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
目录
摘要(详见正文)
1 引言
2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意义
2.1 杭州市商业银行的概况
2.2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意义
3 杭州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问题
3.1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面对的外部挑战
3.2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经营风险
4 海外商业银行对基金公司管理的主要经验
4.1 美国为代表的管理模式
4.2 德国为代表的管理模式
5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
6 结论
参考文献
以下是论文正文
【中文摘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当前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2005年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随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将开始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进行基金业务的经营。商业银行如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基金业务应该注意哪些风险?这一系列有关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本文将针对杭州市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重点分析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深入探讨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会面临的各种主要风险和应该采取的相应措施;并在总结分析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杭州市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监管
1 引言
2005年2月20日,酝酿已久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由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推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当前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这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进而有利于融资结构的调整和不同金融子市场之间下协调互动,当然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造成冲击。而且就在2005年七月工行建行交行已获准首批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而汇丰银行获得批准开办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随着《办法》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将开始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进行基金业务的经营。但至今为止没有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举动,另外学术界也尚未涉及到地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问题。
2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关于允许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从整体上说,这是对银行传统业务的突破,也是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重大突破。同时,对杭州市商业银行这样一家地方性银行而言,《办法》的出台也意味着该银行未来也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将对银行业、基金业和金融市场都具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2.1 杭州市商业银行的概况
杭州市商业银行是于1996年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作为一家中小银行,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04年末,公司总资产达到381.59亿元,各项存款总额达到340.78亿元,各项贷款总额达到218.01亿元,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的不良贷款率为2.27%,实现税后利润2.02亿元。
2.2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意义
2.2.1 增加盈利来源渠道和能力 目前,杭州市商业银行只能代理销售或托管基金,从中赚取的利润非常微薄。一旦,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后,银行基金公司将凭借自身及母公司雄厚的资金规模和实力、广泛的销售网络、丰富的客户资源等优势,将重新打破现有基金市场格局。由于银行基金公司发行基金规模庞大,向客户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也相当可观,这将为杭州市商业银行增加利润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杭州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2.2.2 减少储蓄分流的压力 银行代销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分流了自身的客户资源及储蓄存款,但由于存款客户有着强烈的理财增值需要,特别在目前“负利率”的环境下,存款客户纷纷寻找具有更好保值或更高收益率的金融工具或投资渠道。而基金产品在收益率上比银行储蓄存款更有吸引力,因此必然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热衷和追捧。如果杭州市商业银行没有自己的基金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及理财产品等的热销将会分流商业银行部分客户资源和储蓄存款资金。因此,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将减少杭州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分流的压力。
2.2.3 降低直接融资的风险 截至2004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存款已达24.5万亿元,M2/GDP的比例已达189%,是世界上比例最高的国家。一直以来,我国的直接融资比例都是偏高的,根据央行《2004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9月末,国内非金融部门融资总量为2.37万亿元,其中银行贷款占81.1%。比例过高的直接融资使社会融资结构偏于扭曲,不仅限制了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也使社会的金融风险集中在银行体系中。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不仅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还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如股票型基金;也可以有效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由于直接融资比重过大而引发的信贷风险。
2.2.4 促进杭州市商业银行探索混业经营发展模式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增强银行的赢利能力,促进银行从依靠贷款规模增长的传统的粗放式增长模式向现代商业银行精细化管理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从国外金融业的发展经验看,混业经营及金融分业管制的放松已成为西方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新修改的银行法也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可以预见,地方性商业银行通过直接投资设立新的基金公司或间接参股、控股现有基金公司,将是我国商业银行走向混业经营的重要起点,有利于逐渐探索混业经营的发展模式。
3 杭州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问题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但毕竟一家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尚无先例,在实践过程中也会 出现包括风险、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深入分析杭州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双刃剑”作用,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1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面对的外部挑战
3.1.1 缺乏好的赢利模式与条件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要想真正把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转变为现实的利润并非是简单的事情。一则要有满足这种赢利模式成长的条件;二则是这种赢利模式游戏规则的确立、执行及深入到组织与市场中的程度。但是,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却缺乏这赢利模式。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股票市场上的公司基本没有投资价值而言,基金如果进入股票市场面临的不仅仅是市场风险和系统风险,还面临中国股市所特有的诚信危机和政策风险,基金从股票市场上获得的业绩将会大打折扣。同时,债券市场上企业债券品种也屈指可数,发行额微不足道;国债利率风险较大;金融债发行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货币市场上缺乏能够使得交投活跃的足够容量的商业票据:在这些基本的赢利模式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如果让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并轻易地进入这些金融市场,那么所设立的基金公司将会因业绩不良而被投资者所遗弃。
3.1.2 缺乏基金专业人才团队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将面临人才特别是高素质基金管理人才缺乏的问题。因为,该银行作为一家中型的城市银行,其主营业务范围没有大型的国有或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广,这就使得该银行原有的业务人才缺乏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操作经验,对于基金代销、托管、估值和基金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更是薄弱。而且随着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获批以及保险资金的入市,现有基金公司、银行新设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优秀的基金经理和基金产品设计员、基金分析员、市场研究员等专业人才需求非常大,而这些有专业理财经验的人士目前非常短缺,这将导致基金公司之间的人才竞争非常激烈,也使得杭州市商业银行很难建立起一支专业化、有丰富经验的基金专业的人才团队,严重阻碍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3.1.3 来自其他商业银行的激烈竞争压力 随着《办法》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将开始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进行基金业务的经营。杭州市商业银行作为一家地方性的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会面临来自众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激烈竞争,从资金实力、客户资源、政 策保障等方面的资源会比全国性的商业银行要少,品牌知名度和商誉度在某种程度上也不如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因此杭州市商业银行一旦涉足基金业务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也比四大国有银行大的多。但可喜的是,新华网9月5日电,中国银监会已正式批准澳洲联邦银行入股杭州市商业银行。澳洲联邦银行将为杭州市商业银行定制包括信用管理、市场营销、IT技术、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重要关键业务领域的技能转移实施计划框架,并将向杭州市商业银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经营管理的关键业务领域派遣专家,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帮助推进其公司治理建设。这样将大大提高杭州市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为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扫除了不少障碍。
3.1.4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面临外部监管问题 有关地方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还有待明确和完善。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而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我国金融业真正开始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对于地方性商业银行即将进行的混业经营,需要对现有《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细则做出修改。对于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界定清楚银行传统业务和基金业务,在传统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制定风险隔离制度。同时,必须明确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与基金托管银行间基金资产委托与管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不正当利益交换。杭州市商业银行是股份制银行,持有公司股权5%以上的股东就有五家,因而强化基金托管人监管职责显得更加重要。
3.2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经营风险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仅面临着来自外部宏观和微观环境的挑战,同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杭州市商业银行如果开始经营基金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将面临着内部的经营风险。
3.2.1信息披露风险 杭州市商业银行在经营基金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信息披露风险。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迅速增加以及银行销售基金产品的不断增长,银行客户对于其经营的基金产品与传统银行产品之间的差异将会感到非常模糊,如投资者可能很难区别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这其中部分原因可以归结为银行在销售基金时有意不明确告知客户二者之间的差异,而且出于控制经营成本等方面的考虑,该银行可能不会将传统银行产品的销售区域与基金销售区域明确地划分开来,这使得客户更容易将基金与其他银行产品相混淆。实际上,基金这一看似保守的投资产品其价值的波动性可能很大,甚至存在着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同时银行对于客户投资于基金所产生的风险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2.2 跨市场风险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较高的系统性风险,并且缺乏避险工具,这种系统性的市场风险往往通过业务链条和隐性担保进行跨市场的转移和传染,使得杭州市商业银行很容易受到跨市场风险的伤害。综观世界银行业的发展史,过度介入股票、债券、金融衍生产品而在资本市场上折戟的商业银行不少,最典型的当数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因此,杭州市商业银行开办基金管理公司,首先要对跨市场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跨市场风险主要包括:①担保风险。杭州市财政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杭州市商业银行的发起股东之一,是杭州市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因此,杭州市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还是由国家财政提供隐性担保的,多次的不良资产剥离和注资正是这种隐性担保关系的具体体现。杭州市商业银行的信用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国家信用。在这种特殊的信用环境里,社会公众会认为,在银行柜台上销售的所有金融产品,包括基金产品,特别是银行参股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不言而喻地得到银行乃至国家保证安全的承诺,这将助长客户安全无忧的情绪。②流动性风险。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投资者认购的开放式基金的资本既不完全属于权益资本,也不完全属于债务资本,而是兼有两者的特点,是一种混合型资本,因而存在流动性风险,甚至严重的挤赎风险。如果出现严重的挤赎事件,从资本纽带角度看,救助基金的责任肯定会落在控股该家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身上,这样就会严重影响该银行甚至政府部门的信誉。
从严格意义上讲,只要基金产品存在,具备足够的规模,并与商业银行发生密切的业务联系(比如融资、基金销售等),就可能出现跨市场风险。但是,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相当程度上比一般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更加强化了隐性担保机制,增加了跨市场风险传递的可能性。
4 海外商业银行对基金公司管理的主要经验
在国外基金业的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担任过不同的角色。一方面,实行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的国家之间银行业与基金业联系的紧密程度有所区别;另一方面,市场主导型国家和银行主导型国家之间银行业与基金业的合作特点也不尽相同。总体上看,银行业与基金业合作主要有两种模式。
4.1 美国为代表的管理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是一种基金业与银行业相对独立的发展模式。总体上看,美国银行业的业务主要在以下两方面和基金有关:首先,银行是共同基金的持有人之一。另外,银行是共同基金的销售渠道之一。应该说,美国基金业和银行业有一定的联系,但彼此的发展是相对独立的。实际情况是,大多数银行选择通过联属机构销售基金,这样就要接受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监管。相关银行监管机构也发布了指导原则来监管通过联属机构销售基金的行为。这就有可能产生如下问题,即同一销售行为可能面临着不同的监管,银行与证券监管部门可能由此对银行的基金业务产生监管重复及引发监管冲突等问题。
4.2 德国为代表的管理模式
以德国为代表的是一种全能银行模式。第一,德国的基金主要依托各大银行进行运作。德国的基金市场由几大银行管理着90%以上的基金投资计划,同时拥有最大的基金销售网络。第二,银行资产大,营业点多且经营保守,由此成为了德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第三,在德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为信托基金的形式,基金的资产必须保管于负责发行及买回凭证的保管银行,以保证基金的安全。第四,德国投资基金的发行通常委托银行办理。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贴现票据经纪商和直接财务服务公司市场份额的扩大,德国银行在基金销售管理上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仍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根据《办法》的内容和精神,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考虑较为贴近德国模式。与德国相似,我国融资体制中银行的地位十分重要,尤其是在银行体系中占有主要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掌握着庞大的资金量,对融资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另外,从《办法》也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地经营方针与德国同样较为保守,注重投资收益地稳定性。但和德国不同地是,我国商业银行不是通过控股现有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进入基金业,而是各银行设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德国的基金业务管理经验会对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有所借鉴。
5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
5.1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实践看,即使杭州市商业银行不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不直接发行基金产品,某些内部经营风险也无法完全避免。因此,对内部的经营风险,不能简单地堵截,而重在疏导、预防和控制。结合德国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的经验。本文认为控制风险的主要对策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5.1.1 降低隐性担保预期 在法律条文上,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只要不存在两者签署书面担保契约或从事非正当的关联交易,银行与基金之间就能做到风险隔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屡次救助已经技术上破产的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弥补,使得隐性担保成为银行和基金之间不成文的行规。一旦基金出现挤赎情况,银行必然承受各方面的压力,对所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救助,使得跨市场风险必然传递给商业银行。因此,当前应该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金融道德风险进行约束,让投资者和存款人承担分内的损失,破除隐性担保机制,降低隐性担保预期,控制跨市场风险的转移。
5.1.2 营造市场化的环境 对于跨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利率机制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只要存款利率遵循风险收益对称原则,随着整体基金收益率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浮动,及时做出调整,尽管这样不能避免个别银行和个别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的出现,但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并减轻流动性风险对个别银行和个别基金的伤害。因此,在基金销售和基金托管不完全匹配的情况下,控制存款和基金非预期、大规模地转化,关键在于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可能在短期内影响存贷净利差缩窄,给银行带来利润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将会促使商业银行由融资中介向服务中介转型,提高整体金融运行效率。
5.1.3 引进风险约束机制 对于商业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在我国逐步引入了。实施风险监管和资本监管,促使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约束机制。本文认为对于杭州市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该引入风险量化技术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控制基金整体运作风险。与商业银行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同的是,基金运作的资本市场较为透明,存在大量的信用评级资料和股市信息资料,可以有办法定期披露基金的风险等级和风险状况。同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所管理基金的风险等级,用自有资金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通过建立这种风险约束机制,可以从源头、制度上降低系统性的跨市场风险。
5.2 对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监管对策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有些是商业银行通过内部的制度革新可以防范和控制,而有些经营风险是杭州商业银行在经营基金业务时不可避免将会出现的。此时,仅仅通过杭州商业银行内部的防范措施是无法达到理想 的风险控制的;因此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杭州商业银行的外部进行有效的监管。
5.2.1 对发起设立的基金规模进行有条件的限制 首先,不能集中设立基金公司。应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尽量不要与现有基金公司的发行形成过大的竞争;其次,银行为主的基金首发规模要合理调控,如果单只基金规模过大,不但在具体管理中有一定困难,还容易造成银行储蓄存款大量转移,引发银行内部的流动性风险,影响金融业的稳定。
5.2.2 明确对银行类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基金托管人是为保护投资的利益而设立的,它本身对基金管理公司应起到监督作用。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后,一方面自身是基金发起人,另一方面,又是其他基金资产的托管人。所以,原则上银行基金的基金资产要归由第三方银行进行托管,不得由银行自行保管自家基金资产。为此,必须细化《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银行类基金托管人的细则,加强对基金监管“第一线工作者”——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使基金在托管人的有效监督下,严格按契约经营,有效制止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可能的利益输送行为。
5.2.3 尽快制定中外合资银行类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指引 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间接投资(目前已与杭州市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澳洲联邦银行投资设 基金管理公司)和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两种模式进行。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应当选择有利于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有利于避免银行独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导致的公司治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制衡与监管问题的方式,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是较好的途径,因而,需要尽快建立这方面的监管指引。
5.2.4 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分工监管 在实际运行时,可以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通过几个部门的监管协调,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分工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负责试点银行的并表监管,由证监会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所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运作,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监管。同时,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共同做好试点工作的监测和组织协调工作。
6 结论
综上可知,《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仅具备了现实的可操作性,而且也具有了较大的理论研究价值。尽管杭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压力,但是只要我们未雨绸缪,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杭州市商业银行也可以成功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将对银行业、基金业和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乃至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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