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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环境保护法制定的原因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董小雨.
发布于:2018-11-08 共2067字

  摘要:我国的环境法发展历史较晚, 在参加完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首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后, 开始意识到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问题, 全面快速的发展工业化经济, 加重了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同时也意识到了我国的传统基本法、传统民法、传统行政法和传统民法无法支撑环境保护, 因此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外环保立法经验时,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开展了环境保护法的制定。

  关键词:中国; 环境法; 产生; 原因;

环境法

  一、中国环境法孕育过程

  (一) 环境法形成前期

  我国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环境保护的理念, 提倡人类要保护生态环境, 强调对动植物各资源的持续利用, 不过早期的农业生产活动是人们生活的主要方式, 因此污染并未那么严重。到了民国时期, 我国农业为主导的发展形势依旧未变, 只有沿海一带现状工业有所发展, 不过因为当时我国的战事频繁、政治局面不稳定, 因此执政者不会去重视环境的保护, 他们只是想使自己的政权稳定下来。在新中国成立到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之前, 我国对环境保护处于模糊的状态。到了1950年, 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涌出一大批工业企业, 中国的工业开始大力发展。但是由于当时农业经济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所以国家和人民对工业化污染并不重视, 只是对与农业相关的自然资源等进行非全面的保护, 也未制定正式的环境法。但在这段时间, 我国已有了零散的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 不过这些文件未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思想, 更不要说是环境立法。

  二、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传统的法律制度不足以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支撑, 因此需要设立专门的环境法来保护环境。

  (一) 我国基本法中的不足

  在基本法中, 我国立法者对环境权的规定明显的不足, 很多的法条只是为了某些人、某些群体制定, 但环境法恰恰是为了公众的利益, 因此, 立法的不全面导致基本法无法保障环境与资源。在一些西方国家, 他们是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列入到《宪法》中的, 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高度的重视环境的保护, 而我国宪法至今都没有将环境权纳入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同时没有基本法作为依据, 环境管理的职责不明, 不知道到底由谁来对环境问题进行管理, 有时为了各自部门的利益, 甚至会出现执法机关争着管或都不管的现象。

  (二) 我国民法中的不足

  在民法中, 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对环境保护并不利, 我国的环境资源所有权一般都归国家所有, 少部分为集团所有, 因此公众的责任心没有那么强, 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几乎没有, 一旦缺少公众的参与, 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则会大大降低;其次, 契约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环境保护的责任, 在侵权法中, 环境侵权与其他侵权是有所不同的, 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 不同的权利作为依据。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据有人身与财产两种, 但环境民事责任不仅仅要依据财产与人身这两种权利, 最重要的还要将环境权益纳为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第二, 不一样的归责原则。一般的民事侵权都是以过错责任来判断侵权与否, 但环境民事责任则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准, 其规定论行为人是否有造成环境污染的故意, 只要该行为损害了环境引起污染就应该承担责任。最后, 被污染者是非常难举出证据来证明污染者有过错的, 因为被污染者一般都是公民, 对污染这方面不会懂很多, 也没有途径去收集证据, 污染的证据往往会被污染者销毁, 因此对被污染者来说很不公平。所以, 制定环境法是迫切需要的。

  (三) 我国行政法中的不足

  我国行政法中涉及环境这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少之又少, 至今授权给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管理的权利也不多, 很多时候, 在行政机关执法时, 因权利未明确, 导致公民不愿意去执行, 这种单方的执行方式无法对环境保护起到有效的作用。甚至有的执法人员会和污染者勾结, 对污染视而不见, 导致环境保护的效率大大降低, 而生态的损害越来越严重。

  (四) 我国刑法中的不足

  传统刑法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对环境权益的保护, 缺少刑法惩罚手段方式, 规定的罪名不全, 有些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行为无法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与惩罚。当违法者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及其资源造成极大的损害时, 刑法作为惩罚性的法律此时却不能对违法者作出相应的惩罚, 是刑法中一严重的漏洞。

  所以,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出关于环境保护的专门法来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 恰巧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召开更是加快推动了我国环境法的修订。终于1979年我国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草案》, 以“试行”的形式颁布实施, 该草案的施行也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拉开帷幕。

  三、结论

  我国《环境保护法》从制定至今, 时间虽不长, 历程也较为坎坷, 但现在的法律地位开始逐渐上升, 受到人们、社会、党和国家多层的重视。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 各方面一定要以《环境保护法》为依据, 保护好环境和资源, 将已经损害的生态大力修复, 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同时立法者还应当制定配套的环境相关法律, 使环境和资源得以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祥伟.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之探析[D].中国海洋大学, 2014.
  [2]刘继勇.试析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36 (01) :111-113.
  [3]王伟.论环境法产生及发展的文明与文化背景[D].武汉大学, 2005.

原文出处:董小雨.试论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J].法制博览,2018(3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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