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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祜族的亲属称谓制度初探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4-11-17 共4259字
论文摘要

  亲属之间的称呼就是亲属称谓。它不仅表示出生物学意义上的血缘关系,而且还包含一定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在内。亲属称谓后来也被派生应用于非亲属成员之间,更表明其中包含的社会意义。亲属称谓的体系就是亲属称谓制。亲属制度通常又称之为“亲属称谓制度”或“亲属名称制度”。下面就拉祜族的亲属称谓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表示亲属关系的亲属称谓的总和,称之为“亲属制度”。这里所说的亲属,包括一个人的血亲和姻亲,因而亲属制度所表示的不是生物学关系,而是社会关系。亲属制度研究的创始者摩尔根在《人类家庭的血亲和姻亲制度》及《古代社会》中阐述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类别式亲属制度”和“说明式亲属制度”两大类共三种亲属制度,即马来亚式亲属制、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和雅利安式亲属制。

  摩尔根认为类别式亲属制度是最早的亲属制度,类别式亲属制度的特征是把“亲属”区分为若干范畴,不论其与自身的亲疏如何,凡属同一范畴的人即以同一亲属称谓统称之。说明式(亦称叙述式)亲属制度特征是对于亲属,或用基本亲属称谓来说明或将这些基本称谓结合起来加以说明,由此使每一个人与自身的亲属关系都各各不同。

  也就是说类别式的特征是只计算群体而不计算个人的亲属关系,无论直系或旁系亲属,只要辈份相同,除性别外,都用同一称谓说明。说明式的特征是对于亲属分辩直系、旁系,或用基本亲属称谓来说明,或将这些基本称谓结合起来加以说明,由此显示每个人与自身的亲属关系都各不相同。

  一、拉祜族的马来亚式亲属制

  拉祜族亲属称谓存在鲜明的性别意识。同一辈分的亲属关系用相同的称谓进行称呼的前提是严格区分其性别,并多用“paf”和“ma”在形式上进行标示。拉祜族将同辈亲属成员都看作兄弟姊妹。称同辈中年长自己的男性为“a viq paf”、比自己年幼的男性为“a ni paf”、年长自己的女性为“a viq ma”、比自己年幼的女性为“a ni ma”。拉祜族把兄弟姊妹的子女也称为子女。称男孩“yadpaf”、女 孩 为 “yad mid”。称 孙 和 外 孙 为 “awlhuaif paf”,称孙女、外孙女为“awl huaif ma”。称侄子、外甥为“awl shaf paf”,侄女、外甥女为“awlshaf ma”。可见,拉祜族亲属称谓不分父系、母系,也不分直系、旁系。拉祜族同一辈分通常可用同一称谓,只是要区分男女。亲属称谓一般反映五个辈分的亲属关系,即祖辈、父辈、己辈、子辈和孙辈。通过以上分析,拉祜族传统的亲属制具有以下特点:亲属称谓词数少;不分父系与母系;不分直系与旁系;常见辈分为祖父辈至孙辈五个辈分。因此,拉祜族亲属制符合马来亚式亲属制的基本特征。

  二、拉祜族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

  拉祜族称岳父、公公为“na bu”,称岳母、公婆为“na pi”。这是用相同称谓称呼分属两个家庭的亲属,是类别式亲属制的特点。因其与父母称谓相区分,只能作为土兰尼亚一加诺万尼亚式称谓。拉祜族岳父、公公、外祖父、祖父、曾祖父同称为“na bu”,岳母、公婆、外祖母、祖母、曾祖母同称为“na pi”,这是血缘婚在亲属称谓上的残余。拉祜族称父亲、伯父、叔父、姑父、姨父可同称 “apa”,称母亲、姑母、姨母可同称“a-e”。这种称谓源于古代群婚时期父亲的诸兄弟与母亲的诸姊妹可以存在当然的性关系,这是对偶婚的特征。但是称呼舅父则专用“aphad”,舅妈专用“aphadma”。尽管拉祜族属于类分式亲属制即个体对同辈人的称呼都相同,但是由于氏族组织的存在并由血缘婚发展到族外群婚,一个男子尽管同为孩子的父辈,但是因其是孩子母亲的兄弟,因而在排除兄妹血缘婚后即用专门的称谓 “aphad”(舅父),舅母也用专门的称谓“aphad ma”来区别于父辈的其他女性亲属,这应该是拉祜族的类别式亲属制由马来亚式亲属制发展为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的反映,同时这又是历史发展过程中母权制社会制度在语言上的映射。

  三、拉祜族的雅利安式亲属制

  古代社会摩尔根认为,说明式亲属制即雅利安式亲属制是人类文明时代的亲属制度。它是随着私有财产制度的出现和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产生新形成的,但它并非由类别式亲属制改造而来。

  解放前,拉枯族的氏族制度已经瓦解,但仍普遍保留母系大家庭。尽管有的亲属称谓与马来亚式亲属制存在有矛盾,少量的还与土兰尼亚一加诺万尼亚式称谓较为适合。但是,总体上来看,按照摩尔根的分类,拉祜族传统的亲属制度应属于类别式亲属制中的马来亚式亲属制的特征,但一夫一妻制后的亲属制度又属于说明式亲属制。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二)中收录的勐海县巴卡囡寨拉祜族亲属称谓表中即是家庭核心成员如父“na pa”、母“na e”、丈夫“o pho mo”、妻子“omi ma”、儿子“japa”、女儿“ja mi”、哥哥“o vi pa”、姐姐“o vi ja”、弟弟“o na pa”、妹妹“o na ja”都是用专门的称谓来称呼,而其他的亲属关系则是在这些基本称谓的基础上采用偏正式复合词来进行说明,如小姑父为“na pa na japha mo”即“父亲的妹妹的丈夫”;姨爹为“na e o vi japho mo”即“母亲姐姐的丈夫”;堂嫂为“na pa o vi paja mi ma”即“父亲的哥哥的儿子的妻子”;姨表姐为“na e ovi jaja mi”即“母亲的姐姐的女儿”等等。可见,拉祜族一夫一妻制下的亲属制也同样是通过基本称谓或基本称谓的复合词来说明亲属关系的。

  美国民族学家R.H.罗维在《外婚制与亲属关系的类分制》(1915)等论著中以尊一辈的血亲为基础,辅以直系、旁系之别,提出了亲属制的“四分法”即行辈型,二分合并型,二分旁系型和直系型四类。

  按照R.H.罗维的四分法原则,拉祜族传统的亲属制度应属于行辈型亲属制,一夫一妻制后的亲属制度应属于二分旁系型。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民族间交流的加深,拉祜族亲属称谓近年来有借用汉语亲属称谓的趋势,如直接借自汉语的音来构成的亲属称谓,如taq te大爹、taqma大妈、aq sul阿叔、ku te姑爹、ku ma姑妈、jilte姨爹、jil ma姨妈等;用“汉语+拉祜语词缀”的形式构成的亲属称谓,如aq sul ma阿叔妈等。借用汉语的亲属称谓来进一步细化区分拉祜族的旁系亲属关系以便区分家庭核心亲属关系,这是典型的二分旁系型亲属制。

  总之,按照摩尔根的分类原则,拉祜族亲属制尽管都有交叉,但总体上来看,传统亲属制更接近于马来亚式亲属制,一夫一妻制后的亲属制更接近于雅利安式亲属制。

  四、拉祜族亲属制反映其婚姻及家庭制度

  摩尔根还指出,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属于类别式的亲属制度,在这一制度中父系和母系没有区别。摩尔根认为,亲属制度的差异是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差异的遗存性反映。根据这一认识,他从亲属制度的角度对古代社会的婚姻和家庭制度做了大胆和有益的探索。摩尔根的关于类别式亲属制度与叙述式亲属制度间的差异的根源在于婚姻、家庭形态间的差异的思想,关于类别亲属制度起源于群婚,而叙述式亲属制度起源于个体婚姻的思想,为以后探讨和研究古代社会的婚姻和家庭制度指出了方向。目前,婚姻、家庭制度的进化经历了“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婚”的发展过程的认识,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经历了由母权社会向父权社会演化的发展过程的认识,己为多数学者所接受。

  拉祜族亲属称谓中我的兄弟姐妹、从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只要是同一辈的这些人不加区分一律都是我的兄弟姐妹。父母与父母的兄弟姐妹、从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一律都是我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一辈人一律都是我的父母的父母。子辈和孙辈也同样如此,不分直系、旁系,每一个人都用相同的亲属称谓称呼与之处于同一类中的任何其他人。每一亲等中的全体成员,不论世系远近,一律视为同等关系;每一等亲中的人对于自身来说,亲属关系是一样的。这种亲属称谓制度产生的根源就是亲兄弟姐妹和从兄弟姐妹集体相互通婚。

  拉祜族创世史诗《牡帕密帕》中有拉祜族兄妹婚配的描述,但我们仍苦于难以找到确切证据。马克思指出,神话是“通过人民的幻想用一种不自觉的艺术方式加工过的自然和社会形式本身”。

  因此,以拉祜族亲属称谓制度为切入点推断出拉祜族历史上存在过血婚制家族及其相应的婚姻制度,这应该算是对拉祜族创世史诗《牡帕密帕》中兄妹成婚的史前血缘婚的一项佐证。

  五、拉祜族亲属制与现行亲属关系矛盾的原因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拉祜族亲属制度与现实的亲属关系存在矛盾,甚至有明显的滞后现象,这可以作以下解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拉祜族与汉族等民族间的接触与交流日益频繁和深入。受汉族主流文化的影响,并通过汉族开始接触和借鉴汉族的亲属称谓文化。正是在汉族文化的影响下,拉祜族传统亲属制度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即由类别式亲属制度向叙述式亲属制度演进的过程。因此,在继氏族群婚而起的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下,核心家庭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属称谓依然存在,只是由原来通用性称谓逐渐改变为专指与称呼者本人有相应关系的专用性称谓,即由类别式称谓转变为说明式称谓。根据这一演进事实,我们是否可以做进一步的推论,即叙述式亲属制度是由类别式亲属制度演变而来的。

  当一个民族处于氏族社会时,其亲属制度的主要社会功能在于区分长幼及婚姻关系,因而其亲属制度多是类别式的;当一个民族由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尤其是进入封建宗法社会以后,其亲属制度的社会功能不但要区分长幼关系,而且要区分亲疏关系,区分父系和母系,区分血亲和姻亲,因而其亲属制度必然要由类别式向叙述式演变。汉族正是由于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宗法社会,其亲属制度带有典型的叙述式亲属制度的特征,对每一个亲属关系都有专门的、特定的称谓加以区分。从婚姻形态来看,历史上拉祜族实行有限度的母系家族外婚和父系外婚,也以对偶婚为主。解放前,拉祜族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的单偶婚制。马来式亲属称谓与这些婚制所形成的亲属关系都有现实矛盾,可以得出拉祜族的亲属称谓并不是其现实婚姻家庭的反映,而是历史上婚姻家庭关系的遗留。我们从现今的拉祜族的婚俗仍能窥见一斑,拉祜族通婚范围严格,亲兄弟姊妹和从兄弟姊妹、再从兄弟姊妹之间禁止通婚,即同一屋吉内不能通婚,姨表不婚,但盛行姑舅表单方面婚,普遍盛行从妻居。这些婚俗说明拉祜族第三代旁系兄弟姊妹存在互相通婚的现象,也是近亲通婚,可以看做是血缘婚的遗风。产生某种亲属制的婚姻习俗部分或全部消灭之后很久,这种亲属制依然可以生机勃勃地继续存在,而不发生根本的变化。在人类漫长的经历中只产生数量很少的独立的亲属制,这一事实就是亲属制具有持久性的充分证据,它们只有在与各个重大进步阶段联系在一起时,才会改变。

  鉴于拉祜族创世史诗《牡帕密帕》兄妹婚配的神话及上述亲属称谓的分析,可以推断拉祜族历史上存在过血缘家族,后来又因“没有足够强烈的动力,……不足以引起亲属制的改变”这样,拉祜族亲属称谓中大部分马来式称谓便基本上保存下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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