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项资金制度设计构架。
(一)设计原则。
1.扶持监督并举。
设立专项资金制度必须与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把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相统一,通过专项资金投入,注重教育公平与效率和对民办高校的间接监控,在保障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切实履行政府在发展高等教育方面的主导责任。
2.具有指导性。
设立专项资金要有明确的实施目标、范围与方案,要着力帮助民办高校解决教师引进与培养、实验设备购置、实训基地建设、科研项目开展等方面的资金缺口,有效提高民办高校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师资水平,增强教学、科研、师资等方面的实力,促使学校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突出办学特色,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学质量。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财政成本、社会成本及政治成本,还要考虑到实施政策的一些配套措施,使方案更具可操作性,也使利益群体感到满意。
(二)制度执行的主体范围。
民办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应包括各级各类民办高等教育学校。对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各地可视其承担的教育任务酌定,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可视当地该类机构的办学实力、社会贡献、社会认可度予以确定。适用范围包括七个方面:一是用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含实训基地及实验室建设,相关专业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课程与教材建设等。二是用于办学条件改善项目,含校园安防系统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校园信息化建设,教学设备购置及相关工程费用等。三是对教职工“五险一金”的交纳、参加社会保障等给予一定比例的以奖代补。四是表彰奖励项目,含受省市政府或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高校、优秀举办者、办学者、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为发展本省市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集体和个人。五是对获得专业硕士教育的民办高校、通过本科教学水平合格评估的高校等给予奖励。六是对高水平、示范性民办高校、国家、省级教育改革试点民办高校给予扶持。七是对引进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对培训行政管理人员及中青年教师提供资助。
(三)制度设计。
1.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设立可以分为竞争性申报和非竞争性申报两类。专项资金用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科研创新、实训实验室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方式,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具有竞争性的民办高校倾斜。专项资金用于教师专业化发展、改善教师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补偿;学生奖助学金、在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等方面实行非竞争性申报,面向所有民办高校。
2.审定程序。
专项资金的申报,首先由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申报文件,明确申报类别、申报条件、申报项目、申报评审等内容;其次由民办高校依据文件要求,在校内自下而上的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第三,由校方组织专家对各分院、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初选、筛选、公示、修订,最后按申报文件要求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第四,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级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获得通过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报国家、省市教育部门最后审定,并由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发文予以确定申报项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管理。
3.经费使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明确资金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等,建立财政投入阳光平台,保障专项资金公开透明,提高使用效益。
一是明确专项资金来源。分清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或市级财政的教育经费预算,同时说明是每年连续投入还是本年度一次性投入,说明是否会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长等。这样,民办高校可以预算在未来若干年内能争取到多少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建设,以便在提出立项申请时作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安排资金的使用。特别对一些需要跨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更需要统筹规划。陕西省教育厅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上,规定以 5 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立项申请,分年度划拨经费的政策,保证了专项资金投入的连续性和长效性。
二是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规定,专项资金可以用于资助民办高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通过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方式实行补贴。从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看,为了鼓励各民办高校创建高水平、示范性民办高校,针对其专业设置、实验条件、科研项目等进行专项资金资助、创新、创优、创品牌、创特色[3].同时,又根据各校在校生人数、教师人数、教师“五险一金”缴纳情况,进行相应资金补贴,最大限度地保障民办高校在校生、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用于学校的硬件建设、软件建设、教学建设、科研建设、师资建设、校园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也可以采取排除法加以表述,如:除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用于支持罚款、捐赠、奖励、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教职工日常工资、津贴,日常办公经费,偿还债务;不得作为举办者投入等。两种表述结合使用则更清晰、明确,便于执行。
三是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统一的专项资金财务制度。明确会计科目、记录方式、结算方式、计算办法、编制有关资产表、收支计算表等,定期报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监督。对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项核算[4].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限定性资产,需依法管理,分类核算。对违反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应采取缓拨、停拨直至收回专项资金的规定,有违法行为的学校及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行政监督。
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审查,关注资金的执行率和使用效益。建立专项资金跟踪和评价机制,设计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目标设定、目标完成程度含项目进度、目标效益包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组织管理水平、财务指标,含资金落实情况、财务管理、实际支出,资产管理,含仪器设备利用率等。
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监管一是设置认可,二是行政监督。专项资金的设立有助于政府通过财政资助渠道体现政府的治理职能,采取专项资金跟踪和评价可以较好解决这一问题。地方各级政府可以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对民办高校的专项资金的考核、经费的分配及监督、管理等。
5.评价机制。
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科学有效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是资金投入目标实现的重要前提,它有利于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待每批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后,结合各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对专项资金的投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如专项资金的拨付对象是否合格、投资额度是否科学,申请项目的可行性,使用资金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项目产生的客观效果等都应有详细记录与论证,为下一批专项资金下拨提供指导性、建设性意见。根据国家对高等教育推行“管办评分离”原则,建议这项工作由具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实施,发挥第三方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把这项利国、利民、利于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6.跟踪机制。
建立跟踪机制。要建立由省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教育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按照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方案进行监控,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立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进行记录,分析问题,并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和接受专项资金的学校,引起各方的共同关注。
7.奖罚机制。
建立奖罚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违反相关规定,未能按期完成投资项目建设,未按原计划实施项目建设,或管理混乱,出现贪污、浪费、挪用等问题的,要制定相关处罚措施。构建民办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制度建设体系,要考虑到民办高校自身的特殊性和办学自主权,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作用,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李西顺。从权力到权利:公共教育的基本价值[J].现代教育管理,2009,(10):21.
[2]李维民。民办高校发展战略与转型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4:169.
[3]张紫薇。我国民办院校特色现状的调查分析及思考[J].现代教育管理,2014,(8):92.
[4]周宋亮,赵彦志。我国民办高校学费标准与教育成本的关系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4,(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