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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我国《婚姻法》对军婚离异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1 共16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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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婚,是令很多人羡慕的,大都是生活幸福美满的,但也有极少数不和谐的“音符”。当军婚面临破裂时怎么办?军婚离异有哪些法律依据?笔者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和大家共同学习我国《婚姻法》对军婚离异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说明:

  男主人公:杨建军(化名),男,30 岁,现役军官。

  女主人公:夏露露(化名),女,28 岁,公司职工。

  2008 年 2 月,经人介绍,夏露露结识了杨建军(现役军官),彼此对对方的条件都十分满意,很快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与 2009 年 8 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家庭和睦。但是,好景不长,2010 年 6 月,由于部队体制编制调整,杨建军被调到驻地在外省的部队工作,两人开始了长期两地分居的生活。夏露露并没有抱怨,对丈夫的工作十分支持并经常打电话问寒问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丈夫对她的态度越来越冷淡,经常以工作忙为由匆匆挂掉电话。让夏露露不能理解的是杨建军休假回家对她也不理不睬,甚至以休息不好为由与夏露露分屋而睡。之后,两人多次沟通并发生争执。夏露露经多方打听了解到,杨建军与驻地一名刘姓女子确定恋爱关系,而且双方于 2011 年 11 月举办了一次结婚仪式,之后,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杨建军一直对刘姓女子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并以自己是军人身份办理结婚手续繁琐需要时间为由欺骗刘女士,拖延办理结婚手续。知道这个事实后,夏露露如五雷轰顶,彻底放弃了维持这个家庭的信念,一纸诉状将杨建军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

  原告(夏露露)诉讼:(1)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3)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50 万元。

  原告提供证据:(1)自己与被告的结婚证书及部队政治机关为其出具的相关证明;(2)被告与刘女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照片及录音;(3)被告与刘女士举行结婚仪式的照片和录像。

  被告(杨建军)诉求:(1)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不同意离婚;(2)原告要求 50 万元损害赔偿金过高;(3)原告所说夫妻共同财产中有 5 万元是自己在训练中受伤导致腿部骨折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应属于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1)依据《婚姻法》第 32 条第 3 款第 1 项规定、第 33 条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据《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费 20 万元;(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3 条规定,认定被告所说 5 万元属于被告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法律点击:

  1. 法律保护军婚,同时也意味着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非军人一方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我国《婚姻法》第 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外,《军队实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规定》第 11 条第 4 款规定:“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的,部队政治机关可以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也体现了法律保护军婚的原则。本案中,杨建军以夫妻名义与刘女士共同生活,并举办了结婚仪式,已经符合《婚姻法》第 32条第 3 款第 1 项规定“重大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构成要件,属于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即使军人一方(杨建军)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可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2. 涉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金当属军人个人财产。《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其共有的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被告主张 5 万元医药生活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查证属实,符合规定。所以,该 5 万元应属于杨建军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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