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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海运保函的法律研析
【前言 - 1.2】海运保函的法律基础与结构
【1.3 1.4】海运保函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及其责任竞合
【第二章】海运保函效力的法律认定
【3.1】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
【3.2 3.3】无正本提单放货保函
【3.4 3.5】为换取“舱内货”提单而出具的保函
【第四章】对完善我国海商法中相关保函制度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海运保函法律体系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海运保函作为航运实务中的润滑剂,加速了货物流通,促进了贸易发展。然而我国《海商法》却没有对海运保函的效力、操作流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责任做出规定。
随着航运的发展,海运保函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换取清洁提单的海运保函、倒签保函、预借保函、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仓面货保函和电放保函等。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看,海运保函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合法,应属于合法契约。但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不同种类的海运保函不同层次的对第三人构成欺诈,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传统实践中,只有承运人承担第三人的全部损失,作为保函另一方当事人的出具人却合法的免责。笔者认为这种惩罚制度有违公平原则,根据各方不同的过错比例,法院应判定各方按过错承担责任。
此外,若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作为润滑剂的海运保函给善意承运人带来的风险。港口建立海事检验公证机构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检验,避免承运人因不能注意到的实际货损而担责。完善承运人行使批注权的制度,承运人行使批注权是否得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易和航运的顺利实现。
关键词:海运保函善意保函恶意保函 保函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