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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的权利来源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4 共3181字
论文摘要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为典型的公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被授权直接参与具体的运营活动、制定计划和决策方案并最终执行。目前,对于在一个公司中究竟哪些职位上的人员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定论。而这个范围的界定,关系着本文问题研究的基础,必须在此加以明确的界定。

  (一)法律定义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物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学界定义

  目前,学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划分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只把董事长和总经理这两个纳入了考虑的范畴。这样的划分方法研究了最具代表性的两种管理人员,但往往他们的工作效果的实现是依靠团队合作进行实现而不是仅凭个人自身的行为。因此这种划分方法不能够全面体现公司管理职能实现的真实情况。第二种方式将研究对象扩大到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及监事会在内的所有高管人员,不以高管的职能加以区分而当作一个整体来进行评价。第三种划分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对应,主要研究的是总经理、副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层人员。由于证监会要求公司的财物年报需披露上述三位高管人员的报酬情况,这些数据的可获取性使得学者们基于这种分类方式下的研究数量增多。

  就我的观点来看,第三种划分方式较为合理。既能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也能够形成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整体把握,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到真实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状况。

  二、公司高管的权利来源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商业经营模式的各种制度设计也是不断完善,日新月异。在这样的背景下,现代企业制度应运而生。

  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要求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其中所包含的内容有: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公司从成立之日便成为了独立的法人,又由于公司法人不具有思想意志,出资者们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代理其行使权力并与那些拥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代理人订立契约,将公司经营权让渡与代理人。通过代理人运用自身能力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经营,来达到出资人出资时期望的盈利目标。这些“代理人”逐渐演变成了现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手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公司高管的权利来自与董事会的授权,但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实际操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会出现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目标与出资人的期望目标出现偏差,这时,出资人便会采取一系列激励手段来纠正这种偏差。理论上来讲,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权利的来源而应当受到上述的行为限制,以出资人的利益为己任。

  三、公司高管与公司的关系

  (一)制度层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公司雇佣的员工,只不过这类特殊的员工享有了公司的经营权,要对公司日常经营事务负责。因此对于公司高管,我们对待他们不能像对待普通员一样仅通过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要他们的特殊职权分三个层次进行规范:

  第一,公司高管的法定义务规范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并且列举了违反上述义务的七种情形,在最后还规定了兜底条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第二,公司章程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约定公司高管和公司、董事、监事都是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主要的决策者,公司绩效的好坏、公司的发展前景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相关。因此,在最贴近公司日常经营的公司章程中,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更加宽泛和严格的规定。同时也更好地保证了高管对法律所规定的勤勉、忠实义务的实现。第三,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回归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应由《劳动合同法》进行规范。但由于其特殊性,其中也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竞业限制,就是限制特定员工离开原公司后与原公司竞争。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竞业限制从用人限制上保护原公司的竞争力。原来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经营时,必然掌握了大量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若不对其进行竞业限制,必然会对公司今后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带来巨大的损失和隐患。

  (二)管理层面

  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相比,具有特殊性。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在公司日常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发挥着关键作用,支撑着公司运营并实现经营目标。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管理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他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能够调动公司的大量资源,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信息。可以说,公司每一个举措和发展都与高管人员的意志息息相关。

  第二,高管人员能够组织并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这种决策权和执行权使得高管人员的个人意志能够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产生实质的影响,增强了他们的行动力。

  第三,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的具体规章,都由高管人员拟定或制定。虽然这些方案和规章都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后才能真正有效,但其中的大部分内容还是体现了高管人员的经营理念。

  第四,高级管理人员还具有一定的人事组织和任免权,除董事会觉得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都能够由其决定去留。这项权利可以直接从用人员任用方面实现其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利,是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身的矛盾性及特殊性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双重身份,使得他们自身天生具有矛盾的特性。首先他们是公司聘用的劳动人员,与公司具有着与普通员工同样的雇佣关系。但同时他们又被公司赋予了经营管理权,成为负责公司日常大小事务和员工们的管理者。这种类似于“自己是自己的管理者”的设计,很多时候存在着滞后性和不充分性。与公司朝夕相处并且事事相伴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才是最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人,同时也是最了解公司制度漏洞的人。这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管理机制设计利用得好,这些高管们就是公司制度完善的得力助手;若出现不当,出于对高级管理人员“经济人”的假设,是很难避免他们利用各种漏洞实施利己行为,从而威胁到公司利益和财产安全。

  一般在市场经济中,我们要给予劳动者以立法保护,是给予他们所处的弱势地位。而高级管理人员在这些方面是具有特殊性的:首先,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他们掌握了大量的公司资源和经营信息,同时包括一些商业秘密甚至核心机密。其次,他们自身也是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级人才,在市场上的流动性和竞争力性较强,并且对于制度的理解和自身权益维护的能力强于普通劳动者。再者,他们在公司经营中起到的作用越大,所获得的收益也越大。他们不但在公司参与中享有较多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也占据了优势地位,甚至有些还享有公司的股权,让他们能够从公司的利润中获得较高的经济激励。

  五、如何规范和约束高管行为的建议

  (一)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应当完善制度设计,与时俱进。在实际经营中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对制度进行改进,尽量弥补漏填。

  (二)加强契约管理。公司在聘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时,除了与他们签的一般的劳动合同外,还应针对不同岗位和公司实际情况与他们签订专门拟定的合同。其中应当规定公司章程中的特别要求、高管的权利与义务、竞业禁止等内容。

  (三)完事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强化董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和监督。这一点主要取决于董事是否真正独立与管理层而存在。

  (四)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科学的规划。目前通过学者们的研究,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经营者报酬结构的合理设计;2.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激励问题;3.公司绩效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之间的影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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