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是华盛顿大学经济系资深教授。在新制度经济学圈内享有很高的声誉,以研究“排队问题”和“奴隶制度的经济分析”而成名。他从微观经济学角度研究产权和制度,其理论分析大多从实例出发,基于实例阐明自己的论点。因此,“制度的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是巴泽尔教授研究产权和制度的特点。巴泽尔教授的产权研究成果集中体现于《产权的经济分析》①一书,这无疑是我们理解他的产权思想最重要的文本。本文拟基于《产权的经济分析》,就其中体现的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独特视角进行分析,并阐述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现实启示。
一、产权的相对性
巴泽尔教授基于产权只能部分界定这一客观存在但却被经济学界所忽视的事实,看到了产权所具有的相对性,并从产权的相对性视角,强调必须区分法定权利与经济权利,论述了从来不会有绝对的产权,以及权利的产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等思想。
巴泽尔指出:法定权利与经济权利有关联但也有区别。
法定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经济权利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能实现的权利。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是经济生活中实现权利的依据;但法定权利在经济生活中很难完全实现。而法定权利在经济生活中很难完全实现的原因,是存在着交易成本。巴泽尔以奴隶社会为例,指出奴隶是奴隶主的个人财产,奴隶主对奴隶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但奴隶主仍然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正是由于监督成本的高昂。巴泽尔对于奴隶社会的经济分析,正是建立在法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区分上,而其分析的美国奴隶制度则无疑是说明必须区分法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最好例证。
这一基于产权相对性,区分法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思想,在如今看来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然而在巴泽尔之前的产权经济学家中,却都不自觉地犯着将产权绝对化的错误。
在奈特和戈登对于道路利用和公海捕鱼的研究中涉及产权之后,经济学家们对产权一度表现出淡漠的态度,认为产权并不特别有用。这种观点正是产生于对产权绝对化的理解,那就是权利“要么全部,要么没有”。而权利“要么全部,要么没有”的观念,显然与将产权绝对化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不无关系。由于将产权绝对化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把经济权利与法律权利等同,于是权利被置于公共领域的情况在传统上都被看作政府的错误。即便是奈特和戈登也暗示,如果政府把道路和捕鱼业转变为私有财产,有关的共同财产浪费就会消失。
②巴泽尔针对将产权绝对化的谬误,指出把商品视为仅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加之将经济权利等同于法律权利,并把后者看作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那就会得出商品要么被拥有要么不被拥有的结论。③这就在理论上揭示了将产权绝对化谬误的根源。
巴泽尔进一步阐明了从来不会有绝对的产权。因为绝对的产权意味着产权的充分实现,但由于产权的行使需要花费成本,产权人不能不考虑行使产权的成本,会对行使产权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进行比较。当行使产权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进一步行使产权就是不划算的了,因为继续下去的净收益将是负值。于是,产权人不得不放弃一部分权利。
因此从经济学的视阈看,绝对的产权是不存在的。毋庸置疑,只要个人追求最大化和权利界定要耗费资源,那么产权永远不会是完全界定的。
此外,也正是基于产权相对性的视角,巴泽尔指出在一个已经运转的社会中,权利的产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即产权是不断产生并不断放弃的。这一动态而不是静态考察产权的方法,在笔者看来,也是从产权相对性的视角引申而来。
二、商品(资产)属性、权利分割与公共领域
在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代表性人物中,巴泽尔教授是从商品的多种属性入手分析产权界定的困难,并进一步探讨权利的分割,由此深入到公共领域,探讨共同财产问题的学者。这一商品属性—产权分割—公共领域的分析理路,也是巴泽尔产权理论的一个独特视角。
巴泽尔指出,商品具有多种属性,并因不同商品而异,要获得有关商品的所有属性的信息难度极大。因而,获得全面信息的困难有多大,界定产权的困难也就有多大。由于全面测定各种商品属性的成本很高,于是交易中存在攫取财富的潜在机会:交易中总会有一些财富溢出,进入公共领域,而个人能够花费资源去攫取(当然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
巴泽尔进一步指出,商品的产权常常被分割,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正是这种不完全的分离使得一些属性成为共同财产,进入公共领域。不仅商品,组织的所有权也可以被分割。组织内部和边缘的实物运作涉及许多商品及相应的许多属性,多人共享这些属性的产权。当产权在个人之间分割时,就会产生共同财产问题。譬如两人或多人拥有一辆出租车,由于易损害属性的难以客观界定和据实分摊,未定价属性的消费就如同是半免费的,于是部分程度上也就成为了共同财产。多人共同拥有大型机器的属性、办公大楼(写字楼)的走廊和公用设施利用,均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巴泽尔所论述的共同财产,是与公共领域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其内涵是因所有者放弃而进入公共领域的商品属性。因而既非那些对其利用没有任何限制(应当说难以限制)的财产,譬如历史上英国村民共同利用以放牧牲畜和砍柴的公共土地;也非政府控制下的财产,因为一种资产处于公共部门的现象并不意味着被置于公共领域,处于公共部门的资产是被拥有的。巴泽尔意义上的共同财产是那些被所有者放弃的,因而进入公共领域的商品属性。问题是,人们为什么要放弃部分商品属性的权利呢?
巴泽尔论述道,假定所有权并未削弱,商品所有者可以自由地以任何合法的方式行使对商品的所有权,那么权利不能完全界定只能归因于所有者不行使所有权利的选择。也可以说,人们是故意置其部分产权于公共领域中。毫无疑问,人们获得、保持及放弃权利是一个选择问题。人们在私人领域内直接采取这种行为,在公共领域内通过政府间接采取这种行为。当人们相信拥有产权的收益将超过成本时就会运用权利,而认为拥有产权的收益不足于弥补成本时就不会运用权利,从而使之置于公共领域内。由此可见,人们的选择将会随情况的变化而改变。
为阐明这一论点,巴泽尔以饭店、影剧院提供“差别免费”为例,说明所有者把价格定在足以补偿成本的水平上,但仍将边际单位置于公共领域中,因为消费者的边际支付不等于边际单位的成本。巴泽尔分析道,法律并不禁止所有者在其商品的每一属性上收取边际费用,但收取边际费用要付出度量和监督成本。当所有者认为成本太高时,自然就会选择将其置于公共领域。巴泽尔同时也指出,虽然一些财富进入公共领域的情况难以避免,但是人们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相关的损失。
巴泽尔特别指出,当把设备(资产)产权分割概念融入企业分析中,根本地改变了企业构成,表明企业的结构并不是独立于市场条件的。而组织的结构形式显然是要解决一系列的共同财产问题。
④对于不同物理特性的资本商品,或同一设备的不同属性来说,攫取问题的严重性也不相同。于是,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不同的属性是有利的。设备单个属性的产权安排,应使攫取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那些容易产生严重共同财产问题的属性往往由组织所有,而不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的属性则往往由个人所有。由此,巴泽尔教授明确表达了他关于组织的观点:对产权被分割的实体的管理,需要组织。而解释产权分割的格局则是组织研究的核心。
⑤巴泽尔进一步提出了治理权利配置的原则是:在各个当事人之间配置各个属性的产权时,应当使在管理那些容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的属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当事人获得对于这些属性的权利。⑥
三、限制产权与价值最大化
在产权理论发展史上,巴泽尔是率先对于任何限制产权的行为都有害的传统观点提出挑战的学者。人们通常认为,施加约束会限制个人的行动自由,任何对产权施加的约束都会“稀释”产权,减少个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任何对产权的约束都是有害的。巴泽尔则指出,对产权施加约束,实际上就是绕过价格机制而分配资源。但绕过价格机制分配资源在瓦尔拉斯模型中是行不通的。经济学家认为对产权的任何稀释都是有害的观点,显然是受到了瓦尔拉斯模型的影响。然而市场经济中的事实却是:个人并不能任意使用他们的财产,他们的自由处处受到限制。例如,私人土地的使用必须遵循政府的规划,私人房屋的出租也得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等等。
并且,不仅存在政府对个人产权施加的约束,经济交往中还不乏私人自愿接受的约束。既然施加约束并非政府的“专利”,客观上也存在着组织的或私人约法的限制,而这样的约束显然是私人自愿接受的约束;那么,财富最大化与所有权受到约束之间的矛盾就只是表面的、不真实的。
⑦于是,巴泽尔教授也就在他的产权理论中展示了另一个独特的视角———客观分析限制产权与价值最大化之间的关系。
第一,巴泽尔从产权分割入手,论述了由于产权分割而需要对产权运用方式施加限制,而此类限制并不会稀释产权。他指出,在商品各种属性的产权分割由不同个人拥有的情况下,为避免相互之间发生侵权行为,需要作出排他性规定。方法之一是对所有者运用其所有权的方式施加限制。这是因为,商品各种属性的产权一旦分割给个人,其中一些人就可能染指别人所有的属性,而要防止染指别人所有的属性的事情发生,就要作出限制。巴泽尔以电冰箱产权为例,说明由于产权分割需要对产权运用施加约束。无论是新电冰箱出售(不管经过多少流通环节),还是旧电冰箱转手,其中“制冷剂漏出”这一属性始终留在生产厂商手中,表明厂家仍然是电冰箱某些属性的所有者。而这些属性归厂家所有显然要比归消费者所有更有效率。如果“制冷剂漏出”这一属性不归生产厂商而归各个买者,在签订销售合同或转让合同时就会遇到麻烦。他还就大家都熟悉的保修说事:为防止对保修商品的不精心使用,厂家在保修条款中就会对用户作出某些限制,这种限制无疑有助于区分厂家的质量责任和用户滥用的责任。表面看来,限制“稀释”了产权,但此类限制实际上可以降低缺乏必要限制所可能造成的浪费(即攫取成本),由此增加了交易的净价值。
第二,巴泽尔论述了对所有权施加约束还有一个作用:防止所有者的资产被盗窃。而出于这一目的的产权约束同样不会稀释产权。他指出,资产面临被盗窃的危险,因此所有权从来不是绝对安全的。个人可以采取措施防范盗窃,国家也有责任辅助个人保护自己的财产。
由于国家提供保护服务却并不是对每个人分别收费,个人希望尽可能由国家来保护自己的财产,而不管国家支出保护费用的多少。国家虽有责任提供保护服务,但也要降低保护成本。于是为减少过多的保护支出,国家可以对个人行为加以限制。对此,巴泽尔以汽车防盗为例进行了很好的说明。
⑧如果说以上分析涉及的似乎是受限制者被动接受的约束,那么巴泽尔还将视线投向组织内部和私人交易者之间自愿接受的约束。他分析道,通过组织内的投票来配置资源,每个人都会受到其他投票者的制约而减少自己行动的自由。但有时人们还是愿意用投票的方法,说明他们赞赏这种相互制约。即便是在追求利润的场合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投票行为,如股份公司中的投票决策。这表明人们有时不想借助市场价格而愿意通过非市场机制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巴泽尔接着讨论了私人交易者之间的相互限制问题,其列举的案例之一,是一家独立企业与克莱斯勒公司签约,从克莱斯勒公司购进车体,改装为可折叠车顶后只能卖给克莱斯勒公司。克莱斯勒公司经检验符合其所制定的技术标准,按约定价格购回改装后的车体,并由改装企业负责车顶质量的保修责任。巴泽尔分析的结论是:克莱斯勒公司对该企业的约束表面看限制了其产权,但这种限制恰恰有效地界定了产权。由于解决了检测问题,该企业事实上成为车顶这一属性的所有者,就要对自己所改装的车顶的质量负责,从而基本上消除了逃避责任的行为,也因此从这一合约的履行中获益。
四、个人在产权领域的作用
巴泽尔产权理论所凸显的另一个视角,就是重视个人在产权领域的作用。西方产权经济学除了在产权起源问题的研究中涉及到非正式制度安排,大量的分析都是针对正式产权制度而展开。于是在诺斯教授的着述中,我们看到的是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层次递进的研究框架。而“诺斯悖论”所欲说明的,也正是国家制定的产权制度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关乎一国经济是增长还是衰落,就如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那么在正式产权制度分析中,能否在国家这一制度制定者之外,也加入个人的分析视角,考察个人在产权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呢?巴泽尔教授的产权理论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巴泽尔虽然认同权利在存在政府权威的情况下产生,比个人运用暴力具有比较优势,但他更加关注个人在产权领域的作用。他认为,不管缔约方是个人还是组织,把所有的产权都定义为个人占有的权利是有好处的。因为不仅个人的目的清楚,而且任何组织的功能可以归结为各种不同的权利由一个与它有关的个人向另一个人的让渡。而个人的目的清楚,在于个人追求最大化。在他看来,不论何时个人觉察到某种行动能增加他们权利的价值,他们就会采取这种行动。这就是个人最大化的含义。并且这个道理是普遍适用的,个人最大化假设也是分析组织功能的基础,对个人产权的研究能够应用于所有的组织和所有的社会。基于这一理解,巴泽尔指出人们对资产的权利是自己努力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保护程度的函数。于是产权不是绝对的,能够通过个人的行动改变。虽然政府要参与私人权利的确定和保护,但在许多这种活动中个人比政府具有比较优势。所以他坚信,对权利形成的研究必须考虑个人的作用。
德姆塞茨在对蒙特哥奈斯印第安人的研究中,指出新的权利对应于新的经济力量而产生,假定随着共同财产资源价值的增长,人们越来越可能确定对它的权利。巴泽尔对其观点评论道,这一观点的含义是:权利在从财产获益的能力的意义上来说,主要是一个经济价值而不是法律概念的问题。
但德姆塞茨并未探索权利的新旧概念之间突破的本质,未能系统地贯彻到底。而其他学者应用了德姆塞茨的观点,也未能扩展他的研究方法。巴泽尔指出必须对权利形成这一尚处于萌芽状态的分析加以阐述和拓展,以说明随着权利价值的上升或下降,个人如何更为谨慎或更不谨慎地界定权利。
巴泽尔论述道,人们获得、保持及放弃权利,是一个选择问题。当人们相信拥有产权的收益将超过成本时就会运用权利,而认为拥有产权的收益不足于弥补成本时就不会运用权利。因此,是否将商品某些属性置于公共领域中是所有者的选择,他们能改变保留的权利及放弃的权利。在拥有一种属性胜过置它于公共领域的情况下,商品所有者会在合同更新时作出适当的变化。但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要重新获得已置于公共领域的属性就只有花费资源。对于合同期间价值增长的属性,如果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还可能产生纠纷。在产生纠纷的情形下,当事人将把他们对法院裁决和解决纠纷的其他方法如仲裁与私下解决所可能产生费用加以比较,从中选择认为成本最低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的决定影响权利的界定。即便考察法院在权利界定中的作用时,巴泽尔也看到了私人订约者起着对法院作用的重要补充作用。他从两个方面分析了私人订约者对法院作用的重要补充作用,即(1)谨慎拟就的合同,预见到潜在的容易发生的纠纷并作出规定。如果发生纠纷诉诸法庭,有利于法院对权利作出明确界定。(2)普通法常常吸收私人合同中重复出现的特征。订立新合同时,订约人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可以按其意愿作出新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与法律的基本原则不相违背,法院就将尊重这些新规定并给予重视和采纳。
巴泽尔进一步考察了私人产权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关系,指出追求最大利益的个人只有在能得到好处时才会采取行动,人们必须有能力判断政府行为会对谁有利,对谁不利。为此,他以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为例,说明不管是哪一种公共交通体系,其中都存在着特殊的私人产权。在公共交通体系中,司机不是单干户,他按照所签合同,以劳动交换工资。若是在正常工作以外增加出车次数,必须给其激励。这表明,司机控制着自己劳动量支出的权利,而多出车就是用这种权利去交换某些其他权利。同样,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调度、保养等人与司机一样,该给的产权也必须给他们,否则城市里就见不到公共汽车了。
⑨只不过对于私人运营的公共交通系统,则还需考察让司机跑车而受益者。可见,哪怕是政府出资建立的公营的公共交通系统,其中也要承认私人产权的存在。
而在其对于价格控制的分析中,巴泽尔发出了管制当局究竟在管制什么的呼声,详尽分析了在美国政府于 20 世纪70 年代对于汽油价格实行管制期间。买卖双方都能在价格之外作出边际调整的事实,并不无幽默地写道,买卖双方共同为降低价格控制所带来的损失而作出边际调整的常见例子,就是将一种不受控制的产品(润滑油)与汽油搭配出售。于是,“在历史上,汽车还从来没有比这一时期更好地得到润滑过。”⑩巴泽尔对此得出的分析结论是:只要产品的边际成本不等于边际收益,总会产生一种平衡的力量使之趋于相等。
即便是政府施加限制造成的边际成本不等于边际收益,人们也会进行调整,只不过由于调整成本非常高,最终产量将大大低于市场调整下的产量。
五、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现实启示
西方产权经济学对于现代经济学的发展是有所建树的,交易成本、产权和产权制度等概念早已登堂入室,成为现代经济学的明星概念。通观产权经济学在新古典传统内的发展,巴泽尔的产权理论可谓是独树一帜,令人瞩目。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独特视角和分析结论不仅推动了产权理论的发展,而且具有现实意义,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无疑也能够从中获得某些启示。这也正是笔者在十一年前即选择《产权的经济分析》作为博士课程教学内容的主要原因。前文已经阐述了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独特视角,以下就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现实启示陈述笔者的看法。
其一,巴泽尔基于产权相对性视角的分析,得出了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研究结论,这就突破了产权必须完整界定的绝对化观点。由于界定产权有资源耗费,存在着交易成本,人们不可能不考虑界定产权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当界定产权的边际收益等于界定产权的边际成本时,理性的产权人显然不会要求进一步界定产权。因此,从来就没有绝对的产权或完整的产权。然而,对于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事实,西方学者(包括此前的产权经济学家)却长期熟视无睹,于是巴泽尔针对将产权视为绝对的谬误,从理论上进行了揭示并提出了批评。这就打破了产权能够完整界定的神话,其理论意义是显见的。巴泽尔基于产权相对性的视角,所得出的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研究结论,对于转型中的中国推进产权改革无疑具有启示作用。长期以来,大陆学人在论及企业改革时,对于仍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中,大都归结为改革不到位,产权仍未清晰。有人甚至直陈:国企的问题就是产权未能完全界定清楚。针对如此笼统的提法,我们不禁要问:产权清晰等同于产权完全界定清楚吗?难道中国企业的产权改革可以置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而不顾吗?企业产权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企业资产权利束中的各项权利清晰,皆有其主,而并非要实现产权的完整界定。只要企业资产权利束中的各项权利皆有其主了,产权也就清晰了。此后,产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也不会无视交易成本而完整界定自己的产权。所以,如果企业资产权利束中的各项权利尚未清晰归属到产权主体,那就是产权尚未清晰,需要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一旦企业资产权利束中的各项权利清晰归属到产权主体,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就不能笼统归结为产权没能完整界定了。
其二,巴泽尔基于“商品属性—产权分割—公共领域”的分析理路,将其产权研究视点投向了置于公共领域的共同财产,分析了共同财产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应的攫取问题和纠纷问题。这一理论视角在西方学者(包括此前的产权经济学家)中也是前所未有的。无需赘言,只要将产权绝对化,就必然无视共同财产和公共领域的存在,也就不会引申出攫取问题和纠纷问题。巴泽尔教授的这一理论贡献,对于我们同样是有现实启示的。我们所面对的商品和资产同样具有多种属性,只要商品和资产的多种属性分别归属不同的产权人,公共领域也就客观存在,共同财产问题自然不可避免。于是,需要我们正视这一领域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并由此指导现实经济社会中此类问题的解决。基于巴泽尔产权理论的这一视角,有助于我们解释为什么产权主体之间会产生经济纠纷,以及寻求正确处理纠纷的途径和方法。行文至此,还得提到国内有人对于所谓巴泽尔困境的误读,认为这一困境首先由巴泽尔提出,大意是离开了清楚界定并得到良好执行的产权制度,人们必定争相攫取稀缺的经济资源和机会。这一说法显然同巴泽尔教授明确提出的产权只能部分界定,产权分割的现实中存在共同财产和公共领域等论点相左,而与奈特和戈登的观点倒是一致的。
其三,巴泽尔对于产权限制与价值最大化的分析,基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对于私人产权的限制,分析得出:不仅组织内部和私人交易者之间自愿接受的约束不会影响价值最大化,而且为防止因产权分割染指别人的属性而对产权运用方式施加限制,以及国家对所有权施加约束以防止所有者的资产被盗窃,都与产权稀释而影响价值最大化无涉。正是基于这一客观分析产权限制与价值最大化关系的视角,巴泽尔突破了所有对产权的限制都会稀释产权从而妨碍价值最大化的传统观点。巴泽尔的这一分析给予我们的现实启示是:并非所有对产权的限制都会导致价值最大化的受损,因而理论上需要分析哪些对产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不会影响其价值最大化;而哪些限制是真正稀释了产权,从而妨碍了价值最大化。基于此,对于现实中种种维权行为,也得具体分析其产权受到的限制是否真正稀释了他的产权,是否导致了其利益受损,而不能仅仅因为产权受到了限制就要求维权。譬如,如果产权人在非经营性房产中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因产生纠纷而被停止于此的经营活动,于是提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要求维权,这样的维权要求就是法律所不能支持的。因为对其限制的实质,正是防止他对别人的侵害。
其四,巴泽尔产权理论十分重视个人在产权领域的作用。他既分析了个人在产权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又明确指出无论是在私营系统还是公营系统中都存在着私人产权,并从理论上阐明了必须尊重私人产权的道理。巴泽尔的这一分析,至少给予我们两个方面的现实启示:首先,既然人们获得、保持及放弃权利是一个选择问题,那我们就必须尊重有行为能力的个人的选择,尊重个人的选择就是认同他们在产权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对因个人选择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也要充分尊重他们对于解决纠纷途径的选择。其次,既然私营系统和公营系统中都存在着私人产权,其运作都离不开私人产权,那就要尊重私人产权。其实巴泽尔所说的私人产权,就是我们习惯表述的私人权益。无论在公有企事业单位,还是在非公经济组织中,都必须尊重私人权益,这是组织正常运作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任何组织都是人的组织,由个体按照一定的结构组成并运作,离开了个体,何来组织可言。
对于组织中私人的权益必须予以尊重和保障。从转型期中国的现实看,私人权益不仅在私营系统中常常受到侵害,即便是在公营系统中也难以得到尊重和保障。因此,基于巴泽尔产权理论的分析,无论是私营系统还是公营系统中,都必须给予其中每一个个体的私人产权以应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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