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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中国渔业组织的模式比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03 共5622字
论文摘要

  日本渔业协同组合是日本渔民在自发的基础上自愿集合、自我管理的组织结构,在日本国内渔业资源管理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连接政府、渔民的第三方中介组织。由于日本国情、制度及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影响,日本渔民已习惯于加入到组织中进行渔业的日常作业,而且日本政府还将部分渔业权及渔业许可证发放权力下放给渔业协同组合,这无疑是该组织增强自身凝聚力和吸引渔民加入的根本保证。

  1 日本渔业协同组合的优势

  1. 1 规模优势

  日本渔业协同组合的前身是各村的渔业行会组织,萌芽于日本封建时期,当时各村的渔业行会组织负责管理本村渔业,后来在日本国家制度的不断变迁中,最初的渔业行会组织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渔业协同组合由原来单一的功能逐步延伸为覆盖渔业生产全过程,包括渔业管理、渔业销售、渔民融资信用的综合组织,为渔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指导。经过 100 多年的发展,日本渔业协同组合由 1996 年的 1933 个发展到 2007 年的 5000 个,这 5000 个渔业协同组合分散于整个沿海地区。渔业协同组合在日本具有高覆盖率是由于其被授予管制捕捞权,并且渔民必须成为某一协同组合的成员才能从事捕捞活动,日本渔民习惯于在组织的领导下从事渔业活动[1]。

  1. 2 管理优势

  日本渔业协同组合在日本渔业管理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与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共同管理渔业权及渔业许可证的发放,同时又管理着组织内渔民的日常渔业活动。首先,渔业协同组合属于自主营业、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只是承担着政府所授予的有关渔业方面的部分权力,重大渔业方面的申请还需提交给政府渔业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因此它不同于政府的附属机构,只是履行政府赋予的一部分行政职能,官本位现象及其延伸出的组织效率低下、腐败现象自然不会发生。其次,渔业协同组合负责渔民日常的渔业生产管理,是最贴近渔民、最能反映渔民需求的组织,因此在履行渔业管理职能时更得心应手。同时,日本渔业协同组合内设有理事会,负责组织内部监管,也接受政府的监管、渔民的监督,组织内部机制运行高效,能够切实解决渔民的实际问题。

  1. 3 完善的法律制度

  日本在明治 19 年就颁布了《渔业组合准则》,确立了渔业协同组合的法律地位。明治 34 年又颁布了《渔业法》,促进了渔业协同组合的进一步发展。1948 年颁布了《水产业协同组合法》,进一步细化了协同组合各方面的法律管理。近 60 年来,日本政府对《水产业协同组合法》进行修定和完善达 70余次。

  日本渔业协同组合自成立之日起就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创建的,并对其今后的发展做了明确的规划,组织内成员约半数以上参与了组织制度与章程的构建,所以自组织成立之日起,合理规范自身行为、遵循法律规章就已深入到组织成员内心当中,为今后组织朝着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方向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国家层面,日本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关于渔业协同组合法律的建立,时至今日,渔业协同组合法已经历了百余年的发展,各项规章制度亦涵盖渔业发展的方方面面,为协同组合规范有序的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 中国渔业组织的现状

  中国渔业合作社发展历程较短,国家出台渔业合作社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时间也较晚,使得中国渔业合作社与日本、美国、挪威渔业合作组织相比有较大的差距。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渔业合作社现已形成诸如中国水产协会、中国渔业协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中国海藻工业协会等全国性的合作组织,地方性的合作社发展较迅速的有广东省渔业行业协会、山东省渔业行业协会和上海水产行业协会等。这些渔业合作组织在政府与渔民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

  2. 1 提升渔民的组织化水平

  渔业合作社为分散的渔民提供了资源共享、信息收集与传递、水产品加工与销售、技术交流与培训等方面的平台,渔民可充分利用组织内资源满足各自不同程度的需求,同时亦可在与同行、专家交流的过程中解决其在生产、销售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节约了信息、交易、管理成本,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和组织运行效率,为渔民创造了更多的利益。

  2. 2 增强渔民应对市场化的能力

  由于水产品本身的特性,加之渔民出海作业的分散性,使得水产品的加工与销售成为渔民的难题。

  单独、分散的渔民对于捕捞和养殖的水产品无法独自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而且由于市场信息的瞬息万变,渔民亦无法掌握所有的市场信息。而当渔民加入合作社组织后,组织内聚集的渔业龙头企业、政府部门人员、渔技人员等可以为渔民提供信息与资金支撑,同时,渔民也不用担心水产品的加工与销售问题,因为组织内一些大型渔业企业拥有专门的销售部门,可以解决单个渔民水产品销售难的问题。相近地域的组织可以整合、共享组织内的基础设施、信息等资源,形成跨地域合作,为创造地域品牌优势提供了契机。此外,企业还可以对水产品进行加工,增1增收创造更好的条件。

  2. 3 行政式功能起主导作用

  中国渔业协会于 1954 年最早成立,其理念是协调中日海上纠纷,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几十年来逐渐发展为涵盖技术咨询与服务、推进地方渔业品牌的构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功能的行业组织; 中国水产协会成立于 1963 年,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挂靠在农业部;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由农业部主管、民政部批准成立于 1994 年,为会员提供经济补偿、相关保险赔偿、安全等服务;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隶属于农业部,其主要职能是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水产品加工与流通发展规划,配合政府部门制定产品标准,开展国际合作与市场开拓、信息咨询服务。而一些地方性的渔业合作组织的功能主要是停留在政策、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交流的层面,涉及渔业生产的产中、产后阶段的指导很少。

  由此可见,中国的渔业协会大多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其功能主要集中于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规章和标准,开展国际交流、信息咨询等服务,行政色彩浓厚,组织功能单一,组织力量较弱,独立性较差。此外,渔业协会与底层渔民联系较少,其出发点往往不是渔民的利益,而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式管控,使渔民无法从心底产生一种对合作组织的归属感和信任感。

  2. 4 规模小,盈利性差,成员异质性明显

  全国性的渔业协会有清晰的组织规范章程,运行良好,并收取组织成员一定的会费,国家予以政策和资金方面的协助; 地方性的合作组织以东部沿海城市、少数中部地区的渔业合作组织为主,运行效率较高,发展势头较快,其中相当一部分组织规模小、盈利差,如单个合作社社员人数少,一般在 100 人以内,社员在 500 人以上的只占很少的比例; 注册资金低的合作社可控资金少,大多在10 万元以下[2]。以山东省渔民专业合作社为例,截止到 2012 年 6 月份,山东省登记在册的渔民专业合作社共 888 家,社员总人数为 64290 人,平均社员规模仅为 72 人,从地区来看平均社员规模在 100 人以上的只有青岛和威海两个城市,菏泽、济南、莱芜和烟台四市渔民专业合作社平均社员规模都在 30 人以下。多数渔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合作社由于注册资金较少,再加上一些合作社对会员也只是收取象征性的会费,因而资金周转困难; 在为会员提供的功能服务上主要集中在信息收集、技术性咨询等产前阶段,只有一些大型的合作社建立了网上疑难杂症在线解答,渔民可通过自身的经验,结合专家意见进行诊断解决。此外,一些规模较小的合作社由于人数少、资金少,很少涉足水产品的加工尤其是深加工,以至于水产品的附加值不高,无法在市场上形成较强的竞争力,这些组织往往形同虚设,无法起到真正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由于中国渔业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吸纳了大量不同层次的会员,包括渔业龙头企业、渔技人员、政府部门成员、渔民等,这些不同层次的会员掌握的资源禀赋差异较大,因此对组织的贡献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异,使得我国渔业合作社呈现成员异质性明显的特点。一些渔业的龙头企业、政府部门人员、渔技人员掌握着组织内部核心的资源与资本,同时还掌控着组织内部成员的准入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组织中处于较低层级的渔民和一些普通成员的存在感弱化,从而削弱了合作组织的内在凝聚力。

  3 中日渔业合作组织比较

  ( 1) 中日渔业合作组织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承载了政府授予的关于渔业资源的部分管理职能,又都为渔民提供了组织化载体,减少了单个渔民进行水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交易的成本,可以合理整合资源、共享信息资源,提升了渔民应对市场化的能力。

  渔民在组织的保障下借助于信息化平台可以便捷地解决生产、养殖中的难题; 通过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可以提高渔民的文化素质; 组织内还可以享有政策的优惠,同时为成员提供资金和贷款服务,解决渔民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3]。

  ( 2) 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组织机构成熟,运行效率高,其所依托的法律法规涵盖面广,法律的支撑力度强。

  协同组合不仅在渔民的生产、生活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也为政府进行渔业资源的管理分担了部分职能,并在政府、渔民之间起到了桥梁、纽带的作用。相比较起来,中国的渔业合作组织发展时间较短,组织规模较小,一些大型的全国性的渔业合作协会对政府的依附力强,自身的独立性较差,只是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开展活动。中国渔业合作组织法律的出台时间也较晚,相关的法律细则、地方性法规也不够完善。中国的渔业合作组织除了全国性的合作协会、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合作社发展得较好外,大多数合作组织规模小,提供的服务功能单一,盈利性较差,无法为渔民提供全方位的渔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水产品的加工与贸易也无法满足渔民的需求,因此渔民对渔业合作社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缺乏相应的信任感[4]。

  ( 3) 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内部理事由 5 人以上组成,理事会主要决定组合业务的执行并监督理事职责的履行,负责每年对组合的财产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检查结果提交给董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

  另外,协同组合对于组织成员资格及组合的设立都有明确的规定,组合在成立之初就要求符合条件的渔民提前着手制定组合成立计划书及组合的章程,并就这些重要事宜召开成立总会进行讨论表决。可见,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在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成员的参与,对于组合今后的规划、章程的构建也积极听取成员的意见与建议。然而,中国的渔业合作组织如中国渔业协会对于会员的资格条件只作了诸如拥护本会章程、有入会的意愿、合法从事渔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渔业工作者等简单的被动性规定; 对成员入会的审核也只是要求其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最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即可。一些地方性的渔业合作社的成员资格条件和组织章程往往是形同虚设,没有从组织成立开始就唤起成员内心对于组织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此外,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内部设有监督管理机构,同时还接受政府相关组织和来自渔民自身的监督;而中国的渔业合作社如中国渔业协会则接受农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内部并没有制定详细的细则用以说明具体的监督机制。

  4 中国渔业合作社发展对策

  4. 1 明确渔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

  由于渔业属于大农业范围,因此中国的渔业合作组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个法合理规范渔业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使渔业合作组织有法可依。但是渔业资源不同于农业产品,如渔业资源所依托的海域资源的公共性、鱼类的洄游性等; 渔业合作组织也不同于农业合作组织,渔民也不同于农民,渔业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都需要相互协作。这些特征使得中国的渔业合作组织不能单单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应结合渔业资源的特性、渔业资源的现状、各地渔业资源的差异性以及渔民的意愿,合理制定符合中国渔业合作组织特性的法律,使渔业合作组织归属到渔业合作组织的法律体系当中。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的一个显着特征就是拥有政府授予的渔业权和渔业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权,掌握这一权力就使得以地缘、血缘为核心,渔村为基础的渔业协同组合能够吸纳更多的渔民加入到组织当中,加强了组织的管理与监督,削减了渔民分散管理的成本,大大增加了渔民的利益。中国亦可借鉴日本政府的做法,将部分行政权力下放给渔业合作组织,利用渔业合作组织的力量来约束渔民的行为,同时接受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而渔业合作组织与地方政府并不属于行政上下级关系,只接受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建议和监督。

  4. 2 扩大组织规模,加强相邻地域间的合作

  目前我国存在一些组织规模小、处于亏损状态的渔业合作社,可将这些合作组织经由当地渔业管理部门进行统计核算,资不抵债的可转成股份制,由当地组织规模较大、经营规范、盈利较高的合作社予以合并。同时,国家应出台相关的合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细则配合国家政策,合理归并那些亏损且组织运行效率低的合作社。这样不仅可以合理整合资源,使一些小型的合作社合并到较大的合作社中,规范了自身管理,同时也可以扩大原有组织规模,为合作组织注入新鲜的血液,更有利于合作组织的发展。

  4. 3 完善渔业合作组织的人员激励机制

  通过社会招聘使一些有经验的渔民和渔业管理方面的高级人才加入到渔业合作组织当中,循序渐进地改革原有合作社的人员制度,并实行聘任制。

  由于一些全国性的协会、大型合作组织的人事制度一般沿用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制度,使得这些组织包括一些地方性的小型合作组织在人员激励、组织效率方面成效不高。因此,只有在渔业合作组织中推行人员聘任制,实行奖金与绩效挂钩,合理地制定人员激励制度,才能调动起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组织效率。

  参考文献:

  [1] 杨立敏. 从日本渔业协同组合论我国渔民合作组织的构建[D]. 青岛: 中国海洋大学,2007: 117.
  [2] 于会娟. 成员异质性视角下中国渔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研究[D]. 青岛: 中国海洋大学,2013: 92.
  [3] 姜秉国,于会娟. 中国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评析[J]. 中国渔业经济,2013( 1) : 56 -57.
  [4] 乐家华. 日本水产资源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广东农业科学,2010( 2) : 100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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