法律进行分类。”[4]210这意味着大前提需要分类,小前提也需要进行归类,并且寻找相互之间的链接。

  按照三段论的规则,只有小前提能够被大前提所涵盖,才能得出一定的法律效果。在确定小前提的过程中,也要不断考虑大前提的确定,从而不断补充、查证新的事实。对事实的整理、大前提的选择、小前提的确定、大小前提之间的链接,以及最终结论的确定,都可能含有价值判断的内容。

  法律事实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关键要素,法律推理过程中涉及诸多利益方的博弈与互动,在法律事实确认过程中经常存在不同的观点。在此情景下,法律事实可以被认为是法律推理中争议最大的地方,也是法律推理的逻辑起点。法律事实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昭示着法律推理绝非线性、简单的研判和推理,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绝非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实,需要通过程序性的法律研判与确认,最终获得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小前提。法律推理旨在确定大前提,对法律事实进行梳理,并对两个前提进行勾连。小前提依据方法论规则所确定,只有与实体法规范中所设定的要件事实相符合,才能使得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进行有效的链接,进而促成小前提与大前提的对接。波斯纳说过,“确定小前提---换言之,发现事实经常很困难,发现事实并不是一个逻辑过程”[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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