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英国确定一人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开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到肯定。我国在2005年首次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便利于公司的灵活经营,避免了内部多个股东之间的纷争,但同样也是由于缺少多个股东之间的制衡,股东的唯一性,造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被滥用股东责任的股东损害,加大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关键词: 一人公司; 债权人; 股份认购; 董事职责; 保护机制;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单一股东为全部出资人或持有全部公司股份的公司。一人公司与一般公司的显着区别是股东的唯一性,但一人公司仍属于公司的类别范畴,与一般公司的股东一样,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一人公司能够促进经济繁荣发展,但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与一般公司债权人相比,一人公司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使债权人面临的风险更大。如,缺少多个股东之间的制衡,仅有一名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因单一股东滥用股东责任而受到损害[1]。因此,立法者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是,一人公司合法有效的同时,如何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充分保护?
一、公司法保护机制
除股份分离原则与法人制度本身的公司外,对一人公司中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还需要一些其他制度的安排。公司法的保护贯穿于一人公司的整个运营之中,对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有公司清算规则的执行、公司资本的维持、公司事务的公开三种途径,公司法的保护终于公司的清算结束之时。
公司清算规则的执行:为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不受股东或清算人非法处分公司财产行为的危害,在一人公司进行清算时,依照有关清算的规则、财产接管的规则,及时组成清算组织,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一人公司开展各项清算工作。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时公司清算的两种方法。其中,前者通过公司的解散决议进行的清算,后者是法院颁发强制解散令的方式的清算。公司的清算人在清算时,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进行,都应严格遵守公司法。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不得利用职权收受非他收入或贿赂,不得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给股东,不得对财产清单或资产负债表做虚伪记载,不得隐匿财产,负有如实编制公司财产清单、工资资产负债表、清理公司财产的异物,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若过失或故意给债权人或公司造成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2]。
公司资本的维持主要通过(1)规定公司股利的分配顺序。(2)禁止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3)禁止公司对自己股票的回购。(4)禁止公司股份折价发行。(5)公司股份资本的认购五项方式实现。
(1)在一人公司的股利分配上,现代各国公司法均作了强制性规定,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公司股利分配的直接影响。若公司股东分配到所赚取利润的大部分,会削弱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若公司从其股份资本中支付股息,将难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消减公司的资本。我国《公司法》同样规定,公司所赚取的利润最后才可以股利形式对股东进行分配,弥补亏损则是首要分配方式。(2)通过决议方式增加自己的资本,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这种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相反减少自己的资本,将会极大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资本不当减少,各国公司法均有严格的程序规定。(3)两大法系现代公司对公司回购自己股票的行为均持否定态度,公司在发行自己的股份后,若允许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等同于公司资本进行不当减少,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危害。(4)在历史上,公司不能折价发行公司股份、不得溢价发行公司股份,允许平价发行公司股份,即公司股东支付的股份资本不得低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表面价值,应等同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表面上的价值。现代公司法则,由于公司资本受折价发行影响,会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产生危害,因此,仍然禁止折价发行股份,可原则上允许溢价和平价发行股份。(5)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公司一切股份均须以有偿的方式取得,不得将股份赠与股份认购人。而公司股东以非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时,如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实物等,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各国公司法均有诸多规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一般而言,公司重大事务的公开有四种方式:(1)公司公开的会记账簿强制披露:确保财务状况的准确性,强制性披露公开的会计账簿的财务状况。(2)公司注册事项在办公机构的公开:公司本身在注册办公机构保留注册时提供的众多信息,方便公司债权人摘录、复印、查阅。(3)在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予以注册登记公司的某些信息:公司必须将章程在设立之际进行注册登记。非法庭命令或非经公司特别决议,注册的章程不允许擅自变更。若此种文件变更其公共文件,章程或大纲必须在变更以后进行注册登记。(4)在政府公报中官方通告公司的重要事项。例如,在法国,在各级政府首脑指定的报纸上、在法律义务公告的报纸上、在政府商事公报的报纸上对公司事务进行公告,保护第三人利益是公告通知设立的根本。
二、特殊保护机制
对一人公司的各国立法进行综合考察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是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特殊保护。将一人公司弊端在萌芽阶段尽可能消灭,加强事前预防;最大程度减轻一人公司危害至最低层次,重视事后救济。
事前预防是一人公司在严格的法治环境下,要求法律合理规制可能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地方,让一人公司的设立、运营沿着有序的轨道运行。(1)登记公开制度。一人公司可用于公司运营过程中逐渐形成,但对债权人而言难以把握;也可用于形成于公司成立之时,在公司登记注册时就可体现;一人公司字样应在公司名称中体现,有警示、公开的作用。此外,一人公司应在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专门设置单一股东的身份登记簿,供债权人等相关人员查阅。例如,澳门公司法规定,商业名称在公司设立命名时,应将一人或一人公司字样冠在有限责任缩写前,起到公示的作用。因此,当公司股东变为一人时,变更登记必须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一人公司设立之时,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必须记载相关信息,并公开股东身份。可以使公司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的状态。(2)自我交易行为的披露。一人公司多为中小企业,考虑没有保护中小股东的必要,只需一人公司书面记录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行为的情况,记录唯一股东的情况,无需建立成本较高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用以公司债权人判断与一人公司交易的风险依据,供债权人随时查阅[3]。此外,自我交易行为的披露也可据此判断股东谨慎、忠实的注意义务是否尽到。
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建立是事后救济的主要体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通过司法规制方式,国家运用公权力进行事后调整即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在传统法人制度框架内因法人人格滥用而无法获得合法保护者给予的一种法律救济。一人公司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后,能够最大程度有效补偿因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利益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制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不法行为谋取私利,如巧取豪夺、过度控制、从事欺诈等,有效纠正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合目的性。(2)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主要适用于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混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引入一人公司后,对债权人利益无法绝对提供周详的保护。若股东不存在人格混同,可对董事的职权、股东兼任董事的身份进行利用,大量进行冒险性、投机性商业活动,将目标定为公司利益最大化,欺诈公司债权人,非但不能援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救济,还会使公司债权人遭受巨大风险。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避免因董事行为让公司债权人成为牺牲品,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十分有必要建立。
综上所述,股东的单一性是一人公司有别于其他公司类型的典型标志,是一人公司最核心的特征,本章着重分析考察公司债权人公司法特殊保护,考察了一些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例。对于事前预防降低侵害债权人利益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是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全方位的规制。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事后救济的主要两方面。对一些立法例从每个方面进行分析,为完善立法打下一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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