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应社会经济的需要。在经济法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经济法长期以来多是迫于经济危机或社会矛盾激化而不得不制定的。这样的法律制定方式很容易出现出现偏激。由此可见,经济法的不应该是松散或者僵化的,应该是一种动态、灵活的法规,国家需要关注市场动态,随时对市场经济做出调整。
1、经济法的起步阶段
经济法产生较早,自国家诞生以后,法开始出现,有关经济学的法律法规也有逐渐出现,但由于当时观念的不完整与生产力的落后,一直没有产生独立的经济法部门。因此,经济法的发展也相对缓慢,更多的是为了维持市场稳定的松散型的法律。直到19世纪60年代,一些发展性对迅速的国家逐渐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过度集中,这对于传统的经济有很大冲击作用,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制度,政府对于市场的法律调控力度不足,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出现巨大漏洞,经济危机不断爆发。
美国在经济危机之后深刻的认识到垄断经济对视市场经济的破坏,为了限制垄断经济的发展,著名的《谢尔曼法》出现了,这标志着国际经济法真正的形成了。反垄断法称为经济法的“母法”或“经济宪章”,其核心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体制,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政体限制,其经济必将在一段时间之后出现垄断情况,由此可见,反垄断法是资本主义政府试图对经济调控做出的努力,但是不会取得理想的成功,实际情况也恰恰印证了这一点。由此可见,反垄断法存在着漏洞,但是其历史意义却是不可否定的。从反垄断法的意义来讲,反垄断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了市场规制法在当时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在资本主义国家,以反垄断法为主的市场规制法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随着国际的沟通交流逐渐加深,各国都开始注重对于经济市场的调控。因此,各国的宏观调控法迅速发达,正在逐渐上升为各国经济法体系的主导和核心。
2、经济法的快速发展阶段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应社会经济的需要。19世纪2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经济危机。各国政府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政治体制导致了市场的自由散漫发展,这就使得国家缺少对于市场经济的控制能力,在经济危机出现时,政府由于缺少统一的权力机构,导致对市场调整并不及时,调整的方向存在很大的偏差,调整的力度也不尽人意,导致市场经济失控,从而导致更严重的经济危机。鉴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强调国家公共权力,西方国家的经济法长期以来多是迫于经济危机或社会矛盾激化而不得不制定的。这种陈旧的、对市场调整乏力的经济法规,在相当一段时间之前并无明确的指导思想。消极被动地应付经济危机,则必然会有盲目性,为了应急往往不计后果,运用强行手段管制措施,从而损及经济活力及其民主要求,进而导致更严重的经济漏洞。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国家职能的转变,为了改变传统经济法对于市场控制乏力的现状,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并大量出现。这种宏观的调控法主要产生在社会主义国家,西方国家也在经济危机之后开始学习和借鉴这种经济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未来的经济法会朝着这样的方向发展。
3、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
经济法制定的体制与政府对市场经济调整的目的有关,法律的调整手段与国家的政体有关,经济法的结构与其市场经济的结构息息相关。由此可见,经济法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从调整目的、调整手段或法的功能、结构等角度,经济法中的法律规范比较常见的有两大类,一种是限制型经济法多采用强制性或惩罚性运作方式的法律规范限制性的经济法常见于权利集中的国家,这种法律体系的优势在于反应迅速,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整力度较大,可以在短时间内达到调整效果,而缺陷则在于这样的法律体系会大大限制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也很难得到人们的认同;第二种经济法是促进型经济法,我们国家的经济法就属于这一种,国家通过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调整市场的发展方向,而不会对市场经济造成较大的影响,也不会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型经济法以鼓励或促进为目的,少十采取相对温和的运作方式的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调整,使人民不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而达到市场调整的目的。相较于限制型经济法,促进型经济法所采取的非强制性规范设置较容易取得人民对法律规则的认同感,市场信息的搜集与处理也相对容易,并且实现准确性与完整性更高的信息披露。而其缺陷在于调整力度把握难度较大,法律的颁布有较强的延后性,同时这样的调整方式可能使市场经济调整速度较慢,无法达到迅速的调整效果。因此,国家需要加强对于市场经济的监控力度,采用引导性的运作模式,首先体现在事前的各种鼓励性、优惠性促进手段的设置上,亦体现在事后的合作模式而非对抗模式的采纳上。除采取必要的鼓励手段之外,促进型法的规范设置也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在激励与监督间达成平衡,才不至于造成规范执行的偏颇。
4、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规也数次换血。经过了实践的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国家过于控制经济和放任市场自由发展都是不当的。因此,推行民主化,以维护自由竟争的市场秩序,推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式成为了主流。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发达国家日益形成,其主要方式是通过政府对于市场的走向进行关注,通过适当的十预来使市场向充分、适度、和平的竟争环境来过渡。政府将市场调控作为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由十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和平的竟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未来经济法的发展也将遵守这样的方式,使市场成为社会化条件维护的自由竟争的平台,从而促使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市场经济从自发的自由竟争到社会化条件维护的自由竟争,是社会和法的一个质的进步。
5、结语
经济法不能是松散的、放任自由的法律法规,而应该是一种灵活的调整体系,国家需要通过十预、管制市场的走向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形成一种和平、自由又不散漫的市场经济。相信未来的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也会在国家经济框架中根据市场动态进行灵活的调整。
参考文献:
[1]张晓东国际经济法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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