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几点思考。
习主席指出:“坚持问题牵引,拿出思路举措,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推动问题的解决,正确把握和处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使两者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要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重要方针,贯彻“以军事需求为牵引,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依托,以政府为主导,以科学发展主线,以企业为骨干”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模式。
(一)深化理论学习,打牢富国强军的思想基础。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与强军的统一。”习主席强调:“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努力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强调要“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因此,军地各级领导都要深入学习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深刻把握这一战略思想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战略意识和统筹意识,既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经济发展,同时也要时刻保持忧患意识,丝毫不放松国防和军队建设。要把军民融合理论学习教育纳入军地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深入理解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本质内涵,明确各级在军民融合中的职责要求,在制定公共政策时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将学习理论与实践参与相结合,培育全民对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理解,逐步培育各参与方的宽容和协商精神,真正增强他们的责任感、荣誉感、满足感和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合作意识,切实打牢实现互利共赢、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健康发展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军民融合依法有序开展。军委范副主席指出,要更加主动地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建设、体制机制建设和法规制度建设,努力形成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军民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着眼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有些已经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发展要求。军民融合发展的宏观法律政策,主要存在党、政、军以及国家机关的职能划分不够协调,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在军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有效对接上,特别在国家利益、军地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合理保障上,都还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一是加快制定缺失法律法规。
军民融合的战略产业和重大工程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投资巨大,周期性长,其产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公共性。有些项目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运作开展,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战略筹划,给以全方位的政策法规支持和经费制度保障。当前,针对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利益冲突,要重点加大在税收补贴、招投标、投资和金融、采购扶持、政府采购和价格政策、门槛准入、信息发布、项目开发、技术合作、产业配套的政策制定。同时,必须针对军民融合中亟待规范的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加紧出台《国防科研生产法》
《国防科技工业资产管理法》《招投标管理办法》《军品项目合资合作管理实施办法》《合同纠纷调节与仲裁办法》《国防知识产权教育办法》《产品和技术成果转让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二是加快修改现有法律规定。当前,军队通过党委会、人大会、政协会、联席会等形式,与地方政府一道制定了一批军民融合政策规定,有力推动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但从国家层面上,有些制定制度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和经济主体的变化,必须适当修改。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需要将军品有关合同列入规范性合同名录,并对其有关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在《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中,增加所有参与企业可以“申请免缴产品增值税”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废止关于“私人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的规定;在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方面,充实涉军维权内容,细化实施细则,增加责任追求规定。三是创新相关制度规定。重点对军民融合的体制机制、职责分工、运行关系、融合方式、收益分配等进行规范。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军品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部分条款,如修改公司法、专利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建设的有关内容,在有关涉及企业、金融、基本建设、交通、投资、物权等法律法规中,充实贯彻国防要求和有利于军民融合式深度发展内容的相关条款,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全面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三)拓展方法途径,确保军民融合有序开展。
一是搞好顶层设计。军民融合式发展,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战略全局,必须由国家主导,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许多重大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来解决。国家要通过制定规划、计划、政策、法规等手段,统筹考虑和安排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相关领域的建设和发展;通过市场运作把军民融合的若干项目纳入市场经济范畴,充分运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实现资源互动转移,遵循市场原则,达到互利双赢。二是建立联合机构。当前,军民融合式发展职责机构主要依托国防部、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负责。要进一步拓展关于贯彻军民融合发展中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和协调,增设办公室,聘请专家成立咨询委员会,充实相关职能部门和利益代表人员。各省市级也要依托地方国防动员委员会,建立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坚持军地合署办公。地方任何一项涉及军民建设发展规划,都要向办公室通报,办公室也要积极主动参与。在制定政策前要多方面征求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然后集中各相关利益方召开会议。对政策制度提出各方意见建议,表达各自利益诉求。三是扩大组织参与范围。当前,考虑到国防建设的军事保密特性,军地双方在动员社会参与主体方面设置了一些限制,民营企业几乎很难进入军民融合总体规划之中,即使参与也会在利益格局中也处于弱势,长期以往也打消其参与积极性。因此,必须在加强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打破利益格局,让全民积极参与到军民融合各领域,也要发挥工会、妇联以及一些专业性群众组织如消协、作协、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增强融合效能,提高融合质量,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推进军民融合向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格局深度发展。
习主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深刻指出:要强化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制约军民融合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军民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
军民融合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关键任务在于落实。现阶段,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必须要优先实施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必须把民企参军作为战略实施的关键任务来谋划。迄今为止,学界关于民企参军的研究十分活跃,但总体来看,现有相关研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