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毕业论文(硕博必看8篇)之第四篇
摘要:外交庇护制度是庇护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营,军舰,军用航空器内给政治犯以庇护,即是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此做法依托于治外法权理论,但该理论并不为当前国际法所承认。且外交庇护亦有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之嫌。以“阿桑奇”案为切入点,分析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
关键词:外交庇护,治外法权,阿桑奇
1 “阿桑奇”案简述
2016年12月,阿桑奇创建“维基解密”,该网站发布许多关于美国政府有关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军事秘密视频及文件,使美国政府的国际形象遭受重创。2010年11月,瑞典检方指控阿桑奇性侵两名瑞典女子,后身处英国的阿桑奇被英国逮捕,但一周后即被保释。2012年,英国表示愿意将阿桑奇引渡至瑞典接受审判,但在6月19日,仍在保释期的阿桑奇进入厄瓜多尔驻英使馆,直至2019年4月11日,阿桑奇被厄瓜多尔驻英使馆撤销庇护,结束了自己长达七年的庇护生涯。
2 外交庇护的依据
外交庇护的本质是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这也是它与保护本国国民的外交保护的不同之处。其主要依据为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性和治外法权说。具体如下:
第一,外交庇护实践上源于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因此,拥有使馆领土主权的接受国在实践中因使馆馆舍的特殊性而不能行使其权利,而使馆派遣国却可以以使馆的不可侵犯性为据,利用接受国的领土来庇护犯人。本案中厄瓜多尔驻英使馆正是利用使馆不可侵犯性为阿桑奇提供了七年的外交庇护,避开了英国的合法管辖。
第二,外交庇护所依据的学说为治外法权说(Theory of Exterritoriality)。该学说认为派遣国驻接受国的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使节和使馆仍然在本国的领土上,因此,他们不受接受国法律制约,接受国无权对其行使管辖权。
3 外交庇护的不当性
使馆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国家间常年来相互尊重的结果,是维护国家间正常外交往来的结果,亦是国际社会密切联系与发展的结果。但外交庇护却未尊重接受国的领土主权,且损害了接受国和派遣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下面我将通过以下三点论证外交庇护的不当性:
首先,外交庇护损害了接受国领土主权,干涉了他国内政。在当代的国际交往中,各国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在接受国领土内实施外交庇护显然侵犯了接受国的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同时,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明确指出不论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干涉,不论是武装干涉还是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干涉或试图威胁,都是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结合本案,厄瓜多尔驻英使馆对阿桑奇长达七年的外交庇护是一种依赖于英国对其使馆和外交代表的尊重才得以实现的一种不尊重英国领土主权且干涉了瑞典、英国两国内政的行为。
其次,外交庇护所依据的治外法权说已被国际社会抛弃。该学说以使馆是派遣国领土而非接受国领土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这种学说既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也不符合各国在外交特权和豁免方面的做法。大多数学者都对该学说持反对态度,我国着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教授也曾明确的批判过治外法权说。而目前为国际法承认的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学说为职务需要说。这种学说是指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是要以使馆和外交人员执行职务的需要为前提的,这是现在普遍接受的一种学说。所以,厄瓜多尔驻英使馆的行为没有现行学说为依据。
此外,厄瓜多尔驻英使馆的外交庇护行为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作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厄瓜多尔驻英使馆应履行公约约定的义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不妨碍特权与豁免权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之义务,且此等人员均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但在本案中,厄瓜多尔驻英使馆的行为,无疑是对英国领土主权及司法权威的蔑视,且干涉了瑞典的内政,同时也是对那两个瑞典女孩人生的重重打击。《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3款规定,“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而显然,厄瓜多尔为阿桑奇提供外交庇护显然不属于使馆的职责范围。所以,厄瓜多尔驻英使馆的外交庇护行为违反了多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可知,外交庇护的依据都不能成立。虽然在实践中确实因为使馆的特殊性得以实施,但因其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以并不被国际社会所承认。
4 对“阿桑奇”案的思考
在本案中,“政治犯”的称谓成了阿桑奇寻求庇护的通行令,大家都认为他是“言论自由”的代表者,但却好像都忽略了他对那两个瑞典女孩造成的难愈伤害。阿桑奇能被庇护长达七年之久,也是基于英国对厄瓜多尔驻英使馆特殊地位的尊重。国际社会虽并不认可外交庇护,但同样也并不认同提供外交庇护的使馆必须交出被庇护者。所以在实践中,一旦某国外交使馆同意给予庇护,无论双方是否承认外交庇护的合法有效性,接受国是无权将被庇护者从使馆中带出的,这也正是外交庇护的无可奈何之处。
参考文献
[1] 国际公法学[M].(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2] 马呈元.国际法[M].(第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