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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论文(精选8篇)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20-03-09 共6836字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下面是搜索整理的合同纠纷论文8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合同纠纷论文第一篇: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样态与防治措施
 
  摘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因此,本文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为研究主体,阐述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特点,剖析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样态及原因,并从强化落实合同评审机制、明确一般纠纷处理原则、合理转移合同风险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策略,以期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控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质量纠纷;
 
  在建筑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合同的存在,不仅可以保证整体工程管理规范性,而且可以维护各参与方利益,保障各参与方间矛盾的有效解决。通过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强化,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纠纷导致的建筑工程进度延滞,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效益。因此,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策略进行适当剖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涉及方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多数涉及了分包方、施工方、建设方等相关方,不仅需要考虑各参与方利益,而且需要获取政府部门支持,导致整体合同纠纷解决难度较大1。
 
  (二)专业性强
 
  建筑行业特殊性导致建筑合同纠纷存在较强的专业性。而由于整体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责任、工程结算、工程进度等专业细节较多,也需要专业人士参与解决。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样态及原因
 
  (一)计价结算纠纷
 
  计价纠纷、或结算纠纷主要是由于合同约定价格与现实情况不相符、或者约定条款没有涵盖实际造价导致的纠纷事件。如因设计变更而导致承包方无法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建设要求补偿价差,而发包人驳回承包方诉求而引起的纠纷等。
 
  (二)质量或工期纠纷
 
  质量纠纷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样态之一,主要表现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因质量(或工期)与合同约定、或设计图纸不相符,而造成的纠纷事件。在质量(或工期)纠纷中,若因发包方设计不合理、原材料质量缺陷等因素导致的质量(或工期)纠纷,需要发包方承担责任;若因承包方技术方案不合理等因素导致的质量(或工期)缺陷,则需要承包方承担责任。
 
  (三)分包纠纷
 
  分包纠纷大多发生在分包人、承包方间,如因承包方管理不善、或分包方施工能力不足导致的工期、质量与分工合同不一致情况导致的纠纷事件。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策略
 
  (一)强化落实合同评审机制
 
  合同评审机制的强化落实,可以从各节点入手,发现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执行期间存在的纠纷风险因素,以便采取及时约束管制措施。因此,在为降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发生概率,应从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中、合同执行中,构建全面的合同评审机制2。
 
  首先,在合同签订前,应组织专职法律顾问参与合同拟定。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规范,对合同条例进行详细分析,保证合同内容在法律规定限度内。特别是对于重大建筑合同中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应认真研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这个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应对合同对方有关证照齐全程度、资金状况、资质情况、法人代表情况进行逐一审查3。同时考虑到现行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为避免因承包方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施工方无资质、建设工程为招标或中标无效、承包方违法分包建设导致的合同无效情况,在合同签订前期,应在一般审查的基础上,结合投招标规定及市场准入条件,对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在合同签订中,应以成本控制为要点,与专职法律顾问协作,积极主动与合同对方商讨阶段合同执行事项及成本约束标准,以便最大程度节约成本损耗,为合同综合效益控制及开支数额规范提供依据。同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要求,对签订期间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协议中涉及的施工工期、质量标准、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进行全面分析。
 
  最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合同执行责任制。从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多个阶段入手,明确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责任人。并利用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检查方式,定期进入建筑工程运行环节,进行检查。对于检测结果与合同不符的,需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证合同内容有效落实,避免因己方原因导致的合同纠纷事件发生。
 
  (二)明确一般纠纷处理原则
 
  针对建筑工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工期等一般纠纷事件,应明确市场健康发展、公平公正、责任承担、价款优先受偿原则,保证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事件有效预防处理。
 
  首先,依据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原则,应从宏观入手,结合建筑业市场总体发展情况,尊重建筑工程相关方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依据法律规范、建筑业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合同纠纷处理。
 
  其次,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应以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保护对象,严格处理损害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构成要件(违反有效合同的违约行为、过错行为)、或者行为表现形式(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等)。
 
  再次,依据责任承担原则,应对承包方、发包方或者分包方责任进行逐一明确,以保证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工作有据可依。如对于承包方而言,其需要承担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工程保管、防止损失扩大、工程保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及时告知、工程交付等责任;而发包方需要承担工程定点、物资保证、误工赔偿、验收结算、施工监督、三通一平等责任;分包方除承担分包合同规定范围内工程定点及施工监督责任外,还需承担分包工程验收、技术保证责任。
 
  最后,依据价款优先受偿原则,在建筑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为筹措资金,建设方大多会选择向银行贷款,而银行方则会要求建设方提供担保。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务履行期到达后,若建设方没有还清贷款,则可以抵押物价,或者变卖、拍卖的形式,促使银行方获得应有补偿。同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若发包人没有定期为承包方支付价款,则承包方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支付。若发包人超出一定期限,则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订立协议,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将对应的建筑工程折价后依法拍卖。
 
  (三)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考虑到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纠纷风险不可避免,因此,除了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谈判阶段,约定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合理分担细则外,还可以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每一项工作妥善安排,记录清晰、完整,并制定完善、齐全的手续,避免合同履行手续不足而导致的合同纠纷事件。同时组织专门的合同管理团队,全面、深入分析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索赔业务,构建科学、恰当的索赔方案及策略方法。随后在建筑工程合同规定范围内,向合同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以便将合同索赔工作转化为在法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风险转移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除合同索赔以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建筑工程保险(财产险、责任险、境内货物运输险等)、建筑工程担保(投标担保、差额担保、付款担保、业主无能为力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完工担保、施工执照担保、维修担保等)等方式,转移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合同纠纷风险,为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多种不确定纠纷风险解决提供依据。
 
  此外,为了降低建筑工程合同漏洞而导致的纠纷风险,应全面落实建筑工程合同审查权、洽谈权、批准权相互制约的原则。如对于大中型建筑工程合同由发包方负责导致的内部隐含多种不利于承包方条款的情况,可以允许承包方协同第三方法律机构对发包方起草的合同进行研究分析,拒绝合同中存在的发包方反索赔条款或者其他损害承包方利益的条款。并依据理论充足、具体明确的原则,由双方就合同中风险责任条款进行协商,降低合同风险。
 
  四、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工程持续时间长、技术复杂程度高、资金投入数量大、涉及利益方多、环境风险因素多等特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也呈现出类型多样、条例繁多的特点。因此,为了预防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合同纠纷发生,应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本质入手。根据质量纠纷、计价纠纷、结算纠纷、分包纠纷、工期纠纷等不同纠纷类型,选择恰当的纠纷处理手法。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合同责任承担,加强合同当事人资信调查及评审,降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发生概率,保证建筑工程建设效益。
 
  注释
 
  1刘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与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2016,42(28):238-239.
  2苑鑫洁.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J].科学技术创新,2016(36):309-310.
  3张璐.关于审理自然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J].法制博览,2016(25):45-46.:
 
合同纠纷论文第二篇:最高院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最佳方式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中对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确定方式有4种。经法院释明由当事人变更案由方式,存在有违法官中立等弊端;法院依职权主动确定案由方式,可能违反上诉案件审理范围限制规定。依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大小确定案由方式与依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确定案由方式,是并行不悖的,为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较佳方式。
 
  关键词:合同纠纷; 案由确定; 方式;
 
  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1]不同的民事案件案由,其包含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进而其管辖和所要适用的法律不同。因此,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法官和当事人均非常关心的问题。本文拟在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确定案由的不同方式的基础上,探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较佳方式。
 
  一、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不同方式
 
  通过查阅最高人民法院部分裁判文书(以下案例未作特殊说明,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发现,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确定案由的方式有:
 
  (一)法院通过行使释明权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88号民事裁定书中,中铁公司依据其与安炫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起诉请求判令安炫公司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为以买卖合同为名行借贷之实,在庭审中明确询问中铁公司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并限期答复,中铁公司未在限期内答复。一审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等裁定驳回中铁公司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向中铁公司释明案由与诉讼请求不相同,是否需要变更,但中铁公司未予答复。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中铁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法院依照职权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中,无论是双方当事人还是一审法院均认为,该纠纷案由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纠纷案由为合作勘查合同纠纷,并依据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合同的性质、效力,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争议,都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
 
  (三)法院依照双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中,洪秀凤依据其与安钡佳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起诉安钡佳公司。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纠纷案由应为借贷纠纷,经释明后洪秀凤仍坚持其诉讼请求不予变更,判决驳回洪秀凤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关于证据证明力认定原则规定,“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将洪秀凤与安钡佳公司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为房屋买卖关系。
 
  (四)依照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0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于争议440万元款项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2015年《民诉解释》)第91条第(1)项规定,“尹志云对其提供的证明双方借款法律关系的借条存在异常情况没有合理的解释,……尹志云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四笔款项属于借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不同方式的依据
 
  通过行使释明权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其依据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该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我国社会公众的经济水平还不高,法律知识普遍较低,因此,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民事行为的效力认识难以清楚、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财力问题不能聘请律师。”[2]
 
  对于依照职权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说明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中指出,“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讼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此应为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确定民事案由的依据。
 
  依照双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其依据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该规定字面含义是不同证据之间证明力大小问题,是实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对第四种方式的依据即2015年《民诉解释》第91条,为我国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3]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合同纠纷案由不同方式的评析及本文的观点
 
  对于法院通过行使释明权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本文认为,其不合理之处有:一是其是站在原告立场上的,有违法官中立原则。二是其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下中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人们的法律素养与20年前相比已有较大提升。三是某些合同纠纷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其性质难以认定,可能就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问题。在当事人与审理案件法官对讼争合同纠纷案件案由存在不同认识的情况下,法官的认识并非总是正确的,当事人的认识并不一定是错误的。四是若一审中原告听从法官的释明变更案由且败诉,而在后续程序中法院认为原告对案由的认识是正确的,或者败诉的原告在无救济途径情况下仍然认为自己对案由的认识是正确的,这些情形均导致一审进行释明的法官处于尴尬的境地。
 
  对于法院依照职权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有学者对类似情形指出,一审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均不同于二审法院的裁判对象,属于“判非所请”。[4]《民事诉讼法》第168条与2015年《民诉解释》第323条均明确规定了上诉案件审理范围;且从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中,也没有看出“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从学理上看,法院依照职权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有违“无诉无审判”民事诉讼原理[5]和当事人处分原则,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材料主要由当事人提供,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且对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也有规定。依证明力大小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并无不妥。
 
  关于依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证明责任作为克服要件实事真伪不明的一种法律技术,其价值取向包括公正、秩序、效率和自由。[6]适用证明责任判决的前提是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因而依据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大小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与依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方式二者并不冲突。相比较而言,两种方式均为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较佳选择。
 
  四、结语
 
  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确定的方式,立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在实务中做法也不同。不同方式,其合理性也不尽相同。从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大小角度与证明责任角度解决合同纠纷案件案由,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和当事人主义,更具合理性。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1.
  [2]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80.
  [3]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313.
  [4]任重.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标准——兼论“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的规范目的[J].法学研究,2019(04):140.
  [5]杜睿哲.论裁判脱漏及其程序上的处理[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03):105.
  [6]王国征.侵权法中证明责任价值取向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62.
合同纠纷论文(精选8篇)
第一篇: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样态与防治措施 第二篇:最高院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最佳方式
第三篇:行政合同纠纷解决中仲裁的可行性与途径 第四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特点、成因化解策略
第五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纠纷类型预防措施 第六篇: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会计证据的应用
第七篇:电子合同纠纷种类与防范措施 第八篇:出版合同纠纷类型与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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