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务数据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的最终体现,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决策、公司经营决策及保险行业市场经济秩序等重大问题。近年来,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失真泛滥,已成为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问题。究其原因,既有行业经营环境不良、监管处罚不力、保险会计核算固有特点等外因,更有内部控制薄弱、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等内因。本文着重对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失真成因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对策。
一、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失真主要表现
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失真主要体现在保费、赔款、费用成本、准备金等核心数据不真实,实务中又有着多种表现,归纳起来如下:
(一)保费收入不真实
实际操作中通过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手段实现少列保费或虚增保费收入。
(二)赔款数据不真实
主要表现为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
(三)业务及管理费用和手续费支出等成本费用数据不真实
主要表现为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资金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
(四)准备金数据不真实
主要表现为随意选取发展因子、最终赔付率假设、退保率、死亡率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少提准备金虚增利润。
二、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失真成因分析
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失真有多方面的原因,从外部来看,行业发展环境不健康、监管不到位、会计核算准则行业限制为主因,而内部控制薄弱则是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失真的根本原因。
(一)行业经营环境不良、监管监督不力,法律法规不健全。
1.保险行业经营环境导致数据失真
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基础和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十几年沿袭下来的粗放发展模式却没有发生改变。保险业仍停留在“跑马圈地”的时代,“以保费论英雄”、“以市场份额论英雄”.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产品同质化现象普遍,竞争手段单一,为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保险公司只能依靠价格竞争铤而走险,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违规开展业务,直接导致保险财务数据失真。
2.直接监管不到位
目前虽已建立了统一垂直的保险监督组织体系,但是保险监管部门往往更侧重机构审批和市场行为监管,忽视了对财务经营风险的监督与检查,保险监管大多仍停留在现场检查阶段,监管手段和方法相对于欧美国家仍显落后。提供会计信息鉴证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取利益,很多时候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同时,由于投保人或社会公众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很难做全面分析评判,已造成对保险财务信息公众监督实质性缺位,这也为保险公司数据失真提供了可乘之机。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赋予保险公司数据失真寻租空间目前,《刑法》中明文规定的保险类犯罪仅有保险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多部关于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的司法解释中,专门针对保险业犯罪的也寥寥无几。实际中发现保险公司数据造假往往只能通过行政处罚解决,震慑力不够,在巨大的违规收益诱惑下,一些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铤而走险。
(二)会计核算特点给财务数据失真留有较大空间
对于一般制造企业,成本发生在前,产品定价在后,利润是售价与成本相抵的结果,而保险业正好相反,保险产品定价在前,成本发生在后,因此,保险行业在计算利润时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方法和假设,即通过精算方法对准备金负债进行评估,这在核算上是作为重要的成本支出项,而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由于估计方法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常有较大偏差,最终导致保险会计确认利润时,人为色彩更加浓厚,精算师的客观独立性与主观判断直接影响了利润结果。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薄弱,风险控制不到位
1.公司治理不规范,一级法人授权经营模式有待改进
从产权关系来讲,除国有大型保险公司外,大部分保险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内部人控制现象明显,由于信息不对称,这种管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偏离会造成经营层道德逆选择,故意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信息给投资者。
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内部管理体制,即只有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省级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省级对地市级实行转授权管理,各级公司之间的关系本质来看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之间的层层受托责任关系之间也存在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下级保险公司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存在较高的数据造假动机,且省级分公司往往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在财务预算、人事管理上有很大灵活性。
2.财务监督不到位,财务从业人员法制意识淡漠
有效的财务监督是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的重要保障,实际经营中,保险公司领导多以业务为主导、一切为业务让路等理由要求财务“配合”,财务人员往往顶不住压力,主动或被动配合,导致财务监督名存实亡。保险行业普遍推行的财务委派管理制度也往往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有效财务监督,财务从业人员对行业财务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认识不到位,认为出了问题也是业务问题,法制意识淡漠。
3.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指标体系设置不科学
部分保险总公司在制订经营考核办法时,片面追求规模和发展速度,对保费规模的考核赋予最高权重,而对利润考核不够重视,导致其下属分支机构也以保费论英雄,不计经营成本把规模做大,从而加剧了市场竞争,导致保单获取成本持续上升。特别是在业务形势相对不利的情况下,为应对总公司对保费规模的考核要求,各分支机构往往以高额手续费争抢客源,而为了规避监管部门和上级公司的检查,以虚列营业费用、虚增赔款等方式套取资金,从而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
4.预算管理手段落后
目前保险总公司在制订分支机构财务费用政策前,未作细致全面的市场调查,往往实行“一刀切”模式,缺乏差异化管理;在预算使用上,大部分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控制的政策,即做多少业务就按照一定的费用率拨给相应的费用,而对分支机构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何使用经费缺少真正有效的管理。
这样就造成管理与业务拓展成本较低地区的分支机构费用比较宽裕,可能会假借名目花钱,而成本较高地区的分支机构费用紧张,可能会通过截留保费、虚增赔款等种种方式套钱,均会导致数据不真实。
5.缺乏完善的数据管理监督体制,使得数据造假有可乘之机
一方面内部稽核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内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稽核部门建设滞后,人员老化,缺乏独立性,职能发挥不畅;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财务数据校对审核机制不健全,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体现出业务量大、信息量大,其大量财务数据均是各类业务数据自动对接生成,但实际中由于人员岗位工作交替、公司领导不重视等多方面原因,很多公司未形成业务财务数据对接审核校验机制,业务数据在传送财务系统的过程中出现丢失,财务人员无法直接评判修改,造成财务反映不真实。
三、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失真治理对策
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失真治理是一个长期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建立外部联合监管机制、完善内部控制、推进行业会计准则等多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创造良好外部环
1.出台保险业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严惩保险业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目前《刑法》中对保险业犯罪相关解释不多的现状,建议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就保险业数据不真实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虚假保单、虚假理赔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些犯罪、构成犯罪的标准和原则尽快出台解释。
2.构建科学的监管体系,促进保险市场规范运作
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经验与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相结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将科学的规范标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引入到保险监管中,切实提高保险监管效能。比如在监管方向和监管重点上,可以将对市场微观行为监管逐步转变为对保险公司法人结构、内部控制及风险监管上来;在监管手段上,努力推进保险行业各类数据平台信息化建设,将保单信息、赔案信息、中介业务及手续费等数据失真重灾区信息与交管所车辆管理平台、各地行业协会保险理赔、中介业务平台信息等实行实时交互和传递,一方面从源头上控制数据造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快捷的非现场监管。
3.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协同效应
为保障对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问题的处理能切实、有效,避免出现“一事二罚”的情况,建议探索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功能协调性监管模式,同时联合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案件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各部门的执法互动,避免出现工作衔接不顺畅,法律适用重复的问题;二是建立统一指挥调度制度,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执法合力,实现重点突破,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推进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建设
保险准备金数据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数据是否可靠。我国现代保险开办历史短,保险精算人员极为缺乏,加之精算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实务操作的困难性,目前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属性还有失公允性,但因为其专业性很强,非精算专业人士很难判断公允与否。在现实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准备金数据进行合理性认证;另一方面应强化准备金评估数据中精算师主观判断因素的公开披露,多方面、多维度形成监督机制,有效降低准备金数据操纵影响利润空间。
(三)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从源头解决数据不真实问题
1.强化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完善授权经营管理制度
一方面依据产权与经营权理论进行顶层设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促进产权流通,优化配置股权。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调节和相关制度安排,促进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二是切实加强股东大会的职能。确保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分配方案等职能不被架空;三是研究考虑对高级管理层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委托代理风险。
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在授权经营过程中,总、分公司应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订授权范围,完善管理办法,增强这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健全保险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系
通过完善保险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务风险管控职能,防范和控制财务数据失真。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财务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自觉从行动上抵制财务违规和造假;其次建立健全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制度,通过人事任免权集中、薪酬总公司统一管理、重大事项直线汇报等手段确保财务独立性,减少分支机构对财务的人为干扰,强化财务条线垂直管理;三是推进财务管理集中和共享作业,利用费用报销系统、预算管理系统、资金支付系统等远程控制手段,强化各类预算支出的事前审批和管控,减少基层机构对财务数据干预,确保财务数据生成过程符合信息报告要求;四是强化日常财务管控。包括严格基层收付费控制,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保费收取与赔付、费用以及佣金支付的控制,完善保费管理办法,规范公杂费、会议费、修理费重点科目的使用范围,确保真实反映各类费用开支等;五是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对保费、赔付、手续费、再保、准备等数据系统对接规则定期进行检视,确保符合财务数据披露要求。
3.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成本管控体系
总公司应制定符合行业规律和公司发展目标的战略规划,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降低考核指标中保费规模的权重,提高利润、效益、内含价值等指标权重,并注重短期效益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构建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和财务费用制度。
在费用预算管理和使用上,逐步改变业务费用同规模比例挂钩包干使用的方法,充分了解各市场情况,增强费用支出的弹性,同时加强费用使用的审批管理。允许分支机构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控制费用支出的额度和流向,同时加强费用使用的审批管理,压缩分支机构自主支配费用的额度与范围。
4.健全内控监管组织体系
要加强稽核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强化监察审计的职能,考虑到同级公司对自己监督审计的难度,上级公司应重点对下一级公司进行监督审计,把重点放在对业务、财务质量的审计上,可考虑建立特派员制度,总公司向省级公司、省级公司向地市级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派遣特派员,地市级公司向基层公司派遣巡视员,以强化对经营情况的监督,促进各级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从而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四、结束语
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失真有方方面面的原因,其表象也是多样而复杂的,对其治理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幸运的是,外部监管机关和保险公司已充分认识到对财务数据失真对行业和公司发展的重大危害,并在实际中进行有效的治理尝试。在外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行业发展理念和核心价值观不断科学化、公众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和强化等多重利好情况下,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失真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重归其客观真实之本来面目。
参考文献:
[1]夏民程。保险分支机构数据真实性与总公司财务费用、业绩考核政策的关联性分析[J]保险实践与探索,2010(2):59-61.
[2]胡杨。保险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的法律适用,保险研究实践与探索[J]2011(3):25-30.
[3]邵益斐。浅谈保险公司的财务业务数据失真的成因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0(23):187-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