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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困境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19 共16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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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困境探析
  【引言  第一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第二章】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问题及建议
  【第三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路径
  【结论/参考文献】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监管问题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对于资金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催生出巨大的市场需求,这一需求带动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诞生和发展。但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进一步发展,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并呈增多之势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进一步发展。问题之一表现在法律性质认定模糊,学界和实践中无统一认定标准,分歧较大,这导致围绕银行理财产品出现的纠纷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并且因为缺乏对法律性质认定的法律依据,各地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不一,影响了司法秩序,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对此,应当明确分歧争议所在,统一认定标准,参照国外有关经验,完善立法,确保在处理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而起的法律纠纷时有法可依。问题之二在于监管措施滞后,存在较多漏洞,不能保证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首先,当前各金融领域发生混业经营的现象层出不穷,而面对混业经营,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机制,只针对不同金融机构加以不同标准的监管,但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具体金融业务却无太多约束,这就导致了监管机构面临监管难题,例如银监会面对银行从事证券信托类业务时并无对应的监管标准,且因其业务属于证券监管范畴,银监会也不宜采用证券类监管标准,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发行的信托类理财产品面临监管真空,形成了金融市场潜在的风险;其次,现有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如风险揭示问题、宣传和销售环节的问题、理财资金投向不清晰、客户知情权缺乏保护、资金池运作方式聚集风险、高息揽储问题以及市场准入问题等,虽然银监会就上述问题都有相关规定,但或者规定不够具体,或者在实践中缺乏监督和惩罚机制使得规定落实效果不佳。对此应协调机构监管模式与功能监管模式,有效解决当前混业经营局面的监管问题,同时应完善、细化监管法规,弥补监管真空,并且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与惩罚机制确保监管措施的真正落实。

  文章主体分为三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介绍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类型和当前发行情况;第二部分则主要阐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界定,通过介绍学界和实践中对于法律性质界定的模糊现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现状和监管路径,分析了当前我国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监管措施的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理财产品 法律性质 监管现状


  目 录
  
  引 言
  
  第一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含义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
  (一)理财顾问产品
  (二)保证收益银行理财产品
  (三)保本浮动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
  (四)非保本浮动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情况
  
  第二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问题及建议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模糊不清
  (一)学界观点相左
  1.信托说
  2.委托说
  3.信托说与委托说争议分析
  4.其他观点
  (二)法律规定模糊
  二、对界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建议
  
  第三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路径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现状
  (一)分业监管机制下的监管真空
  (二)监管措施、法律责任规定有待细化、落实
  1.风险揭示问题
  2.宣传和销售环节的问题
  3.理财资金投向不清晰
  4.客户知情权问题
  5."资金池"运作方式聚集风险
  6.对高息揽储、保底承诺问题的态度有待进一步明确
  7.现有市场准入门槛较低
  二、对机构监管模式的改进
  三、具体监管措施的细化建议
  (一)风险揭示以及宣传销售环节应严格遵守规定,加强内控
  (二)明确界定理财产品交易结构
  (三)落实《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保护客户知情权,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分类管理,建立资金池风险防控机制
  (五)明晰浮动收益与"高息"的界限
  (六)加强对理财产品发行主体和理财资产管理主体的资格限制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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