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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2 共3552字
论文摘要

  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是法学教学体系的核心,全国各层次公安院校,不论是公安部直属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还是各省份公安厅(局)主管的省级公安本、专科院校,全部开设刑法课程,并且属全校性必修考试课。

  几十年来公安教育实践证明,这种学科设置是正确的,符合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然而,在全国公安院校刑法教学领域里也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拟指出类似问题并分析其中原因,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以期为公安院校今后刑法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一、刑法在公安院校教学中的重要地位

  (一)刑法教学是培养共和国优秀预备警官的需要

  公安院校的办学思路是培养“适应新形势、掌握多技能、满足社会治安管理和侦查破案需求的复合型”人才,按照这种办学理念,公安院校的学生不仅要全面学习公安专业理论知识,还要系统学习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其中在法律体系里,刑法应当是最重要的。因为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武器就是刑法,即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和刑罚来实现犯罪报应和社会正义。因此,从事公安工作,无论是哪种警种,都必须牢固掌握刑法理论。公安院校在培养共和国预备警官的过程中就要全面加强刑法教学工作,让学生深入学习和掌握刑法理论,努力达到学生刑法知识的“高、精、专”。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业务扎实、一专多能的优秀预备警官。

  (二)刑法教学是对公安实战部门提供学术理论支撑的需要

  在公安院校开展刑法教学还能有效地为办案提供服务,各地公安机关的侦查员长期与形形色色犯罪分子作斗争,在案件高发、警力不足的态势下,侦查员时常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从早到晚都在办案,往往都是“眼睛一睁,忙到熄灯”,根本无暇钻研公安业务、法律知识。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千变万化、不断更新,这就对侦查员办案中的司法定性提出挑战,应对这种挑战就得加强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和研究。

  这种教学和研究一方面可以随时为各地公安机关侦查办案解决刑法定性咨询,使侦查员遇到疑难刑事法律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另一方面,基层侦查员定期前来公安院校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时,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也能为他们及时补充最全面、最系统的刑法理论知识,更好地指导侦查办案。

  (三)刑法教学是推动公安院校刑法学科自身建设的需要

  刑法教学在公安院校中的地位如此重要,其学科自身建设也不容忽视。深入钻研刑法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健全刑法教学大纲、丰富刑法教案和教学讲义,实现刑法学科在公安院校教学中体系完整、特色突出、内容全面、应用性强,是刑法学科自身建设的具体体现。这种学科自身建设就要求加强刑法教学,在教学中不断摸索适合公安专业教育的刑法发展方向和内容设置,在教学中不断检验已经建立的课程模式,在教学中不断完善刑法学理论和应用体系,加快学科建设步伐。

  二、公安院校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面窄量少
  
  通过调查全国多数公安院校刑法教学情况,可以看出,目前公安院校普遍存在着教学内容不完全、不细致现象。具体表现在 :一是法典讲解不全面。教学团队在设计教学大纲时仅将刑法的一半内容列入教学范围,即刑法总则部分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数罪形态等,刑法分则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权利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教学非常少,有的章节几乎涉及不到,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渎职罪等。二是司法解释教学内容几乎空白,这也是公安院校刑法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学习刑法仅掌握基本法条,不结合法条的司法解释,就会出现理论难以应用到实践、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犯罪现象这种问题。三是未开设外国刑法和国际刑法课程。

  近年来,国际化犯罪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种现象要求学生适应犯罪国际化这一形势,了解国外的犯罪状况及刑事立法情况,防范和惩处蔓延到我国的新型犯罪,“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公安院校学生学习刑法必须具有前瞻性,然而目前公安院校几乎都未设置这类课程。总之,这种设置方式造成学生毕业后对刑法知识覆盖面过窄。

  (二)教学手段相对落后

  目前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手段整体上比较落后,具体表现为 :一是“填鸭式”教学现象严重,启发式教学缺乏。现在国内着名法学高校的刑法教学手段革新很快,教学效果很好,而公安院校仍普遍采用“填鸭式”教学,教师满堂灌,学生缺乏理解、应用过程。二是案例式教学不足。刑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这一特点决定了教学质量难以提高,大量鲜活、典型案例离不了,但是现在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中案例采用量极少,质量也不太高,个别教师还采用 20 多年前的案例,效果必然不佳。三是重视校内理论教学,轻视校外实践教学。刑法教学还依赖司法实践,让学员将理论知识运用到案例分析、研判上,进而巩固、升华所学理论知识。

  现在公安院校学生的社会实践全部集中在侦查破案、治安管理等公安业务上,刑法延伸应用几乎空白,影响教学效果。

  (三)考核方式单一、机械

  对学生进行教学考核是教学体系的重要环节,不仅能检验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学习效果,还能有效促进教学方式、方法的革新。一些着名法学院校近年来大胆尝试新型考核方式,如口试、综合模拟演练测试等。然而,公安院校刑法考核绝大多数还采用传统的笔试,有的院校使用事先建好的题库,有的院校连题库都没有,仍是由任课教师期末出一两套“机械记忆式”试题,学生用一两星期时间背一背,顺利过关。这种考试纯属“文字搬家”游戏,学生考试结束后,对机械记忆的少部分内容短期内就会遗忘,达不到教学目的。

  三、完善公安院校刑法教学的对策初探

  (一)拓宽教学面,深化教学内容

  一是增加刑法课时量。通常情况下刑法应保证在110~150 课时,因为科学地讲,刑法总则和分则应分两个学期,每学期至少 54~72 课时。这样方能保证教学内容设置面较广,刑法总则部分基本上都能涉及到,分则部分的大多数罪名也能详细讲到。二是教案中大量增加刑法司法解释的教学内容,掌握了刑法的精神,具体应用刑法解决实际司法问题,多数要依靠各类司法解释,所以,刑法司法解释的增加对提高刑法教学质量至关重要。三是补充开设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课。此类课程作为法律专业学生和侦查专业学生的必修考试课,其他专业学生可作为选修考察课,这样可以拓宽学生的刑法知识视野,从而应对今后遇到的跨国犯罪。

  (二)更新教学手段,注重教学效果

  一是增加校内实训课程。每学期的课时中至少留出三分之一的时间开展教学实训,实训的方式灵活多样,如设置具体案情,让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分析案件,再如组织模拟庭审,让学生在仿真庭审中体会刑法原理如何运用到司法办案中,充分的实训能让学生亲自体验和感受刑法学科的理论和应用之间的连接。二是增加校外观摩课程。与所在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协作机制,公安机关接到疑难案件时,随时带领学生前往公安机关参与案情分析会 ;遇到法院开庭审理时,组织学生出庭旁听,既听检察院如何提起公诉,也听律师如何公开辩护,还要听审判员如何当庭宣判,学生会逐渐理解刑法原理和运用技巧。三是增加案例式教学。这种教学方式公安院校在侦查、治安管理等专业课程教学中广泛采纳,效果良好。刑法教学也应采用这种教学方式,即将刑法的各章各节理论采用案例方式向学生讲解,先让学生自学下发的案例,启发学生分析案情的积极性,教师在学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点评,以案说法,这种方式学生会理解更深刻、记忆更准确,远比纯理论宣讲效果要好。四是增加讨论式、辩论式授课方式。由传统的教师满堂灌改为先自学、先查阅资料,后在课堂上由学生发表自己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和观点,接着在教师的主持下,由全体学生进行讨论或辩论,在讨论和辩论中激发学生的思考积极性和对刑法理论的深层次分析能力及论说能力等。

  (三)改革考核方式,适应形势需要

  一是建立口试制度,如对法律专业学生完全可以采取口试方式考核,口试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存在的不足,教师能面对面帮助学生弥补缺漏。二是建立案例分析开卷考核制度,即结业考核采用全部试卷由四五道综合型案例分析的方式开卷进行,让学生依据所学的刑法理论,针对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重点考核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建立综合实训考核制度,即学生结业时在教师的主导下开展一项综合实训,将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刑事司法解释的内容合在一起,设计一个综合性实际操作考核方式,学生分为若干操作小组,每一小组负责一项具体操作内容,如罪与非罪书面分析论证、此罪与彼罪书面区分界定、量刑情节的具体操作等,最终每一小组根据表现情况由教师评定考核分数。

  总之,公安院校的刑法学教非常重要,今后院校教师、学生都要不断提高认识,加强教和学,革新教学模式和手段,争取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

  [1] 晋涛.新形势下刑法案例教学法的改进 [EB/OL].
  [2] 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刑法学课程教学探讨 [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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