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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竞争政策与相关立法的不足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6-21 共3011字
论文摘要

  一、竞争政策与市场公正概述

  国家的竞争政策,一般可以表述为:所有那些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设立的监察实施机构的总和。与其他经济政策相比,竞争政策是以有关具体的法律为基础的,或者说这些法律本身就是竞争政策。从广义上认为,竞争政策是指规范竞争秩序的经济政策,其涵盖内容除了竞争法外,还包括其他规范竞争秩序的贸易政策、工业政策等市场政策。

  竞争政策是促进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的,因此,竞争政策一般是指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与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关于竞争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按照WTO的观点,竞争“政策”的概念包括竞争法律,也包括旨在促进国内经济竞争的其他各项措施,例如部门规章和私有化政策。因此,这种广义上的竞争政策比竞争法在范围上要广泛,它包括放松经济管制、促进竞争自由和市场开放的各项政策,其可以体现为综合竞争法、含有竞争规则的部门法规或其他由政府所采取的强化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二、我国市场竞争政策的概况

  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应该“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并就实现上述政策目标提出了相应的原则性对策。这些论断与发展趋势说明了,在我国国民经济领域中同样存在着产业结构调整的问题,同样需要落实与实现竞争政策目标。

  就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法治经济而言,我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落实与实现,不可能再采用旧的体制与方法即计划体制与计划方法予以保障,而应该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经验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法制化,并以法律的权威与强制作保障予以实现。这样,就产生了如何将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周密地纳入法律框架并通过相应的执法机构予以实施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框架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于1993年制定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是,遗憾的是,我国还缺乏更具基础性意义的《反垄断法》。尽管有各种主客观原因影响着反垄断立法的进程,但是,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基本大法的《反垄断法》应该尽早出台。

  三、分析我国竞争政策与相关立法的不足

  (一)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困难

  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本身有缺陷。我国内反垄断法律体系还在起步阶段,其条款大多是框架性的,缺乏具体实施的指导细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豁免条款较多。另外,《反垄断法》对网络垄断行为很少涉及。这都导致《反垄断法》很难在实施过程中有效打击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

  另一方面是执法主体问题。在国外,反垄断机构通常都是单一的独立机构,而在我国,工商局、发改委、商务部共同承担反垄断的执法权力,相互之间权力又有交叉。这不利于具体的反垄断执法,可能造成有利时执法机构抢着执法,无利时执法部门毫无动静的情况。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有效约束

  在著名的3Q大战中,交战双方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360的“扣扣保镖”以保护QQ用户的姿态来=f=扰QQ软件的正常运行,腾讯则强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决定,这都是忽视用户利益和社会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打击上效力不足。

  一方面,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大多规定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采取罚款、停止违法行为之类的处罚手段。这种主动司法在执法主体上存在问题,比如碰到3Q大战这种全国性事件,就少有执法部门第一时间出来监管。这时,交战双方就容易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来应对不正当竞争,比如以牙还牙。

  另外,在腾讯和360大打口水战时,一直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做评判,直至双方做出侵害消费者自主权的行为。这也可以看到行业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管理上的缺失,无法对行业内部产生自律性影响,未能及时调整和处理内部的关系,缺乏有效的调解机制。

  (三)行业监管制度的缺失与对消费者保护的不足

  我国目前的经营环境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需要制定一些类似《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规范各个行业经营行为的法规,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另外,目前我国对于行业的监管还存在明显的不足,比如该案件中暴露出的对软件、信息库的保护等,还有待法律进一步规范。

  消费者在遭遇有关侵权事件后,虽然很多用户表示抗议,但真正采取诉讼途径维权的很少。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民众的维权意识不足。另一方面,这种权利不可衡量,造成的伤害程度和损失大小都难以界定。在侵权后果难以衡量的情况下,收集证据难度加大,维权成本自然被抬高。这无疑凸显了《消法》在保护网络用户权益上的不足。

  四、总结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我国的许多垄断性行业是有条件打破垄断,形成竞争机制的。政府管理的许多事物有条件交给市场和非政府机构完成。这对于提高效率,向居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二)引入竞争机制需要开放垄断性行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垄断性行业存在国有经济比重过大的现象。因此当前改革的重点应是开放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垄断性行业,减少进入这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允许其他企业进入这些垄断性行业。在调整所有制结构中,应特别注意培育多个市场主体,并为它们之间的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由于我国是一个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政府的作用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比较深。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中,要防止用计划经济体制的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要学会用法律、经济利益等间接手段来调控经济。改革措施的实施应努力作到有法可依,防止随意性。

  (四)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我国是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利益关系不十分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垄断与部门的行业垄断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开始垄断性行业引入竞争机制的改革。在改革中需要处理好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和尊重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进行健全市场竞争机制的改革,各地的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行业改革的进度和力度安排上,则允许各地有较多的自主权。

  (五)重视技术进步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方面的作用。当前的许多垄断性行业将随着技术进步而变成竞争性行业。澳大利亚改革的实践证明了这点。我国在这方面的潜力很大,更加需要在垄断性行业引入新技术,促进多家经营主体的形成,推动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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