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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能源改革的内容与投资风险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5 共7154字
摘要

  一、墨西哥油气行业的历史与现实

  墨西哥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是世界重要的非欧佩克(OPEC)石油生产国,石油产量居世界前列。据第十四届世界石油大会估计,其常规石油可采资源量为128亿吨,居世界第八位,常规天然气可采资源量为5.96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13位。据伍德麦肯兹(Wood Mackenzie)能源咨询机构统计,截至2014年1月,墨西哥的石油商业储量为70.96亿吨,天然气商业储量为22587.1亿立方米,石油剩余探明可采储量为14.18亿吨,天然气剩余探明可采储量为4838.7亿立方米。墨西哥油气资源一半以上属于非常规资源。页岩气是墨西哥油气资源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其勘探尚处于早期阶段。据估计,墨西哥拥有42475.5亿立方米的页岩气潜在资源。

  墨西哥油气行业于1938年实行国有化,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PEMEX)成立,上游勘探与生产、油气储运以及炼化销售业务均由该公司垄断。1995年墨西哥国会修改法律,允许私人/外国公司参与天然气储运和分销业务。由于缺乏投资和国外先进技术,过去十多年间,该公司油气产量不断下降,从2006年平均日产约330万桶下降到2011年的约254万桶,石油收入减少,给该国财政和贸易平衡带来压力。

  2008年,墨国政府出台一系列能源改革法案,并举行了几轮招标,大量外国公司进入墨西哥开发石油资源。在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垄断地位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该公司可与其他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与此同时,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被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包括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融资以及自行支配“超额收入”.

  2012年12月,墨西哥总统培尼亚上台后,大力推进能源改革。2013年12月,能源改革法案获参议院批准,正式结束了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长达76年的垄断地位,私人/外国公司获准通过与政府签订石油合同进入墨国内能源领域。2014年4月,作为能源改革的一部分,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向政府提交其想保留的资产名单(即所谓零轮招标)。8月,墨西哥能源二级立法通过国会批准,能源改革进入实质执行阶段,墨西哥由拉美投资环境最封闭的产油国迅速逐步向开放市场过渡。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现有的上游勘探生产、天然气、炼化以及贸易四大业务板块将整合为上下游两家公司。国家石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政府监管、环保监管完全分开,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将转变为纯粹的经济实体。

  二、墨西哥能源改革的主要内容

  培尼亚上台后推行的能源改革在油气领域带来的变化主要集中在勘探和生产、炼油化工、储运和销售等方面(见表1)。改革后的《油气法》和《油气收入法》为墨西哥国内油气行业设立了全新的法律监管框架,其内容覆盖勘探开发、油气储运、炼化、销售等各个环节。

  1. 监管机构设置

  二级立法对墨西哥主要能源监管机构及其职能做出规定,与油气领域相关的包括以下机构和部门。

  1)墨西哥能源部(SENER)负责制定、执行、协调国家能源政策,选定招标区块,规定项目合同类型(包括零轮招标)等。

  2)墨西哥国家油气委员会(CNH)负责组织油气招标、授标、签订油气勘探生产合同,监督管理合同执行,给予SENER技术建议,批准勘探开发生产计划等。

  3)墨西哥财政及公共信贷部(SHCP)是负责制定合同财税条款的唯一主体。

  4)墨西哥国家石油基金负责管理国家油气收入,该基金由墨西哥中央银行(Banxico)代管。

  5)国家天然气管理中心(CENAGAS)负责管理运营墨国内天然气管网及储运系统。

  其中墨西哥国家石油基金、国家油气委员会和国家天然气管理中心是墨西哥能源改革新设立的机构。

  2. 上游监管

  根据墨西哥《油气法》,墨西哥国内上游勘探开发项目(合同)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油气委员会在零轮招标中直接授予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的区块授权(Entitlements)项目,第二类是与国有、私人及外国公司签订油气勘探开发合同(E & P Contract)的项目。

  (1)授权项目

  1)授权资产:2014年8月,墨西哥能源部公布了授予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的资产,包括其要求的全部在产项目和2P储量,以及21%的墨国内远景资源量。这些区块将以授权项目形式管理。对于直接授权项目,该公司只能与外国或私人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且只能以现金形式支付报酬费。在零轮招标后,墨西哥能源部仍有权授予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油气区块,并负责批准和修改授权。

  2)合同转制:墨西哥《油气法》规定,对于授权项目,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可向能源部申请合同转制,转为勘探开发合同。勘探开发合同的财税条款由墨财政部制定,技术相关条款由能源部制定。对于转制为勘探开发合同的项目,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可与私人或外国公司组建联合体共同开发,但合作伙伴的选择需经由国家油气委员会公开招标,对竞标公司的技术财务资质标准,国家油气委员会将征询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的意见。对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已签订的服务合同,承包商可要求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申请转制,否则将不做修改。转制为勘探开发合同的财税条款由墨西哥财政及公共信贷部制定,技术条款由能源部制定。若承包商对转制合同条款无法接受,则维持现有服务合同不进行转制;若接受勘探开发合同条款,承包商可直接与国家油气委员会及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签订新合同,不需要经过公开招标程序。原服务合同下已完成的投资将视作资本性投资在新合同中予以承认。

  (2)签订勘探开发合同项目

  除授权项目和合同转制项目外,所有墨国内新签订油气项目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招标由能源部、财政及公共信贷部和油气委员会共同组织监督。其中,能源部负责选定招标区块、规定参与公司资质条件,财政及公共信贷部负责制定勘探开发合同财税条款,油气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招标程序、评标以及授标。评标的主要指标是油气项目中国家收入比例、承包商承诺投资额(或二者兼有)。勘探开发合同共有四种模式:矿税制(或称许可制)、产品分成、利润分成以及服务合同。

  1)矿税制:在矿税制合同中,承包商需支付给国家的税费包括签字费、勘探地租、矿税及所得税,签字费、勘探地租和矿税,以现金形式支付。以上所得均纳入墨西哥国家石油基金管理,除这些税费外,承包商还要按照墨西哥税法缴纳其他税费。

  2)产品分成:在产品分成合同中,承包商需支付给国家的税费包括勘探地租、矿税和政府利润油分成。勘探地租和矿税税率与矿税制合同相同,利润油分成比例由财政及公共信贷部制定。勘探地租以现金形式支付,矿税和利润油分成以实物支付。同时合同中将设置调价机制,保证墨政府分享“超额利润”.

  3)利润分成:在利润分成合同中,承包商需缴纳矿税、勘探地租(与矿税制合同规定相同)以及利润分成。同时设置调价机制,保证墨政府分享“超额利润”.利润分成合同与产品分成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将所有产量交付给油气委员会指定的销售公司,所得销售收入纳入墨西哥国家石油基金,由石油基金将承包商成本回收额和利润分成额按月返还;后者为承包商扣除成本回收和利润油后,将剩余产量(矿税和利润油分成)交付给油气委员会指定的销售公司。

  4)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勘探地租、矿税等不适用,承包商将所产油气交给墨政府,由国家石油基金以现金形式返还服务费。墨西哥《油气收入法》规定,从事勘探开发活动的公司还需向项目所在州/市缴纳额外税费,主要用于治理项目给所在地带来的环境和设施影响。另外,根据墨西哥2014年税法改革的规定,母公司将无法申报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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