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本”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在其 1960 年着的《论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人力资本是指凝结在人体中的能够使凝结在人体中的能够是价值迅速增值的知识、体力和价值的总和。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类似于人力资本这样的非物质化财产不断涌现。本文所涉及的人力资本与经济学中人力资本概念不同的是,本文将其范围限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耗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在另一方协助的情形下取得的以学历、从业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知识技能等为表征的人力资本。
一、人力资本列入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中的必要性
人力资本这个概念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提出,主要是从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特别是对农村妇女权益的维护。波斯纳曾指出,劳动分工通过使丈夫和妻子间互补活动的专业化,从而促进了家庭全部实际收入的最大化。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妻子在家里负责照顾老人和孩子,并且打工赚钱供其丈夫在外求学。
但是丈夫在取得学历后,就留在了外地工作,继而与妻子离婚。对于这种情况,丈夫在取得高学历后可以找到一份好工作,将来生活是有很高的保障。而这个文化程度不高的妻子,因为之前对家庭的投入放弃了自己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她未来的生活没有安稳保障,对其是十分不公平的。在婚姻关系中,我国婚姻法应该对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保护。
婚姻财产代表着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对本质上属于合伙实体的投资成果,之所以将人力资本加以分割,是因为人力资本的取得凝结着夫妻的共同努力,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不应该允许获得教育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为其获得专门性教育或从业资格证所做的牺牲、贡献不加以补偿,就可以独立地保有。补偿并不是因为一方需要扶养,而是对贡献方付出的一种交代。
李友根先生在他《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的着作中提到,从学历文凭及职业资格证书本身的角度来看,其代表着从事职业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是人力资本的表征,是一个收入能力的标志。此类资本是一种生产出来的东西,是投资的产物,是未来满足和未来收入的源泉。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从业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对于夫妻搭配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目前学界对于人力资本已有比较可行的评估方法,并正在逐步的完善。
二、对人力资本列入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几点建议
( 一) 从具体法条中逐渐渗透
人力资本相关问题的规定《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 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建议在此之后增加( 五) 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另一方的帮助和牺牲下取得了学历、从业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知识技能等表征性人力资本。
夫妻一方之所以愿意为接受专门的教育,通过学习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获得某一行业的从业资格证等人力资本的一方作出贡献,不仅是基于对婚姻的承诺,更是基于对受教育后,人力资本所带来的利益期待。如果夫妻一方在为另一方人力资本的获得过程中做出贡献,而对方在人力资本获得后随即提出离婚,这样会导致人的期待利益落空。
如果法律不对贡献方做出救济,显然有失公平。如上述建议增加( 五) ,就能通过法律规定来为贡献方提供了私权利救济。
( 二) 补偿性的扶养
加拿大的司法实践创设了补偿性扶养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补偿性扶养主义和财产性分割主义。随着我国家庭越来越重视对人力资本的投资,离婚时涉及到人力资本的纠纷情况越来越多。
我国可以借鉴补偿性的扶养这一理论,来解决人力资本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贡献方的私权利救济问题。补偿性的扶养,是指在夫妻一方为对方接受专门的教育或取得某一行业的从业资格证时作出贡献,且在对方接受教育或取得从业资格证过程中完成教育或取得从业资格证之后不久,夫妻双方随即离婚的情况下,接受教育或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一方对贡献方所承担的补偿义务。
补偿性的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夫妻一方获得专门性的教育或从业资格认证; ( 2) 夫妻一方获得专门性的教育或从业资格证是在另一方的金钱资助下取得的; ( 3) 夫妻一方获得专门性的教育或从业资格证后不久,甚至在教育期间,取得人力资本的一方提出离婚的。
在补偿性的扶养的数额上,夫妻双方可协议解决,不能协议解决的,法官可采取补偿成本或分享收益的方法自由裁量。补偿性扶养的补偿成本具体计算公式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获得专门性的教育或从业资格做出贡献的时间 × 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个人日平均工资 + 夫妻一方获得专门性的教育或从业资格证时对另一方的金钱投资。补偿性扶养分享收益的计算方法是获得专门性的教育或从业资格证的一方将每月收入的 15%补偿给贡献方。
婚姻法中的人力资本问题极其复杂,要想深入研究还需涉及到其他民事法律和经济学。为避免家庭夫妻双方因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力资本问题产生纠纷,就要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开始。期待能有更多的学者参与我国婚姻法中人力资本这一问题的探讨,使其能够尽快的完善,并早日落实到我国的婚姻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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