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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视域下我国东北亚海洋争端剖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6 共6993字
摘要

  东北亚地区是亚太地区激烈的海洋争端中日趋凸现其重要性的区域。这一地区的政治格局非常复杂,“总体来说是一个四大国主导的政治格局,同时又有着复杂的三角均势格局,即美、中、俄关系,美、日、中关系,中、日、韩关系。”本文试图从国家利益层次分析的角度对东北亚海洋争端进行分类剖析,并提出不同类型海洋争端的解决机制。

  一、东北亚地区海洋争端概况

  ( 一) 东北亚地区主要海洋争端

  国际海洋争端系指涉及海洋领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公认国际法主体之间产生的国家利益或法律权利等方面的矛盾、分歧、对立和冲突。东北亚地区所包含的六个主权国家中,除蒙古国以外,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中国都有海洋争端。“所包含的海洋范围可以被界定为白令海峡以南、台湾海峡以北、日本列岛以西到中国大陆基线的这一区域内。”

  〔2〕东北亚区域主要的海洋争端包括: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无意穷尽所有的海洋争端,此处所列为东北亚地区主要海洋争端,基本涵盖该地区主要海洋争端及各种海洋争端类型,以此作为国家利益分析的对象和目标。

  ( 二) 东北亚地区海洋争端的特点

  东北亚地区海洋争端具有如下鲜明特点:

  1. 海洋争端历史由来已久。

  中日钓鱼岛争端可以追溯到中国明朝初年将钓鱼诸岛列入海防范围。独岛争端的起源可追溯到 1904 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控制独岛,在二战后韩国和日本都有过对独岛的控制。日俄北方四岛争端则自 1956 年 10 月《日苏共同宣言》签署以来即成为两国之间的重要政治争端。这些海洋争端伴随战后冷战格局的演化而不断强化,尤其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随着海洋价值的发现和开采技术的发展,迎来了海洋和海底区域分割的热潮,东北亚地区海洋争端也随之进一步加剧。

  2. 海洋争端背后的大国烙印

  从单纯的地理因素看,东北亚地区并不包括美国,然而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东北亚地区无论从地区安全还是海洋争端产生及发展看,都有着美国在背后所起的作用。从历史根源看,日韩独岛之争,1946 年 1 月 29 日在日本投降后,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明确将独岛移送给驻韩美军管辖; 中日钓鱼岛争端,1951 年 9 月 8 日,美日通过《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及冲绳全部交由美军托管。北方四岛则是随着二战后被苏军占领而由日本所有转移为苏联占有。随着美国近年来将战略重心转移到亚太地区,以及俄罗斯普京政府对于海洋争端态度的日渐强势,东北亚海洋争端将因美国因素而进一步加大解决的难度。

  3. 海洋争端范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东北亚地区海洋争端既包含主权争端、海域划界争端,又包括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争端及海洋资源争端,争端的多样性决定了海洋争端解决方式的复杂性。J. G. 梅里尔斯在比较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与 WTO 争端解决机制后发现,“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可以说是一个由相互抵触的方法构成的横向机制,而 WTO 则采用了各种方法先后有序的纵向机制,并且依据严格的时间表,直到争端解决为止……往往没有海洋争端( maritimedispute) 多样化,从而对于制定统一的程序处理贸易争端更容易达成一致。”〔3〕东北亚海洋争端也因其多样性特征,难以通过统一的序贯式的系列解决程序来处理。一般而言,“包含领土主权争端在内的海洋争端,在解决机制方面更为复杂,也更容易引起冲突; 而且海洋边界划界由于涉及有价值的海洋资源分配,以及政治感情等因素,往往会触及一国切身利益相关的历史或文化根基,甚至稍作牺牲也被视为对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威胁。”〔4〕这意味着,东北亚地区海洋争端需要根据争端类型不同作进一步划分,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向和思路。

  正因为东北亚海洋争端具有上述复杂特征,在研究争端解决机制时,如果局限于“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窠臼,很难找到解决这些海洋争端的思路和方向,这需要我们跳出简单的常规思维模式,从海洋争端的核心要素中寻找未来解决海洋争端之路。

  二、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基于国家利益划分的三种类型

  “图宾根学派( Tübingen Approach) 在提出问题结构的理论时,认为问题( 或冲突) 的性质决定( 预先决定) 解决问题的方法,建立体制是一种解决冲突的方法。”〔5〕根据国际海洋争端的核心特质,有必要对现有的国际海洋争端进行类型划分,从而根据各自类型特征,找到适合此种海洋争端的解决机制和途径。

  着眼于建立有效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以“国家利益”作为国际海洋争端的核心要素,借用绝对利益和相对利益的层次分析方法,可以将国际海洋争端划分为绝对利益海洋争端、相对利益海洋争端和共同利益海洋争端三种类型:

  1. 绝对利益海洋争端。一般包括海洋领土主权及海域边界划分争端,主要涉及国家绝对主权范围内的领域争端,包括内水、领海及群岛水域的争端。此类争端由于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来解决。

  2. 相对利益海洋争端。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方面的争端。其中主要涉及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这两种权利从实质意义上有别于主权,因而,争端解决的关键在于对边界划分双方可以接受的共同利益点,适于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定提交司法程序解决。

  3. 共同利益海洋争端。主要是指与区域性或全球性共同利益相关的海洋利益争端,一般包括海洋渔业及油气资源开发等领域争端,如通过谈判和协商方式解决的争端,各方均认为争端的解决对大家都有利,对于区域共同利益也有利,因此愿意采用共同开发、合作开发的方式共享利益。

  从图 1 可见,三种海洋争端在国家利益的分量和层次上,形成一个梯度,从解决方式而言,共同利益海洋争端之所以放在第一层次,意味着如果海洋争端中包含三种类型的话,则可以将共同利益海洋争端的解决作为首要解决目标。其次,解决相对利益海洋争端,而将解决难度最大的主权争端放在最后解决的第三层次。这种由易到难的争端解决推进方法,也符合国际海洋争端现实。中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海洋争端解决思路,即从这一理论中可以得到印证。

  当然,三种利益并非截然分开,而是在争端解决机制上可以转化。从建构主义的角度看,国家利益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因身份不同而建构而成,国家利益在不同层次上的区分,也因对于国家利益的认知而有所不同,从而在争端解决机制上,采取不同形式的解决方式,最终取决于国家所认知的国家利益获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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