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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环境法保护对象的研究

来源:环境与发展 作者:路红超
发布于:2019-01-09 共3118字

  摘要:环境法作为针对环境保护专门建立的法律, 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及改善无疑起到着重要作用。但在环境法不断的完善的基础上, 环境问题却仍在不断增多, 这使得我们必须要加强反思, 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 加强对环境法保护对象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就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环境法; 保护对象; 利益平衡;

环境法

  Research on the object of environmental law protection

  Lu Hongchao

  Langfang City Shunxia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nsulting Services Co.Ltd.

  Abstract:

  As a law specifically established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upervision and improvement of environmental issues. However, on the basis of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re still increasing. This makes it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reflection and identify the key points of the problem. Therefore,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bject of environmental law.

  Keyword:

  Environmental law; The object of protection; Balance of interests;

  环境法保护的对象并不是环境本身, 而是良好的环境给人们带来的各方面利益, 也就是环境利益。环境利益指的是人们从环境当中所获得的均等的, 不包含物质性质的共公利益。环境利益是环境法实施的核心所在, 在更新和完善条款的过程中决不可脱离这一核心范围, 否则将导致环境法作用的降低甚至失效, 无法达成环境保护的目标, 形同虚设。

  1 研究环境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意义

  1.1 为了解决环境法保护中心的争议

  有人提出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 以“人”为出发点, 保护其利益, 还有部分主张“生态中心主义”, 认为保护环境是出于一定的内在价值, 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相矛盾。“生态中心主义”强调对于动植物、生态及环境的道德关怀, 这种观念更具有道德性, 体现了人类的情感与素质。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如将法律过分的道德化, 难免会影响其可行性, 最终会降低环境法实施的实际效果。此外, “生态中心主义”的支持者希望将法律权利赋予自然环境, 从而控制人类在自然中不断索取的行为。这样的理论是一次对法学理论的冲击, 导致了各类概念和混乱。甚至, “生态中心主义”者还尝试构成起了“代理人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 用以保护自然环境的权利[1], 这样将法律的主体从人到环境的尝试过渡只能导致环境法的作用范围被扩大, 最终导致虚化, 影响实施效果。

  1.2 有助于环境法的利益平衡

  在更新、完善、研究环境法的过程中, 应始终围绕环境法的核心要素, 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环境法保护的对象并不是环境本身, 而是环境给人们带来的各方面利益, 也就是环境利益”, 脱离了这一核心的任何研究与实践都将难以发挥环境法的实效。当今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 在本质上是由于出现了各项利益之间的冲突, 处理好这些冲突即是体现环境法作用, 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而只有以明确的环境法保护对象为基础, 才能顺利实现这一目标。

  2 环境法保护对象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环境利益, 环境利益指的是人类从自然环境中均能获得的非物质性利益。森林、矿产等环境要素可以为某一产业或行业提供经济利益, 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种财产。但环境与环境要素不同, 无法以财产的形式为人和产业提供直接的经济利益, 更不会与人发生物权关系。因此,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是不存在联系的, 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共公利益。从环境对人产生影响的方式来看, 环境可以被分为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相应的, 环境利益也就可以分为生态环境利益与生活环境利益。环境法中对“环境”一词进行了阐释“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2]。这一阐释体现了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因素都是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只有对人产生了影响的环境因素才将受到环境法的保护。可见, 环境与人类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环境法本身就是对人类利益的一种保护, 人才是最终的受益者。

  任何一项法律都是以保护人类利益为核心而创建的, 无论是环境法还是经济法, 都是在人的利益与环境、经济出现了冲突时, 为了保障人类权利而存在的一项法律。相对于经济利益, 环境利益更处于弱势。人类为了获取更丰厚的经济效益, 不断的对环境造成损害。在如今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后, 才开始呼吁环境保护, 而环境法通过制止人类对环境损害的行为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最终目的是要协调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 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 保护环境指的就是对环境利益的保护, 维护的仍然是人的利益。

  3 环境利益是区分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

  任何一项法律都有自身侧重的保护对象,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无疑就是环境利益。尽管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也有关于环境侵权的责任制度, 且涉及到了环境问题, 但该部分条款保护的是私人的经济利益和权益, 并不是环境利益。

  上文中提到, 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 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 只要通过法律权利明确规定利益主体及内容和界限就能有效实现。而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则需要通过一些共团体和政府的支持, 不能仅仅依靠不侵犯行为就能实现。对于环境利益这样一项公共利益来说, 在法律上很难规定出谁是权利的主体, 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目标的关键并不在于赋予某一主体权利, 而是要为主体设置义务。在环境保护方面, 拥有最高义务的主体无疑是政府部门。政府有义务为群众提供一个能够满足其生活、生产的有力环境, 需要通过加强环境问题治理、严防环境破坏行为、大力开展环境建设活动等举措, 提高环境质量, 从而保障人们的根本权益。法律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利益, 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在不同的法律下, 利益的享有者也分为不同的类型。总的来说, 利益主体可分为个人、群体与社会, 相应的, 利益主体也可以分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共利益。环境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尽管在不同的时期下, 不同的社会群体对环境的需求有所不同, 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 人类对于环境利益的追求是拥有一个共同目标的。尤其是随着如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人类的各项生活需求都得到了满足, 但随之也带来了全球气候变暖, 空气污染、水资源污染等一系列严峻的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再一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于是开始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而不是一味的征服自然[3]。可见, 对环境利益的保护是人类一致追求的目标。尽管社会中, 一些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甚至是公共利益之间出现了矛盾, 但从总体来看, 只有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 个人利益才有可能实现。如今, 对于环境问题的整治涉及到了国与国之间的联手合作, 整治难度无疑也在不断的提升。这体现了环境利益对于所有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 也只有联手达成了这一目的, 才能够实现社会、国家发展的目标。

  4 结语

  综上所述, 环境法的根本作用是维护环境利益, 从而使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它所维护的并不是环境本身, 而是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的。研究环境法保护对象能够找出环境法实施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走出虚化的困境, 使环境保护真正在法律的维护下落到实处, 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将在此过程中成为受益者。

  参考文献
  [1]韩卫平, 屈抒.环境法保护对象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20 (1) :136-140.
  [2] 陈德敏, 郭海蓝.环境法保护对象之理论界定与立法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 (5) :101-108.
  [3]彭中遥, 邓嘉詠.法治视野下农村环境现状调查与保护对策--基于湘中地区9个行政村的实证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7, 11 (4) :47-53.
  [4]陈德敏, 郭海蓝.环境法保护对象之理论界定与立法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 (05) :101-108.

作者单位:廊坊市顺翔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路红超.环境法保护对象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8,30(11):21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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