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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弊端与好处

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 作者:李伟
发布于:2021-08-20 共4343字

  摘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双面性,既有其存在的弊端,也有其存在的优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应运而生,那么必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需要综合自身的情况,去其槽粕,取其精华,合理运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从而保证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权益保护;婚姻自由;

  婚前财产是指男女结婚之前个人所取得的合法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不动产和动产,股票,期权等,还包括没有还完的债权等,只要是合法的财产和债务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前财产公证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领结婚证之前到合法的具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就婚前的财产申请公证机构对财产的所有权,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后约定协议书进行公证,证明财产属于个人婚前的财产。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长的国家,在古时候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些低,对于婚姻的观念也是比较传统,从而促使女性的个人权益不能很好的得到保证,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尤其是随着西方自由文化对我国婚姻观念的渗透,我国很多居民对婚姻有了新的看法和思考,婚姻自由观念也逐渐被人们接受,婚姻自由,夫妻感情破裂,生活无法继续,离婚现象也是见怪不怪,离婚法律手续也是变的比较方便,离婚后有可能某一方的个人权益不能很好的得到保证,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婚前财产公证应运而生。婚前财产公证既有一定的优势,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弊端

  (一)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的感情产生一定的影响。

  婚姻的基础是感情,感情的基础是彼此双方的互相信任,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做到充分信任,彼此猜忌,彼此对待任何事情都“留心眼”,那么就很容易导致感情破裂,夫妻感情不能持续,婚姻就不能持续。

  财产是生活的基本经济基础,是夫妻双方都很重视的问题,婚姻中的财产分配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婚前财产也是关系到彼此的财产问题,如果不能解释清楚,就会使对方对自己产生误会,从而怀疑自己的感情归属,为将来感情破裂,离婚埋下伏笔。生活中不乏这样的例子,男女双方结婚之前,比如男方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会让女方认为男方不爱自己,不能全身心地对待自己,误会了男方对自己的感情,从而对婚姻关系的产生失去了信心,可能直接导致分手,或者有可能即使结婚了,婚前财产公证也会成为彼此吵架的理由,对婚姻的温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二)我国法律对婚前财产的评判存在一定的漏洞,可能会对一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失。

  我国法律对离婚的财产分割存在一定的漏洞,不能完全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合情合理。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前进行了财产公证,房子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将来如果因为男方出轨或者因为男方的错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彼此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受害的一方(女方)会相应的多分得一些财产作为补偿,而我国法律有规定,婚前公证过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候,房子就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使受害的一方不能分得应得的财产,严重损害了受害一方的财产权益,这样就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严重的可能导致一方行为过激,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法律已经做到很全面了,但是在婚姻过程中,突发性状况时有发生,法律即使再全面,也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比如,有些人的婚姻,女方照顾孩子,照顾老人,付出的比较多,甚至成了支撑整个家庭的顶梁柱,但是就是因为婚前没有进行财产公证,或者没有在房产证上登记名字,这样一旦离婚,女人的权益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害,这样就严重危害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

  (三)婚前财产公证有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以信任为前提,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小集体,婚姻应该是纯粹的,干净的。而婚前财产公证的前提是婚姻必须是成立的,如果婚姻本身就是虚假的,那么婚前财产公证也就失去了效力。比如,女方在婚前欠有巨额债务,也有一部分财产,在做婚前财产公证时候,女方指明所有婚前财产归男方所有,然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组建了婚姻家庭,一旦该女子被追债,或者法院宣判并且强制执行时候,因为女方财产都归入男方名下,双方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女方名下就没有财产,这样法院就会无财产可强制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正性,更有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婚前财产公证有时候并不能保护所有的财产。

  财产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于有形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做到有据可依,但是对于无形的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却没有办法进行衡量。随着社会对无形财产的重视加深,像品牌、商誉、知识产权等这些无形的财产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婚前财产公证却不能对这些无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合理的估值,这样一旦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候,就有可能使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不能做到财产合理分割。比如,婚前女方创造了服装品牌,由于这个品牌可能会获得很大的利益,婚前进行了财产公证。双方结婚后,品牌受到市场的冲击,品牌价值严重受损,那么一旦双方离婚,那么男方的经济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可能会补偿女方一大笔费用。这样无法保证财产分割的公正性。或者,女方创造的品牌价值快速升值,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能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女方无法获得应得的权益。在技术上,因为现在还无法对无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准确的合理的估值,所以法律还不能很好地保护这些无形财产,从而影响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合理性、公平性。

  (五)婚前财产公证本身的规则可能影响婚前财产的公平性。

  因为无法估测婚姻存续时间,因此婚前财产公证不能限制年限,这样就可能造成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比如男子婚前把所有财产做了财产公证,结婚后几十年,双方都有了孩子,但是婚姻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持续,那么女方可能没有在婚前财产公证时候留存任何证据,就无法获得应有的财产,从而使其权益不能得到保证,甚至可能导致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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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两面性的,婚前财产公证存在很多弊端,但是法律既然有婚前公证这一项,那么它必然也存在一些优势。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得到了很大的开放,因此离婚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婚前财产公证成了男女双方保护个人权益的关键,而且在男女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时候,婚前财产公证成了法庭的有力证据来源。

  (一)婚前财产公证对于某些男女双方的感情起到一定的维护作用。

  感情是一种意识形态,意识具有多样性,感情也是丰富多彩的。有些人会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对方的不信任,不尊重,从而影响彼此的感情,但是也有些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必须的,证明对方不贪图财产,真心实意的对自己有感情,从而进一步加深了彼此的感情,从而使婚姻更加稳固。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婚前财产公证,当婚前财产公证现象越来越多出现的时候,婚前财产公证反而成为了男女双方感情深厚的证明,彼此的是真感情,而不是贪图财产的虚假情感,这样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婚姻的和谐持续发展。

  (二)婚前财产公证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男女双方对婚姻的忠诚和尊重。

  很多热恋中的男女深陷感情之中,结婚登记时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不必要的,其实不然,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前登记,对于婚前财产做了明确的归属分配,是对彼此的尊重,也是对婚姻的尊重,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说将来会因为财产问题申请法院诉讼,或者因为财产问题产生纠纷,或者它是针对另一方的,它只是为了以防万一而做的准备,是一种自我保护。如果将来真的因为财产问题发生了纠纷,这样就不需要诉讼,也不需要请律师,直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就可以解决财产分配问题,这样就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对彼此双方都是有利的。

  另外,结婚之前,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很大程度上对彼此起到约束作用,增加彼此对婚姻的忠诚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外界灯红酒绿,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诱惑,有些男女深陷其中,对婚姻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威胁,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但是,如果有婚前财产公证,一旦婚姻破裂,那么就可能面临很大一部分的财产损失,所以,男女个人为了保护财产的完整,很大可能会拒绝各种各样的诱惑,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对婚姻的责任感和忠诚度,从而有利于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

  再有,有些人对婚前财产公证嗤之以鼻,认为它根本没有任何作用,其实不然,婚前财产公证对男女双方的约束作用是隐形的,虽然看不见,但是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尤其在物质上对婚姻双方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有利于社会关系和谐发展。

  (三)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减少社会运行成本。

  我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这种自由不仅仅是恋爱自由、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随着社会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女性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中也得到了保证,女性也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因此,在男女双方都可以拥有自己财产的前提下,婚前财产公证成了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公平合理地保护男女双方的财产权益,在解决婚姻财产纠纷过程当中,起到了非常重大作用。

  1.婚前财产公证能够粉碎那些以结婚为跳板企图侵占财产的不良行为。

  我国婚姻法提倡结婚自由,只要男女双方自愿,就可以登记,形成婚姻关系,那么一方拥有的财产就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婚姻关系破裂,这部分共同财产就可能面临分割,而有些人就是利用婚姻制度的这种漏洞,怀有不良动机结婚,结婚后又寻找借口离婚,企图侵占对方的财产为自己所有,这种行为钻了法律的漏洞,虽然违背道德,但并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前财产公证,明确了婚前的财产归属问题,就能很好地遏制这种行为,粉碎通过结婚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不良行为,很好地保护了财产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2.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为解决婚姻双方财产纠纷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来源。

  婚姻财产公证制度出现之前,结婚简单,但是离婚却很麻烦,尤其是面对财产分割问题,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取证,成本非常之大。男女双方还可能因为财产反目成仇,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有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为离婚提供了便利,男女双方离婚,参照婚前财产分割制度,对财产进行了有效的分割,避免了彼此的纠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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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李伟.婚前财产公证的思考与建议[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1,20(15):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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