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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矛盾及化解原则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2-15 共19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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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是自然界中密切关联的两种资源,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必然占用土地资源,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如建设项目也有可能压覆矿产资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取得矿业权并不必然取得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作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在实践中权利人为了行使各自的权利,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冲突。

  矿业权与土地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哪种权利优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由此可见,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矿业权优先于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在这些情形下,土地权优先于矿业权。但在其他情况下,如何处理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冲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发生冲突时,双方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如何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应遵循这几个原则:

  1.先占者优先原则

  先占制度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最古老的方式之一,指的是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财产,早期被罗马法学家认为是获得财产权利的最值得提倡的原则之一。但这里所说的先占是指谁先取得财产的权利,即矿业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谁先取得相应的权利。如果矿业权人先于土地使用权人获得矿业权,则土地使用权不得对抗矿业权,矿业权人优先获得矿区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先于矿业权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则矿业权不得对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优先获得土地使用的权利。实际行使权利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价值优先原则

  价值优先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群体的价值优先于个体的价值,环境的价值优先于财富的价值。

  根据矿产资源分布的现实情况,多数矿产地位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范围内,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冲突多数是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冲突,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主要表现方式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所以两权的冲突也主要表现为矿业权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矛盾,涉及到农民的群体利益。

  冲突的解决应优先考虑群体的价值,充分保障农民的群体利益。矿业权的行使往往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土地和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周围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致使土地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和矿业权人发生冲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我国矿业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鉴于此,对于普通矿产资源的开采,如果对土地、生态环境破坏力较大,则应优先考虑环境价值,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保护土地权利人的生存环境。

  3.重要性原则

  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利益的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无论矿业权人是否先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相应的权利,矿业权应优先于土地使用权。

  4.以和为本原则

  处理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坚持以和为本的原则,力求公平、公正,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以和为本,化解冲突,维持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纠纷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取得制度,且取得程序不同。

  从根本上减少两权冲突,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科学合理的规划、平衡两权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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