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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建议及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25 共102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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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建设探究
  【第一章】国有企业转向混合所有制的发展研究引言
  【第二章】混合所有制理论的一般阐述
  【第三章  第四章】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现状与实现途径
  【第五章】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建议及思考
  【参考文献】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参考文献
  
  五、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建议及思考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为了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内在活力和动力,需要从法律法规、政策意见、体制机制、具体操作实践等方面予以完善,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从关注国有经济向关注整个国民经济转变,从关注国有企业向关注国有资本转变,从注重企业经营形态管理向注重资本价值形态管理转变。
  
  (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支撑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中国依法治国推向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依法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以治理的意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国资国企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在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既出现了空前的资源整合的的机会,也面临着诸多利益冲突、法律碰撞的挑战。因此,理清不适应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陈规旧法,化解法律冲突,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当务之急。
  
  1.法律界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一直是公有制的计划经济,由于对资产的认识的局限性,几乎没有国有资产的提法,更没有私人资本、外资资本等参与到国有资产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相关法律条款也只提到国家财产、国有财产、公有财产,而没有国有资产保护条款。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才首次直接使用国有资产的概念。因此,要做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必须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界定和划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
  
  2.以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政企关系
  
  规范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厘清国有出资人与企业的权利界限,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完善混合所有制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现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产权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使其与混合所有制的改革配套;规范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授权,修改涉及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的《合同法》等中的相关条款,完善授权经营体制;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共服务类企业和垄断行业行为,促进公共服务类企业的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并能用法律法规有力的监管垄断行业的行为;充分保障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在《公司法》中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权利。
  
  3.统一引入外资外企时的法律
  
  目前,我国在引入外资时,存在着外资企业法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的有关法律条文不一致的问题。如《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法律条文就存在着不一致性问题。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将现行的三部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并轨,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统一公平的法律环境,在法律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而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性,可将现行的外资企业法进行合理的整合、完善合并成统一的《外国投资法》,该法不是商法中的组织法,而是属于经济法中的促成型干预法,主要规制允许、限制、鼓励、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经济政策。
  
  4.完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财税政策。
  
  在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进程中,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收购重组、股权投资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由于目前企业土地、房产、股权等账面值与评估值差异比较大,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规定,在实施这类重组投资行为时,需要缴纳高额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降低了部分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为了有效推进改革,国家分别在2003年和2008年出台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保障企业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在新一轮的改革浪潮下,应按照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积极研究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交易行为产生的税收采取免征、递延或降低税率等方式,合理降低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本。
  
  5.完善国有划拨土地管理政策
  
  当前我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革过程中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问题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的进程有着重大的影响。1998年我国出台了两份相关的重要文件:《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明确了企业可以通过出让、作价入股、租赁、授权经营、保留划拨土地等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也成为了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基本方式。尽管这两个文件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阻碍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
  
  目前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经营性的存量划拨土地方面,企业存量划拨土地中的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权属于行政划拨的性质,土地的用途和性质偏离造成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权属不清,权利主体缺位等问题。
  
  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划拨土地管理政策,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保持一致,明确企业对土地的独立财产权。应将经营性用地剥离出来,通过出让等措施将存量的经营性划拨用地变为出让土地,让市场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加快顶层设计
  
  1.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第一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新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员工持股是把双刃剑,执行的好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运营效率,若有不当则有可能像上世纪90代一样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积极推行员工持股,要做到以下几点:要做到公平公正、依法执行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防止不当行为损害国有资产。二是要坚持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①三是要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员工持股行为及其资金来源。四是要做好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改革中,应从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国有企业、人力资本贡献占比偏高的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着手,不是采取全员持股的方式,而是向关键岗位的管理者、核心技术和科技骨干倾斜,设置员工持股份额限制,保障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真正做到在推行员工持股的过程中既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能确保企业员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建立以特许经营为重点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
  
  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合作资本机制。在一些公共产品的提供方面,要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或者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充分的发挥社会资本的优势。在推广ppp模式中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以及退出机制,更好的促进混合所有制的改革。
  
  3.发展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的股份合作经济
  
  发展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的股份合作经济,研究制定发展集体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的管理办法,明确对集体经济管理的责任主体,以明晰产权为重点,鼓励和支持各类集体企业立足服务经济发展整体战略,建立开放的机制,通过股份合作经济的方式进行产业链、价值链整合,支持股份合作经济规范运作,逐步形成发展集体经济的骨干体系。
  
  4.在特定领域发行优先股和金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到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这就对国有资本的证券化提出了现实要求。国有资本证券化后,由于历史原因通过引进民营资本及其机制激发出国有企业的活力从而提高国有资本效率也并非易事。一方面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及在一些垄断领域的“庞然大物”形象阻碍了民营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民营资本参与国有资本的混合之后,在经营权和决策权上的“失语”也让民营资本没有意愿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鉴于民营资本的种种疑虑,混合所有制推进的困难重重,发行优先股成了促进民营资本进入国有企业的核心渠道。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企改革过程中优先股的发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现实路径,优先股的发行改善了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提升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在发行的优先股的类型中,要重点发行银行优先股,成功进行大型国有银行的优先股的发行有助于大型国有银行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
  
  另一种比较特殊的管理股是国家“金股”,国家“金股”拥有“一票否决权”,发行国家“金股”应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同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三)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推进国有企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
  
  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开始,国家大力推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造的主要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国家积极推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股份制改造势在必行。
  
  实行股份制改革关键是要改革企业产权制度层面。国有企业要通过股份制改革建立完善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国家作为所有者控股,经理层作为经营者管理企业,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第一,促进政企分开,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的市场主体。我国的国有企业一直以来都是依托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生产经营,自主性很弱,市场化程度很低,导致企业的资源配置扭曲,效率低下,只有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存在才能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
  
  第二,明确产权关系。“所有者”缺位一直是困扰国有企业的大问题,政企不分,导致国有企业主体行为行政化,经济行为无法按市场规则来实施,没有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致使国有企业效率低下,资源配置扭曲。我们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财产权利上做到“归属清晰”;在财产权利运用上做到“权责明确”;在维护产权关系上做到“保护严格”;在财产权利的配置上做到“流转顺畅”.奠定国有企业长远发展的资产基础。
  
  第三、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普遍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治理结构,使企业激励约束机制不相容,企业效率低下、弊端丛生。应当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
  
  第四,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应有利于促进公司整合资产及业务,将主营业务做大做强,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应有利于公司夯实资产权属,做到资产独立、完整;同时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四)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逐步稳妥推进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任何一项改革既要有高瞻远瞩的顶层设计,也要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总体而言应该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稳妥推进。
  
  1.鼓励中央企业加快专项试点
  
  央企规模大、影响广,牵一发而动全身,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坚持采取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一企一策、逐步推广的原则,选取具备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逐步突破重点和难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4年7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在6家央企开展“四项改革”试点,其中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标志着改革不断深入推进,步入实质性阶段。在试点过程中,要鼓励试点企业大胆试、大胆闯,多开绿灯,少踩刹车,不断开拓思想,完善思路。同时,要加快推进垄断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除自然垄断业务外,竞争业务应尽可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研究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等领域对非国有资本开放的具体业务和项目。
  
  2.允许地方国资国企先行先试
  
  按照目前分级管理的国资监管体制,各级监管企业所处的行业、规模、发展现状大不相同。在推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到地方国资国企的特点,给予更大的改革探索空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是通过试点率先突破重点难点问题,然后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再推广到全国各地,无论是过去的国有企业扩大企业自主权、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等,还是现在的自贸区、“营改增”等政策实施,都是通过这一模式进行的。在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可以创新更多的改革方式,根据地方国企的特点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允许地方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多年来,上海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目前已有上港集团、上汽集团、上海建工、交运集团四家企业实现整体上市,其中,上汽集团证券化率达到99.34%,成为第一家进入世界500强的整体上市制造业企业集团。2013年以来,上海进一步扩大利用跨地域、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发展。光明食品集团新莱特乳业完成新西兰上市。
  
  (五)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分类有序推进
  
  我国国有企业覆盖范围广泛,特点不同,承担的功能也不同,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要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活力为目标,以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历史经验也是现实要求。根据国有企业的特点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路径。
  
  1.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
  
  根据国有企业不同的功能和属性,国有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竞争类、公共服务类和功能类。
  
  竞争类企业是指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这类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国有资本参股或者相对控股,企业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运作,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其目标是成为国内外同行中最具竞争力和活力的企业。例如商贸、房地产、制造加工等企业。
  
  公共服务类企业是指为人民生活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公用事业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是用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的生活幸福度,不以盈利为目标,私人企业通常没有进入的动机,由政府的财政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和重要领域,由于投资庞大,收益周期过长,收益率低,私人资本往往无力或者不愿意进入,这类企业主要国家独资或者控股,产品由政府实行定价。这类企业的目标是成为城市功能区域投资开发、重大项目建设中富有效率的企业。
  
  功能类企业是指承担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和国家安全责任的企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公司形式采取国有独资模式,处于垄断地位,政府对其产品进行价格管制。如航天、军工、铁路、电力输配、通讯保障、国有森林等。这类企业的目标是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成为实现社会与经济目标有机统一的服务质量领先的企业。
  
  2.优化国有企业股权比例结构
  
  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在推进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优化时要做到分类进行,一企一策,“因类制宜”.对于竞争类的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民营企业应该做到控股,而国有企业的手应从竞争性领域有序收回,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合理流动,有序退出。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自然垄断行业;关系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关系生态安全的自然资源和环境领域;关系国家安全的国防军工企业;以及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区域开发建设、提供一般公共服务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
  
  3.设定不同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
  
  对于竞争类企国有业在引进民营资本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应考虑两方面,一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股权转让、员工持股、改制退出等方式让民营资本做到控股,如果单个民营资本体量太小,可以数家民营企业联合抱团控股。二是对于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民营资本无法做到短时间内控股,则可以给民营资本一个几年的成长期,使其自身实力增强,体制机制完善后再控股。亦可以对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拆分,使民营资本能够做到控股,或者直接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改造。具体的做法可以对竞争类国有企业采取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推动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等方式。
  
  对于民营资本参与功能类等垄断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民营企业应小步稳妥推进,尽量要求相对控股,以保证一定的话语权。由于此类国有企业的规模甚是庞大,实力雄厚,为了达到拥有话语权的要求,民营企业应该将混合对象锁定在大集团的子公司甚至更低层级公司上,这样才能做到“门当户对”,避免民企在混合后沦为国企的“小媳妇”,受到不公待遇。①
  
  对于暂时不具备放开条件的行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改革:一是改革企业内部,对企业内部进行相关制度改革解决大型国有企业内部结构重叠、人员冗多、职责不清等问题;二是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三是强化行业监管,明确监管机构、监管内容和企业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四是改革与政府间的财务关系安排。②
  
  (六)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优化体制机制
  
  1.完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体制
  
  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在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有效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保证国资监管体制的有效性最大程度的发挥。积极推进国资监管体制由“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转向“以管资本为主”.不断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要谨慎探索直接出资、股权代持、委托监管、授权监管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集中监管模式,积极实行差异化的分类监管,将出资人职能融入到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市场化运作的优势。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对地方国资监管的指导要做到根据各地的行业分布和总量实行分类指导,做到因地制宜,量体裁衣,而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方式,在地方层级要允许灵活多样的监管模式。要打破地域界限、层级壁垒,深化央企合作和地域合作,使得各层级各地方国有资产合理优化配置,形成国有企业更大的竞争力。
  
  2.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培育和发展经理人市场
  
  虽然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止过,但是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体制却相对滞后,依然延续从前的集体统一管理的方式,这种方式是沿袭了公有制时期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随着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断增加,企业领导人的管理职责也与以往有了很大的不同,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体制也就势必要求做出相应的改变,应该由集中统一管理向分层分类管理转变。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可以分为两类:
  
  (1)“类党政官员”.此类领导人包括中央、省市属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这些人员由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有相应的行政级别,选用、晋升和交流按行政方法和渠道。这类人员应该纳入公务员管理系统,激励约束应与公务员管理系统内的相一致。
  
  (2)“职业经理人”.我国要建立和发展经理人市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竞争性的经理人选择机制,改变以往存在的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任命国有企业经理人的现象。按《公司法》由董事会选择国有企业总经理,实现经理人的双向选择。依靠规范的经理市场制约经理人的经营行为,让市场对经理人作出评价和选择,能力卓越的经理人会在市场上获得高薪聘用,而能力欠缺或有败德行为的经理人则会被市场淘汰。建立和完善经理人的考核评价体系。建议建立全国性的人才信息系统,记录有关经理人的各种信息。
  
  3.建立市场化的复合多元的激励机制
  
  由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在新的国有产权制度下,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国资委或国有资本经营投资公司,对企业经营者是产权管理而非行政管理,因此提高资本运营效益,必须加大力度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包括物质与精神、有行与无形复合多元的激励机制。除以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为主的任职激励外,还包括以授权经营为主的控制权激励,以及以声誉、地位为主的精神激励,承认企业家价值,全面提高企业的社会地位,有效提高企业家的政治参与程度,加强其在国家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发言权。
  
  4.建立科学的容错避错纠错机制。
  
  国资国企改革的历程是一个制度碰撞的过程,也是新制度对旧制度的变革过程。30多年来,很多人只看到为改革付出的物质成本,而忽视了其中一些敢干敢闯的人为改革付出的个人命运成本。新一轮改革内郊外困更为突出,在国资国企改革中设立“容错机制”,就是在“依法决策实施”、“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前提下,允许在改革目标与效果之间保留一定的空间。这是在改革所依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从制度上保护企业经营者创新、实干精神的一种体现,根本目的是鼓励大胆创新和探索,成为改革创新的额“领头羊”,不至于成为“替罪羊”.但实施“容错试错”,最终目的是鼓励在改革创新的基础上尽量“少出错”、“不出错”,因此,要以制度的形式建立配套的平衡机制,包括减少或避免犯错机制、犯错后的及时纠正和恶意犯错的责任追究机制,既能清晰区分可以宽容的犯错和必须问责的犯错,又能有效避免国资损失,防止出现“决策时拍脑袋、执行时拍胸脯、失误时拍屁股”的现象。
  
  5.积极探索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相适应的考核方式
  
  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会出现多种形式的国有股权结构: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这不免对这些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方式带来困难和挑战。在积极发展混合所制经济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业绩的考核要把我住两点:一要以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意义为导向,注重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注重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二是要实现考核责任全覆盖,无论采取何种股权形式,都要明确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产权延伸到哪里,责任就覆盖到哪里。①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中要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健全董事会考核机制,董事会要履行好考核经营层的职责。对于国有参股的企业积极探索考核评价机制,依法保护出资人利益。
  
  (七)国有企业深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和思考
  
  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关系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复兴。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核心目标在于加快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如何把握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尽管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已有初步成效,但此前还主要是“摸着石头过河”,更多体现为企业个体随机性、偶然性甚至是被动性的探索行为,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也缺乏顶层规划和具体的指导理论。因此,在新时期推动国有企业深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做好顶层规划,强化政策指导,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大力推进。
  
  一是坚持主动作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在顶层规划上,要做好科学设计,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行为主体、方向路径和方式方法,为国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政策指导、平台准备、工具设计和底线制度安排;在贯彻落实上,无论是行业层面还是企业层面,都应遵循顶层设计好的路子,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具备条件一个推动一个,做到积极探索、主动作为。要通过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释放出国企活力、资源活力和社会活力,使各类所有制资本共同投资、共享成果、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同步提升。
  
  二是坚持解放思想。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不能简单以“放弃”的思维来对待,特别是对具有优势的领域更不能“一放了之”;但也不能所有领域都“固守田园”,强调一切为我所用、一切为我服务,牢牢抓住不放。对于完全市场化竞争性产业领域,国企有优势则国企主导。对于既不是国企的主业,国企也不具备竞争优势的领域,则要有胸怀接受民资主导,充分发挥民企在贴近市场、运行高效等方面的优势,特别要用好优秀民营企业家这一宝贵的社会资源。因此,关于谁“混合”谁的问题,应该谁有“优势”谁主导,没有长处就该“被混合”.而对于那些现在还看不出国资和民资谁更具优势的产业,不强求由“谁”主导,应倡导以契约形式由市场决策。总之,要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各类所有制的“比较优势”提供更广阔的展示舞台。
  
  三是坚持效率优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产业发展和提升企业效率,但不能简单地为混合而混合,否则可能南辕北辙、事倍功半,影响企业和产业发展。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市场导向。如一些大型的高投入、长周期、高风险的公共服务领域,民营企业无法承担风险,此时宜以国有资本为主,民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策参与或不参与。而像一些新兴产业,由于部分民营科技企业可能在前沿技术的探索上走在前面,加之民营机制在鼓励技术创新、推动成果转化等方面更具优势,宜以民营资本为主,等等。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不应忘记巩固发展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的根本目标,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处理具体“个案”,绝不能一窝蜂、一刀切、绝对化,不该“混”的坚决不混。尤其是对涉及国家核心利益、关系党的执政基础、涉及社会主义性质的关键性领域,必须坚持国家独资或绝对控股,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就像坚持党对国家的绝对领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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