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立法中的经济帮助制度,其初衷是为了给离婚困难方予以救济,使其尽快从破裂的婚姻中解脱,摆脱过去的婚姻关系对其的不良影响。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该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多数学者呼吁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现实对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进行修改,使其发挥真正的效用。 通过前文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在原则性标准之下,设定具体情况,即采用列举式主义,明确规定请求权人的范围并以“其他情况下困难需要帮助的配偶一方”作为补充。 同时,应增加限制情形,即在请求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能获得经济帮助,以体现公平。
(2)放宽对经济帮助请求的时间限制。 可规定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可请求经济帮助,充分考虑社会生活的变化。
(3)对经济帮助的数额计算采取浮动比例的计算方法,并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如可规定没有收入的配偶的扶养费是另一方配偶的纯收入的 25%-35%,以使该条款既有可操作性又不失僵化。
(4)对经济帮助的方式应明确规定可以采取定期支付或定额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同时明确住房帮助方式应是在其他方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5)确定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情形。 对于变更可规定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量。 而终止情形则可借鉴其他国家立法采取列举式立法主义,规定具体原因。 具体可考虑当事人死亡、请求权人再婚、协议约定期限届满等。
以上是笔者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简单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成本逐渐加大,离婚后负担的加重成为离婚双方考虑的一个因素。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或离婚扶养制度就是让这个问题不再成为干扰人们选择的一个因素,因而制度的可操作性非常重要。 要让法律条文真正发挥作用,而不能形同虚设,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的进行立法的修改,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刘昕涛。构建我国的离婚扶养制度---从比较民法的角度出发[J].法制与社会,2010(8):32-33.
[2]张学军。论离婚后的扶养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
[3]杨晋玲。德国法律中关于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学术探索,2007(8):57-62.
[4]盘佳,鲍家志。离婚扶养给付制度初探[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80-84.
[5]陈苇,冉启玉。离婚扶养制度研究---中国法和俄罗斯法之比较[A].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16-335.
[6]鄢一美。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Z].中国法学会婚姻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C].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501-508.
[7]冉启玉。离婚扶养制度比较研究[EB/DL].http://www.cnki.com.cn,2005.32.
[8]冉启玉。离婚扶养制度比较研究[EB/DL].http://www.cnki.com.cn,2005.35-37.
一、离婚扶养制度概述(一)离婚扶养制度概念和性质离婚扶养制度作为离婚救济制度中的一种,在处理因离婚产生的难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同国家离婚扶养有不同的名称,英美国家把它称作扶养或配偶间的扶养,《德国民法典》中称之为离婚配偶的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