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基本原则,是反映军事法的本质内容和基本精神,对军事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军事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与思考”的军事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军事法基本原则新辨
摘要:军事法基本原则,是反映军事法的本质内容和基本精神,对军事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应当充分体现军事法的价值目标,有效调整军事法律关系,并指导军事法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根据这一标准,应确立军事利益优先原则、军事权集中统一原则和军人权利与荣誉保障原则为军事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军事利益优先;军事权集中统一;军人权利与荣誉保障
我国军事法学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兴起,已经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由于军事法涉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极为广泛,其中实践问题又远比理论问题更为紧迫,同时,受制于研究基础薄弱、研究人员有限的客观现实,关于一些基础理论问题,仍存在一些盲点,军事法基本原则就是这样一个典型问题。在军事法学势将蓬勃发展的今天,对这一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新的解读和争鸣,补足军事法学基础理论的“根底”,不仅有助于促进军事法体系的完整性,明确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也对军事法规则的制定实施产生深远影响,更是建设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必要之举。
一、正确理解军事法基本原则
所谓法律原则,是那些可以作为规则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1]军事法的基本原则,则是能够反映军事法的本质内容和基本精神、对军事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特征包括规范性、本源性、普适性和稳定性。[2]一般说来,作为部门法基本原则,应当适应该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指导该部门法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并反映该部门法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特征。
1988年,我国第一部军事法学教材将军事法基本原则问题确定为五项内容:坚持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原则、保证国家军事利益不受侵害的原则、高度集中和统一的原则、军事人员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服从国家大局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原则。[3]此后,我国关于军事法学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仅少量论文对此展开讨论,但不同的军事法学教材、专着对此问题的观点仍有些细微不同。其中,争议较少的原则包括:(1)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原则;(2)高度集中统一原则;(3)军法从严原则。[4][5](P69)但也有学者认为军法从严原则不是基本原则。[6]
还有学者将“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原则”列为军事法的基本原则。[7]有学者将“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原则”列为基本原则。[8]有学者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扞卫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人民军队性质”和“军法从严”列为军事法的特殊原则。[9][10]还有学者将“保障军人权益原则”、“维护世界和平原则”、“开放性原则”列为军事法的基本原则。[11]这些观点虽在内容上有所微调,但差异性不大。
关于军事法基本原则问题,我国学界关注甚少。这可能是因为,作为刚刚起步的一个部门法学,需要解决的规范问题远比基础理论问题更加紧迫。在研究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学界关注更为紧迫的现实问题,而对基本范畴问题较少关注也就不难理解了。然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军事法治体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着力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在这一大背景下,军事法基本原则作为我国军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以及军事法规执行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是军事法规范体系的统帅,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军事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基本考虑
军事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当考虑到部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军事法价值目标为导向,以军事社会关系为依托,有效调整军事法规则的制定与实施。
2.1应以军事法价值目标为基本导向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12]简单说来,价值就是物的有用性。法的价值目标,则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这就是,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以及内在机制和一定人们对法律要求或需要的关系”.[13]不同的价值目标,决定了法律原则的差异性:(1)不同时期的法的价值,需要采用不同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集中体现了法的价值追求与精神。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不同,决定了法律原则的不同内容。例如,中国古代封建法,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价值取向,遂产生了“春秋决狱”原则,以儒家经典为出罪入罪的标准;又产生了服制定罪的原则,以亲等关系确定社会各主体之间在法律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差序格局。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以维护资产阶级利益为价值取向,遂产生了资本主义人权原则,以法律形式保障私有财产、人身权利;又产生了正当程序原则,避免政府对个人权利的恣意侵害,等等。(2)各部门法的独特价值,需要采用不同的部门法原则。特别是近现代以来,诸法合体的格局被打破,各个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不同、作用各异,从而根据其价值取向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原则。例如,现代刑法以人权保障为基本价值取向,则以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为基本原则;行政法强调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并进而实现公共利益,因此以行政法定、行政均衡等为基本原则,并衍生出一系列子原则,如行政公开、信赖保护、比例原则等……不止部门法如此,各部门法之下的子系统,也是以其价值目标为取向决定了基本原则的内容,例如,宪法相关法部门之下的选举法,因其以实现人民民主为价值取向,则产生了普遍、直接、秘密、平等四项原则;诉讼法部门之下的刑事诉讼法,因其以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价值取向,则产生了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等基本原则……就此意义而言,部门法之所以能成为部门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它具有独特的法律原则,并通过这些原则反映并实现自身设定的价值目标。
周健教授指出,我们研究和应用军事法学,是为了强化以法治军和加强我军建设。[14]军事法基本原则同样应当以军事法的价值目标为基础。具体来讲,可以用来明确军事法基本原则的军事法的价值目标,应满足如下几点要求:(1)要反映政治要求。毛泽东同志指出,“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战争本身就是政治性质的行动,从古到今没有不带政治性的战争。 ”“战争---从有私有财产和有阶级以来就开始了的,用于解决阶级和阶级、民族和民族、国家和国家、政治集团和政治集团之间,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矛盾的一种最高的斗争形式。”[15]军队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争行动的主要承担者,是一种暴力工具,军事制度和军事法的性质、内容,都与一个国家特定的政治制度密切相关。 (2)要体现军事规律。军事行动具有综合性和科学性,任何一次军事行动,往往都要举全国之力加以支持,需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多个方面进行统筹,在管理、技术等方面高度复杂。军事法应当反映这些规律,在各个层面统筹兼顾,形成良好的体制机制,确保军事规律在军事法领域内得到良好表达,并保证军队在战争中取得胜利。 (3)要回应人民期待。人民军队建设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军事法的发展,同样必须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民期待。习主席讲,“军队要有军队的样子。 ”说的不止是打仗的问题,同样强调的是作风建设。军事法必须回应人民期待,保证军队有优良的作风,让军队更有“军队的样子”. (4)要实现法治精神。军事法是现代法的一部分,军队也绝非现代法治精神照耀不到的蛮荒之地。军事法要体现法治精神,就是要通过军事法的实施,做到依法治军,保证军人、平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保证公平正义在营门内外都能够得到充分、完整地实现。
要注意的是,军事法原则反映了军事法价值,但不同于军事法价值。军事法价值是一个政治性的、伦理性的目标,是一个观念层面、价值层面的范畴,是军事法满足国家需求、社会需求的有用性;军事法原则却是为了实现这种有用性确定的若干准则,是这种价值目标、价值导向的制度化,是一个实践层面、制度层面的范畴。这就决定了,军事法基本原则紧密联系军事法价值目标,却不能等同于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