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现状的分析,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寻求贸易争端解决的方法:国内层面,合作中心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实现对接,建立法律资源共享通道与争端解决援助通道。国际层面,促成中哈两国对相关国际条约的更新与细化。
关键词: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 国际商事法庭; 争端解决机制;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自2008年运行至今,中哈两国相继签订有关框架性条约1,但并未涉及构建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内容,如争端解决的方式以及常设机构。随着合作中心贸易往来频繁,贸易纠纷随之增加,建立具体可行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合作中心争端解决方式的现存问题
(一)解决方式缺乏可操作性
中哈两国的经贸合作的建立依赖于两国签订的框架性条约,没有可具体操作的争端解决方式。最主要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外交途径,再无细节条款。最早于1991年签订的《经济贸易协定》中无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仅要求双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长期稳定的经贸关系。最早涉及争端解决的条约是1992年《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六条第二款,可通过谈判和磋商解决争议问题。相对较为明确的是1992年《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八条、第九条提出了外交途径解决和提交专设仲裁庭解决的两种方式。然而耗时六个月之久的外交途径,以及后续采用的仲裁补救措施,都是迟来的权益保障。外交途径解决贸易争端使得平等主体间的贸易关系受到公权力的干涉,丧失私法领域本身的自调节能力。其次,无救济即无权利,外交途径更侧重于两国和平解决问题,而不能成为约束平等商事主体积极履约的方式。
(二)解决方式单一
贸易的多样化造就解决贸易争端方式的多样化。贸易合作需要在两国有限的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自主性与多样性。国际上常用的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和司法解决方式。2仲裁是依据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有自主性、保密性、终局性的优点3,也是目前中哈条约中相对较为明确的一种方式。调解能保持双方的友好关系,但只要一方不予配合,调解即告失败。司法的解决方式分为国内司法和国际司法。国内司法是将国际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但易造成各国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冲突和当事人择地行诉。4国际司法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但诉讼当事人限于自愿接受管辖的国家且无超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不能根本上解决争端。不同的贸易类型需要相应的贸易解决方式。若依据贸易额划分,高额贸易可采用诉讼、仲裁,小额贸易可采用调解、仲裁。若依据参与主体,当涉及国家等公权力主体以私主体身份存在时,可以考虑使用外交途径。若只是简单的民商事主体,可双方协商自愿选择适用。从1991年至今,中哈两国的贸易纠纷主要依赖外交途径解决。若合作中心实现与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CICC)相对接,便可试用其一站式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纠纷解方式,依据不同贸易类型,公正、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三)解决方式不适应贸易现状
2004年至2013年十年间,新疆边境贸易中小额贸易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这足以表明在新疆进出口贸易中边境小额贸易的重要地位。5小额贸易的激增必然会产生相关纠纷的增加。只采用诉讼方式或外交途径,并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依据不同的贸易形式,作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才是合作中心建立常设机构的意义所在。中哈合作中心的贸易往来多为旅游经济、小额贸易、边民互市的贸易形式。夏季为霍尔果斯的旅游高峰期,多为入境旅客,旅游业作为服务业,更倾向于口碑和感受,多个小矛盾的累积不仅会对当地的旅游业产生负面影响,还会有损中国的文明风貌。小额贸易纠纷追求高效率,采用诉讼和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将小纠纷扩大化,耗时费钱、浪费司法资源。边民互市群体虽贸易额小,但受众范围广,容易久积成怨,且处于边境地带,两国人民友好往来是重中之重。在合作中心内部建立相互合作的以调解、仲裁为主的常设机构是解决纠纷最佳选择,把源头监管与解决机制结合,将问题及时、就地解决,营造高效、稳定的贸易环境。
二、合作中心与CICC对接的现实需要
(一)国际法律文化趋同化的必然
国际法律文化趋同化6是指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频繁的经贸往来基础上,相互借鉴、吸收、渗透,逐渐趋于一致的现象。世界各国虽具有法系的差异性,但各国在频繁的商事往来的普遍实践中得以法律趋同,更以国际惯例作为商事法律的补充。经济全球化影响之下,各个国家积极开放,积极融入世界市场,实现商事往来的便利流通。利益推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交流不同的法律文化,结束法律文化封闭的状态,实现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相接轨,最终必然导致国际商事的趋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至今,不断建立完善涉外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这都顺应了全球范围商事领域的法律融合发展的趋势。
(二)中哈两国跨境贸易的需要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作为跨境投资贸易中心,是中哈两国最基础的贸易合作平台。7常年来,中哈就两国经济纠纷没有签订具体的条约,也并未就合作中心涉及的经贸往来纠纷签订条约,且合作中心内部未设立相应的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有效运营会促使两国的友好贸易往来,使得两国稳定发展。两国的贸易纠纷需要更加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便于更好的合作。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若与国际商事法庭相对接,可借用国际商事法庭的资源以解决其难题,更采用一站式解决机制平台,使得贸易双方均无后顾之忧。
(三)“一带一路”建设的要求
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沿线涉及诸多国内涉外立法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为保护、鼓励对外贸易以及营造稳定的国际贸易氛围,需要中国建立一个专业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同时,通过贸易文化积极推动相关国家加快完善国内法律文化,实现法律文化的国际并轨。CICC应运而生,其目的是建立以其为中心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一站式解决机制。8合作中心不仅是中哈两国跨境经济合作中心,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中联通欧亚大陆贸易的枢纽。从机构本身而言,两者均是具有国内、国际双重属性的“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机构。从发展目标而言,合作中心侧重于以贸易手段,CICC则是通过法律手段推动“一带一路”。但合作中心又具有其自身的区域属性,局限于合作中心内部,因而相比CICC,其面临的贸易争端更需要及时、高效、便利的解决方式,最好实现区域内的纠纷就地解决。合作中心作为“一带一路”贸易的火车头,需要高质量的法律文化为其通关护航。
三、合作中心与CICC对接措施
(一)更新、细化、完善条约
目前中哈之间贸易往来依据的条约,多签订在2010年以前。现在,中国的“一带一路”建设与哈国的“光明之路”建设,需要实质性的条约进行对接,而非笼统性的框架协议。中哈合作至今,需要顺应国际形势,融合两国特色,建立承接两国经贸往来的争端解决机制。两国的条约不能仅仅涵盖在经济领域,需要向法律领域拓展。良好的运行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两国在“一带一路”通力合作的基石。争端解决条款应为条约制定的重点。推广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以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为根据点,以中哈两国纠纷的解决为起点,向中亚国家以及其他沿线国家作出示范。中哈两国自1991年至今,签订多份国际条约,涉及不同的领域,如运输、质量监管、基础建设、贸易投资,条约的细化与更新是两国相互谈判的长期过程。因而可以专就两国的贸易争端解决方式签订专门条约,或在双边贸易协定中增添相应的条款。在两国协商之前,根据合作中心的国际性与国内性,中国可以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以国内法推动国际法,加速中哈两国合作进程。
(二)分层、快捷、高效通道
采用“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依据标的额选择处理纠纷的机构,总体选择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9小额贸易,在中哈边境合作中心解决;高额贸易,在国际商事法庭解决。在高额贸易纠纷中,建立高效的跨级案件移转通道。将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中哈两国贸易争端解决的常设机构,并在合作中心内部设立相应的常设机构。此外,中哈合作中心与CICC对接,最重要的是法律资源的对向帮助和充分利用。中哈合作中心是中国走向中亚,推动“一带一路”的始发站,具有示范作用。只有切实打造国际法治合作的实体机构,寻求国际贸易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案,才能有序规范商事交易行为,促进国际商法的协调与融合,增进国际法治合作与互信。
四、结论
中哈两国第一份贸易协定于1991年签订,2021年将是中哈贸易合作的新开端。积极促成两国建立多样多元、高效便捷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推动两国贸易协定的细化、更新与完善。此外,在中哈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立与国际商事法庭相对接的分支常设机构,将小额贸易纠纷就地、尽快、低成本解决,高额贸易纠纷在国际商事法庭公平、专业、透明解决,是逐步完善合作中心与“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由之路,更是加速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保障所在。
注释
1如《关于建立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关于建立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管理协定补充修订议定书》。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七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78页.
3邵沙平.国际法(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00页.
4李双元,欧福永.国际私法(第四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60页.
5闫庆华,刘维忠,秦子.“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背景下新疆边境小额贸易研究[J].财经理论研究,2016(3):18-28.
6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
7刘国胜.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设计[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8(5):76-80.
8《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
9张力.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创新实践与现实意义[J].人民论坛,2020(3):110-1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的规定,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办理的案件,既可以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也可以来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