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民党军事连坐法的产生与演变
第一节 国民党军事连坐法的产生
一、中国军事连坐法的产生及其传承
连坐,是一种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为关系法的一种。被连坐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这与现代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责自负”相违背。中国是连带责任实施的历史最悠久、手段最严厉的国家之一,早在夏商周时期就出现了连坐制度,并被我国历代统治者沿用,直到中华民国时期还有成文的连坐法。
“连坐”二字得名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中的一项法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商鞅为了巩固秦君主的统治,颁布了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连坐法。统治者实行连坐之目的,在于使黔首互相担保,互相控制,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即使是盗贼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统治者以及一般民众大多相信刑罚的强度与威慑力是成正比的,专制社会的统治者倾向于强调刑罚的烕吓性,即通过严刑峻法和公开的行刑场面来威吓民众,正所谓"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
商鞅变法还将连坐制度用于军队的控制,“行间之治,连以五”;作战的时候,“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意即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被斩首,可见这是一种残酷的法令。比商鞅变法稍晚的着作《尉缭子》也有关于军事连坐的记载,该书伍制令规定“知而弗揭,全伍有诛”,束伍令规定军官阵亡,其部下也必须杀死敌方同级别的军官,否则都要按“临阵逃亡”连坐治罪。若大将阵亡,“左右近卒在阵中者”一律处死,其余军卒“有军功者夺一级,无军功者戍三岁”。
近代以降,由于受到列强的冲击,中国社会变革加快,但主要组织方式依然是建立在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下的宗法制度,这使得连坐法所代表的连带责任,不仅在管理制度上成为一种必要,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也依然是应有之义。从清末新政幵始的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虽然取消了大多数残酷的死刑和带有人身侮辱色彩的刑罚,但依然保留了连带责任刑。宗法制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军队亦然。“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就是写照,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要以类似“桃园三结义”的方式模仿宗法建制?。在这种宗法制军队中,宗法家族式的管理方式也一直在延续,赏罚分明,为了达到整肃军纪的目的无所不用其极,连坐捆绑受罚,以自由乃至生命为筹码,被视为让官兵各尽职守、相互监督的良方。
当代人提到连坐法时,总是联想到“野蛮”、“落后”、“非人道”等形容词,总觉得这种制度是只属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不应该残存到现代社会,这种看法未免武断。连坐法之所以能够延续几千年,具有如此旺盛的生命力,就在于其有利于专制统治者对基层社会以及对军队的严密控制。在历史转折的时期,像连坐法这样的旧制度不但不会轻易消亡,还可能短暂复兴,存在于国民党军队中的军事连坐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蒋介石军事连坐法的文化特点
国民党军队中的连坐法,是蒋介石一手制定并大力推崇的,他的军事连坐思想正是继承了中国古代的传统。蒋介石的正规军事教育,除了在保定军校速成班和曰本振武学校接受的几年训练以外,别无其他。但蒋介石于戎马倥偬之间,勤于自学,涉猎过不少军事论着,虽然也有西方军事学和战史着作,但中国传统兵书占了绝大部分。在蒋为自己制定的1924年“选读各书目录”中,中国传统兵书包括孙子、六韬、诸葛亮各集、岳武穆各集、戚继光各集,还有近代曾、胡、左的着作?,这些书对蒋之影响可见一斑。故蒋氏讲军事喜欢谈形而上的空泛理论,现代军事战略战术不多,字里行间都是“礼义廉耻”、“成功成仁”、“定静安虑”、“受围不惊、被俘不屈”等传统哲学的范式,这与他个人对儒家文化和传统兵法的推崇密不可分。
我国历代都实行着各式各样的连坐制度,而蒋式之连坐主要是从明代将领戚继光那里借鉴来的。蒋称:“余从事军旅,荏苒数载,于戚氏遗书,寝馈与俱,心得之益,独深且多”气1934年3月20日,蒋在各省高级行政人员会议闭幕讲话中提到,自己从前在黄埔军校就是根据戚继光军事着作所讲的原则来训练学生?。在庐山军官训练团,蒋介石送给每位学员一部戚继光的纪效新书和练兵实纪,蒋还发《戚继光语录》给受训人员,并进行逐条讲解,蒋认为这部书虽然介绍的都是旧式作战方法,但其精髓在现代战争中仍然具有指导意义。抗战时期蒋也不忘时时用戚继光抗倭的故事来激励士气,要求将士们效仿戚继光的作战方法和战斗精神戚继光的军事连坐法对蒋介石的影响尤其之深,《练兵实纪?申连坐》和《纪效新书?临阵连坐军法篇》中的相关制度几乎被国民党军队的军事连坐法全文照搬,其中的继承性下文还将提及。
军事连坐法基于“忠”的理念,要求下级为上级死节,兵士为官长舍命,除了胜利,就只有“死”这一条路可以选择,没有妥协、没有退却、没有投降。从现实性来看,将领固然有全力作战的义务,但尽过全力仍不免于战败的时候,是可以为了有所保全而投降的,而不必做无谓的牺牲,“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就是这个道理。但蒋介石十分推崇军事连坐法中以死尽忠的理念,总是要求部下“为;国家”、“为主义”赶快地去死、义无反顾地去死,若后者不愿意以死尽“忠”,那么就要用军事连坐法来制裁。
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各路军事武装虽然都换上了现代的名称和装备,但其组织依然带有浓厚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个人效忠色彩,管理军队的手段也往往借助于赏和罚两大“法宝”,用金钱奖赏或变相地奖赏(如纵兵劫掠)激励官兵,用严刑峻法的高压恫吓部众。同样是这一时期建立起来的国民党军队,虽然有新式的理论包;装,是“党军”、“主义兵”,还借鉴了列宁主义的建军方法?,但其特殊的历史环境、国民党本身的成分复杂性和蒋介石个人的思想特质决定了这支军队依然带有浓厚的旧式色彩。军人的“忠”,它可以是对统治者或军队指挥官个人的效忠,现代语境下也可以是对政党、对政权、对主义的效忠,一旦政党、政权、主义失去人心,也就是失去了人们的效忠,军事连坐法也就必然难以为继,这一点蒋介石似乎没有参透。
第二节:国民党军事连坐法的演变
蒋介石的军事连坐思想要付诸实践就必须使之贯彻于成文法中,成为整个国民党军队都必须遵循的军纪军法。黄埔军校的成立是国民党拥有自己武装力量的开始,蒋介石担任校长一职也是其执掌国民党军队的开始。从这个时候一直到败退台湾,国民党军队的连坐法几经演变,在法条文本上呈现出丰富和完善的趋势。
一、革命军连坐法
在蒋介石的军事连坐思想用成文法的方式提出之前,他在对黄埔学生的演讲中已经公幵表达了自己的军事连坐思想。蒋介石首次强调制定军刑法的必要性是在1924年10月19日。黄埔军校第一期学生开始分发到部队见习,蒋介石对一期生训话,指出西南各军阀部队风气不好,就是因为没有一定的法规,结果官兵只知道自私自利,以升官发财为目的。鉴于此,蒋介石草拟了一篇《革命军刑法条例》,正提交军委会审核中,他希望这一条例可以使黄埔军队有法可依。1924年11月29日,蒋介石在对师生训话中首次公开表达了对戚继光“申连坐”,即连坐法的推崇,并简要介绍了该法令。一个月后,蒋介石又对教导团士兵作了题为《重阶级,齐心力,行连坐法》的演讲,详细介绍了他筹划中的这部连坐法的内容和功效。
该法正文字数仅400多字,条文极简洁,所定之罪只有一种,即“临阵退却”,而量刑亦只有一种,即死刑。比较戚继光的《练兵实纪申连坐》,就岑难发现《革命军连坐法》对其明显的借鉴,不仅正文部分基本相似,连说明部分如出一辙。如戚法中规定“若一哨下各队长兵俱退走者,斩其哨长。如哨长不走,致被阵亡,而队兵弃之退走者,斩其各队长”,“由是而上,至把总、领兵将领等官,皆照此一体连坐行之” 等等,都极为相似。
《革命军连坐法》正文之前还有一段序言,申明其目的在于“养成作战时上下联系万众一心之精神而收杀敌效果”。那么,这部军法是如何“养成精神,继而“收其功效”的呢?序言声称,在连坐法的约束下,理论上从士兵至军长的各级官兵是节节相制的,“人人似刀架在头上,似绳子缚着脚跟,一节一节互相顾瞻,连坐牵扯,谁亦不能脱身”这种人人似刀架在头上的恐惧,一些当事人深有体会,例如年底,国民党军队第二师在潢川附近与红军遭遇,先头部队刚一交火,后方不顾师长汤恩伯还在前线,就幵始渍逃,因为想起连坐法有“师长不退,而全师官兵皆退,以致师长阵亡,则杀师长所属之团长"(时无旅之建制)之规定,黄埔出身的王仲廉等几位旅长便不敢撤退,回头继续作战,这可以说是军事连坐法的颁布者所期待的效果。
二、国军抗战连坐法
年卢沟桥抗战开始后,正面战场涌现出千千万万勇敢无畏之将士的同时,也暴露出某些部队或因经年派系争斗积怨而不听命、不配合,或因保存实力消极避战,或因贪生怕死而弃守阵地的现象。为了整饬军纪,加强连坐法的威慑力,避免韩复榘式的恶性事件再度发生,军事委员会于1938年2月25日颁布《国军抗战连坐法》。该法将连坐法分为“纵”、“横”两种形式,其中“纵的连坐法”沿袭了《革命军连坐法》的规定。同样地,横的连坐法也是照搬自戚法,仅仅是作战的单位的名称换上了现代概念。而“一甲被围,二甲不救;一队被围,本哨各队不救;一哨被围,别哨不救,致令失陷者,俱军法斩其哨、队、甲长” 的原则是一致的。抗战后期,为提高抗战连坐法的执行效率,军事委员会又颁布了蒋介石手启的《国军抗战连坐法补充各点》赋予各级军官直接处置下级的生杀大权,只需报请上级核准,而不必经过军法审判。《国军抗战连坐法》及其补充条文是国民党军队在大陆时期的最后一部军事连坐法。抗战结束后,国共全面内战爆发,国民政府并未与时俱进地修政或颁布新的连坐法,国民党军队依然沿用“抗战连坐法”,直到丢失大陆,败走台湾。
三、国军作战连坐法
4月,退守台湾的国民党政权又颁布了一套《国军作战连坐法》,共8 ‘章24条,包括总则、陆军、海军、空军、联合作战、政工、执行程序及附则气该法总则、分则、附则完备,对象涵盖三军以及非作战单位,既有量刑条款又有执行条款。该法还特别增加了“互相监视”的规定,即把士兵编为几个小组^ “一人有罪,几人同坐”。至此,国民党军队的连坐法在文本形式上达到了最完备和最复杂的程度,但这部法律已经不属于本文对军事连坐法效用的探讨范围。况且,困守孤岛的国民党军队恐怕再也没有机会与昔日的对手在实战中检验这部军法的效用了。
需要说明的是,军事连坐法针对“战时临阵退缩之官兵”,这和其他国民党军法在罪行认定和量刑上多有相似之处,如《战时军律》规定“临阵退却”处死刑,又如《陆军刑律》规定“临阵退却”、“私离守敌”处死刑。在国民党军事史上,将领因临阵退却及类似行为遭到处决或判刑的,各类文献中往往并未指明“军法从事”之将领依据的是何军法,故后文将一些满足军事连坐法施行要件且未说明具体依据之军法的案例都纳入军事连坐法的范围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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