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此,如将 PPP 聚焦在降低财政支出或债务、降低政府风险方面,显然定位狭窄且作用有限,反而会造成财政风险的隐匿、风险管理不当,最终政府因“兜底”承担更大风险和债务,效率更无从谈起。从结果导向看,若项目效率较高,则会促进社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形成良性发展,进而降低政府负债。如果进一步延伸开来,如风险分担适当,政府未来支出责任则主要取决于私人部门降成本、提效率的能力。故此,就债务论债务没有意义,PPP 模式下债务、风险、效率三者紧密相关,互相影响。
综上,从中长期预算管理角度看,对于大量的准经营性、公益性领域的 PPP 项目而言,PPP 并不必然降低政府未来支出责任,与其交易结构、风险分担机制密切相关。合理的风险分担属于治理的范畴,分担策略取决于决策者对风险的态度和承受力、对价水平。PPP 模式下,如无法形成良性合作伙伴关系、有效促进私人部门的创新意愿与能力,就会产生资源耗散,效率急剧下降,PPP 也就失去了意义。为了应对合约的不完全性、目标冲突性,PPP 项目必须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担,形成行之有效的激励相容与规制机制。PPP最终目的是实现项目效率的提升、社会福利的增进,通过协作创新、良性运作以平滑当前债务、降低最终债务总量。故此,PPP 不应囿于降低政府债务之短期诉求,而应将其支出责任融入中长期财政规划框架予以规范化,注重治理机制安排。
( 二) 债务的分类管理与相应预算
依据政府还款来源,将 PPP 项目支出责任进行相对清晰的划分,以便更好匹配预算安排。其一,对于项目收益可以完全覆盖投入成本及收益的 PPP 项目,如高速公路 BOT、电厂 BOT 等项目,应采用使用者付费的市场化方式,将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和预算管理,政府更多承担监管责任。其二,对于项目有收益,但还款来源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 如土地出让金、事业单位质押收费权等) 的PPP 项目,如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应将债务列入专项债务,纳入基金性预算,实现风险内部化、投融资模式的闭合。其三,对于有一定收益但无法完全覆盖成本及收益的 PPP 项目,如污水处理 BOT 项目等,在有效监管制度下获得市场收益后的缺口资金,则应列入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其四,对于完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 PPP 项目,如义务教育、环境治理等,政府原则上应将其偿债来源列入一般公共预算,作为一般债务,主要依靠地方税收、地方债、上级转移支付等渠道偿付。
PPP 项目应充分考虑财政可承受力,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机制。PPP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类纳入资产负债表管理。其一,将当前债务压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承受力统筹考虑。
严控地方政府负债率( 债务余额/GDP,通常应小于 60%) 、债务率( 债务余额/政府综合财力,通常不宜超过 90% ~150%) 指标,同时,应动态考虑区域发展潜力、债务风险的收敛性,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二,加强公私协作来降低风险,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避免向公共财政风险渗透。PPP 项目具有不确定性,政府支出责任存在难以预测性、可变性,应审慎对待各类或有风险、价格调整等事宜。其三,采取滚动预算方式,充分考虑绩效和产出后,将支出责任纳入财政规划框架内。
客观地讲,随着新预算法以及加强地方债务管理新规的逐步落地,地方财政收入在增速放缓而支出刚性强的背景下,相当部分省份、低层级政府的债务、预算支出存在巨大压力。其一,虽然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存在债务期限错配、存量过大、增量难以降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局部性风险。与 2010 年底相比,2013 年 6 月底地方政府性债务年均增长超过 7000 亿元,从全口径政府债务率( 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综合财力) 看,只有青海等 6 省债务率低于 90%.2013 年地方支出缺口约 5 万亿元规模,主要依赖于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其二,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从高速增长转为 7% ~8% 的中高速增长,财政部门及金融部门亦承受了较大压力。财政收入增速下滑,呈现累退性特点,但支出压力却依然不减。同时,当前货币供给 M2 存量巨大,货币政策已不能再走大规模刺激之路,只能立足于稳健基础上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注重定向调控。其三,由于巨大的债务存量、区域发展差异、金融市场的约束,短期内很多省的地方债券规模很难大举扩张、难以完全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资模式。2009 年起地方政府开始试点发行债券,2009 年和 2010 年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 年以来自发试点,但 2014 年只有上海等 10 个地区自发自还债券总规模为 1092 亿元。从 1997 年起,地方债务增长每年都在 20% 以上,近些年还本付息压力巨大,2014 年还本高达 2. 4 万亿元,每年利息高达数千亿元。在城镇化巨大资金需求的大背景下,财政支出不减、收入放缓,债务存量大、增量难满足,财政预算压力非常大,这将倒逼财政体制改革、地方投融资体制改革。
但是,我国政府拥有大量的非税收入及国有资产,如国有企业、国有资源( 如土地、矿产等) 、非经营性资产( 如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 等,这是当前应对债务风险与预算支出的非常有利条件。此外,我国政府负债背后形成了大量的优质资产,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正外部性,负债背后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明显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关键是如何进行系统的制度安排。
综上,PPP 模式是一个缓释风险、平滑债务的有效工具,但是很长一段时期内依然难当重任去解决存量和增量资金需求。这就需要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进行中长期财政规划安排,从税权、产权、债权等收入层面和直接、或有债务等支出层面同时入手,进行系统的债务管理和预算安排。PPP 的良性运作需要一个定义明确、激励相容、约束有效、运转协调的治理框架和机制设计。
四、中长期财政规划框架下 PPP 债务管理与预算的制度安排
当前应将 PPP 置于中长期财政规划框架体系下,在微观操作层面、宏观体制层面构建合理的债务管理与预算安排制度,切实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相关建议如下:
第一,重塑中央地方财政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统筹“税收权、财产权、举债权”,硬化预算约束,提升地方治理能力。其一,调整和改革当前事权和财权,完善税制,充实地方政府税源和财力,形成“财力、财权、事权”协调匹配,减轻低层级政府支出责任。其二,大力引入社会资本,扩大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权,逐步扩大并最终形成“中长期地方债券、PPP 模式”并举融资的主渠道模式; 此外,加大对欠发达省份及区域的财政支持、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其三,建立省、市辖区财政平衡责任,加快推进 PPP 模式,并统筹安排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政府基金收入( 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 、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非经营资产、国有资源等) 的处置、地方债券分配等。其四,建立 PPP 项目财政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制度,分类建立跨年度平衡机制,合理安排支出责任的时序。其五,强化债务管理,严肃财政纪律,防范道德风险。中央政府原则上实行不救助但追责原则,真正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运行有跟踪、资金支出有评价、评价有结果反馈、评价反馈结果有应用”的“五有”机制。
第二,从存量和增量两个层面推行 PPP 模式,做好统筹规划,合理选择操作模式,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激励相容的合同体系。其一,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运营的、在建的、规划的项目进行系统分析梳理、有保有压,形成高质量的项目序列。其二,合理选择交易结构和运作方式,界定可行性缺口补助( Viability Gap Funding) 或补偿机制,并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根据项目特性,选择建设-运营-移交( BOT) 、转让-运营-移交( TOT) 、委托运营( O&M) 、管理合同( MC) 等模式。探索设立 PPP 融资支持基金以债权、担保、股权等形式扶持项目,也可采取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支持,总体上让财政资金起到扶持但不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杠杆功能。其三,相对清晰界定责权利,合理进行风险分担和激励,尤其是重点约定需求、项目功能与产出、融资方案、回报机制、价格调整机制、争议解决及退出安排等关键点。根据风险成本最低、风险收益对等、风险偏好、归责等原则,让最有能力控制风险的一方承担该风险,保障其享有对等的收益。激励私人部门主动、有效管理风险,推动私人创新,控制政府总体风险暴露程度。
第三,根据 PPP 项目政府性债务特性与可变性,将支付责任一并放入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强化权责发生制的资产负债管理。其一,将各类规划的、在建的、运营的 PPP 项目一并融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长期财政规划之中,对未来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分析预测,统筹调配安排。其二,建立债务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机制,根据 PPP 项目偿债来源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专项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建立修正的现收现付制或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资产负债表,全面考虑土地、国有资产以及各种隐性、或有负债等要素,及时向资本市场、社会披露。在 PPP 实施过程中,不该政府承担的风险或债务应严格区隔、不纳入预算,拟支付的财政资金应预先形成滚动性预算安排。对于一些或有、隐性债务或重大事项可以采用表外披露方式,并据实调为表内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其三,加强政府规制,以产出为基础,根据绩效付费,运营者收入主要取决于资产可使用性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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