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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湖区渔业特点、问题及管理策略(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8-26 共4072字

  2.3自然灾害影响渔民投入的积极性

  扬州市高邮湖、邵伯湖均为过水性湖泊,洪涝、干旱、污染、台风等灾害都会严重影响到水产养殖。湖区养殖渔民担心生产投入血本无归,投入的积极性不高,平均效益大部分停留在3 000元/hm2以下。

  2.4违法捕鱼现象依然存在

  近年来随着湖区放流力度加大,湖区渔业有所恢复。但部分不法渔民在禁渔期、禁渔区偷捕,甚至在湖区进行电捕鱼等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渔业资源的恢复。

  3加强湖区渔业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3.1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功能规划,积极推进"退渔还湖"

  实施湖区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根据《扬州市水域滩涂养殖功能规划》和《白马湖(扬州)水域养殖功能规划(2011-2020年)》要求,调整湖区生产和管理思路及政策,科学合理地落实湖区养殖布局与规模,因势而渔,保障湖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继续压缩湖区网围规模。根据《规划》的要求,要适当压缩湖区围网养殖面积,减少对湖区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利用,不宜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坚决放弃,改为自然捕捞水域,使湖区自然资源得以逐步恢复。尤其在有污染的区域,划定弃养区域、恢复自然状态,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减轻污染。

  二是逐步引导"围湖造塘"湖区的恢复。湖区作为湿地的一种,对生态环境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白马湖(扬州)、宝应湖和广洋湖、射阳湖池塘等要进行部分湖区恢复,休养生息,促进湖区自净等生态功能的恢复。

  3.2加强政策与财政扶持,完善湖区生产退出机制

  一是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大对规划外区域网围等养殖设施拆除的财政扶持,对"退渔还湖"渔民的社会保障的扶持,维持退渔渔民的生计,推进"退渔还湖"的力度;二是要动员养殖面积小、技术差、年年亏的渔民尽快退出养殖,根据《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办法》,将水面向大户能人流转,逐步推进规模经营;三是积极动员渔民转产。积极组织和引导渔民外出务工搞创收,或者转产从事水上运输,也可动员渔民发挥得天独厚的湖区自然优势开展服务、餐饮等第三产业。

  3.3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逐步恢复湖区的生态环境
  
  一是推广多品种套养模式,实行鱼蟹、鱼虾蟹、鱼鳖等多品种混套养模式,网围套养鳜鱼以及围网区里按5%的比例套养小网箱;二是重点大力推广轮养轮休养殖方式,动员养殖户每年拿出1/3~1/2的围网养殖面积进行休养,用人工方法恢复水草、螺蚬等资源,第二年再轮换养殖;三是鼓励网围发展鲢鳙鱼养殖,以生物的方法净化湖区水质,充分发挥水生动植物对水体的净化作用,做到"以渔养水".

  3.4加强渔政执法,养护湖区渔业资源。

  一是加强渔政执法与巡逻检查,积极打击"电毒炸"等违法捕鱼行为,保护湖区的渔业资源;二是继续推行湖区禁渔期的制度,严厉打击休渔期内的偷捕行为,保障湖区水生动物的繁育与生长,促进湖区渔业资源的恢复;三是严厉打击湖区人工播撒芡实行为,清剿湖区过度生长的芡实,同时对湖区野生芡实采取依法申请采摘的方式,打断播收芡实的经济效益链,维持湖区的生态平衡。

  3.5推进放捕结合生产方式,保障湖区渔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加大湖区放流力度,及时对湖区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掌握湖区水生动物产量的动态变化,合理确定放流品种与搭配,做到放流与增殖的科学化;二是适当控制捕捞规模,要严格控制湖区捕捞渔船的数量,对"三无"渔船或有过违法行为的渔船坚决予以取缔,保证放流与捕捞的动态平衡。

  3.6加强生态系统修复,推行渔业资源补偿机制

  一是加强对港口建设、航道建设、风电建设、化工建设等众多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占用湖泊渔业水域,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予以补偿;二是落实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补偿机制,在渔业生产的同时,落实好水草调控、螺蚬等底栖动物的投放,以确保湖泊生态系统的平衡。通过专家调研、论证,提出具体的补偿措施和补偿办法,如捕获一定数量渔获物的同时相应地按比例投放一定数量的鱼苗,促进渔业资源的生长繁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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