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违约金作为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形式, 是保障合同守约方合法利益的重要补救措施, 它是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以及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合同法》的第114条中就违约金的相关问题做了专门规定, 本文就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对违约金的性质和职能做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合同法; 违约金; 性质; 职能;
违约金是一种合同担保的主要措施之一。它是指签订合同双方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 在合同中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当其中一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条约时, 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等值财务作为赔偿。违约金有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有时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协商的, 事先明确了当事人违约后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警示当事双方信守承诺, 对保障合同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一种预定性的损害赔偿方式, 在签订合同之前, 当事双方通过预先估计违约后的损失数额, 确定一方违约后需要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额数, 用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对于赔偿性违约金, 受害人只可以选择请求强制实际履行, 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 不可进行双重请求。赔偿性违约金在法律价值上体现了法律对平等、自由的追求, 它主要是在违约出现后, 违约一方弥补另一方的损失。当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时, 受害方才能要求违约金赔偿。如果违约方仅仅是违约而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即使有违约行为也不用支付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法律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进行的惩罚, 从而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不需要有实际损失, 只要一方出现违约的行为, 另一方便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对一方违约行为做出的惩罚, 无法代替受害一方的损失赔偿, 因此受害一方除了要求进行惩罚性违约金支付以外, 还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在我国的《合同法》颁布之前, 学界普遍认为违约金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类, 但是在《合同法》颁布之后, 学界对于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出现了分歧。笔者以为关于违约金的性质, 要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 规定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酌情增减, 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预定损害赔偿金的性质。而在第三款中, 规定了违约方若延迟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方不仅要支付违约金, 还要履行债务。从中可以看出, 这种违约金的性质就如同大陆法系中的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通过对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的分析, 可以看出我国的《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赔偿性违约金为主要手段, 惩罚性违约金为辅助手段, 强调的是违约金的补偿性质,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要为延迟履行违约金承担惩罚性违约金。
二、《合同法》中违约金的职能
违约金具有预先确定的优点, 在各项实践活动中被广泛应用,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责任, 可以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可以发挥预防当事人违约, 惩罚违约方, 补偿受损方等一般性的民事责任功能。同时, 违约金的预定性优点, 使它具备了民事违约责任的不同职能。
(一) 违约金的预防职能
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预防措施, 违约金的预先确定性可以提前确定违约损害赔偿, 将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成本事先内部化。如果没有违约金这一形式, 国家的强制力量是无法实现当事人违约行为成本内部化的, 这样一来便极有可能造成合同双方出现过度违约的行为, 从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违约金的预先确定性, 更能够对违约行为起到预防的作用。一般性的民事责任预防不具有违约金的具象优势, 只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预防, 尽管违约方知道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种责任的明确化、具体化无法及时确定, 当事人便会怀着侥幸心理做出违约行为。当然在现实实践中, 也会有人在明确违约金的情况下选择违约, 这种现象的出现不是违约金没有起到预防的作用, 而是当事人做出的一种效率违约选择, 实现利益的最优化。
(二) 违约金为效率违约提供参考
效率违约是违约的一种形式, 指的是当事人如果选择违约, 在依法赔付违约金后可以从另一个生意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或者能够避免产生比违约金金额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违约措施。它的作用是防止资源的浪费, 利益的损失, 实现利益最大化。违约金的预先确定性可以让当事人在具体情境中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 做出最终决策。
(三) 违约金的补偿功能
从我国《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可以看出, 我国的法律也在强调民事责任中的补偿性。这种补偿性就是当违约金相比于实际损失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下,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做出变更。违约金制度中的变更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民事责任的补偿原则, 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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