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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泽尔关于产权界定的理论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20 共8341字
摘要

  巴泽尔教授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有别于以往的产权理论,他从微微观的角度分析了产权界定问题,将商品或资产看成若干属性的集合体,由于这些属性并未被完全认识,且它们的界定需要成本,所以现实中总是部分界定,未被界定的部分进入公共领域,形成共同财产,经济权利始终小于法律权利。当产权分割时,既要考虑权利如何配置更为有效,又需要对产权进行必要限制。总之,产权界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巴泽尔教授对产权问题的分析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展开的,这是他对产权理论的一大贡献,为分析人类社会制度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一、巴泽尔对产权、交易成本和个人最大化的重新定义

  巴泽尔教授将他的产权分析框架视为“适用于一切人类行为和人类制度”[1](P137),如此理论自信源于该理论框架的强大解释力。《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是巴泽尔教授产权思想的集中体现,他首先厘清了三个重要概念,即产权、交易成本和个人最大化作为产权界定的基础。以往的产权经济学家曾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是一种“把商品当作时常只具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的做法”,任何商品或资产的产权要么有、要么没有,其交易是以价格机制为手段来实现的,这显然是受到瓦尔拉一般均衡分析思路的影响。而巴泽尔教授的分析思路则不同,他将产权看做“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1](P2),个人拥有的产权并非依法律而完全实现的权利“,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1](P2)。相比同质实体的产权概念,巴泽尔更加注重对资产的实际运用,更加关注人的努力程度以及交易成本对权利的影响。正是这样的产权概念,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产权界定思路。

  与产权紧密相连的概念是交易成本,通常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将它定义为“一个制度的‘运行成本’”.这一定义有些空泛,一个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成本有多种,仅看这一概念并不能了解具体内容。据此得出的结论是“不管谁享有权利,只要权利被清楚界定,收入就会实现最大化”[1](P8)。巴泽尔之前的经济学家都遵循瓦尔拉模型的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在他们看来,产权是可以清晰界定的。相比之下,巴泽尔的交易成本定义要具体得多,他将交易成本表述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1](P3)“,避免了将交易成本泛化为制度运行费用招致的困境”[2].巴泽尔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是产权不能被完全界定的重要原因,以奴隶制为例,“即使按照法律他们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还是必须花费资源来促使奴隶进行生产,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也很少会尽全力进行生产。因此,虽然奴隶没有法律保护,但是奴隶所有权本身却从来都不是绝对的”[1](P1)。可见,不同的交易成本概念使得理论分析的逻辑思路有所不同,结论也相去甚远。基于交易成本存在的客观事实,巴泽尔得出历史上产权从未被完全界定过的结论,在理论上避免了“将产权绝对化谬误的根源。”[3]

  巴泽尔重新定义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个人最大化。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中个人财富最大化的涵义,“个人最大化的含义是:不论何时个人觉察到某种行动能增加他们权利的价值,他们就会采取这种行动。不论个人是在市场、企业、家族、部落、政府还是在其他组织中活动,这个道理总是普遍适用的。”[1](P9)这里的最大化已经是“个人使他们权利的价值最大化”.巴泽尔告诉我们,最大化也可以理解为“所有这种浪费将是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1](P33)是“浪费的最小化”,也就是不花冤枉钱[4].一个是财富的最大化,一个是权利价值的最大化,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前提和推论。前者要求参与者完全理性,使用价格机制分配资源,反对对产权进行限制,得到瓦尔拉均衡。而后者“作为最大化过程基础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单个属性将被置于通过控制属性能更容易地影响产出净价值的一方的控制之下”[1](P56),得出的结论是“所有现存的经济现象都是有效率的”[2],并且需要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巴泽尔产权界定逻辑的展开,在笔者看来是以上述三个概念的重新界定为基础,它们共同支撑了巴泽尔独特的产权界定理论。

  二、巴泽尔产权理论中特有的几个重要概念

  除了重新厘清产权、交易成本和个人最大化三个重要概念外,巴泽尔还提出或阐明了几个特有的概念,即商品或资产的属性、变化性、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等。正是基于这些重要概念,巴泽尔的产权理论分析具有了不同于前人的逻辑和结论。

  巴泽尔认为所有商品都有多种属性,“商品具有许多属性,其水平随商品不同而各异”.对它们的认识也并非一次完成,“这些资产属性,未来的所有者不完全知道,现在的所有者常常也不知道”[1](P3),完全认识他们是非常困难的。这是产权不能得到完全界定的一个原因。资产属性化必然带来产权的细化,于是巴泽尔在人类认识史上首次将产权分析的单位从一项资产的权利缩小到了某一属性的权利。

  变化性在巴泽尔的产权理论中多次出现,它主要是在分析产权分割中运用。当两个以上主体分别享有同一资产的不同属性即权利分割时,权利各方对资产的影响力很少是一样的,当一方对产出价值影响较大同时又“承担更大部分的产出变化性,那么,权利就将更好的界定”[1](P76),所以说“变化性的配置决定权利是否得到明晰界定。”[1](P75)巴泽尔将变化性作为分配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原则,他认为将权利更多地配置给更大的变化性承担者是一种激励。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框架中,变化性是权利配置的依据。这一概念的提出使产权界定的研究开始关注权利配置的动态过程。

  在巴泽尔产权理论中,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往往相随出现。由于商品的属性众多,当商品的产权在个人之间分割时,总有一些属性被置于公共领域成为共同财产。巴泽尔所说的共同财产就是那些未被定价、没有被持有的属性,它们处于无主状态,只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共同财产和公共领域的概念在巴泽尔产权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他们是产权界定中个人选择的结果,所以巴泽尔讲公共领域中的权利都是“人们所不愿要求的”.由于产权总是被部分界定,所以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问题始终存在。面对这一问题,人们所能做的就是采取措施减少共同财产问题。

  巴泽尔是第一个明确区分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的经济学家。法律将某项资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赋予给某个人,权利人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并受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法律权利。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往往不能完全实现。权利在法律角度来看是一个整体,要么属于甲要么属于乙,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于是乎权利不存在“中间状态”.“这种观点在把经济权利等同于法律权利并且把后者看作要么存在要么就不存在的情况,似乎是有根据的”[1](P88)。商品属性众多,其界定成本过高时放弃一部分法律权利才是合算的。巴泽尔提出这组概念是基于权利界定的实际困难而言,使产权界定的关注点从法律权利向经济权利转移。

  上述属性、变化性、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等是巴泽尔构筑产权理论的特有概念,它们的提出使得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独具一格。

  三、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

  基于对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理解,笔者用图 1 反映其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以商品属性化为起点。正是由于商品具有多种属性,限于认识水平和交易成本的存在,部分界定才是产权界定的常态。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使得追求最大化的个人放弃持有部分权利,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问题始终存在便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产权界定的结果必然是经济权利小于法律权利。以上论及的巴泽尔产权界定的起点、产权界定的常态、产权界定中个人选择和产权界定的结果的关系,由图 1 的左侧所反映。

  产权界定的起点、产权界定的常态、产权界定中的个人选择和产权界定的结果,自然是笔者的理解与表达,在巴泽尔的产权理论中所分析的是产权属性化、不完全界定、产权分割、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的关系,笔者将其概括为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主线,由图 1 中间部分(虚线框图)所表示。这一逻辑主线以商品或资产属性化为起点,鉴于正交易成本的事实,产权从来不会被完整界定,这也是导致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不等的重要原因。在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现实世界中,一方面个人最大化使得部分权利被放弃,成为共同财产进入公共领域;另一方面已经界定的产权由不同人持有,出现产权分割,从而引出权利配置原则以及权利的必要限制等思考。

  一种资产或商品细化为若干属性,要对已经认识到的属性进行界定需要花费成本,个人最大化就是在不断地衡量这种界定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合算则持有,不划算则放弃,“人们不想去界定产权的那些财产就在公共领域”,而正是“不完全的分离使得一些属性成为公共财产,进入公共领域”[1](P5)。巴泽尔举两个或多人拥有出租车的例子说明共同财产问题,“他们操作的许多方面……监督成本太高,因而会成为共同财产……当只有两个人分享这一资产的所有权的时候,未定价属性的消费就如同是半免费的;这样,这部分程度上,他就成为了共同财产”.[1](P65)“属性被置于公共领域的一个原因是,度量并监督一笔交易的所有属性代价太高。”[1](P100)可见,巴泽尔所说的共同财产主要是没有被认识或者因不划算而放弃界定的若干属性,它们组成的“池”就是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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