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 70 年代以后,全球生态危机加重,导致生态危机的思想根源被认为是人类中心主义,在这种背景之下,出现了以动物解放论、生物中心论等学说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展开了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抨击与批判。其目的是使伦理共同体和权利主体的范围,从人扩展到动物、植物、生物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生态伦理学的发展促使生态权的概念进入到了法学研究的理论视野。
生态权是指生态法律关系主体依循生态规律和生态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正当性。对生态权定义中的主体认识不同,所以对生态权属性必然会产生分歧。因此有学者认为“生态权不应当进入法律的界域,仅仅是一种道德权利或自然权利”,亦有学者认为生态权应成为一项法定权利。
笔者认为,根据权利的变迁路径,生态权属性可以表现应然性、法定性、权义复合性。生态权的应然性表明其应为一种道德性权利,是人类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然要求。生态权的法定性表明其应为一种客观权利,是生态权实现的必由之路。权义复合性则表明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融合。
一、生态权的应然性
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来看,生态权不仅仅体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更应当是借用法律上的术语表达道德或理性层面的意义。生态权体现着“天赋权利”的理念,承载着尊重自然权利的使命。为了生存,人类必须对自然界予以保护,自然界中的所有物质包括有生命的和非生命物质都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从生态权的这一意义上看,表达了对生态规律的尊重及对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应然性。人类不能仅仅将生态系统中的资源当作是对人类有用的工具,其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存在具有一定价值。正如生态伦理学奥尔多 利奥波德所描述的那样,自然世界如果从生态学的角度来观察,就是个有机体,我们“至少把土壤、高山、河流、大气圈等地区的组成部分,看作地球的器官、器官的零件或动作协调的器官整体,……我们尊重它们,不仅在于把它视为人类有用的工具,而且应视为一种活着的存在”。
二、生态权的法定性
(一)权利主体只能为人
法律设置的初衷是规范人行为的,要遵循按生态规律要求立法,从而赋予人类以生态权,并且通过调整人的行为,间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一点上是可行的。因而非人生物体是不能成为生态权的主体。
(二)人类具有理性思维
由于人类具有理性思维,因此完全可能实现尊重生态规律这一重担。在面临严重生态危机时,人类只能选择尊重生态规律并将之内化为自身的行为指南,而目前并没有任何其他生物能够完成这一使命!
(三)权利主体应当能够行使权利
权利应当能够被主体行使。目前只有人类能够完整地表达自己权利的诉求,实现自我权利的主张,且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用法律的武器扞卫权利。而其他生物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他们表达自己权利的方式是有限的。因此人类应当能够承担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重任,一方面是为人类本身,另一方面也是为其他生物生存创造一个良好空间。
三、生态权的权义复合性
生态权是与义务紧密结合的权利,这被称为权利的权义复合性。虽然权利是当下的主流话语,但客观分析,义务在生态危机时代具有特定合理性,正如对生态权定义中所阐释的,尊重生态规律本身就是人类享有生态权时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
在生态系统中人类对环境是共享的,因此生态权主体对自然界在享有和利用的同时,具有不侵犯并保护其他主体享有和利用自然界的义务,同时,还应承担保证生态系统平衡发展的义务。生态权是权义复合性权利,义务的存在是迫于生态危机的现实。
生态危机给人类增加了更多的社会义务,要求人类以尊重生态规律为前提为一定的行为,而这一前提就是义务的体现!由生态危机而兴起的生态权难以掩饰其义务性,生态权的应以强化义务为前提;生态权遭受侵害也不是义务过重,恰恰相反,正是人类忽视了尊重生态规律这一义务性前提的结果。在义务缺失的社会中,生态权若要得到实现是不可能的。在生态环境领域中,生态权的权利和义务的成分并不是此消彼长,而是共同进退。只有人类充分认同和把握自然规律,生态权才能有效实现。正如霍姆斯指出的,“权利文化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文化并因此也同时是责任文化,不仅仅是权利在实际地创设着义务,一项义务的附加也常常服务于创设一项权利;同时,‘许多权利反映了某种程度的利他主义,而绝大多数权利当其受到可靠保护的时候也能够有助于增加利他主义和负责任的习性。’” 因此,如何挖掘生态权中的义务因素,更好地发挥生态保护的作用,应是当下需要思索的问题。
当然,强调生态权的义务性并不是说人类不得对自然进行丝毫的改变,是在自然许可范畴之内的,人类可以自由行使这种生态权,如同行使其他权利是一样的。
结语
生态权被视为人类生态意识强化和权利观念拓展的一种必然结果。生态权表现的对生态环境的关心及对生态规律的把握,并非说人要为自然界立法,而是通过自身努力来纠正人类过去错误的认识和行为,并且对人类影响生态环境的某些行为进行法律的有效规制。虽然当下分析生态权,可能思想理论条件准备还不充分,但这项权利并未脱离现实生活,也并未脱离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的现实世界。生态权的实现会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但我们坚信:随生态权理论的逐渐推广、人类生态伦理意识的逐步提升,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的构建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美]奥尔多·利奥波德着.《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93页.
[2][印]穆罕默德·泽伐·马赫弗兹·诺曼尼着.《印度环境人权——审视法律规则和司法理念》.王曦、谷德近译.亚术环境法杂志,第5卷2000年第2期.
[3]姚建宗.《权利思维的另一面》.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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