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调节基金设置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也称价格风险基金。1988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我国《价格法》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与财政补贴由国家“埋单”不同,价格调节基金是从多层次多方面筹措资金。其中重要商品是指人民群众必备的主要食品、日用工业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比如粮食、棉花、猪肉、食盐等农副产品以及防洪物资等。建立储备的目的,由于我国特定的人口多的国情和历史上多次灾荒的原因,粮食是重要商品储备的首选,为一旦发生严重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进行大宗的紧急调用。
1、设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199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其中提到“已经建立了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基金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2005年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规定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支付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当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过快上涨或者政府提价政策影响低收入群体生活时,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动态价格补贴,比如在重要节日期间,在生产和流通环节要降低各项支出,保证其最低成本;在突发性事件上像在2003年的“非典”、2005年的禽流感、2007年的全国性生猪供求失衡时要进行相关价格补贴。在生产环节、零售环节方面的补助,比如可以进行在生产环节的固定资产进行经济型投资,或者可以进行专项贷款贴息,增加副食品的储备。
2、设立粮食价格调节基金
199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为了解决粮食主产区农民卖粮难的问题,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收购工作,把农民需要出售的余粮收购起来,目的是为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丰欠调剂,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
国务院成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储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重点是为了照顾粮食调出省和地区,这部分粮食的统购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的粮食储备。同时,要求各地通过建、修、买和租等办法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做到了组织落实、资金落实和后续措施跟上。其它重要商品储备情况也大致相同,起到了稳定农业和市场价格的作用。
3、设立农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农产品价格是影响其他商品价格变动的重要因素,同时又是影响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的直接因素,由于农产品的自身属性、气候或者生产周期的因素使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加大了农产品波动性和不稳定性。在生产和消费市场上,分散性的市场结构接近完全竞争模式,导致了农产品价格容易大幅度波动。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需求的价格弹性较低,使得农产品需求量大幅度减少,在此情况下,增加农产品并不能使生产者收入增加,农产品生产者价格决定那些直接投放市场的食品的零售价格,决定那些经过简单加工后即可投放市场的产品的零售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也要进行政府政策性补贴。
4、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当煤矿发生地质性灾害时进行治理补贴,增加煤矿的安全性保证,更要增加科研人员以及科普煤矿知识,应对季节性煤炭应用。在冬季煤炭价格肯定偏高,为保障公民的正常生活,政府需通过价格调节基金进行相应的补贴为降低煤炭价格作出回应。
5、对其他行业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目前还设立铝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建筑行业价格调节基金、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石油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价格调节基金等等。因价格调节基金无处不在,但是很多行业是不固定的,因此简单划分为4个层次,包括流通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
从目前的情况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者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根据不同行业进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对民政留利企业、公益事业单位、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经济效益差、交纳确有困难的单位实行减征或免征。主要以物价部门征收为主,有些地方也委托其它部门如财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代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地方费用,各地征收标准、计算依据不一样,还有很多地方不征收的。从开征之日起,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向其缴纳“三税”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可自由选择申报方式,如上门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若选择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缴纳申报,也可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以下是对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计税依据。
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照营业收入(含会议收入)的3%计征;餐饮业按照应缴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照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广告业按照广告收入的1%计征。电力、邮政、电信、铁路以及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1%计征;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一吨征收1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1%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照工程造价的0.15%计征;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征收;保险行业按照营业税额的2%征收;对于从事商品房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每平方米5-10元计收,其中:住宅每平方米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元。由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代征。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非税系统,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直缴财政专户。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1、政策性质补贴
在紧急措施下,政府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一是扶持商品生产,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者的收购奖励或补贴。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流通企业受政府委托或执行政府物价政策,高价收购、低于经营成本加正常利润的价格水平销售商品,因而产生政策性亏损。这部分亏损由政府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场建设,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以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
2、对低收入群体实施补助
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问题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者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3、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广泛宣传造势,加大价格信息透明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编发宣传资料、举办专项讲座、上门征求意见协商沟通等方式,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使缴纳人能够站在稳定社会、稳定物价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
四、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对策
第一,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稳定旱涝灾区菜价。针对灾区菜价农产品价格波动,要对蔬菜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进行重点扶持。从源头支持平价超市体系,保障整个体系运行。保证大量依托供销系统和其所属的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使整个物价水平适当的稳定下来。平抑菜价不能就价格抓价格,不能一味的在终端环节控制价格,要在整个流通环节上以及销售环节上来控制价格,解决生产流通领域的主要矛盾,由于基金来源有限性,在建立“菜篮子”工程中要起到独树一帜的风范,为国家分忧。但要注意产品的质量,以储备的方式引导其更新换代,平抑市场价格。一旦物价平稳,控制了市场失灵后必须迅速有序的退出市场。
第二,发改委要求各大部门加大降价工作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抓紧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各地政府大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在物价部门设立办公室,以物价部门为主,财政等其它部门参与,由物价部门直接行使基金管理的职能,为基金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在主管市长领导下,物价管理部门提出基金的使用方向。个别地方列入预算内资金,在地方财政中专户管理。基金的使用程序一般是由承担政府调控任务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物价部门并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由主管市长一枝笔签批。
第三,不搞一刀切,不规定统一模式,应因时、因地、因事治宜,逐步展开。(1)取之于价,用之于价。通过价差筹集解决具体商品价格问题、直接通过商品价格提取资金计入商品销售成本、从价高利大商品中筹集用于补贴价低亏损的商品。(2)在对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商品的筹集和使用中,从农产品中挑选一些盈利高的品种来征集资金,弥补盈利低但有关国计民生的品种,从实行“双轨制”价格的商品中筹集。(3)以经营同一类商品的行业为对象,通过行会形式,筹集和使用基金。(4)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独立筹集和使用。(5)由省政府统一征集和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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