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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供给模式及政府作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4-10 共50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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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学前教育服务中政府的缺失探究
  【第一章】国内学前教育服务问题研究引言
  【2.1  2.2】我国学前教育的现状
  【2.3】政府在学前教育服务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典型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供给模式及政府作为
  【第四章】强化政府在我国学前教育服务中责任的对策
  【参考文献】我国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完善探究参考文献
  
   
  3 典型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供给模式及政府作为的比较和启示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进行,我国政府对学前教育功能有了新的认识。学前教育公平关系着社会的公平,这是世界各国(地区)对学前教育的共识,同时也是成为我国学前教育今后的发展目标和价值取向。国外学前教育服务供给和制度政策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政府学前教育服务体系的管理和改革有一定借鉴意义。

  3.1 国外对学前教育服务功能和性质的定位

  国外的早期教育与托幼服务就等同于我国的学前教育服务,这样的名称并没有否定学前教育为幼儿提供启蒙教育和基本养成的性质,反而扩大了学前教育服务的功能。他们认为幼儿早期教育和幼托服务,不仅为适龄儿童提供了教育服务,促进幼儿身心和素质的发展,而且还可以加快一国经济的发展。因为大量的幼托服务可以带动相关产业和行业的发展,刺激家庭、个人信贷和消费,拉动社会投资,增加国民收入。另外,这些产业的发展带来的收益不仅如此, 还可以吸收大量劳动力,解决人口就业压力,推动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学前教育既有教育性又有福利性,与其他阶段的教育相比,其社会福利性更为突出和重要。因此,巨大的正外部性和社会经济效益,使得各个国家把早期教育和幼托服务视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内容。

  3.2 英、美、韩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模式比较

  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所以各国的幼儿教育财政投入结构也不同。总的来说,各国的幼儿教育财政资金配置类型和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投入结构和政策;以政府、市场和社会多重投入模式的投入结构和政策;以民间投入为主的投入结构和政策。

  3.2.1 政府投入为主模式--英国

  英国是一个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以每一个儿童入学为目标导向的典型国家。在英国的幼儿教育成本负担构成中,政府出资所占比例也最大。然而英国幼儿教育财政支出以保障公平为目标,注重幼儿教育的福利性和发展品质。从其支出结构看,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幼儿生活学习上,对儿童家庭补贴支持很少。如 1998 年英国政府推行国家儿童看护战略,为 16 岁以下的儿童提供全面的看护支持。该计划中政府与私人、志愿部门合作,充分利用儿童家庭和社区资源,但是政府耗资巨大。政府开展的儿童看护项目还包括确保开端项目、优秀早教中心计划、放学后儿童看护、教育行动区和幼儿教师培训项目等。英国政府为居家的儿童和儿童家庭提供财政资助项目有家庭便利就业、家庭识字战略、幼儿家庭教育和服务指导、工作和残疾人家庭税费抵扣等。但是英国政府对儿童在家活动的财政支持主要是政策支持,这是一种规制形式的儿童补贴。尽管英国政府对幼儿教育财政拨款和政策项目繁多,但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取向的财政拨款与政策,另一类是对幼儿教育服务的财政支出和政策。这二者相互搭配,共同为幼儿提供充足的、适宜的学前教育与服务,促进幼儿全面充分地发展,并为幼儿母亲就业提供方便。

  总体来看,英国政府是幼儿教育体系财政投入的主体,幼儿教育普惠性明显。幼儿教育财政投入政策既照顾到广大儿童,又兼顾弱势群体。政策涉及面全,范围大。幼儿教育财政支出运作机制又引进了现代化科学的管理方法,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因此,英国整个幼儿教育财政制度和政策统筹兼顾、科学有效,目标明确,效果明显。

  3.2.2 政府、社会、家庭多重投入并重模式--美国

  美国政府对幼儿教育的财政支出,不像英国,政府投入在幼儿教育体系中占据主要位置,也不像韩国,政府投入在全国幼儿教育总投入中占有极少份额。在美国,政府、家庭和社会三方共同参与投资,共建幼儿教育事业。

  美国没有严格的幼儿教育体系。按经费来源划分,可以将美国的幼儿教育分为:一是提前开端项目,目标为贫穷的儿童;二是市场导向的购买服务系统,即从出生至义务教育期各种私立儿童中心和私人托管家庭;三是公共学校系统,即幼儿园,提供入小学准备教育或者学龄儿童的放学后服务。首先,提前开端项目是美联邦政府发起的旨在反贫困的一项以当地和社区为重要基础的幼儿教育项目。该项目广泛服务于幼儿园教育之前的贫困儿童,为他们提供教育、健康和其他的支持性服务。该项目以儿童中心和儿童的家庭为基础,父母参与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参加项目的儿童家庭收入要在联邦贫困线以下或者是残疾儿童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儿童。由于经费有限,全国只有 36%的符合条件的儿童参加了这一项目。该项目规定,参与该项目的托幼机构,必要有 90%的儿童家庭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必须为残疾儿童留下 10%的席位,从而保证该项幼儿教育扶贫扶弱经费不至于外流和流浪。其次,幼儿教育购买服务系统约 90%由私人提供,10%由公共学校系统中人员提供。最后,公立学校系统经费由州政府提供。幼儿班是其主要形式,旨在为儿童入学做准备,儿童一般 5 岁开始入学直到进入小学为止。各州还有一些幼儿学前教育之前的一些公共托幼机构,时间为 1-2 年不等,每周提供 2 天或更多时间。所以,如上所述在美国幼儿教育投入中,59%来源于幼儿家长,27%来自联邦政府,14%来自州政府。

  相比州政府,美国联邦政府对幼儿教育与财政投入力度较大,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低收入家庭儿童和特殊儿童,具有扶贫帮困作用。联邦政府财政经费通过转移支付和税收系统,发放到各州、各托幼机构和学校、各社区和幼儿家长手中。其受惠面较广,不仅包括托幼机构和幼儿家庭,还包括部分社区。而州和地方政府对幼儿教育的财政支持比联邦政府少一半左右,且一般作为联邦政府拨款的配套资金使用。显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是按比例承担幼儿教育财政经费,其职责也不同。联邦政府负担重,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地方政府负担小,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3.2.3 民间投入为主模式--韩国

  一般来说亚洲地区的国家社会保障基础偏弱,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对幼儿及其家庭的扶持力度不够。为改善这一状况,提高学前教育水平和品质,各个国家开创多种渠道,丰富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形式,为适龄儿童以及父母提供优惠条件,降低入学门槛,大力发展普及幼儿教育。但是有些国家处于欠发达阶段或政府集中财力较少,无法提供足够的财政教育经费满足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因此注重利用幼儿家庭、社会集体力量参与投资办园。国家财政资金主要倾向公立幼儿机构建设,社会集体力量资金用于私人幼儿机构建设。因此,这是一种以民间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作为补充的幼儿教育投入结构。

  以韩国为例,韩国的幼儿教育事业由政府和市场共同举办,由国家教育部统筹管理,并且以私人办园为主导,公立办园为辅。举例来说,2005 年,在韩国的所有的幼儿教学机构中,公立教育机构仅占 10%左右,其他全部是私立教育机构。由此可以证明,社会力量在韩国的学前教育体系中参与办园的主导作用。这种办学结构也决定了教育资金来源结构,即同样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的财政投入为补充。政府财政资金使用以公平性和补偿性为目标导向,一方面将资金投向公立托幼机构,保障整个幼儿教育体系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将资金用于补偿弱势教育机构和群体,以确保公平。既资助了教育供给方,又关照了教育需求方。另外,韩国政府还采用自由的教育计划丰富投入形式。将幼儿补贴资金以教育劵的形式交给幼儿父母,让他们去自由选择学校,用间接形式资助私立幼儿机构。这样既赋予幼儿家庭选择教育的自由权,又促使了幼儿机构相互竞争,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优化教育教学资源,为儿童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民间资本和市场机制的引入,使得韩国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结构更具创新性和灵活性。显然,这种模式值得经济欠发达国家学习和效仿,以避免因财政资金不足而使学前教育陷入无法运转的尴尬局面。整体来看,三种不同的财政投入模式都是各国政府经过多年努力和探索的结果,特点明显,各有千秋。只有适合国家的国情的模式才是最好的模式,就当前我国的发展状况和国情而言,政府和社会共同办园可以成为未来我国学前教育投入结构的发展方向。

  3.3 台湾的学前教育立法保障

  台湾当局的立法工作走在全国立法的前列,进展相对较快,相关立法部门会根据实际现实的发展需要,及时对法律条例作出调整。同时台湾当局也非常重视幼儿法律法规的适应性,为了使学前教育能够真正与社会生活发展相结合和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政府部门不断地对法律法规做出修订,促进学前教育法案的不断完善,使之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从而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的稳定持续发展。台湾地区的学前教育立法,一方面是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其立法过程的科学规范,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弥补当前学前教育法中留有的空白。另一方面是注重社会发展的需要,修订、补充或重新拟定学前教育法,改善当下的学前教育法制环境,以便学前教育立法能更好地适应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发展中的变化。其三,政府注重法制社会的建设,每一次学前教育的改革,都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学前教育改革有法律依据,从而实现了学前教育的依法治教。从对学前教育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来看,台湾地区学前教育立法已形成一定体系,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台湾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得力于比较规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

  首先,《教育基本法》是台湾地区教育体系中的基本大法,其具有宏观指引的作用。

  其次是《幼稚教育法》的制定,它的主要目的是从辅导管理、奖助等两方面来促进台湾地区幼稚教育的健全发展,内容包括建立师资培训制度、幼稚园评鉴管理制度、增设小学附设幼稚园等。为了保证学前教育法规的一系统配套,又颁布了《幼稚教育法施行细则》、《幼稚园课程标准》和《台湾区公私立幼稚园评鉴实施要点》。为保障幼儿接受适当教育及照顾之权利,台湾地区又颁布了《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主要内容包括保教服务、保教机构组成、儿童权益保障、家长之权利及义务、办理、管理、辅导、奖助及处罚等,相关部门还制定了《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实施细则》、《幼儿园设置基准》、《幼儿园园长专业训练办法》等具体层面上的管理标准等也较为齐全。

  3.4 典型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服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3.4.1 合理界定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注重学前教育的福利性和公平性

  学前教育作为一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物品,因其巨大的外部性和社会效益,在国际上均被放在很重要的地位,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发展和管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各国对于市场和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界定各有不同,但是它们相同的是均赋予学前教育公平性和福利性的特征。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期,深入划分和界定市场和政府的责任,对于服务型政府建设和释放市场活力有很大帮助。因此,合理界定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注重学前教育的福利性和公平性,应该作为我国未来学前教育发展的方向。

  3.4.2 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建立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和区分中央、省以及县级政府各自责任,在中央政府负责顶层设计、省级政府统筹管理的同时,相应把财权下放,让地方政府可以有财政能力去发展当地学前教育,真正能够做到财权和事权相匹配。尤其是县一级政府,作为学前教育管理职责的主要承担者,应避免出现因财政资金不足,而无力整合和调整教育资源,进而无法提供优质基础设施和师资资源的现象。

  3.4.3 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多重投入的学前教育服务供给结构和政策

  我国国情决定发展阶段和任务,处在这样一个经济转型期,使得我国在学前教育发展上,应选择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以政府、市场和社会多重投入的学前教育服务供给结构和政策,即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家庭和社会,三方共同参与投资和建设学前教育。正如美国幼儿教育财政体系以市场和社会为基础,但以补偿性公平为基本特征和政策导向;既鼓励幼儿入学,又激励幼儿家长工作,这些都是我国在学前教育发展上需要认真考虑和加以借鉴的。

  3.4.4 推进《学前教育法》的制定,以法律为依据实施科学管理

  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正处于建设和改革时期,学前教育的立法制度尚不完善,与台湾在教育立法方面还存在差距。因此,政府应加紧制定《学前教育法》。以法律为依据,确立学前教育的地位和性质,明确政府和市场各自责任,使所有的学前教育服务参与方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义务,并对学前教育实施科学管理,这对保障幼儿教育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有很大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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