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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专业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以山东大学为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23 共3280字

一、论文题目

  英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研究

二、选题的缘起

  西方国家自近代以来,医治社会疾病的法律人才,与医治精神疾病的宗教神职人员、医治心理疾病的医生被视为支撑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柱,法律教育也与哲学(宗教)教育和医学教育一起成为近代高等教育的基础。正是通过法律教育为西方主要国家培养了无数专门法律人才,推动了西方法治的进程。作为西方法治传统重要表征之一的是法律人在西方社会生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声望,接受法律教育也就成为接受高等教育的主要选择。英国也不例外,英国大学法律教育在世界上首屈一指,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但是,自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尔格(Burger)提出法律职业正面临一场危机的论断以来①,西方法律职业界内外发出了“职业危机”的警示,如“迷失的律师”、“职业的背叛”、“死亡的职业”,从而引发了席卷整个西方有关法律职业危机和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律教育的热烈讨论。西方法律职业怎么了?在法治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法律教育的作用?在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法治、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逻辑联系来认识这个问题,并提出本文选题的缘由。法治是人类的理想和追求。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对法治进行过深刻地阐述:“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⑤他的法治论是西方对法治最经典的解释,进而成为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建设的最重要渊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概念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自身的优良品质。自此之后,西方许多思想家和学者们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对法治进行了系统地阐释,提出了法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和取得胜利,法治的内涵更加丰富,目标更加明确,法治逐渐成为一个融会多重意义的概念,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

  作为一种基本的治理方式,一种人类不懈的价值追求,法治的实现需要很多主客观条件。其中,完善的制度是法治的制度要件和保障,而法律人共同体是法治的主体要件。正是有了法律人共同体的共同理念和法律实践,推动着法治不断走向更高阶段。因为法律是正义价值的体现和保障,要使文字的法律见于施行,非有适当的法律人才不可。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强调人才之重要。柏拉图在实现“哲学王”治理的理想国向“服从法律”的治国模式转变之后,也强调执法人员对于法律的重要性,他说:“如果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人类法治的实践表明,法治并不排斥人的作用,相反,在某种意义上,它更强调人的主体作用,特别是法律人的作用,因为“从来就没有单纯的规则的统治;法治状态的建立离不开建构良好、能够认真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法治不过是那些由于训练、职业意识以及其它社会化的过程而变得不可能以态意的方式处理问题的人对社会的统治。”只有通过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具体操作,呆板、枯燥的法律规范才能生成生动、理性的法律秩序。法治社会造就了法律人,法律人推动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他们通过技术化、程序化的法律实践活动,来宣告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治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法律人和完备的法律体系一样,都是高效率的法治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可以说,能否塑造出现代法律职业者,是法律从纸面走向生活的关键。

三、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英国近代法律教育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英国法律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教育是在中世纪律师会馆法律教育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并且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英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成为英国中世纪法律教育和现代法律教育的桥梁。然而,对这一重要问题,国内外还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

四、研究路径、结构安排及方法论探讨

  一个国家的教育制度是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密切联系的,社会发展的变化必然对已经存在的教育制度提出新的要求,法律教育制度也不例外。因此,要研究英国近代时期的法律教育,就应从分析其社会背景入手,分析社会发展变化与当时法律教育制度之间的矛盾,特别是通过对18世纪中叶之前律师会馆和大学法律教育的分析,指出随着英国社会从中世纪走向近代,法律教育的分离状态势必定要改变,法律教育的转型势在必行,在转型过程中,势必要对各种力量和资源进行重新调整和配置,使之实现优化组合,发挥最大效益。从第二章开始,以律师会馆和大学之间关系的动态分析为线索,结合历史发展的纵向分析,分阶段叙述英国法律教育的演进过程:以布莱克斯通法律教育实践活动为标志的近代法律教育的孕育,以伦敦大学法学院和法律职业组织的创立为标志的法律教育的艰难发展和19世纪下半叶新旧大学和法律职业组织的法律教育的展开为标志的系统的法律教育初步确立。每一个阶段都以具有重要影响或标志性的事件为点,动态地叙述近代法律教育随着教育资源整合不断调整和变革的进程。

五、本文创新之处

  本文在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英国近代法律教育发展历史的相对宏大叙事,在研究视角、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上做出了些许创新。工业革命后的英国社会是一个大变革的社会,在这一背景下,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历史性的变革,并且成为社会变革中基础性的制约因素之一。本文从律师会馆和大学在法律教育中的相互关系的动态分析入手,分阶段考察律师会馆和大学两种重要教育资源的整合对于英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推进作用,并深入分析和研究英国近代法律教育发展的实现机制、教育模式和社会效果。这是考察和分析英国近现代历史的一把钥匙,也有助于揭示法律教育在社会进步和法治进程中的基础性地位,把握法律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同时,通过对近代英国法律教育问题的整体性、宏观性探讨,丰富对英国历史和英国法治的研究。

六、研究意义

  对法律教育的考察是考察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窗口。因为法律是什么,法律人做什么,法律体系怎样运行以及应该如何运行,这些都是关于法律的最基本问题。通过法律教育培养法律人的优秀品质,进而推动法治的发展,这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基本道路。法律教育还可以传承法律文化,并能够使我们展望未来社会的图景:政府部门或私人领域的领导职位将由律师或毕业于法学院的人才来担任,通过法律教育教给他们什么以及如何教将会深刻影响他们履行职位的目标和态度。法律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教育又是法律制度的不可缺少的内容,从而决定了法律教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历史是过去的存在,但是历史研究永远是一门现在的学问。本文通过对英国近代法律教育发生发展的历史轨迹进行确定和复原,在进行时空定位的具体性、事实性叙述的基础上,通过回顾沿革过程而求知,寻求现实与历史的联系,探究英国近代法律教育发展的实现机制和社会效果,反思法律教育与社会发展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握法律教育对于法治建设之基础性作用。

七、论文提纲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三、研究路径、结构安排及方法论探讨
      四、本文创新之处
      五、研究意义
  第一章18世纪中叶前英国法律教育的分离状态
      一、“光荣革命”后英国社会的发展
      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
      三、牛津、剑桥大学的罗马法一民法教育
  第二章布莱克斯通与大学普通法教育的尝试
      一、布莱克斯通所处的时代
      二、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教育实践
      三、布莱克斯通开创大学法律教育的深远影响
  第三章19世纪上半叶法律教育的艰难推进
      一、英国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教育的需求
      二、19世纪上半叶主要国家的法律教育
      三、伦敦大学的创建:大学法律教育的真正开端
      四、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复兴
      五、1846年法律教育报告:统一法律教育的构想
  第四章19世纪下半叶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确立
      一、19世纪下半叶英国法律教育的背景
      二、新旧大学法律教育的展开
      三、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运行
      一、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构成
      二、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实施效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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