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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国际海底区域环保问题探究
【绪论】海底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研究绪论
【1.1 1.2】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3 1.4】进行“区域”内活动所要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
【2.1 2.2】能够适用于“区域”内活动环保的国际公约
【2.3】为“区域”的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借鉴的国际公约
【3.1】中国海洋环保法的国内立法
【3.2 3.3】德、美海洋资源保护的国内立法
【第四章】对中国“区域”内活动的环保立法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海底区域国际环境保护法律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 要
国际海底区域即"区域","区域"的资源则指的是非生物资源,"区域"内活动主要为对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区域"的制度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有排他性的资源利益分配,二是体现共同利益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这两个问题是不可分割的,各国为调和资源利益分配而赋予"区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直接影响了其环境保护。
资源利益分配曾导致的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上进行博弈,在"区域"问题上尤为激烈,最终在相互妥协中形成了对"区域"及其资源的平行开发制度,但由于英、法、美、德等国家的拒绝加入使得该公约在普适性上遭遇挫折。但随着《执行协定》产生,除美国以外,其他主要国家均已加入该公约。
"区域"及其资源的平行开发制度中主要机构管理局制定了三个规章,并在环境保护制度上规定一致。而且,联合国海洋法庭首例咨询意见案已经对担保国所关心的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十分偏重环境保护。
但是,"区域"环境保护制度仍然不够清晰,尤其是"区域"内活动中要遵循的环境保护的义务内涵,以及担保国为履行"确保遵守"义务应当采取的措施具体内容。
实际上,现有的规范传统人类海洋活动中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能对"区域"环境保护制度起到良好的阐明作用。所以说,中国在针对"区域"开发活动的立法中应当融入这些公约和立法中体现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性方法、最佳环境方法、信息公开等原则,通过事前严格准入、事中进行有力管理和监督和事后有效追责三个阶段并举,确保所担保的承包者切实遵守环境保护义务,规避法律风险。
关键词: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资源勘探和开发;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