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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商业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研究
【第一章】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原理与现状
【第二章】银行实施船舶融资租赁贷款的问题剖析
【第三章】银行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1 4.2】建立全面的借款当事人调查体系
【4.3 - 4.5】强化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策略
【结论/参考文献】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发展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完善商业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建议
4.1 建立全面的当事人调查体系
如上文中所述,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与一般的项目贷款相比,所涉及的当事人更多更复杂。按照商业银行叙做贷款业务的传统思维,会把尽职调查的关注点集中于借款人(出租人)的自身资质、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以及贷款项下的物权担保。针对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当事人众多且关系复杂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起全面的当事人调查体系,以便更准确地考察项目情况,规避风险。
4.1.1 对借款人(出租人)的调查
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出租人)既是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也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同时还是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说,借款人(出租人)是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的桥梁和纽带,是最重要的当事人。在船舶建造买卖合同中,借款人(出租人)充当买方的角色,但是对船舶标的物的选择决策权则是由承租人行使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借款人(出租人)考察时可以适当弱化对其在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当中的角色的考量,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其在贷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角色中。
(1)准入条件
叙做银行贷款业务,首先就是要区别客户。银行对不同性质、不同项目的贷款,会设定不同的门槛,即客户的准入条件。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其本质依然是银行信贷产品,必须遵守一般银行信贷产品的客户准入条件。然而,该贷款品种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笔者认为,针对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银行应细化其准入条件,以便更好地筛选其目标客户。笔者建议应着重考察下列条件:① 借款人(出租人)在银行内部的评级满足一般信贷产品所要求的标准;② 借款人(出租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③ 借款人(出租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达到一般信贷客户标准,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④ 借款人(出租人)已经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或已有签约意向(需要其提交意向性文件);⑤ 借款人(出租人)未在金融同业中留有重大不良记录。
(2)基本情况
调查借款人(出租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出租人)的名称、设立时间、资本构成、基本财务状况(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组织结构设置、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以及有无改组、兼并、合并、分立、重大诉讼或法律纠纷等情况。
(3)经营情况
调查借款人(出租人)的经营情况一般包括:借款人(出租人)的经营范围、主要客户群体的分布情况、业务的分布情况、有无重大投资计划等。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经济咨询等;有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还可能包括同业拆借和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在如此广泛的业务范围之中,融资租赁应为其主营业务。就借款人(出租人)的客户群体而言,不宜过于集中。针对借款人(出租人)出租的船舶,笔者建议重点考察其船舶的承租人对所承租船舶的经营定位,航线选择等,也可以考察借款人(出租人)持有船舶资产的构成比例,从侧面分析其客户群体的集中程度。
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出租人)作为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其租赁业务的投放行业应该是分散的、多样化的,这样可以有效规避某一行业的不确定性风险。银行在调查借款人(出租人)业务投放分布情况时,应尽量将行业细分,并着重分析其在船舶运输行业的投放比例。下表列举了某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业务在各行业的投放情况:可以看出,该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业务投放比例最高的五个行业依次是:煤炭、热电、房建、船舶和化工,行业分布较为均匀,重点分布行业较为稳定。笔者建议,银行在考察借款人(出租人)业务分布时应关注其投放业务的集中程度,一般情况下每个行业的投放比例不应超过 15%,最多不超过 20%为宜。该公司船舶租赁业务占比 7.57%,属于较为稳健的比例区间。
(4)管理情况
调查借款人(出租人)的管理情况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公司已有的经营成果及业绩,管理人员素质、专业水平和从业经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无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有无健全的财务制度等。
(5)行业竞争力
借款人(出租人)的行业竞争力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借款人(出租人)资产规模在行业中的排名,租赁资产的数量、金额、利润等在行业中的排名,以及借款人(出租人)在行业中所占的市场份额等。另外,也可以借助 SWOT分析方法,从优势、劣势、机会、威胁四个角度分析借款人(出租人)的行业竞争力。
(6)财务状况
商业银行内部一般有较为完善的财务指标分析模型。对于借款人(出租人)的财务情况分析,一般可以从其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情况来着手。偿债能力主要分析借款人(出租人)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对债务的承受能力和偿还债务的保证能力;营运能力主要分析借款人(出租人)的资产利用效率、资产周转速度、财务稳定性及获取现金的能力;盈利能力分析则主要是通过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构成情况及变化趋势,评估并预测借款人(出租人)未来收入、利润变化趋势及盈利能力等;现金流量分析是通过分析现金流量表各个组成部分与结构发展趋势,评估影响借款人(出租人)未来现金流量的因素,预测借款人(出租人)未来偿还贷款的现金来源。对于上述方面的财务分析,商业银行内部均有明确的指标、计算公式和评分标准,笔者在此不做赘述。
另外,出租人作为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不论其是归属银监会主管还是归属商务部主管,商业银行在为其叙做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都应将其看作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在分析财务状况时,需要计算其资本充足率,看是否达到监管部门所要求的 8%以上。
4.1.2 对承租人的调查
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对于银行来说,借款人(出租人)是其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人,也是唯一与银行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银行对借款人(出租人)的调查自然是重点。但是,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忽略对承租人的调查是不科学的。虽然承租人在整个交易中并没有与银行建立起直接的合同关系,但由于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特殊性,承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中也是重要的当事人之一。承租人运营船舶所获得的利润用来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而租金又是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首要来源。另外,一般情况下,银行都会要求借款人(出租人)把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权转让给银行,这样银行其实也与承租人有了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银行应对其进行审慎性的调查。
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承租人的角色相对固定,一般都是租入船舶标的物并运营船舶盈利的船运公司。因此,在对承租人进行调查时,既要按照评价一般工商企业的方法进行分析,也要注意结合船舶运输公司的特点。一般的分析方法可以借鉴本文上述对借款人(出租人)调查的部分内容,笔者在此不做赘述。
以下侧重船舶运输公司的特点论述银行对其的调查方法。
(1)基本情况
除了调查承租人一般意义上的基本情况以外,银行应着重调查承租人作为船舶运输公司的特色方面,例如:承租人注册资本情况、所属集团的背景、出资比例、拥有船舶资产的情况(含船型、运力等)、有无新建船舶订单、公司职员数量和船员数量与其运营的船舶规模是否相匹配等。
(2)经营情况
银行调查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应定位在考察其在船舶运输市场中的实力和地位,主要可以从下表所列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3)财务状况
虽然出租人作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人负有首要的还款义务,但是承租人营运船舶获取收益后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才是首要的还款来源,实际业务中也经常使用承租人直接向银行还款的操作方式。因此,分析承租人的财务状况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也同样是必要的。与对借款人(出租人)进行财务分析时所不同的是,银行在分析承租人的财务状况时,更主要的是关注其现金流量情况,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了租金的支付和贷款的偿还。
4.1.3 对担保人的调查
在一般项目贷款中,担保人的角色一般比较单一。银行主要从其资本实力和履约记录等方面考察其是否适合作为该项目贷款的担保人。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的担保人则可能会以多种角色存在,有的情况下并不称作担保人,但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实际起到担保作用。
(1)借款人(出租人)的母公司
如本文前面所提及的,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出租人)可能以项目公司(单船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而存在,其背后的母公司才是贷款合同下实际意义上的借款人。鉴于船舶运输行业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在购入船舶标的物后,成立单船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的做法如今已相当普遍。由于船舶标的物的价值巨大,如果出现问题可能使融资租赁公司面对巨额损失的风险。设立单船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使每一个单船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对应一笔租赁合同,每个单船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以便有效隔离风险,保证单船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债权人的追索权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无溯及力。
另外,设立单船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也可以享受税收的优惠和资金使用方面的便利。
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出租人)母公司的调查,首先应将其看作实际意义上的借款人,并按照借款人的调查标准进行分析;其次需要侧重调查其对下属公司的控制程度和管理能力;最后还需要关注其作为担保人的法律要件,即所出具的担保法律文件,明确其作为担保人的义务。
(2)备用承租人
与出租人情况类似,承租人也可能以项目公司(单船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而存在。那么其背后的母公司就是实际意义上的承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的母公司一般以备用承租人的角色出现,即当承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下出现违约事实后,其母公司将毫不迟疑地取代其在协议下的地位,继承其在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协议。所以,备用承租人实际上起到了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的作用。
对备用承租人的调查,首先要按照承租人的调查标准进行分析;其次要侧重分析其作为船舶控股公司的地位和在其控制下的其他船舶或非船舶租赁物的状态;最后需要关注其在贷款项目所对应的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中的缔约情况,即其作为备用承租人的法律有效性。
(3)第三方保证人
第三方保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资本构成关系的担保实体。在借款人(出租人)或承租人实力薄弱,出现风险的概率较大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一般会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引入第三方保证人的角色,用以为借款人(出租人)或承租人增信,降低贷款项目的风险。第三方保证人可以为借款人(出租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为承租人提供担保。
对第三方保证人的调查,一是要关注其在银行内部的信用评级,一般来说要高于被保证人两个等级以上为宜;二是要调查保证人目前已担保的项目和对应的担保金额,这些信息一般可以通过查询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获得;三是要审核其出具的书面担保的法律有效性,以及是否加列了对贷款银行不利的条款。
4.1.4 对船厂的调查
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船厂扮演了供应商的角色,即向出租人提供船舶标的物。商业银行在调查船厂时,主要关注的是船厂对船舶标的物的建造风险,包括:技术实力是否达标,工程进度能否保证如期交船,以及船厂是否获得融资以弥补预付款支付的缺口等。对船厂的调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船厂已经获得的技术资格认证,船厂现有的造船设备设施,船厂的手持订单情况,船厂近两年来的交船情况,以及船厂的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等。
4.2 采用聚焦融资结构的分析方法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其独特的交易结构。商业银行在为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叙做贷款业务时,需要结合船舶融资租赁特有的交易结构来分析和评估贷款,不能生搬硬套银行内部制度。商业银行应将考察的重心从借款人处转移至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上,应该将关注点放在该项目的融资结构上,对船舶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要有整体的把控,并能够分析出其交易中的薄弱环节加以重点关注。
4.2.1 整体融资结构分析
对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融资结构进行整体分析是建立在对相关当事人全面调查的基础之上的。一项正常的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其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图应该是一个闭合的结构。如下图所示,虚线内部的各方是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主体当事人,虚线外部的为辅助当事人,实线箭头表示船舶标的物的流动方向,虚线箭头表示资金的流动方向。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主体当事人的交易结构以及每个环节商业银行应关注的事项:
(1)业务的起点,应为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出租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主要关注借款协议的法律地位及其有效性。
(2)商业银行向船厂支付购买船舶标的物的款项。购买船舶标的物的款项一般分为两部分,即预付款和交船款。预付款一般按照船舶建造的重要节点分次支付,交船款为交船时支付。商业银行出于项目安全考虑,一般情况下不会为借款人(出租人)提供 100%的船款融资,也就是说,购买船舶标的物的款项来源有两个--出租人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在此环节,商业银行出于监管整个项目流程的需要,应要求借款人(出租人)将其自有资金支付船款的部分通过商业银行支付给船厂,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3)船厂完成造船任务后,将船舶标的物交付给出租人。在此环节,资金转化为实物。船厂与出租人之间的交付基于双方签订的造船合同。商业银行在此环节应监督交船的全过程,并将船级社对船舶相关性能的检验报告进行分析,确保交付的船舶符合造船合同的规定,达到实际的运营标准。
(4)出租人将船舶标的物租赁给承租人。该环节基于二者订立的船舶融资租赁协议。由此开始,承租人取得船舶标的物的使用权和租赁期满后对船舶标的物的处置权,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了融资的目的。在此环节,商业银行应关注所交付的船舶标的物是否符合融资租赁协议的规定,以及承租人对船舶标的物的使用去向等。
(5)承租人运营船舶获得利润,按照船舶融资租赁协议的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会要求出租人将其在船舶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收益权转让给银行。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往往是承租人直接将租金支付给银行用以充当出租人向商业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在此环节应密切关注承租人还款的金额和时点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如出现还款金额不足或延期还款等现象时应及时向借款人(出租人)索要。
其次,在某些交易中,我们也需要对交易结构中出现的辅助当事人进行分析,分析的侧重点应为其与主体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其间接地与银行自身的关系:
(1)商业银行在向船厂支付船舶建造预付款时,属于交船前融资。此时船舶尚未建造成功,也未交付使用,银行投放的贷款面临的风险也较大。鉴于此,商业银行一般会要求船厂提供预付款还款保函,并将保函收益权转让给银行。预付款还款保函有银行保函和公司保函两种,银行保函的安全程度高于公司保函。
(2)如果借款人(出租人)是单船公司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应侧重分析其母公司,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取得母公司就该船舶融资租赁贷款项目为借款人(出租人)所出具的担保。
(3)如果承租人亦为单船公司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也应着重对其母公司进行分析,若有必要,应要求母公司成为船舶融资租赁协议的一方,充当备用承租人角色,以起到担保作用。
(4)在某些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交易结构中,也会出现第三方独立担保人或保险公司等当事人,以起到担保增信或风险对冲的作用。
4.2.2 薄弱环节分析
商业银行在对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交易结构做整体分析之后,应找出存在于交易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加以分析,对薄弱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风险防范预案或有针对性地追加风险对冲的措施,并在贷款项目执行中重点关注。下面举两个例子加以说明: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交易结构中,如果船厂实力比较薄弱或定制的船型为该船厂首次制造的船型,存在较大技术风险,商业银行在执行贷款项目时应着重关注船厂的情况。建议可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派员驻厂监督或每逢重大节点赴现场查验;办理在建船舶抵押;要求船厂额外提供履约保函等。
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交易结构中,如果承租人实力比较薄弱,缺乏船舶运营经验,或从事近海航运的企业首次涉足远洋航运等情况,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承运人的运营情况,定期调阅该船舶的航行记录,承运货物情况,运费收取情况等信息,也可以要求其上级公司或备用承租人直接成为第三方独立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